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古代文学中的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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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古代文学中的法学

《红楼梦》的第四回目写了贾雨村上任知府徇私枉法,纵凶薛蟠一案。薛霸王前后两次均是故意伤人性命,但是均逍遥法外,有惊无险。薛蟠因为争买甄士隐的丢失女儿香菱而打死冯渊,冯家告状一年多而无人受理。贾雨村上任知府,深知“护官符”其中奥妙,贾府是提携他的人,换句话说,应天知府这顶正四品的乌纱是贾家给的,而薛蟠便是工部贾政的亲外甥。此时管什么恩人义人,一切全都靠后站吧!随意扶乩画签,判断此案。而此案更加了薛蟠的气焰——“人命官司,他却视为儿戏,自谓花上几个钱,没有不了的。”

《大清律例》中《刑律》一章中详细规定了杀人的定罪量刑。其规定杀人罪,具体分为谋杀、故杀、斗殴杀、戏杀、误杀、过失杀六种罪。那么我们回来看这个“呆霸王”薛蟠的行为,依据《大清律历》,非为故杀,也构成斗殴杀。有关故杀、斗殴杀的律文系沿袭明律的相关规定,但在条例中增加了同谋共殴人致死的条款,为处理情节较为复杂的故杀、斗殴杀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凡谋杀人,造意者,斩(监侯);从而加功者,绞(监侯)。”也就是说,薛蟠作为主谋,应当判斩监候;其手下仆人打人行凶,应当判定绞监候。而实际情况呢?贾雨村请人扶乩,说什么二人是前世夙怨,报应昭彰了。这套自欺欺人的话,连说起来都让人发笑,怎么能够作为定案的法律标准,作为定罪的法律依据?贾雨村的心计城府,清代官场的内幕便一目了然。

书中后半部叙述了薛大呆子的第二次杀人。第二次似乎没有第一

次解决得那么顺利,这诚然与贾府、薛府的衰落不无关系,强弩之末的贾府正在为自己的内外交困忙得焦头烂额,贾政这位老学究也“只托人去说”,无暇再去为薛蟠的事情分心和招惹麻烦了。但这次薛蟠却仍然能够复出,可谓有惊无险,尽管薛家为此大伤元气,但是却能让薛蟠平平安安,这其中的关节,书中也一一记叙详尽。薛蟠用酒碗把酒店的堂倌打死了,人证物证俱全,口供画押收监备案上报,各项手续俱全,看起来这次呆霸王无法逃离法网了。依据清律,薛蟠的行为显然为“斗殴杀”。《大清律例》中的《斗殴》一节规定如下:“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监候)。”薛蟠应当被判处绞监候这种死罪。那么薛家是怎么运作的呢?从薛宝钗和薛科的对策中看,便是先找了一个“有斟酌的刀笔先生”,什么叫做“有斟酌的刀笔先生”?用现代的话来说,就是讼棍。用这个讼棍“把死罪撕络开去”。如何“撕络”?薛家买通了证人、衙吏、知县,于是证人作伪证,仵作涂改鉴定文书,听那老太太一声苦喊,我们便可猜测——“青天老大爷,前日还有多少多少处伤,怎么今天就只一处了?”我的老太太,人家用了银子阿!于是,定罪之时,便由“斗杀”变成了“误杀”。用现代时髦的话来讲,也就是说“故意杀人罪”变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清代称“戏杀”、“误杀”、“擅杀”为虚拟死罪,即所定死罪实际上不执行,留待秋审之后,“刑部将戏杀、误杀、擅杀之犯奏减仗一百,流三千里。”过失杀人罪可以收赎,犯者交纳一定数量的银两给付受害人之家,就可以免受刑罚。这一场戏剧性的假审判的结果,那自然是凶手逍遥法外,衙门内外大小官吏都发了一笔,而那死者母亲,恐怕

九泉之下也不能明白,昨天还是定了死罪证据确凿的案子,怎么一夜之间就翻案了呢?而实际却是,《大清律例》不可不为详尽完备,然而任何高明的法律,在人的面前,总会捉襟见肘,任何硬性的规则在面对金钱的诱惑的时候都会走样。

不过,前后两个案例,同样类似的案情,读起来无论是语言叙述,事件进展,还是人物刻画,情节的设置,都有太大的差距。的确,从八十一回开始,觉得“天日无光,百样无味”,那竟是“另外一个世界”了(张爱玲)。这种感觉,实际上是完全不同于曹雪芹原笔的一种异感,后面对原著的背离篡改,笔者未从文学角度分析过,但光凭着法律语言的叙述和对同样案件的刻画白描,就能够看出两者法律思想的极大差距。前者门子献计,雨村思量,大堂审理,权谋心机,里面的任务竟然都是熟悉人情世故和通晓法律的油子。而在85-120 回之间多次提到薛蟠一案。而内行人说外行话,高贵人说市井话,文化人说下人话,通晓法律的人却说不懂法律的话,让人觉得索然无味,百思难得其解,这也是后四十回在法律语言、法律文化修养和法律思维这个角度的缺陷吧。

《红楼梦》的故事是由甄士隐和贾雨村引出,其实质含义便是“真事隐去,假语村言”。这部书不是曹雪芹的自传,但是却和他的身世极大相关。曹雪芹祖辈父辈均是康熙大帝的亲信重臣,其祖母是乾隆幼时乳母,乾隆六下江南四次到了曹家,曹家可谓享受了烈火烹油、鲜花着锦的日子。雍正六年,即公元1728 年,曹家被查抄治罪,世职被割,举家被遣回京。曹家政治失败,东窗事发,树倒猢狲散,呼

啦啦似大厦倾,昏惨惨似灯将尽,百年家业,落了个白茫茫大地真干净。随后乾隆采用更为残酷的文字狱政策,曹雪芹才不得不“披阅十载,增删五次”,用含蓄的语言和深意的记叙修改了这部书。所以我们今天读来,才觉得“草蛇灰线,伏脉千里”。而其中的法律价值更值得我们去思索和发掘,仔细读下去,相信会有更多的奥妙出来。

本文作者:张富利单位:重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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