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
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2008修正)
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2008修正)【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0【实施日期】2008.04.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1998年5月2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市人民政府2002年8月20日《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市人民政府2008年3月20日《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汽车租赁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汽车租赁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
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且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二)须有不少于租赁汽车价值5%的流动资金;(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四)有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六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租赁经营人应使用统一的汽车租赁专用票据,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第八条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
凡不是租赁经营人所有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均不得租赁。
新时代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
新时代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新时代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租赁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管理原则汽车租赁业管理应当遵循市场调节、公平竞争、合法经营、诚信服务、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许可和监管第四条经营许可从事汽车租赁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许可条件申请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 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4. 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5. 符合国家关于汽车租赁业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监管职责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汽车租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汽车租赁市场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布市场信息。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第七条合同管理汽车租赁企业应当与租赁者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车辆管理汽车租赁企业应当保证租赁车辆的安全性能和合法性,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九条价格管理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条个人信息保护汽车租赁企业应当保护租赁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者非法使用。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违规行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违规后果违反本办法规定,给租赁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所有。
通过以上规定,我们期望建立一个有序、公平、安全的新时代汽车租赁市场,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
西安咸阳机场出租车管理规定
西安咸阳机场出租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一条为加强机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营运行为,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省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西安咸阳国际机场的文明窗口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按照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的委托权限,依法对出租汽车实施管理。
第四条在机场营运的出租汽车实行“登记备案、预约等候、按序排队、依次营运、计价收费、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机场内划定的预约等候停车场、驻地营运停车场作为营运出租汽车的指定停车场,机场其他区域禁止停放出租汽车。
预约等候停车场和驻地营运出租汽车的营运站点作为出租汽车的营运载客停靠点,机场其他区域禁止停靠载客。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六条由西安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进入机场营运的出租汽车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机场公安局备案准¥在机场营运。
第七条下列事项需登记备案: :(一)出租汽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及所属经营单位等相关资料:(二)出租汽车车主或承包人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个人身份等相关资料,原则上要求自车自驾,聘用驾驶员有长期聘用合同。
上述事项发生变化时,经营者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经营者决定停止驻地营运的,应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具体实施办法由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制定。
第三章预约接站管理第九条预约接站,是指出租汽车按照事先约定,到机场等候接站、运载乘客的活动。
第十条预约接站的出租汽车抵达机场后,必须在机场划定的出租汽车预约等候停车场停放。
接站人应按照规定办理预约登记手续,如实填写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预约客人抵达后,接站人应带预约客人到预约等候停车场,经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载客离场。
第十二条预约接站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制定。
第四章营运管理第十三条机场驻地营运出租汽车必须在机场划定的专用停车场内停放,按序排队、依次营运,不得擅自在站外停放。
西安市出租汽车
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细则为了做好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的重新许可工作,根据《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和《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审核机构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的重新许可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
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专门审核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重新许可方式符合重新许可条件的经营者(包括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在经营权使用期满前应按规定履行许可程序,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审核同意,可以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三、经营权有偿使用费重新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标准,按《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和《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按经营年度足额缴纳至指定的专用账户,缴费时间为首次缴纳使用费对应日之前的30日内。
经营权使用期限按实际发生的时间据实计算。
四、经营权期限重新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原则上为五年,经营权所对应单车的营运年限应当与经营权期限同步。
经营权使用期满且所对应单车营运年限满5年的车辆应当予以更新。
经营权使用期满,对应单车营运年限满5年更新的,或营运年限不足5年车辆仍需更新的,重新许可的经营权期限为5年。
经营权使用期满但对应单车营运年限不足5年可以继续营运的,重新许可的经营权期限以该车的已营运年限为基数延续至5年期满。
重新取得经营权后的车辆,在经营权使用期未满时由于交通事故、自燃、车况差等原因,无法继续营运而更新的,再次取得许可的经营权期限以该车的已营运年限为基数延续至5年期满。
五、经营模式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按照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通知》精神,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逐步推行员工制经营模式。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正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已于2006年1月13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1月20日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营运管理第五章监督和投诉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或者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五座以下小型汽车。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出租汽车客运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文明、安全运行、方便公众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城乡公交客运状况,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实施宏观调控,实行总量控制。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职责。
市辖区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范本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范本租赁汽车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租赁汽车经营管理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从事租赁汽车经营活动的各类经营者。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下术语解释如下:1. 租赁汽车:指经许可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企业、个人的名下合法拥有的符合国家标准并登记注册的非营运机动车。
2. 租赁经营:指将租赁汽车以特定的方式出租给需要的租用方,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租赁汽车经营者的基本要求第四条【经营资质】从事租赁汽车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经营者应当按照租赁汽车经营的许可证所列明的车辆品牌和数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出许可范围。
第五条【车辆条件】租赁经营者所经营的租赁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定,确保车辆良好的性能、状态和安全性能。
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租赁车辆进行检测和维护,保证车辆运行安全。
第六条【经营场所】租赁汽车经营者应当拥有合法的经营场所,并按照相关规定设立标识,合理布局,确保租赁经营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租赁汽车经营行为规范第七条【合同签订】租赁汽车经营者与租用方在进行汽车租赁时应当签订明确的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租赁车辆的型号、数量、租赁期限、租金标准、费用结算方式等。
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租金收取】租赁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结算模式收取租金,不得私自变更或涉嫌哄抬租金。
租赁经营者应当向租用方提供明细的收费项目,确保租金的透明度。
第九条【车辆维修保养】租赁汽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租赁车辆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的良好运行状态。
对于车辆故障和损坏,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并及时通知租用方。
租赁经营者还应当提供必要的救援服务。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条【监管】对于租赁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经营、规范经营。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23•【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施行日期】2018.06.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23日起施行。
市长上官吉庆2018年5月23日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阎良区、鄠邑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及市辖县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营运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价格、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信、质监、工商、网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网约车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制定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1•【字号】市政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3〕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1日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指经营者(包括经营出租汽车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依法取得的经营出租汽车的权利。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汽车数量应科学合理配置,实行总量控制,有计划投放,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倡导出租汽车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应在客观分析本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供求关系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经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科学评估后,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增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
重新取得和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原则上为5年。
期限以颁发的《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为准。
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为每辆车每年8000元,按经营年度缴纳。
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全额上缴市财政,纳入国库管理。
出租汽车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培训、市场管理、信息化建设和表彰奖励等行业管理与发展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通过编制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城市出租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符合规定的运营车辆;(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程序:(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后,颁发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八条出租汽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
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车辆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者名称、监督电话等信息。
第四章营运管理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和区域经营;(二)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运价政策;(三)不得拒载、绕路、超额收费;(四)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并遵守职业道德。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乘客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六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社会交通秩序,促进交通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国境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分为运营和管理两个环节,请客人拨打并接电话;Booking和订单管理。
第二章运营管理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过相关的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服务意识。
第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妥善驾驶车辆,确保乘客安全。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熟悉道路线路,提供合理的行车路线选择,确保乘客的出行安全和便利。
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车辆清洁整洁,车内禁止吸烟,确保乘客乘坐环境舒适。
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热情周到地为乘客服务,尊重乘客的权益和需求,提供准确的信息咨询和导航服务。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主动提供相应的发票和行程单据,配合乘客投诉处理和举报工作。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运输的价格管理制度,确保收费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车况良好。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的安全设施配备,确保乘客的出行安全。
第三章订单管理第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订单管理系统,规范订单生成和配送流程。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确保订单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严禁编造虚假订单。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乘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护制度,保护乘客的个人隐私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流向和使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2年7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价收费的客车。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包括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规范服务。
第五条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应当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合理规划、协调发展。
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市辖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租汽车行业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管理。
第七条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人的管理,定期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教育,增强文明服务和规范服务意识,维护西安形象。
第二章经营权管理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
企业和个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必须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由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统一组织招标或者拍卖。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开征求对《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开征求对《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0.08.26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开征求对《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
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之后,法工委将修正案草案和修改前后对照表在西安人大网站上发布,公开征集市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8月10日、8月11日,组织召开座谈会,就修正案草案分别征求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驾驶员和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
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组织市交通局、市人大财经委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集中修改,形成了《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为了进一步做好该部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工作,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对《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建议。
请大家积极参与,将意见和建议于2010年9月5日前采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处。
**人:**
电话:87288797
传真:87284878 电子邮箱:********************.com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处
2010年8月26日。
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阎良区、鄠邑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及市辖县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营运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价格、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信、质监、工商、网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网约车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制定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网约车经营者第六条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并在经营许可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和总部授权委托书,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三)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四)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其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五)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七)不以代办网约车各项业务为由,违规向网约车驾驶员收取各种费用承诺书,以及完全承担经营风险和解决矛盾纠纷的承诺书或者方案;(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或者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五座以下小型汽车。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出租汽车客运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文明、安全运行、方便公众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城乡公交客运状况,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实施宏观调控,实行总量控制。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出租汽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汽车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广使用环保、节能车辆,建立完善先进的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系统。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协会章程依法开展活动,反映会员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出让。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的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西安咸阳机场出租车管理规定
西安咸阳机场出租车管理规定西安咸阳机场出租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一条为加强机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营运行为,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省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西安咸阳国际机场的文明窗口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按照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的委托权限,依法对出租汽车实施管理。
第四条在机场营运的出租汽车实行“登记备案、预约等候、按序排队、依次营运、计价收费、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机场内划定的预约等候停车场、驻地营运停车场作为营运出租汽车的指定停车场,机场其他区域禁止停放出租汽车。
预约等候停车场和驻地营运出租汽车的营运站点作为出租汽车的营运载客停靠点,机场其他区域禁止停靠载客。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六条由西安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进入机场营运的出租汽车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机场公安局备案准¥在机场营运。
第七条下列事项需登记备案: :(一)出租汽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及所属经营单位等相关资料:(二)出租汽车车主或承包人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个人身份等相关资料,原则上要求自车自驾,聘用驾驶员有长期聘用合同。
上述事项发生变化时,经营者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经营者决定停止驻地营运的,应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具体实施办法由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制定。
第三章预约接站管理第九条预约接站,是指出租汽车按照事先约定,到机场等候接站、运载乘客的活动。
第十条预约接站的出租汽车抵达机场后,必须在机场划定的出租汽车预约等候停车场停放。
接站人应按照规定办理预约登记手续,如实填写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预约客人抵达后,接站人应带预约客人到预约等候停车场,经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载客离场。
第十二条预约接站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制定。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66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2年7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21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6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权管理第三章经营者管理第四章营运管理第五章服务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网约车【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5.23【实施日期】2018.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23日起施行。
市长上官吉庆2018年5月23日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阎良区、鄠邑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及市辖县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营运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价格、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信、质监、工商、网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网约车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制定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
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1998年5月2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市人民政府2002年8月20日《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市人民政府2008年3月20日《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汽车租赁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汽车租赁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
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且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二)须有不少于租赁汽车价值5%的流动资金;(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四)有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六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租赁经营人应使用统一的汽车租赁专用票据,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第八条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
凡不是租赁经营人所有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均不得租赁。
第九条禁止在租赁汽车上喷印租赁营运字样和设置汽车租赁营运标志。
第十条汽车租赁应当由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车辆类型、数量、技术状况;(二)计费标准;(三)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它事项。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7
【摘要】市政办发[2018]51号2018年5月23日《西安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
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总页数】4页(P9-12)
【关键词】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驾驶员;网络预约;经营权;西安市;实施意见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F572.88
【相关文献】
1.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西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2.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J],
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J],
5.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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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确保出租汽车行业规范有序、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许可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指经营者(包括经营出租汽车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依法取得经营出租汽车的权利。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汽车运力实行总量调控,科学合理配置出租汽车经营权,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倡导出租汽车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应在客观分析本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供求关系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经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科学评估后,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增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期限使用制度,经营权使用期限原则上为五年,经营权使用期限以颁发的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为准。
第七条出租汽车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培训、市场管理、信息化建设和表彰奖励等行业管理与发展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通过编制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经营权取得
第八条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通过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取得。
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合格且符合重新许可条件,经履行许可程序后,可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办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申请重新许可,按《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条《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是经营者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资质文件,是办理出租汽车注册建档、取得《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营运业务手续的依据和凭证。
第十一条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实行一车一证管理制度,由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统一印制、颁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经营权证书。
当证书记载的经营者信息发生变化时,经营者应当及时办理出租汽车注册建档、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等有关变更手续。
当证书发生损毁、丢失或灭失时,经营者应当及时申请换发或补发。
第十二条新增或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签订《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协议》。
第三章经营权变更
第十三条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
既有出租汽车经营权,在使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主体:
(一)经营企业兼并、重组的;
(二)经营企业吸收个体工商户入股或收购其出租汽车的;
(三)个体工商户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变更情形的。
变更双方主体应当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兼并方或受让方应当符合《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兼并方经营企业近三年服务质量综合考核结果应当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出租汽车经营权变更时,出租汽车经营权与附属车辆所有权二者不能分离,应当同时进行。
出租汽车经营权变更时,应对附属车辆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其实际价值。
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出租汽车经营权(含享受政府优惠期限的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应按照《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的条件和标准,由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在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的使用期限内合法经营。
经营企业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或协议中的约定承包期限不得超出经营权使用期限。
第十七条经营企业应严禁承包人变相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禁止承包人通过非法转让或转包出租汽车等方式牟利。
受委托管理个体工商户出租汽车的经营企业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个体工商户出租汽车经营权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经营权终止
第十八条经营者在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内,违反《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或《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协议》违约责任条款的,由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终止并收回经营权。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经营者不符合重新许可条件或未履行重新许可程序的,不予重新许可。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内被收回或使用期满未取得重新许可的经营者,应当自经营权被收回或使用期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交回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及市辖县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营运范围仅限本辖区的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3年2月1日发布的《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