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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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中心)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面向全球交易者的国际性交易场所,经营范围包括组织安排原油、天然气、石化产品等能源类衍生品上市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定业务管理规则,实施自律管理,发布市场信息,提供技术、场所和设施服务。
能源中心按照“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的原则,深入分析和研究境内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充分借鉴了其合理有效的制度,在中国期货市场现有法律框架下,尤其根据《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境外办法》)精神,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增强能源中心市场吸引力,提供便捷的交易机制,形成了目前的交易规则。
二、主要内容
能源中心依据本交易规则及有关规定,对涉及期货交易的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监督管理。为此,交易规则遵循宜粗不宜细、合理划分规则层级的起草思路,对相关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具体的内容纳入细则层面进行规定。交易规则共十二章八十九条,
包括总则、上市品种和合约、会员和境外特殊参与者、交易业务、结算业务、交割业务、风险控制、异常情况处理、信息管理、监督管理、争议处理和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能源中心的中央对手方地位
能源中心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统一组织相关衍生品上市交易、结算和交割。为满足市场参与者要求能源中心明确自身的中央对手方地位,为其参与交易减少资本计提等提供便利的需要,能源中心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境外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能源中心作为中央对手方,在期货交易达成后介入期货交易双方,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以净额方式结算,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能源中心按照本交易规则组织期货交易,已经成交的交易指令、了结的期货交易持仓、收取的保证金、已经划转或者完成质押处理的作为保证金使用的资产、配对完成的标准仓单等交易、结算和交割行为或财产的法律属性,以及采取的违约处理措施,不因会员进入破产程序而使得相关行为或财产的法律属性被撤销或者无效。
(二)市场参与主体
能源中心的市场参与主体主要包括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等。
其中,境外特殊参与者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能源中心规定条件,经能源中心审核批准,在能源中心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机构,包括《境外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即本交易规则的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境外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即本交易规
则的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除境外特殊参与者应委托会员进行结算外,能源中心参照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的规定对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进行管理。
境外中介机构是指不直接入场交易,但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或者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进行交易结算的境外经纪机构。
(三)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的参与模式
境外交易者参与原油期货交易有五种模式:一是类似非期货公司会员但不落地的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模式,直接参与能源中心的交易;二是通过类似期货公司会员不落地的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参与交易的模式,但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只能代理境外客户和机构直接参与能源中心的交易;三是作为期货公司会员的客户直接参与交易;四是通过境外中介机构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参与交易,即二级代理模式;五是由境外中介机构中间介绍给期货公司会员,作为期货公司会员的客户参与交易。
境外特殊参与者应当委托一家会员结算(委托结算),境外中介机构可以选择直接委托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结算(委托代理),也可以选择委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进行交易结算。从事委托结算和委托代理业务均应当签订相关协议,包含能源中心要求双方明确的事项。委托结算和委托代理的相关协议应当向能源中心备案,以便加强对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等管理。同时,能源中心为保护境外中介机构的商业秘密,对系统进行了特殊处理。
(四)基本交易业务制度
交易编码制度。交易编码是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每一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应当实名开户,申请交易编码进行期货交易。
(五)基本结算业务制度
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准备金。能源中心不对保证金随着持仓量变化做事先强制性规定,而是由能源中心根据市场情况判断适时做出调整。经能源中心批准,外币资金、标准仓单、国债和其他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资产可以作为保证金。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或者自行平仓。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每一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能源中心对每一会员的盈亏、保证金、税款、手续费、交割货款等款项进行结算。会员可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取相关的结算数据。会员进入破产程序的,能源中心仍可以按照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对会员未了结的合约进行净额结算。能源中心因资不抵债被接管或进入破产程序的,会员可以按照能源中心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或依据其与能源中心的合同约定,终止所有未了结的合约,并进行净额结算。
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是指由能源中心设立,用于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能源中心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能源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
(六)基本交割业务制度
期货交割采用实物交割方式或合约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交割。为加强对交割业务的管理,能源中心对指定交割仓库实行审批制和年审制。为提高交易的灵活性和便利性,能源中心实行包
括到期交割在内的多种实物交割方式。
(七)基本风险控制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持仓限额制度。能源中心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持仓量的最高数额。套期保值交易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按照能源中心有关规定执行。能源中心对具有实际控制关系持仓合并计算。
强制减仓制度。期货交易出现同方向的单边市导致市场风险急剧增大的,能源中心有权将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强行平仓制度。对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等存在未按规定及时追加保证金等违规行为或者能源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能源中心可采取强行平仓措施。
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等持有某品种合约的数量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时,应当按规定向能源中心报告其资金、持仓量等情况。客户未报告的,其所在的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向能源中心报告。
风险警示制度。能源中心认为必要的,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等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和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