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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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1、(P45)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P45)合同订立: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3、(P45)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P45)要约邀请: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所谓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须过程,他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5、(P46)要约邀请包括: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6、(P46)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即生效(收到要约就算生效)。
7、(P46)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撤回:(没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可以撤销(已到达受要约人手中)。
8、(P46)承诺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9、(P46)承诺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10、(P46)要约内容的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生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11、(P47)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2、(P47)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13、(P48)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成立即生效。)
14、(P50)无效合同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5、(P50)合同部分条款无效情形: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16、(P50)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有:(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
17、(P51)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
18、(P53)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合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19、(P54)合同的转让包括:权利(债权)转让、义务(债务)转移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三种情形。
20、(P56)违约责任的特点:
(1)以有效合同为前提。与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不同,违约责任必须以当事人双方事先存在的有效合同关系为前提。
(2)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为要件。只有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才应承当违约责任。
(3)可由合同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赔偿责任,因此,可由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定。
(4)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首先,它是由违约方向向守约方承担的民事责任,无论是违约金还是赔偿金,均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支付关系;其次,违约责任的确定,通常应以补偿守约方的损失为标准。
21、(P56)违约责任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违约金;(5)定金。
22、(P57)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3、(P57)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或者诉讼。
24、(P58)和解: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后,在没有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商谈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调解则是在第三者的主持下,解决争议)
25、(P58)根据我国《仲裁法》,实行“或裁或审制”。即发生争议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只能在“仲裁”或者“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解决其合同争议。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自觉执行裁决。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除外)。仲裁作出之日起仲裁即算生效。
26、(P59)业主的主要合同关系:(1)工程承包合同;(2)工程勘察合同;(3)工程设计合同;(4)设备、材料采购合同;(5)工程咨询或项目管理合同;(6)贷款合同;(7)其他合同。
27、(P60)承包商的主要合同关系:(1)工程分包合同;(2)设备、材料采购合同;(3)运输合同;(4)加工合同;(5)租赁合同;(6)劳务分包合同;(7)保险合同。
28、(P61)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9、(P61)(重点)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30、(P63)建设工程合同计价模式:按计价方式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划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大类。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般为总价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则根据招标准备情况和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不同,可选用其中的任何一种。
31、(P63)总价合同分类: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
32、(P63)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按投标时业主接受的合同价格一笔包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业主没有要求变更原定的承包内容,承包商在完成承包任务后,不论其实际成本如何,均应按合同价获得工程款的支付。
33、(P63)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承包商要考虑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因此,投标报价较高。
34、(P63)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条件:
(1)工程招标时的设计深度已达到施工图设计的深度,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出现较大的设计变更,以及承包商依据的报价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不会有较大差异。
(2)工程规模较小,技术不太复杂的中小型工程或承包工作内容较为简单的工程部位。(3)工程合同期较短(一般为一年之内),双方可以不必考虑市场价格浮动可能对承包价格的影响。
35、(P64)可调总价合同:这类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基本相同,但合同期较长(一年以上),只是在固定总价合同的基础上,增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市场价格浮动对承包价格调整的条款。常用的调价方法有:文件证明法、票据价格调整法和公式调价法。
36、(P64)单价合同:指承包商按工程量报价单内分项工作内容填报单价,以实际完成工作量乘以所报单价结算价款的合同。承包商所填报的单价应以计及各种摊销费用后的综合单价,而非直接费单价。
37、(P64)单价合同大多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过程中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大型土建工程,以及业主为了缩短工程建设周期,初步设计完成后就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
38、(P64)成本加酬金合同:是将工程项目的实际造价划分为直接成本费和承包商完成工作后应得酬金两部分。(该方式对甲方风险较大)
39、(P64)成本加酬金合同大多适用于边设计、边施工的紧急工程或灾后修复工程。
40、(P68)EPC(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商可将承包范围内的一些设计、施工或设备供应等工作分包给相应的分包单位去完成,自己负责进行相应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