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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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确保出租汽车行业规范有序、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许可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指经营者(包括经营出租汽车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依法取得经营出租汽车的权利。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汽车运力实行总量调控,科学合理配置出租汽车经营权,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倡导出租汽车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应在客观分析本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供求关系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经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科学评估后,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增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期限使用制度,经营权使用期限原则上为五年,经营权使用期限以颁发的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为准。

第七条出租汽车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培训、市场管理、信息化建设和表彰奖励等行业管理与发展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通过编制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经营权取得

第八条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通过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取得。

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合格且符合重新许可条件,经履行许可程序后,可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办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申请重新许可,按《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条《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是经营者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资质文件,是办理出租汽车注册建档、取得《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营运业务手续的依据和凭证。

第十一条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实行一车一证管理制度,由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统一印制、颁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经营权证书。

当证书记载的经营者信息发生变化时,经营者应当及时办理出租汽车注册建档、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等有关变更手续。

当证书发生损毁、丢失或灭失时,经营者应当及时申请换发或补发。

第十二条新增或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签订《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协议》。

第三章经营权变更

第十三条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

既有出租汽车经营权,在使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主体:

(一)经营企业兼并、重组的;

(二)经营企业吸收个体工商户入股或收购其出租汽车的;

(三)个体工商户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变更情形的。

变更双方主体应当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兼并方或受让方应当符合《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兼并方经营企业近三年服务质量综合考核结果应当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出租汽车经营权变更时,出租汽车经营权与附属车辆所有权二者不能分离,应当同时进行。

出租汽车经营权变更时,应对附属车辆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其实际价值。

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出租汽车经营权(含享受政府优惠期限的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应按照《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的条件和标准,由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在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的使用期限内合法经营。

经营企业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或协议中的约定承包期限不得超出经营权使用期限。

第十七条经营企业应严禁承包人变相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禁止承包人通过非法转让或转包出租汽车等方式牟利。

受委托管理个体工商户出租汽车的经营企业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个体工商户出租汽车经营权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经营权终止

第十八条经营者在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内,违反《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或《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协议》违约责任条款的,由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终止并收回经营权。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经营者不符合重新许可条件或未履行重新许可程序的,不予重新许可。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内被收回或使用期满未取得重新许可的经营者,应当自经营权被收回或使用期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交回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及市辖县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营运范围仅限本辖区的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3年2月1日发布的《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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