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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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假释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一项行刑制度,其高适用率已成为世界法律潮流。刑法视野中的人身危险性是指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也就是说,人身危险性的主体是符合犯罪论的构成要件的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对该犯罪人具体量刑有影响。假释罪犯即为犯罪者,对其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即是对其再犯可能性的评估。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假释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可以综合的对假释罪犯进行科学的估测,从而使那些符合假释条件,不会对社会产生威胁的犯罪分子能够尽早获得的重新投入社会的机会。该机制包括罪前人生、人身危险性评估、罪后表现等方面。

关键词假释人身危险性机制估计

作者简介:孙岳芳,富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法学学士,研究方向:刑法学;俞凯,富阳市人民检察院书记员,法学学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216-02

一、假释及我国假释现状

(一)假释含义及作用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内在的法律文化环境不尽相同,因此对假释内涵的定义也有很多不同表述,在德国叫做“余刑之暂缓执行”,在日本叫做“假出狱”,台湾地区叫做“附条件假放制度”。虽然叫法千差万别,但其实质是相同的,即指将执行监禁刑的罪犯予以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根据我国《刑法》,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时间的刑罚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提前予以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变更制度。

假释制度作为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无论是对罪犯个人还是对于社会而言有着重要的作用。首先,可以激励罪犯改造,维护监狱安全。其次,可以补救量刑差异,促进罪刑相称。再次,可以发挥桥梁作用,帮助罪犯回归。最后,可以降低行刑成本,宽缓监狱压力。

(二)我国假释现状

作为非监禁刑的假释在世界范围内运用非常普遍,很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保持了较高的假释适用率。例如,加拿大1992至1993年假释率为36.2%。瑞典1993至1994年假释率为33%。我国香港地区假释率达48.4%。日本1997年被批准假释的罪犯是12973人,假释率为58.3%。美国2000年假释犯比1995年增长了3.62%。而在我国,假释率则相对较低。据统计:1984至1991年,假释率为0.55-0.62%,1992至2003年假释率在1.34%至2.93%之间。2010年全国法院共办理假释案件35724件;2011年为42784件。可以看出,虽近年来有所好转,但同国际假释水平相较,我国的假释适用比例非常低。此外,还存在地区差异等问题。产生现状的原因包括:假释条件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判断、思想观念的制约、尚待完善的社区矫正机制的制约等。

二、假释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

纵观上述几点原因可以看出,假释条件不易判断是制约假释适用率提高的根本原因。因为就算社会观念再进步、后续制度再完善,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评价标准和制度,也是毫无用处。笔者认为,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假释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可以综合的对假释罪犯进行科学的估测,从而使那些符合假释条件,不会对社会产生威胁的犯罪分子能够尽早获得的重新投入社会的机会。

(一)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

目前学界对人身危险性有三种学说,即狭义说、广义说和结合说。其中结合说被大多数学者所认可和接受,该学说认为,人身危险性是由行为人特定人格决定的犯罪可能性或再犯可能性,是特定人格事实和规范评价的统一。而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是一个综合的评估制度。简单来说,它是以评估罪犯犯罪人格为基地的,通过心理学、社会学等其他学科知识,从罪

犯行为、人身危险、罪前和罪后的表现情况等事实中量化的考察,判断分析出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从而评估其是否可以假释的制度。

(二)国外的做法

(三)假释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构建

笔者参考国外经验及我国实际情况设计了一套假释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该机制包括罪前人生、人身危险性评估、罪后表现等方面。总评分为100分,其中罪前人生占25分,人身危险性评估占55分、罪后表现占20分。每部分由几张量化表构成,按分值统计,最后得出评定。具体而言:

1.罪前人生。人们常说,日常生活是本性的自然流露,对于罪犯亦是如此。了解和评估罪犯犯罪前的生活可以清晰地描绘出指罪犯的反社会性格的形成和发展。我们可以通过调查罪犯的成长经历来评估其犯罪人格。主要包括犯罪前的婚姻家庭情况、生活经济状况、个人经历情况、社交交友情况、前科状况等。量化表如下:

2.人身危险性评估。这是整个假释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的评估核心。笔者认为应当着眼于罪犯个体的角度,深入剖析个体犯罪的个个方面充分利用犯罪行为学、犯罪心理学及各类测试表格和方法,对其人身危险性及再犯可能性进行评估,从而客观的了解其个体状况。该方面的评估主要包括:犯罪行为、生理状况、心理状况等三个方面。

(1)犯罪行为(20分),分为犯罪情况(15分)、余罪情况(5分)。犯罪情况包括犯罪事实(6分),即犯罪是突发性还是预谋性?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犯罪次数等;犯罪原因(3分),即犯罪手段是否残忍;初犯或累犯(3分),即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犯罪危害(3分),即犯罪产生的影响大小。

余罪情况是指是否有重大犯罪嫌疑、是否存在“三假”情况。

(2)心理状况(5分),分为年龄(1分)、性别(1分)、异常生理因素(2分)。年龄主要关注罪犯处于哪个年龄阶段、是否成年。性别主要关注不同性别对犯罪种类和手段的影响。异常生理因素是指是否有遗传学、精神病学和生理学异常情况,关注的是异常生理因素对犯罪的影响。

(3)心理状况(30分),分为人格心理(10分)、认知心理(5分)、情绪心理(5分)、应激心理(4分)、人际关系(2分)、自控力(4分)等。

人格心理包括人格障碍测量(4分)、气质类型测量(3分)、社会人格测量(3分)、社会人格测量(3分)等,通过运用多相人格调查表、艾森克人格问卷对暴力攻击性倾向、危险性倾进行人格评估。

认知心理包括认知能力(2分)、认知客观程度(3分)。前者通过智力量表测试,后者主要关注罪犯对认知是是否客观,是否偏激。

情绪心理包括反社会情绪(2分),即对社会现象、制度的态度与认识;不良情绪(3分),即焦虑感、孤独感、抑郁感等不良情绪,通过运用焦虑测量表、抑郁感测量问卷、孤独感测量表等工具,了解罪犯的不良情绪状况及心理状况。

应激心理是指罪犯对待应激事件的状态,主要关注其应对态度是否积极努力。

人际关系包括人际关系状况(1分)、相处能力(1分),是评价罪犯人际关系好坏、处理矛盾冲突能力及能否容易沟通协调能力,关注其人际交往对犯罪产生、发展的相互作用。

自控力包括对自控的认识(2分),即是否能冷静控制言行;自控力程度(2分),即调节、抑制情绪能力强弱。

3.罪后表现。罪犯在犯罪后及服刑中的表现,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罪犯的改造程度及内在状态。罪后表现好则说明改造程度好,其人身危险性低,再犯可能性小,反之亦然。因此很有必要对罪犯的罪后表现情况进行考察,包括主观认识、服刑情况等方面。量化表如下:(四)评估结果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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