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物权法草案中的征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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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第5卷第1期

时代法学

Presentday Law Science

Fer. 2007

V ol.5N o.1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物权法草案中的

征收补偿标准Ξ

车丕照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4)

摘 要:征收及补偿问题不仅是物权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一个国际法问题。我国物权法在规定征收及补偿问题时,须考虑国际社会的通常做法和我国政府对其他国家已做出的承诺。在征收补偿方面存在着国际法规则。投资协定的约束是确定的,而国际习惯法的约束则取决于各国的取舍。我国现行法律实质上未能明确征收补偿标准,而我国对外签署的投资协定则接受了“充分补偿”标准。物权法(草案)中的“合理补偿”

标准并不合理。建议物权法在规定征收补偿标准时,以“充分补偿”为原则,以“另依特别规定”为补充。

关键词:物权法;征收;补偿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69X(2007)0120003206

The Expropriation and Compensation Criteria in the Property

Law(Draft)of PRC:International Law Pro spect

CHE Pi2zhao

(School o f Law,Tsinghua Univer sity,Beijing100084,China)

Abstracts:Expropriation and com pensation is not only an im portant issue in property law,but als o an issue in international law.In drafting our property law,we have to put in consideration international practice and our commitments to other countries.There do exist international law regarding expropriation and com pensation.The binding of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is definite,while the binding of customary in2 ternational law is subject the will of the country concerned.The existing laws of China in fact keep silent on com pensation criteria;however,in the BITs we concluded with other countries,a“full com pensation”

criterion has been accepted.The“reas onable com pensation”criterion presently used in the Property Law (draft)is not s o reas onable,and it is suggested that an approach of“taking full com pensation as general principle and taking special com pensation as subordinate criterion”should be adopted.

K ey w ords:property law;expropriation;com pensation criteria

一、征收补偿为什么也是一个国际法问题

2006年7月10日公布的我国物权法草案第49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物权法草案第68条和第128条也对个人财产以及用益物权

Ξ收稿日期 2006212225

作者简介 车丕照,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等的征收、征用的限制及其补偿做了规定。

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及补偿问题不仅是物权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从根本上说,更是一个宪法问题。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通常在宪法中规定征收的条件及补偿原则。我国也有学者主张物权法关于征收的规定须符合宪法精神〔1〕。其实,征收与补偿问题还是一个国际法问题。我国物权法在规定征收及补偿问题时,须考虑国际社会的通常做法和我国政府对其他国家已经做出的承诺。

当一国的征收行为不涉及到其他国家的利益时,是不会产生国际法律问题的;但如果一国的征收行为被认为是侵害了其他国家的利益时,国际法问题便可能产生。受到影响的国家就可能依据国际法对征收实施国的行为的正当性提出质疑,甚至主张责任。其他国家对一国的征收行为提出质疑乃至主张责任的事例并不少见。1938年墨西哥政府对外国石油公司的征收、1956年埃及政府对苏伊士运河的征收以及1960年古巴政府对外国公司的征收,均受到某些外国政府的质疑。对征收提出质疑的国家甚至还动用了报复手段。

当一项征收事件引发国际争端时,评判国家行为的法律依据就只能是国际法了。尽管一国政府的征收行为是依据本国法进行的,但如果该国政府的行为被认为是违背了一项国际义务时,它是不能以国内法的规定作为其不承担国际责任的依据的。同样道理,对征收提出质疑的国家也不能以其本国法作为主张其权利的法律依据,而必须诉诸国际法规范。

从理论上说,对一国的征收提出质疑可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征收的正当性,二是补偿的正当性。由于对外国政府的征收行为的正当性的质疑十分困难,所以,补偿的正当性就成为征收所引发的国际纠纷的核心问题。

二、存在关于征收补偿的国际法规则吗

国际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国际条约,不论有多少国家参加,只能对特定的缔约方产生效力,因此属于特别国际法。国际习惯则没有特定的约束对象。只要一个国家不是一贯地、明确地反对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该规则就可能对其构成约束。因此,国际习惯法也被视为普通国际法。

就征收补偿问题有规定的国际条约是大量存在的,这就是数以千计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 reaties,BITs)。尽管这些协定是两国签署的,且多由行政机关签署而并未经立法机关批准,但对于缔约国来说,其中所确立的规则就是国际法规则,一国不得援引国内法的规定而主张协定的不履行。

由于条约的缔约方是确定的,其内容也是极易查明的,因此,一国的征收及补偿是否违背其国际义务也是容易确定的。接下来的问题仅仅是国内法与国际义务的相一致:不要使政府的对外承诺与本国法规定相冲突,或者不要使本国法律成为本国政府履行其国际义务的障碍。

比较复杂的问题是:在征收的补偿上是否存在或存在着怎样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多数西方发达国家一直力图证明就征收给予充分补偿(fullΠadequate com pensation)是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但这一主张一直受到质疑。

1938年,墨西哥对外国投资的石油公司实行征收。美国国务卿赫尔(Hull)照会墨西哥政府,承认墨西哥政府有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外国资产,但同时他又指出,合法的征收必须伴有充分(ade2 quate)、有效(effective)和即时(prom pt)的补偿(后称“赫尔标准”,Hull formula),并认为这是一项国际标准。英国政府也向墨西哥政府发出照会,也把充分的补偿作为合法的征收的前提。对此,墨西哥政府的回答是,国际法上并不存在这种标准。虽然后来墨西哥政府同美国政府等就补偿的数额达成了协议,但对于是否存在着“充分、有效、即时”补偿这一国际法上的标准,双方并未取得一致意见〔2〕。60年代初,古巴对外国投资(主要是美国的投资)实行了征收。同墨西哥一样,古巴政府也拒绝承认充分、有效和即时的

参见张千帆.“公共利益”与“合理补偿”的宪法解释[N].南方周末,2005208211.

〔1〕

〔2〕参见[美]Andreas F.Lowen feld,International Econom ic Law,Ox 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pp.397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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