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麻精”药品“五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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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麻、精”药品“五专”管理规定

一、专人管理

(1)药库由专人合理申报计划,保持合理库存(库存量一般不超过一个季

度的用量)。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

(1)药库、药房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药库安

装有防盗门(窗),并安装报警装置;药房安装有防盗门(窗)各病区、麻醉科

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保险柜实行双人开启,一人保管钥匙,另一人保管密码。

(3)药库、药房储存毒性药品必须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

三、专用账册

(1)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入库和各药房出库必须进

行专用账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入库数量、出库数量、结存数、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应商、质量情况、验收/发货人领药人、复核人签字等内容。

(1)医院可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及调剂培训和资格授权工作。

(2)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院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培训结束后医院对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分别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及调剂资格。

(4)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

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5)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6)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调配人、核对人在双人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分别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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