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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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许

可证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豫保监发[2011]13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2.16

【实施日期】2011.02.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河南保监局关于修改合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豫保监发〔2011〕13号)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为全面落实《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保险许可证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机构要高度重视保险许可证管理工作,加强对《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学习,建立健全符合本公司实际的许可证管理制度,建立专人负责,涵盖省、市、县三级机构的专人管理工作机制,确保许可证管理职责清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各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保管和使用许可证,将保险许可

证原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以备查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转借、转让保险许可证。

三、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各机构应申请领取新的许可证并缴回原证。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应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领取新保险许可证;变更事项不需要批准的,应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领取新保险许可证。

四、保险许可证遗失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根据机构类别和层级在公告指定报纸上声明作废,并持书面说明及声明作废的相关材料重新申领。

五、保险机构领取和换发许可证,应由省级保险分公司确定专人统一办理,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和各类许可证,政许可联系人要相对稳定,避免频繁更换。

专业保险中介机构领取和换发许可证,应由其法人机构或省级分公司统一办理,办理人员必须持介绍信或委托书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方能领取。

非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领取和换发许可证,由与其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省级保险分公司代为办理。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领取和换发许可证由其省级分行统一办理。

六、各保险类机构新办或者变更许可证的,应在收到或者领取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在指定报纸(见附件1)上进行公告。省级保险机构、中介法人机构应在全国或省级报纸上公告,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选择当地日报进行公告(公告要求和样式见附件)。

各保险机构可按照要求进行自行公告,公告后应在20日内将报纸原件送至河南保监局办公室。同时,为提高公告效率,降低公告成本,各保险机构也可向我局申请集中公告,我局将根据情况适时予以安排。

特此通知

附件:1、保险许可证公告报纸

2、保险许可证公告要求

3、保险许可证公告样式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附件1:

保险许可证公告报纸

一、全国性报纸

《金融时报》

二、全省性报纸

《河南日报》、《河南商报》

三、地方性报纸

《郑州日报》、《许昌日报》、《漯河日报》、

《洛阳日报》、《新乡日报》、《安阳日报》、

《焦作日报》、《开封日报》、《三门峡日报》、

《驻马店日报》、《濮阳日报》、《鹤壁日报》、

《济源日报》、《平顶山日报》、《商丘日报》、

《南阳日报》、《周口日报》、《信阳日报》

附件2:

保险许可证公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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