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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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律

汉语拼音:fǎ lǜ

英文名称:Law

法文名称:Dénomination

“法”

拉丁文:jus

法文:droit,

德文:Recht,

俄文:право或закон

各国的“法律”都兼有“公平”、“正义”的含义。从“法”的词源看,都喻意公平和正义。

我国的十类主要部门法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法、自然资源与环境法、军事法、科教文卫法。

“法律”是我国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制度中的一种专业,代码为0351,授予的学位为法律硕士。[1]

编辑本段定义

1、法律的具体定义

法律是一种公平的规则,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的保证实施为手段。法律需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随着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演变,最终它也将随着社会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机关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化产物,从人类社会早期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习惯法的产生,到国家的诞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再到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开来,在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代,法律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但一成不变的是:法律是被国家赋予的强制性社会规范。

2、法律的其他解释

基本的法律:

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基本法律」所意味是不永久并权宜之针,在没有实施宪法下达到有法维持宪政秩序之效果。

这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的层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宪法》第67条)。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规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类的文件,也视为狭义的法律。它一般包括宪法,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等。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由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仅对该行政机关之公务员

有拘束力,除法规命令外,原则上行政机关所制订之行政规则对于人民均不发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权利之法律必须由人民所选举之立法机关制定之(即后者,狭义的法律)。3、相关法律名词

法系

法系是指对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体系的分类标准。根据各国法律的渊源,存在样式和运作方式,法系可以分成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两种。两者主要区别在法律渊源,法官权限,诉讼程序方面。

法律制度

在发达国家,主要的法律制度有独立的法院、代议议会、责任内阁、军警系统、官僚系统、法律专业和公民社会本身。约翰·洛克在其《政府论》里,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外交三种权力,其后的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中对其进行了完善,主张将国家权力划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而且三种权力必须要分立,而且相互制约。他们的原则是不应该有任何人可以掌握到国家的所有权力,和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内的独裁理论相对。近代,有马克斯·韦伯等人重塑有关在行政控制下的国家的模型。现代军事、政治与官僚的力量对一般人民的日常生活显现出了许多特别的问题,这些是早期如洛克和孟德斯鸩等作家所不可预见的。法律专业的惯例和实例是让人民接触公平正义的重要部分;而公民社会则是一个用来指形成法律的政治基础的社会组织、社群和团伙等。

编辑本段特征

1.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规范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严谨性。它有特殊的逻辑构成。构成一个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每一个法律规范都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其中行为模式一般有三种情况:

(1)可以这样行为,称为授权性规范;

(2)必须这样行为,称为命令性规范;

(3)不许这样行为,称为禁止性规范。

其中(2)和(3)又称为义务性规范。法律后果是指行为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所应承受的结果。法律后果分为两种:

一个是肯定性法律后果,指行为人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从而导致的一种积极的结果,包括国家承认行为合法、有效、应予保护甚至奖励。

另一个是否定性法律后果,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规定而行为,从而导致的一种消极的结果,包括国家不承认行为合法、行为无效或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2.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这是法律来源上的一个重要特征。

所谓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指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国家认可形成的通常是习惯法。

3.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它是由国家确认或认可和保障的一种关系,这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

4。以国家强制行为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它的实施就由国家来保障。

5 .一面盾牌

法律是人民的盾牌,用以保护该国人民的生命财产等,使其能够自由安全幸福的生活。编辑本段作用

明示作用

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

预防作用

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

校正作用

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矫正。

编辑本段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分三个层次:

1.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初级本质。

2.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二级本质。

3.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是法的终极本质。编辑本段四个基本关系

1、法律与道德

道德是生活于一定物质条件的人们以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标准来评价人们的言行、并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维持的规范、原则和意识的总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理论的一个永恒的话题。二者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个问题,对我们理解法的概念有助益,同时,对我们制定良好的、符合民心、民意的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与道德相同之处是:第一,它们都是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第二,它们的内容是互相渗透的。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要求常常明文规定在法律里。例如我国宪法第24条、第46条、第51条等条款中,就明确规定了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基本内容的“五爱”以及社会公德的要求。在宪法的其他条款和一系列法律中,也直接规定或隐含了道德的要求。第三,二者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上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在经济基础基本不变而经济体制有了变化、生产力有了很大发展的情况下,法律和道德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例如,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宪法作了修改,法律、法规正在进行大量的立、改、废,道德也发生了变化。第四,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它们追求的都是社会秩序安定,人际关系和谐,生产力发展,人们生活幸福。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是:

第一,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道德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法律是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出现后才有的。

第二,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不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都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道德的内

容则主要存在于人们的道德意识中,表现于人们的言行上。

第三,体系结构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统一体现,有严密的逻辑体系,有不同的位阶和效力。道德虽然有共产主义道德、社会主义道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家庭美德之分,但不具有法律那样的严谨的结构体系。

第四,推行的力量不同。法律当然主要是靠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守法来推行,但也要靠国家强制力来推行;道德则主要靠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和修养来维护。

第五,制裁的方式不同。违法犯罪的后果有明确规定,是一种“硬约束”;不道德行为的后果,是自我谴责和舆论压力,是一种“软约束”。

2、法律与政策

政策有党的政策、国家政策之分,有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之别。党的政策是执政党在政治活动中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作出的政治决策。这里主要讲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区别:第一,意志属性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党的政策是党的意志的体现。虽然我们党没有自己任何的私利,党的意志反映和代表了人民的意志,但党的政策在没有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之前,不具有法律的属性。第二,规范形式不同。法律具有规范的明确性,政策则比较原则,常常只规定行为的方向而不规定具体的行为规则。第三,实施的方式不同。法律和政策都要靠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掌握和自觉执行,但在执行中遇到障碍时,法律有民事、行政、刑事制裁手段;违犯政策则由党的纪律来处理。第四,稳定程度不同,法律有较高的稳定性,党的总政策和基本政策也有较高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这一点邓小平同志讲得很清楚,他说:“究竟什么是党的政策的连续性呢?这里当然包括独立自主、民主法制、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等内外政策,这些政策我们是不会改变的。”(《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46页)但具体政策,就必须随形势的发展变化而随时加以调整。在这一点上,同时体现了政策与法律各自的优点和局限性。

现代国家,没有法律不行,没有政策也不行。在我国,党的领导是立国之本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我们一定要坚持党的领导。”(《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二卷,第273页)现在,我国正在稳步推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因此,处理好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就显得特别重要。第一,法的制定和实施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党的领导作用实现的基本方式之一是制定和实施政策,以指导国家的活动;而国家活动的基本方式是制定和执行各项法律,以实现国家职能。所以,制定和实施法律就必须以党的政策为指导,这也是在国家活动中坚持党的领导的体现。我们现在制定的法

汉谟拉比法典

律,都体现着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和其他有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政策,或者说是经过法定程序把党的政策条文化、具体化。第二,政策和法律的实施相互促进。政策上升为法律之后,就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而得到有力地推行;法律以政策为指导,就能从政策对实践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正确反映、对广大人民利益的集

中体现中获得力量,从而使法律得到人民衷心的拥护。第三,政策和法律互相制约。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民主与法制思想的指导下,我们大力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按照邓小平同志关于“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9页)的指示,逐步改变了过去主要靠政策办事的作法;确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提出了“党领导国家事务的基本方式是: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把重大决策与立法结合起来”;党中央和全国人大都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确认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所以,党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党领导国家事务的活动,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之内。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党也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否则,就难以树立法律的权威,也难以切实推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3、法律与社会

劳动法关注于劳工、雇主和公会等三方关系所产生出来的问题。这包含了对集体谈判的规范,与罢工的权利。人权与人权法对保障每个人基本的自由与权利,是个很重要的领域。其包含的条文有世界人权宣言、欧洲人权公约与美国权利法案。民事讼诉法与刑事诉讼法关注于在法庭上行审判与上诉时所必须遵行的程序。社会保障法是指人民应该有如失业补助金或购屋津贴等社会福利的权利。家庭法包含结婚与离婚的程序、小孩的扶养权和分开时对物产及金钱的权利。

4、法律与政治

社会主义法律与党的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是,二者是两种不同的规范,相互之间不能代替。

第一,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国家的意志体现。政策是党组织制定的,不具有国家的意志的属性。

第二,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第三,法律是由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的。

编辑本段中国现代法律思想概述

现代人们的普法行为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〇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1949年2月22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1952年我们开始了司法改革运动。1956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民族大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编辑本段中国古今法律思想的比较

法,也称法律。就广义而言,是由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宪法、法律(就狭义而言)、法令、行政法规、条例、规章、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法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它以规定人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其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一些观点认为,法是阶级社会中特有的社会现象,它伴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也会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亡而自行消亡。

古代刑法

古代原始公社制度的解体和法的产生是同时进行的,法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据我国第一部字典《说文解字》解释:“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法,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从水,取其平,即法平如水,也就是公平的意思。在西方不少民族的语言中,“法”的词义,也都兼有“公平”“正义”的含义。然而,在阶级社会里,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公平、正义观,法所体现的只能是不同统治阶级的公平、正义观。社会主义的法,是从具有阶级性的社会规范向反映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意志、维护全社会共同利益的社会规范过渡的法。它除了具有调整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两类不同性质关系的功能外,还对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编辑本段古希腊法律的思想特点

A.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一、柏拉图的生平与著作

柏拉图(公元前427~公元前347年),生于雅典的一个贵族之家。他的父母都是名门望族的后裔,母亲更是著名的政治改革家梭伦的后代。由于出身高贵,自幼即受到良好的教育。从20岁起受教于苏格拉底,从事哲学学习和研究。曾一度渴望在政治上崭露头角,但

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处死刑,使他放弃了从事政治的愿望。后流亡国外,40岁后回雅典并创立了“阿卡德米学园”。在学园中,柏拉图一边讲学,培养人才;一边著述,宣讲其哲学和政治哲学,前后达41年之久。该学园在历史上延续了900年,是全希腊文化知识的中心。

柏拉图是欧洲历史上第一位保留下完整著作的思想家,前后共著对话25篇。有关政治法律理论的著作主要有三部,即《理想国》(成于壮年)、《政治家篇》(成于中晚年)、《法律篇》(绝笔)。一般说来,《理想国》代表了他对政治和社会的主要理想,而《法律篇》则是面对现实所写成的有关法治的著作。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一)正义之国与人的类型

柏拉图的哲学基础是理念与现实的区分,在柏拉图看来,世界由“理念世界”和“摹本世界”两部分组成。理念是精神的,是第一性的,尽管它是无形的,但它是万物的根源,是永恒不变的真实存在;而摹本世界,则是有形的,虚假的,变化不定的,只能算是理念世界的影子。人由于分享理念程度的不同,相应地便分别具有了金、银、铜铁的三种不同的性质,人也就具有不同的类型和品质:

金→哲学家→智慧

银→勇士→勇敢

铜铁→生产劳动者→节制

然而,节制的品质不仅应当为生产劳动者所拥有,也应当成为所有三种人的品质,因为一个国家必须保持和谐协调,只有当人们各尽其职、各守其位时,国家才可能产生“正义”的品德,成为正义之国。当个人的三种品质(欲望、激情和理智)在个体中协调运行秩序井然时,个人就成了正义之人。这意味着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体;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柏拉图所说的正义就是一种道德正义。

(二)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在柏拉图看来,一个人品性中,都具有“较善”和“较恶”两部分。如果较善的那部分占优势,就控制住“较恶”的那部分,他就成为自己的主人;如果他接受不良的教育,或者受坏人的薰染,他便成为“自己的奴隶”。当恶性膨胀时,就只好服从外在的权威,这个外在权威就是法律。

对于柏拉图来说,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它是公道与正义的标志。但是,法律的正义与道德正义不完全相同。法律正义是“诉讼正义”,是指通过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而获得的后果或判决。因此,法律正义是为道德正义服务的。

(三)哲学王与人治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比法律统治具有很大的优越性,法律远不如和哲学家的智慧相比。因为:(1)哲学家所掌握的是一种真理,它比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要高明得多;(2)“法律者强者之所好”,而现实中的法律并不必然体现正义,而恶法并非真正的法律;(3)法律是刻板和固定的,而政治本身是柔性的。而哲学家的知识可以随机应变;(4)一切社会都需要和谐,而这只有哲学家通过智慧才能达到这一目标。

三、法制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一)立法过程论

在柏拉图看来,立法是一个“清刷”的过程,即必须对原来的旧制度和人们的品质清洗一番,方能制定出新的法律。在立法时,先应当确定宪法大纲,然后是制定法律和规章。柏拉图重视成文法,而认为习惯是来源于普通人的习俗。

(二)立法原则论

根本的原则是依照公正的理念制定法律,并应依全体人民的幸福为依据。就立法的重点

而言,着重于培养公民的法律精神。

(三)守法论

柏拉图从历史的角度追溯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认为国家形成于契约。而契约的核心就是对法律的遵守,这就意味着,只有守法的美德才是符合国家的本性的。[1] 柏拉图认为,对于有意志的公民来讲,法律的统治并不具有强迫性,而是体现了国家的良善愿望。他认为:“如果法律能完全导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达到这样的目的,这些法律我们都应该执行。”对公民的教育也是要引导他们执行和遵守法律;法律必须拥有权威,国家官员的权力必须受到约束,所谓良法须由良吏来执行。

四、柏拉图法律思想的主要评价

第一,法治主义思想是西方法律传统源远流长的一个传统,对西方近代法治主义的复兴具有深远的影响,并成为罗马法的重要思想基础。

第二,概括了古希腊政治哲学的精髓:最好的政治是难以实现的,而防止最坏的政治是可能的,这就是,必须运用至高无上的法律进行统治。

第三,关于“混合政体”的研究以及“分权原则”的论述,被学者誉为三权分立的原型。

第四,集体主义方法论也开创了后世以集体为单位研究国家、法律学说的先河,在柏拉图的理念中,个人只是城邦的工具和手段,并无独立存在的价值。

B.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一、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与著作

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年),是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大家,曾师从柏拉图。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研究158个国家城邦政治制度的总结之一),此外,《伦理学》中也有大量的法律思想资料。国内苗力田教授主编的《亚里士多德全集》有十卷之多。

二、法律正义论

(一)正义的内涵与分类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基础,由这种正义衍生出法律,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正义和不正义含有两种意思:一是指能否服从纪律;二是指一个人所取得的东西是否他应当得到的。正义又可分为“普遍的正义”和“个别的正义”两种。其中“个别的正义”又分为“分配的正义”和“平均的正义”两种。“分配的正义”就是求得比例的平等,这种正义是从人的不平等性出发的,而这种不平等性是自然造成的,是固定不变的。至于“平均的正义”就是指人们之间的平等关系。这种正义是以人的等价性为依据,使相互利益等同。

(二)法律正义论的延伸:平等与中庸

1.平等。一是数量平等,即各人所得到的事物在数量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的相等;二是比值平等,即根据各人的实际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政治权利的分配必须以人们对于构成城邦各要素的贡献的大小为依据,谁具有比他人较为优越的政治品德,谁在城邦实现良善生活的过程中善德行为最多,谁就应该在这个城邦中享受更多的利益。

2.中庸。所谓中庸是指不偏不颇,处于两个极端的中间。亚氏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有过度、不及和适中三种状态,只有中庸才是美德的特性。对于社会而言也是如此,社会分为极富者(常逞强放肆以致犯罪)、极贫者(往往懒散无赖易犯小罪)和中产阶级。唯有中产阶级是贫富两阶级矛盾的“最好的中性的仲裁者”。因此,中产阶级最适宜担任统治者和立法者。

(三)正义与法律的关系

法律是建立在正义基础之上的,由正义延伸出法律。正义的原则寓于实体法之中。自由正义导致了自然法的形成,而这成为国家制定实在法的依据。

三、法律的定义、作用、分类

(一)关于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政治上的正义,是世所公认的公正不偏的权衡标准,是理性的体现,又是一个合同式的契约。法律的特性包括:(1)公正性: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它对一切人,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是平等的;(2)可变性,法律应该允许变革,当然这咱变革须要慎重;(3)必须遵守性。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人人都必须遵守它。

(二)关于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和目的全在于为了城邦的“善业”,为了“善德”,为了追求“公共福利”,增进人类的道德。

(三)关于法律的分类

1.自然法与制定法。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是以正义为基础的,是存在于社会的普遍原则,是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律;制定法即实在法,是由人制定的。自然法高于制定法

2.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基本法实际上也就是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治理形式,规定统治者的人数及产生的办法,规定公民在城邦中的地位;

3.良法与恶法。凡是正宗政体下制定的法律为良法;凡是在变态政体下制定的法律为恶法

4.成文法和习惯法。习惯法即希腊城邦中长期存在的习俗或称礼仪。

文明与礼仪

四、法治主义理论

(一)法治的涵义

法治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就是说,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二)法治的具体体现

1.立法方面:亚氏强调立法必须遵守以下原则:一是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二是研究国家的情况;三是考虑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强教育;四是灵活性与稳定性相结合。

2.执法思想。国家执政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依法执行;法律规定不同详的或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律的原则来公正地处理和裁决案件。

3.守法思想。守法是法治的关键。国家必须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

(三)法治的优越性

法治的优越性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而这种优越性主要体现在:第一,法律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第二,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第三,法律不会说话,不能象人那样信口开河;第四,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第五,实行人治容易贻误国家大事,特别是世袭制更是如此;第六,时代要求实行法治,不能实行人治;第七,实行一人之治较为困难,君主的能力和精力毕竟有限;第八,一人之治剥夺了大家轮流执政的权利。

(四)法治缺陷的弥补

在法律有所不及的地方可以采取三种补救措施:以个人的权力或若干人联合组成的权力“作为补助”;对某些不完善的法律进行适当的变更;加强法律解释。主要是指法律的精神(法意)来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和裁决。

(五)法制与法治的关系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

4.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

一、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律一般理论 1、法的概念与特征 ——是指反映一定物质条件下的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赋予社会关系的主体相应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 2、法的特征 1.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2.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4.规定权利和义务。 一、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含义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的种类 1.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 1)授权性规范 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须的行为自由。 如宪法3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98: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义务性规范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①命令性规范,即规定主体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如宪法56: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商标法:商标使用人应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②禁止性规范,规定主体的消极(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主体为某种行为,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如“严禁刑讯逼供”。(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 【例题·单选题】《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分类,该法律规范属于( )。 A.义务性规范B.禁止性规范 C.授权性规范D.任意性规范 【答案】A 2.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这属于什么样的规范? 属于授权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3.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练习题·单选题】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属于()。 A.命令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委任性规范 D.准用性规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律规范的分类。禁止性规范是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 二、法律渊源和法系 三、(一)法律渊源 1.宪法——我国的根本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2.法律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1)基本法律,指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比较全面地规定和调整国家及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基本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等 (2)其他法律,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调整比较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最新2011-企业法律风险指南gb汇总

2011-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7914-2011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 目次 前言 (2) 1范围 (4) 2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术语和定义 (4) 4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原则 (5) 5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过程 (6) 6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实施 (19) 附录A (24) 附录B (2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在GB/T 24353-2009《风险管理原则与实施指南》的指导下,结合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实践经验编制而成。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风险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10)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第一会达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晓红、叶小忠、吕多加、薄勇、王志华、白莲湘、崔艳武、刘瑛、孔雪屏、秦玉秀。 引言 当前,企业正面临着日益严重的法律风险问题。一方面,随着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世界各国对企业的法律监管要求都日趋严格,特别是上市公司面临的法律监管环境更为严苛;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的市场竞争范围不断由国内市场走向国际市场,复杂的经营环境必然给企业带来更为严重的法律风险暴露。由于法律风险伴随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尤其是重大法律风险对企业的经营发展影响巨大,使得企业必须加强法律风险管理。 本标准用于知道企业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和所有经营环节中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活动,以满足国内企业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的迫切需求。企业可结合自身情况和实际需要应用本标准实施法律风险管理。中小企业可根据自身管理基础、资源以及管理需求,对本标准提供的法律风险管理过程和相关的配套保障

法律风险管理自评总结

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总结 法律风险管理标准化达标工作已进行到内部整改阶段, 8月8日,公司法律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按工作计划、对照《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考核得分表(修订稿)》进行法律风险自评整改工作。 自评严格按照8个A要素125个子要素进行,力争做到每一项都有支撑材料。现将自评整改情况总结如下: 一、法律风险管理意识的培育与提高 第一,通过总经理办公会、专题会、局域网、公司宣传栏、部门看板等形式,对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意义及要求、工作目标、组织机构、人员分工、评分标准、工作动态等内容进行宣传。公司宣传栏更换3次,召开专题会8次,报送集团法律风险管理简报共10期,宣传稿件 7份。 第二,共进行了5次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有法律基础知识培训、合同法及档案管理培训、风险信息报送培训、知识产权及全员培训。法律风险管理办公室于6月13日开始按批次组织法律风险管理标准化答卷,共398份。7月3日法务专员到芜湖公司进行培训。 第三,通过宣传与培训员工提高了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增强了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自觉性;采购部、销售部、物流部相关人员掌握了合同协商、签订、履行过程中法律风险防范的知识;行政人事部规范了人员招聘、离职,规章制度制定、下发等流程;各部门档案管理人员掌握了档案管理相关法律风险事项 二、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第一,下发《关于成立法律风险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法律风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财务部。制定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目标,明确法律风险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第二,招聘有资质的专职人员,进行法律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设立法律风险管理专项经费,为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第四,法律风险管理办公室制定工作计划8份,相关人员按照工作计划时间节点逐步开展好各项工作。

法律 -法律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法律的基本概念 一、法律的基本概念 (一)法或法律的定义: 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法律”,通常那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以上使用。 广义的“法律”通“法”同义。 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称为法律。 (二)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指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所持有的属性。 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造法的两种形式。 2、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3、法是制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4、法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指法的质的规定性,是法的内在、基本的物质精神因素的总和,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发展变化的决定力量。

要点: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经济基础对法具有决定作用。 二、法律价值和法律理念 (一)法律的价值 首先:法具有服务性价值,它确认和保护、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它确立规则,使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其次:法本身还具有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价值、相对稳定相的价值、是国家权力运用公开化的价值等。只有当法律符合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时,法律才有价值可言。 (二)法律的理念 法律的理念是对法律的本质、精神、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的理性认识和价值取向上的意识形态,它基于某种基本的法律制度而产生。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三、法律的形式和体系 (一)法律的形式 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是法律的主要形式。 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

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 (GB/T27914-2011) 目次 前言 1围 2规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原则 5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过程 6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实施 附录A法律风险识别框架示例 附录B法律风险清单示例 附录C法律风险可能性分析示例 附录D法律风险影响程度分析示例 前言 本标准在GB/T24353-2009《风险管理原则与实施指南》的指导下,结合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实践经验编制而成。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风险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0)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第一会达风险管理科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市展达律师事务所、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晓红、叶小忠、吕多加、薄勇、王志华、白莲湘、艳武、瑛、孔雪屏、玉秀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 1围 本标准提供了企业实施法律风险管理的通用指南。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和规模的企业,可指导企业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和所有经营环节中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活动。本标准是通用指南,不作为行业性专用标准使用,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结合自身情况和实际需要应用本标准实施法律风险管理。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管理基础、资源以及管理需求,对本标准提供的法律风险管理过程和相关的配套保障措施进行简化或采取递进式建设,逐步达到本标准要求,从而确保本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资源投入与企业的目标相契合,达到管理本企业法律风险的目标。 2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加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加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一、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约定,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法律主体作为及不作为,而对企业产生的负面或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企业法律风险不是对企业某一类风险的概括,而是所有企业风险在一定阶段的表现形式,企业的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往往最终都会表现为法律风险。构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企业内部必须高度认识其重要性,实践起来才具有可操作性。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现存问题 法律风险是企业经营风险中的一种,其他风险如企业商业风险中也隐藏着法律风险的问题,法律风险在现阶段是企业最普遍的问题,它给企业效益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出现法律纠纷的企业必须为其实际行为和预期结果之间的巨大差异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法律风险指的就是企业为自身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导致企业巨大损失的可能性。现阶段,国内很多企业因为法律意识低下、法制建设不健全、法务部门不完备、法律责任不明确、法律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使得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水平停滞落后,陷入形式化和表面化。于此同时,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不到位加大了企业自身

各种风险的产生,在当今国内外大市场环境的背景下,很多企业在改组重建、兼并收购、投资经营、合作发展等决策的实施过程中因法制建设的缺陷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可行性和合法性分析不到位,因而在面临法律纠纷时处于被动地位,严重影响到企业的商业利益和社会利益。企业能否保持平稳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是否建立起一套系统完善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具备快速应对市场变化、有效管理法律风险的能力。由此可见,建构有效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优化企业管理结构对现阶段国内企业的发展改革,增强综合竞争力十分必要。 三、加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需要创新 追求利益最大化并取得发展是任何一个企业唯一的发展目标,因此,企业管理创新必须服务和服从于企业发展的这个中心,可以毫不隐晦地说,企业管理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内在需求,这种需求体现在企业管理的诸多方面。现阶段,经济全球化的经济格局已经初步形成,企业的管理创新必须适应时代的要求,如果能不能在企业管理、创新联盟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机制、创新管理方法、创新管理路径,就不能同国际先进的企业管理模式相适应,就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企业管理创新。 企业管理创新更加注重企业员工的综合素质。企业员工的综合素质决定着企业人力资源的价值,因此,企业管理创

法律风险管理——风险信号和风险情景分析 [英]罗杰.麦克米克 著

法律风险管理——风险信号和风险情景分析[英]罗杰.麦克米克著刘轶蔺捷译 https://www.360docs.net/doc/a15911147.html,/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42263 在全球化的国际金融市场环境中,银行业的风险状况日益复杂,除了传统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外,法律风险在商业银行风险组合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对其风险总量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为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不但反复强调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而且还将法律风险纳入了国际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然而,对于法律风险的内涵、外延及其表现形式,国际银行界尚未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法律风险管理方法和技术基本上也处于初期的开发阶段。依托国际律师联合会下设的法律风险工作组和“法律与金融市场研究项目”,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罗杰·麦克米克教授就上述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究,《法律风险管理——风险信号和风险情景分析》一文就是作者发表的系列研究成果之一。 在这篇论文中,作者介绍了英国金融监管机构对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概括了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重点和方法,并结合部分典型的法律风险情景,分析了一些实用的风险管理技术。了解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管理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借鉴英国金融机构开展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将有助于推动我国银行监管制度与国际银行监管惯例接轨,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和综合经营能力。 此前,我们已经先后发表了一篇题为《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的法律风险》的论文和一篇题为《律师在法律风险管理程序中的角色》的译文,及时介绍了法律风险工作组的研究成果。 “毋庸置疑,……从事商业活动必然要承担风险。管理者应当营造一种环境,使员工能够审慎地对待风险。对于任何商业活动而言,管理都是一门艺术,而不是简单的理论;投资银行的管理工作则更有其特殊性。”[①]——[英]菲利普·奥格(Philip Augar) “……市场希望法律通俗易懂,能够提升市场效率、维护市场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第一部分合同签订阶段风险及防范 1、对方当事人缔约能力风险 风险一:合同效力待定的风险 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有处分权人、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但追认是对方的单方行为,主动权在对方,对其有利才追认,不利则不予追认。 防范:签订合同前要审查对方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能否履行合同上的义务,,对自然人而言是否成立,对企业而言则是否具有法人地位,是否已经注册成立。涉及标的物处分或转让的,审查该方是否对标的物具有处分的权利(包括其是否所有人或具有处分权),必要时要求对方对自己的处分权作出保证。 风险二:合同欺诈的风险 对方盗用其他单位签订合同或以虚假的单位签订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上分析,被假冒单位没有做出交易的意思表示,不是合同上的当事人,不会承担任何合同上的法律责任,而假冒单位或个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根本不存在,也不能追究其合同上的责任。如果造成己方的损失,该假冒人可能根本没有能力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目的在于利

用合同进行欺诈,骗取己方的财物。 防范:实行客户资信管理制度,签订合同前要对客户的资信信息、资信档案、信用状况、信用等级进行调查了解,最大限度地控制客户信用和违约风险。签订合同时要审查对方的信誉和履约能力,包括对合同承办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必要时应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年检资料,确定对方是否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以及其资金、信用,经营情况,是否具有法定的资格进行合同项下的业务。同时对合同经办人尤其是签字代表进行审查,查看对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包括该授权委托书签字盖章是否真实、授权范围是否明确,有无存在涂改之处,以确定对方签约人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标的额大的交易或需长期履行的合同,还应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能力。 风险三:签约能力禁止的风险 风险:单位内部不具备缔约资格的职能部门订立合同、法律禁止某些主体订立特定合同,合同一律无效。这种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如果一方有过错的,应对无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己方和不具订约资格的主体订立合同导致合同无效并发生损失,自己有过错的,对己方过错部分将不能获得对方赔偿。另一方面,如果己方内部职能部门对外订立合同,合同被认定无效,己方存在过错的需向对方承

合规管理和法律风险管理之间的区别【最新版】

合规管理和法律风险管理之间的区别 2018年颁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合规指引》”),标志着国务院国资委从强调全面风险管理转变为强调合规管理。工作重心集中在央企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遵从性方面,以提高可操作性的方式促进管理措施的真正落实。此前,2006年颁布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指引》”)一直是国务院国资委强调的重点。合规管理(compliance management)这一理念源自美国。在上世纪后半期,为了保护投资人利益,司法分支从量刑角度对企业管理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在源于美国的金融风暴于2008年起席卷全球后,美国的政府部门对于企业的管理行为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那么,合规管理有哪些特征、与风险管理到底有何区别?01合规和法律风险的工作内容不同合规遵守的“规”基本可以分为4类: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与行业惯例、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企业普遍遵守的商业伦理,国有企业还有党法党规。法律风险按照国家标准的分类:法律环境变化风险、违规风险、违约风险、侵权风险、怠于行使权利的风险、行为不当的风险。合规和法律风险有交集的是法律法规,广泛意义上,监管的政策也可以纳入法律范畴。其他内容则没有关系,比如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不是法律风险,而怠于行使权利、一般性的违约、行为不当等法律风险也不是合规风险,以行为不当的法律风险为例,如企业出现纠纷争议,如果在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中选择了不当选择了诉讼,结果因为

诉讼法律程序以公开审理为基础的原则,导致案件被公开,给企业声誉造成不利影响,这是法律风险,但与合规没有关系。在金融等行业,合规更是有特定工作内容,与法律工作界限明显,在欧美跨国公司,即使都对总法律顾问负责,但法律和合规仍然都是独立的工作线条。 02合规和法律风险的工作定位不同 合规管理的基本目标是遵循、符合企业内外的强制性规定和自愿性承诺,合规要求严格,对违规事件是零容忍,没有协商余地。正如合规国际标准中对合规风险的评价的说明,对合规风险进行程度等级的划分,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接受这些合规风险。而法律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对各种法律风险的有效管控帮助企业实现战略和经营目标,法律风险的管理策略有避免、降低、转移和接受多种方式,企业采取何种管理策略需要在收益和风险之间权衡,最终服从于企业的战略目标。合规和法律风险的定位差异,表现在合规工作更多是管理的刚性要求,企业必须执行,对于合规义务本身是否合理,合规后果是否符合企业发展需要,并不是合规关注的重点,而法律风险则更多是业务支持性的功能,是否能给企业带来利益,是衡量法律风险管控效果的重要依据。从某种程度来说,法律风险管理是合规管理的高级阶段。 03事件和法律风险事件的责任后果不同 典型的合规工作,与外部监管机构密切相连,外部监管机构对合

2014基本法的概念

法律基本概念 本套试卷满分为:56您的得分是:0 1、200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消防法》进行了修订,2009年4月,某省人 大常委会通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对实施《消防法》作 出了具体规定。关于该办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办法属于对《消防法》的立法解释 B.该办法属于《消防法》的下位法,按照法律高于法规的原则其效力较低 C.该办法属于对《消防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D.该办法对《消防法》进行了体系解释 【正确答案:】B【答题结果:】未答【您的得分:】0 2、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 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 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根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 义法学原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 B.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 C.在任何社会,利益需要实际上都是法律内容的决定性因素 D.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正确答案:】D【答题结果:】未答【您的得分:】0 3、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只能由()规定。 A.地方性法规 B.法律 C.行政法规 D.部门规章 【正确答案:】B【答题结果:】未答【您的得分:】0

4、下列有关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法律制裁和法律条文等问题的表述正确的是()。 A.任何法律责任的设定都必定是正义的实现 B.法律后果不一定是法律制裁 C.承担法律责任即意味着接受法律制裁 D.不是每个法律条文都有法律责任的规定 【正确答案:】D【答题结果:】未答【您的得分:】0 5、下列关于法律责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法律责任的归结讲求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 B.法律责任的免除即无责任 C.法律责任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力 D.法律责任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违法与违约 【正确答案:】B【答题结果:】未答【您的得分:】0 6、把法律划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的主要依据是()。 A.适用范围不同 B.制定和表达的方式不同 C.制定和实施的主体不同 D.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 【正确答案:】D【答题结果:】未答【您的得分:】0 7、下列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的法律冲突是()。 A.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 B.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 C.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 D.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 【正确答案:】B【答题结果:】未答【您的得分:】0 8、我国《立法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是()。 A.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 B.全国人大和国务院 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 【正确答案:】C【答题结果:】未答【您的得分:】0 9、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正确答案:】B【答题结果:】未答【您的得分:】0 10、下列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说法正确的是

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课题 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篇之 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 课程目标: 法治化、规范化和国际化是这一时期的主旋律。企业内部如果有违规经营,往往会影响到整个企业,造成全局性、系统性、灾难性的风险。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成为企业整体风险控制的突出一环。 合规管理是防范风险的需要。合规管理是规范操作行为,遏制违规违纪问题和防范案件发生,全面防范风险,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需要。因为合规与企业的成本控制、风险控制、资本回报等企业经营的核心要素具有正相关的关系,能为企业创造价值,而且有效的合规管理能将合规风险消除于无形。 授课风格: 李丹老师首创在快乐中学习法律的理念,用“亲民化”语言诠释晦涩难懂的专业法律术语;用专业理论+案例互动+战略思维“三位一体”的教学方式,鼓励启发学员学习和思考;彻底颠覆了企业管理决策层对传统意义上风险预判的思维模式,带来的冲击和震撼,倍受企业与学员推崇。

被学员评价:“原来法律培训还能这么有意思”。 课程对象: 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企业高层管理者 建议授课时间:4h-6h(一天) 为今天工作成绩优异而努力学习,为明天事业腾飞培训学习以蓄能!是企业对员工培训的意愿,是学员参加学习培训的动力,亦是蓝草咨询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蓝草咨询提供的训练培训课程以满足初级、中级、中高级的学员(含企业采购标的),通过蓝草精心准备的课程,学习达成当前岗位知识与技能;晋升岗位所需知识与技能;蓝草课程注意突出实战性、技能型领域的应用型课程;特别关注新技术、新渠道、新知识创新型知识课程。 蓝草咨询坚定认为,卓越的训练培训是获得知识的绝佳路径,但也应是学员快乐的旅程,蓝草企业的口号是:为快乐而培训为培训更快乐! 蓝草咨询为实现上述目标,为培训机构、培训学员提供了多种形式的优惠和增值快乐的政策和手段,可以提供开具培训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培训内容: 一、企业内部控制与合规体系构建 1、企业内控管理体系与治理 2、公司合规体系的构建建议 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 1、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

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高频考点提要】 1.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相关概念; 2.教育活动中教育权利和义务。 【高频考点速记】 教育法律法规概念 (一)教育法律 从广义的法律概念出发,教育法律概念可泛指一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从狭义法律概念出发,教育法律就是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本书的教育法律概念就是指狭义上的教育法律,即: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二)教育法规 从广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是指关于教育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章等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并由其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从狭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概念是指国家立法机构之外,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本书所采用的教育法规概念,是根据我国宪法所区分的,由国务院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教育法规,同时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教育法规范围内。 (三)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是政策的一个分支,是党和国家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所确定的关于教育工作的策略、方针和行动准则。在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中,教育政策是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后,党制定的重要教育政策有《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党和国家制定的重要政策有《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 法制条件下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一)教育关系 教育关系,是指在人们为实现一定教育目的、完成一定的教育任务通过交往而形成的关系。教育是一种社会现象。教育活动中人们的交往便构成了教育关系。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教育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如:教与学的关系,学校教师与家庭、社会的关系等。教育活动目的的达成、教育任务的完成,关系到人们在教育活动中的利益。教育活动目的的达成、教育任务的完成要在教育关系中实现,那么在教育活动中人们结成怎样的关系,就对教育活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美国次贷危机的蔓延及对中国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冲击刷新了我们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认识,也拉近了我们与风险管理的距离。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风险管理专题指引》以及新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使得法律风险、全面风险管理成为我们耳熟能详的名词[1]。但法律风险是什么,以及企业如何对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等问题仍然是困扰企业的难题。我国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对法律风险的管理大多仍然游离于全面风险管理的殿堂之外。《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作为我国全面风险管理的第一份法律文件,其所提出的企业风险管理理念及ERM框架值得企业在进行法律风险管理时学习借鉴。本文将结合《中央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中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以下称“ERM框架”)对此进行论述,并从法律风险的管理实务角度出发提出全面风险管理背景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理念、框架和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推进路径。 一、厘定法律风险定义,奠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基础 目前我国尚未有正式法律文件对法律风险的定义作正面描述,律师、会计师、管理咨询顾问等实务界对法律风险的界定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2]。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仅仅提到了法律风险,但并没有该术语加以定义。《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给出了企业风险的定义及分类,但却没有对法律风险进行界定,而是给出了法律风险信息收集方面的要求[3]。 《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认为企业风险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该定义涵盖了企业的纯粹风险和机会风险,并强调企业风险与企业经营目标的相关性。该指引将法律风险与企业所面临的其他风险相并列,把企业风险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从该指引对法律风险信息收集的要求来看,法律风险信息收集的不仅包括法律文件的有效性和可执行能力不足或缺陷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信息,还包括合规风险信息、监管风险信息等。更加值得一提的是该指引要求企业收集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情况,这打破了将法律风险管理归结为责任风险的狭隘立场,关注企业的权利减损或扩张,有利于通过对企业权利如知识产权的管理建立企业战略/竞争优势,有利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价值的提升。 结合上述内容本文认为,一个清晰的法律风险定义应当符合如下四个要求: (1)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法律风险是由严重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事项或一系列事项引起的。这排除了过分强调法律风险且认为法律风险无处不在的情形。 (2)与企业自身经营环境、内部业务流程及基础管理等因素相关,便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开展。 (3)与企业其他风险相区别。尽管法律风险与企业其他风险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并不能据此认为企业风险都是法律风险。这有利于全面风险管理中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 (4)适应战略/竞争优势管理的需要,超越责任风险的概念。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学习心得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学习心得 (郝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 前言 传统的法律顾问,往往以审查合同、解答咨询和代理诉讼为主。但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依法治企已经成为放大企业家所要关注的重点,从而使得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已经成为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重要工作内容。 这篇学习心得,是本律师在学习法律风险管理相关知识时形成的一个系列文案,有些内容来源于公开出版物,有些内容是笔者的理解和认识。难免有不周或错误之处。现整理如下,以用于交流学习。 一、什么是企业法律风险 1.法律风险的概念 自二十一世纪以来,法律风险一词开始在我国的法律界广为流行。 理论意义上的法律风险,是由于法律问题而产生不利后果的各种可能性。至于是否产生法律风险,以及产生何种法律风险,影响幅度如何?都是由行为主体、所处环境、主体的具体行为三大要素所决定的。

人的活动是受意识支配的,对人类意愿的实现具有重大影响的因素非常多,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法律。 法律关系到意愿的内容能否通过合法的途径实现,或者实现意愿的代价如何?以及已经实现的意愿是否会由于违法或其他因素而化为乌有。 因此,我们说法律是人们任何活动中都必须正视的问题。 说到法律风险,就必须首先提及法律,法律是判断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的最基本的依据。越是发达的社会就越是有发达和科学的法律体系,使得法律规范的触角伸向社会的各个具体角落。 正是由于法律规范的无处不在,决定了法律风险的无处不在。 那么什么是法律风险呢:简单说,法律风险就是指人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的规定存在差异,从而导致行为主体因此而承担不利后果的可能性。这种不利后果可能是损失,也可能是利益没有达到最大化。 风险不一定就是损失,风险是指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的差异,差异越大则风险越大。 法律风险具有三大要素:即行为主体、所处环境、主体的具体行为。 当特定的主体在特定法律环境下实施特定的行为时,就存在违反特定法律规范的规定,或未能充分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利,从而使自己承担不利的后果的可能性。 2.法律风险的特征 (1)法律风险具有不可控制性

法律常识——法律概念、基本常识、原则

法律常识——法律概念、基本常识、原则 法律的概念: 1、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明确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和。其特征有四方面:(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即相应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5)、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我国刑法的任务是(1)、保卫国家政权;(2)、保护合法财产;(3)、保护公民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 3、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法律的基本常识 4、犯罪的特征有(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5、构成犯罪的条件有(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例如,盗窃罪是对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侵犯;(2)、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其中包含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3)、犯罪的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4)、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6、犯罪的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人的积极行为,如故意伤害行为、盗窃行为都属于作为的形式;而不作为是指应当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不实施的消极行为。这种形式的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

浅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和律师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中的地位

浅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和律师在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中的地位 吴纯刚(市双利律师事务所) 一、引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5月11日公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6号,简称“6号文”)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机制”,首次以部门规章性的文件提出了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近几年,随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以新概念或新工作出现在企业管理工作中以后,律师界对于律师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中的地位也有些新的看法,有律师提出了律师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应突破法律顾问的关系,律师应当参与到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之中,甚至,也有人提出了律师不仅可以参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而且还可以做为管理工作者参与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看法。什么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律师是否能够作为管理工作者直接参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律师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中的地位是什么?笔者提出自己的粗浅看法,欢迎指正。 二、什么是企业法律风险 众所周知,任何组织在生存、发展过程中都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风险。企业做为一个组织,在运作过程中也可能会遇到各种风险,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环境的、人文的、市场的、社会的、技术的、财务的、法律的、可信性的等风险①。 什么是风险?《现代汉语词典》将风险解释为可能发生的危险。② 国家标准GB/T③23694-2009《风险管理术语》(简称GB/T23694-2009)等同采用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制定的标准ISO/IEC指南73:2002《风险管理术语在标准中的使用指南》,将风险定义为某一事件发生的概率和其后果的组合。 国际标准ISO31000-2009《风险管理原则与实施指南》(简称ISO31000-2009)将风险定义为不确定性对目标的影响(effect of uncertainty on obiectives )。 不论是国际标准的定义还是我国国家标准的定义或者我国的语言词典解释,都认为风险是具有不确定性的、可能发生的并可能带来损害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

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体系框架主要分为三层:第一层为法律,由全国人大通过。第二层为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分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由国务院通过的是国务院行政法规;由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是地方性法规。第三层为规章,规章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由国务院组成部门以部长令形式发布的是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地方政府以政府令形式发布是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发布。 一、法律法律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还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法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行政法规

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三、规章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由本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规章的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法律风险及防范

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导读: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转型的过程中,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在生产经营与管理过程中面临着来自企业内外部两方面的法律风险。为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中小企业应当采取构建一套系统、完整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快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企业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陷阱和风险、正确适用合同担保制度,预防、规避合同项目风险、重视合同证据工作,做好合同公证、见证及建立其它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等防范措施。 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面临着来自方方面面多种多样的风险,其中法律风险是多年来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种。很多企业认为在法律风险防范上的支出是可有可无的,属于可“节流”的部分。实际上,这是一种极其错误的认识,放眼四周,高发案率,高败诉率,低执行率,打赢官司拿不到钱的尴尬与无奈如影随形地伴随着企业,一笔官司、一笔欠款葬送一个蒸蒸日上的企业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一部《福布斯落马榜》更是企业家因为忽视法律风险而招致灭顶之灾的最好记录。 无数悲壮惨痛的事实证明,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往往会给企业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特别是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经济实力薄弱,内部管理不健全,抵御法律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均有明显差距,往往一次失误就会给企业带来颠覆性的灾难。 一、企业法律风险概述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其在本质上不允许人们为所欲为,而是要求人们必须按一定的规则去作为或不作为。当人们实施了一种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或没有去实施一种法律规定必须实施的行为,则这种情况下的作为或不作为就有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人们通常所理解的法律风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提出来的。 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杜绝不了法律风险,但由于人与人的不同,个人与单位的不同,单位与单位的不同,法律风险的数量、影响面、损失概率、控制的需求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别。从目前实践的情况来看,除了上述的那类狭义的法律风险外,无论是法人还是非法人单位,往往还存在另一种可能性,即由于企业未跟上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充分地行使权利,而导致企业权益丧失,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因此,在企业风险控制与管理视野下的法律风险,不仅仅是通常由于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的风险。

浅谈法律意识在酒店管理中的作用

浅谈酒店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控制 摘要:法律风险的控制有利于酒店企业内部的公平竞争和制度建设,促使酒店企业正确履行责任,减少纠纷。在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法律风险控制对酒店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而在目前酒店管理中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风险的控制不强的问题,影响到酒店的经营发展。本文旨在加强酒店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控制,从而推进酒店快速稳步的可持续发展。 文章分析了目前我国酒店业经营活动行为的主要环节,指出酒店经营管理中的主要潜在法律风险,阐明加强酒店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控制的重要意义。对加强酒店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控制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酒店管理法律风险控制

1.酒店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行为分析 酒店是随着人们旅行活动的发展而出现在社会生活中的,酒店最初的功能是为旅途中的人提供住宿服务。由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酒店已演变为向顾客提供住宿、餐饮、购物、娱乐、商务等诸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型服务场所,大型酒店的经营服务行为具体可以概括如下: 1.1客房住宿服务。客房部是酒店主要业务部门之一,其主要任务是:负责酒店所有客 房的清洁和保养工作,供应和配置各种用品,并且为住客提供各种服务项目以创造一个清洁、美观、舒适、安全的住宿环境。客房部还负责许多对内的服务工作,以保障酒店各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 1.2餐饮服务。酒店餐饮服务是指客人在餐厅就餐的过程中,由餐厅的工作人员利用餐 厅的设施向客人提供菜肴、饮料的同时提供方便就餐的—切帮助。通过酒店的服务使客人感受到舒适和受尊重。 1.3购物服务。大多数星级酒店均设有购物服务,可以为客人提供轻松便利的购物环境, 客人可以不出酒店就能享受到商场、超市的便捷购物。 1.4娱乐与康健服务。酒店内设有歌舞厅、音乐厅、投影电视、迷你电影厅、卡拉OK 厅、夜总会歌舞厅、地方特色的民俗风情表演等娱乐项目,有的设有网球场、保龄球室、桌球室、乒乓球室、高尔夫练习场、射击场或射箭场、溜冰场、潜水或冲浪、游艇儿童康乐室、室内游泳池等运动休闲项目,还有棋牌室、桑拿、美容、按摩等保健服务项目。 2. 酒店经营管理中的主要潜在法律风险 2.1酒店经营管理法律的概况 酒店作为特殊的企业,酒店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与客人这间存在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酒店企业管理者必须要充分认识这些法律关系的存在以及如何事前、事中规避各种法律关系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风险与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我国至今没有出台专门针对酒店业的法律法规,只有一些部门规章和行规,例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等,都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对于酒店业发生的法律纠纷大多数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来解决,例如《民法通则》、《刑法》、《合同法》、《著作权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消防法》、《食品安全法》等,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各个领域。 2.2酒店常见的法律纠纷 2.2.1与酒店客人有关的法律纠纷 民事纠纷又可分为违约和侵权两个方面。酒店作为民事主体,要和社会各方面建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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