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麻精药品管理登记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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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科毒麻精药品管理登记

麻醉科毒麻精药品管理登记

麻醉科毒麻精药品管理记录本麻醉科毒麻精药品管理本目录麻醉科毒麻精药品管理小组成员组成 (1)麻醉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2)麻醉科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1)麻醉科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13)麻醉科毒麻精药品管理流程 (15)毒麻精药品管理情况评估表 (16)麻醉科毒麻精药品管理小组成员组成组长:何冲平成员:李应宏联络员:晏祥远麻醉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组织管理(一)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由主管院长负责,包括医务处、药剂科、护理部、保卫部等相关人员(人员名单见附件).各病区及手术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实行护士长负责制.药剂科负责全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三)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订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剂科承担。

(四)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须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五)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且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六)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一)根据本院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三)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毒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药品管理制度1. 引言为了保障毒麻精药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及时掌握药品的流向和管理情况,制定本《毒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使用和管理的毒性药品、麻醉药品以及精神药品等。

3. 毒麻精药品的分类标准毒麻精药品根据其毒性等级和管理要求,分为以下几类:3.1. 毒性等级根据《毒性药物分类管理办法》,将药品分为非毒性、低毒性、中毒性和高毒性四个等级。

3.2. 管理要求根据药品的危害程度和使用特点,将毒麻精药品分为特殊管理药品和常规管理药品两类。

3.2.1. 特殊管理药品特殊管理药品包括: - 麻醉药品类:如丙泊酚、地西泮等。

- 精神药品类:如氯硝西泮、哌替啶等。

- 一类精神药品:如安眠药、镇静药等。

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要求包括:- 必须进行全程记录,包括采购、使用、库存、销售等。

- 专人负责,严格限制使用人员和范围,并做好相应的授权和审批流程。

3.2.2. 常规管理药品常规管理药品包括: - 镇痛药品类:如吗啡、可待因等。

- 麻醉辅助药品类:如咪达唑仑、曲马多等。

常规管理药品的管理要求包括: - 记录药品的采购、使用、库存等情况。

- 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使用,确保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

4. 毒麻精药品的采购管理4.1. 采购流程•制定采购计划,明确药品的种类、数量和规格等信息。

•制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申请书,明确药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等。

•部门审批,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将采购申请提交给采购部门。

•采购部门负责根据需求制定招标文件或询价单,并发布给供应商。

•供应商报价,采购部门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评审,并选择最合适的供应商。

•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进行药品的验收和入库。

4.2. 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包括采购计划、采购申请、招标文件、供应商报价等。

•采购记录必须按时间顺序进行归档,并做好备份,以备查阅。

5. 毒麻精药品的使用管理5.1. 药品领用•药品领用必须经过授权和审批程序。

区卫生系统毒麻及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范本

区卫生系统毒麻及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范本

区卫生系统毒麻及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区卫生系统内毒麻及精神药品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卫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权益,特制定该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1. 正确认识毒麻及精神药品的危害性,提高对毒麻及精神药品管理的重视;2. 建立健全毒麻及精神药品的采购、使用、保管和销毁等管理制度;3. 提高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对毒麻及精神药品管理的意识和能力;4. 加强与公安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的合作,形成联防联控机制。

三、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区卫生系统内涉及毒麻及精神药品的全过程管理,包括采购、保管、使用、销毁等环节。

四、管理措施1. 采购管理(1)所有的毒麻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购买合法的药品;(2)采购部门应加强对供应商的审核,确保供应商具备合法经营资质;(3)采购的毒麻药品和精神药品应有明确的用途和数量,记录并妥善保存采购信息。

2. 保管管理(1)区卫生系统应建立专门的仓库,对毒麻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专门保管;(2)仓库应有专人负责,负责人员需持有相关资格证书;(3)保管的药品应有明确的标识和分类,严禁混存;(4)药品的保管记录要做到实时更新,包括药品进出仓库的情况。

3. 使用管理(1)所有使用毒麻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持有合法的药品使用许可证;(2)使用毒麻药品和精神药品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由专业人员签字审批;(3)使用过程中应控制剂量,确保用药安全;(4)对使用药品的患者需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用药剂量、病情变化等信息。

4. 销毁管理(1)到期的毒麻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及时进行销毁;(2)销毁过程应由合格的专业机构进行,确保药品彻底销毁,并出具销毁记录;(3)销毁记录应保存备查,包括销毁的品种、数量、时间等信息。

五、监督与检查1. 区卫生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区卫生系统的毒麻及精神药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2. 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3. 监督部门可以在必要时要求相关单位提供相关的药品管理记录和材料。

毒、精、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毒、精、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毒、麻、精神类药品
使用管理规定
1. 毒、麻、精神、限剧药品必须由有麻醉处方权的医生正式处方,方能发药。

否则,不得任意发出。

2。

毒、麻、精神、限剧药品的处方不得超过常用量.超量时必须由处方医生在用量旁签字或盖章方可发出。

否则不得发出。

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二日用量。

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

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晚期癌症病人按有关规定执行.
4。

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5.建立毒、麻、精神、限剧药品专用登记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6.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毒、麻、精神、限剧药品。

7.麻醉药品等采购和验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标签颜色和样式应明显醒目,无瓶签或瓶签模糊不清发生怀疑时,需要进行分析鉴定,确认无误后方能使用。

8.毒、麻、精神、限剧药品在月终进行一次盘存,药剂科主任或主管药师监督执行.科主任应定期检查使用执行情况。

9.负责毒、麻、精神、限剧药品保管的人员调动时,须办清交接手续,方可调离。

若有数量差错,必须查清,根据情况予以妥善处理。

10.毒、麻、精神、限剧药品有关其它管理制度,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处方制度规定:有关毒、麻、限剧药品处方,遵照毒麻、限剧药品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执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或从事临床工作5-7年以上的医师,经院长批准,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可授予麻醉药处方权。

毒、麻、精药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2篇)

毒、麻、精药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2篇)

毒、麻、精药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毒、麻、精药品的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相关部门和员工,包括采购、储存、使用和销售毒、麻、精药品的环节。

二、定义1. 毒品:指国家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具有致幻、麻醉、成瘾、挥发性或其他危险性质的药品。

2. 麻品:指国家限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具有镇静、催眠、镇痛、麻醉等作用的药品。

3. 精品:指具有高毒性、高浓度、敏感性或特殊用途的药品。

三、安全管理措施1. 采购管理:(1)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毒、麻、精药品的采购,并保留采购记录。

(2) 采购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培训,并且掌握药品的安全知识。

(3) 对于采购的药品,必须进行严格的验收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备查。

2. 储存管理:(1) 毒、麻、精药品必须单独存放,与其他常规药品和物品隔离。

(2) 储存区域必须设置防火、防爆设备,并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3) 储存区域必须定期清洁和消毒,严禁存放过期或损坏的药品。

(4) 储存区域必须设置合适的温湿度控制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记录。

3. 使用管理:(1) 使用毒、麻、精药品的员工必须接受相关安全培训,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

(2) 在使用过程中,严禁将药品接触到皮肤、口腔或眼睛等易受伤害的部位。

(3) 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和剂量要求操作。

(4) 使用后,必须及时清洗使用工具,并正确处置药品残渣和废弃物。

4. 销售管理:(1) 销售毒、麻、精药品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2) 在销售过程中,要对购买者进行身份和资格的核实,避免非法销售。

(3) 在销售过程中,要向购买者说明药品的特性、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4) 销售记录必须完整、真实,并保留一定时间以备查。

四、安全应急措施1. 毒、麻、精药品泄露事故:(1) 发生泄露事故时,必须立即启动安全应急预案,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2) 在泄露事故现场,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扩散和二次污染。

毒、精、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毒、精、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毒、麻、精神类药品
使用管理规定
1. 毒、麻、精神、限剧药品必须由有麻醉处方权的医生正式处方,方能发药。

否则,不得任意发出。

2. 毒、麻、精神、限剧药品的处方不得超过常用量。

超量时必须由处方医生在用量旁签字或盖章方可发出。

否则不得发出。

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二日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晚期癌症病人按有关规定执行。

4。

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5.建立毒、麻、精神、限剧药品专用登记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

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6.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毒、麻、精神、限剧药品。

7.麻醉药品等采购和验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标签颜色和样式应明显醒目,无瓶签或瓶签模糊不清发生怀疑时,需要进行分析鉴定,确认无误后方能使用。

8.毒、麻、精神、限剧药品在月终进行一次盘存,药剂科主任或主管药师监督执行。

科主任应定期检查使用执行情况.
9.负责毒、麻、精神、限剧药品保管的人员调动时,须办清交接手续,方可调离。

若有数量差错,必须查清,根据情况予以妥善处理。

10.毒、麻、精神、限剧药品有关其它管理制度,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处方制度规定:有关毒、麻、限剧药品处方,遵照毒麻、限剧药品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执行。

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或从事临床工作5—7年以上的医师,经院长批准,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可授予麻醉药处方权。

毒、麻、精、放、危险药物管理制度及使用情况

毒、麻、精、放、危险药物管理制度及使用情况

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必须按《药品管理法》规定对上述药品实行特殊的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麻醉药品的采购,保管、调配、使用必须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执行,麻醉药品处方权由医师以上职称,经医务科审批可执行、签字字样由药房备查。

药学科对麻醉药品严格执行“五专”管理,即专橱加锁、专册登记、专账消耗、专用处方和专人负责管理。

控制针剂二日常用量、片酊剂不超过三日常用量。

杜绝滥用、防止流痹。

对晚期癌症病人执行申领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暂行规定,管好“专用卡”的发放、使用和管理。

处方书写要规范并注明病情。

处方计价、调配、核对、发出必须签全名,班班交接,逐日登记消耗。

科主任定期检查,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二)精神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每方不超过三日常用量,二类精神药品每方不超七日常用量,实行专柜保管。

一类精神药品需逐日登记消耗,定期检查。

精神药品定期盘点,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三)医疗用毒性药品毒性药品的收购、供应、使用必须按《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执行。

必须建立保管、验收、领发、使用核对制度、须有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中级以上药师负责保管,专柜加锁,专帐登记。

毒性药品包装容器及存放专柜必须印有毒药标志。

医疗用毒性药品凭医师规范处方进行调配,每日不超过二日极量,配方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称量准确,中级以上职称药师复核、签名盖章发出。

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四)其他非医疗毒性试剂药品非医疗性毒性试剂药品的管理使用,应以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使用,由责任心强的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保管、专帐登记调入与使用,调配毒性试剂时必须做好个人防护。

称量、配液需双人复核实行双签字。

所有毒性试剂配制单保存二年备查。

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

实名制使用
实名制购买
规定购买毒麻精放药品必 须实名登记,确保药品销 售记录与购买者信息一致 。
实名制使用
规定使用毒麻精放药品必 须实名登记,确保药品使 用记录与患者信息一致。
防止滥用
通过实名制使用,防止毒 麻精放药品被滥用或非法 使用。
使用记录和报告
使用记录详细
详细记录毒麻精放药品的使用情 况,包括药品名称、使用数量、
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毒麻精放药品的领取、使用、归还和报 废等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药品的流向和使用情 况可追溯。
严格出入库管理
毒麻精放药品的出入库应进行严格登记和审批,包括药品名称、数量、使用时间和 用途等。
出入库记录应妥善保存,并定期进行清点和盘查,以确保药品数量准确、安全无虞 。
对于过期或报废的毒麻精放药品,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处理,并做好记录。
CHAPTER 02
毒麻精放药品的存放管理
专用存储区域
毒麻精放药品应存放在专用存储区域,该区域应独立设置,并与其他药品分开存 放,以避免混淆和误用。
存储区域应有明确的标识和警戒线,并配备安全监控和报警装置,以加强安全防 范。
专人管理
毒麻精放药品应由专人负责管理,这些人应经过相关培训和 考核,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CHAPTER 06
相关制度和政策
相关法规和规定
《毒麻精放药品管理 条例》
《毒麻精放药品采购 、储存、使用规范》
《毒麻精放药品使用 管理规定》
内部制度和流程
毒麻精放药品储存管理流程 毒麻精放药品报废和销毁流程
毒麻精放药品采购流程 毒麻精放药品使用规范和操作流程
相关政策和指导文件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毒麻精放 药品管理的指导意见

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毒麻精放药品是指具有麻醉、精神活性或毒性作用的药品,其管理具有特殊性和重要性。

为了确保毒麻精放药品的安全使用和防止滥用,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一、药品分类与标识毒麻精放药品根据其毒性和危险程度分为不同的类别,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

每个类别都有相应的标识,以便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能够准确识别和分类。

标识应清晰、醒目、持久。

二、药品采购与进货采购毒麻精放药品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进行,确保来源合法、真实可靠。

采购人员应具备相关药品知识和专业背景,确保药品的品质和安全性。

进货时,应进行验收,对药品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药品的品质、规格、数量等与采购要求一致。

同时,对进货药品进行登记,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等信息。

三、药品储存与保管毒麻精放药品的储存与保管要求严格。

首先,应有专门的药品储存场所,设有相应的储存设施,如冷藏、防潮、防火等设备。

药品储存区域应干燥、通风、避光,禁止与有毒物品、易燃物品等存放在一起。

药品应按照分类、规格、有效期等进行整理、分类、标识,并制定药品储存记录。

储存记录应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存放位置、有效期等信息,以便于随时查阅和管理。

四、药品分发与使用毒麻精放药品的分发应严格控制。

分发前应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等与领用人员的需求是否一致,同时进行登记,记录药品的分发情况。

领用人员应是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授权的人员,且对药品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法有清楚的了解。

在使用过程中,应按照药品的使用说明进行,确保药品的正确使用和用量的准确控制。

同时,对于剩余的药品应及时进行回收,做好记录,并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药品盘点与核查为了确保药品的数量和质量,定期进行药品的盘点和核查。

盘点时应与实际存量进行比对,对于差异应及时调查原因并进行处理。

核查时,应对药品的有效期进行检查,确保过期的药品及时淘汰和处理,以免对患者和使用者造成伤害。

完整版)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

完整版)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

完整版)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是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实施特殊管理的规定。

根据《药品管理法》,上述药品必须遵守相应的管理办法。

对于麻醉药品,其采购、保管、调配和使用必须遵守《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

麻醉药品的处方权只授予医师以上职称,且必须经过医务科审批方可执行,签字字样由药房备查。

XXX对麻醉药品实行“五专”管理,即专橱加锁、专册登记、
专帐消耗、专用处方和专人管理。

控制针剂二日常用量,片、酊剂不超过三日常用量,杜绝滥用,防止流失。

对于晚期癌症病人,执行申领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暂行规定,严格管控“专用卡”的发放、使用和管理。

处方书写要规范,并注明病情。


方计价、调配、核对、发出必须签全名,班班交接,逐日登记消耗。

科主任定期检查,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对于精神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每方不超过三日常用量,二类精神药品每方不超过七日常用量,实行专柜保管。

一类精神
药品需逐日登记消耗,定期检查。

精神药品定期盘点,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收购、供应、使用必须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执行。

必须建立保管、验收、领发、使用核对制度,由中级以上药师负责保管,实行专柜加锁、专帐登记。

毒性药品包装及存放专柜必须印有毒药标志。

医疗用毒性药品凭医师规范处方进行调配,每日不超过二日极量,配方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称量准确,中级以上职称药师复核、签名盖章发出。

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是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的规定,必须按照《药品管理法》执行。

首先,对于麻醉药品,采购、保管、调配和使用必须遵循《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医师以上职称经医务科审批签字,药房备查。

药学科实行“五专”管理,即专橱加锁、专册登记、专帐消耗、专用处方和专人负责管理。

针剂控制二日常用量,片、酊剂不超过三日常用量,防止滥用和流痹。

晚期癌症病人执行申领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暂行规定,管好“专用卡”的发放、使用和管理。

处方书写规范并注明病情,计价、调配、核对、发出必须签全名,班班交接,逐日登记消耗。

科主任定期检查,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其次,对于精神药品,一类每方不超过三日常用量,二类每方不超过七日常用量,实行专柜保管。

一类需逐日登记消耗,定期检查。

精神药品定期盘点,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最后,对于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供应、使用必须按《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执行。

中级以上药师负责保管,专柜加锁,专帐登记。

凭医师规范处方进行调配,每日不超过二日极量,配方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称量准确,中级以上职称药师复核、签名盖章发出。

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毒性药品包装及存放专柜必须印有毒药标志。

《毒、精、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毒、精、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毒、精、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使用管理规定1.毒、麻、精神、限剧药品必须由有麻醉处方权的医生正式处方,方能发药。

否则,不得任意发出。

2.毒、麻、精神、限剧药品的处方不得超过常用量。

超量时必须由处方医生在用量旁签字或盖章方可发出。

否则不得发出。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二日用量。

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

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晚期癌症病人按有关规定执行。

4.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5.建立毒、麻、精神、限剧药品专用登记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

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6.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毒、麻、精神、限剧药品。

7.麻醉药品等采购和验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标签颜色和样式应明显醒目,无瓶签或瓶签模糊不清发生怀疑时,需要进行分析鉴定,确认无误后方能使用。

8.毒、麻、精神、限剧药品在月终进行一次盘存,药剂科主任或主管药师监督执行。

科主任应定期检查使用执行情况。

9.负责毒、麻、精神、限剧药品保管的人员调动时,须办清交接手续,方可调离。

若有数量差错,必须查清,根据情况予以妥善处理。

10.毒、麻、精神、限剧药品有关其它管理制度,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处方制度规定。

有关毒、麻、限剧药品处方,遵照毒麻、限剧药品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执行。

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或从事临床工作5-7年以上的医师,经院长批准,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可授予麻醉药处方权。

第二篇:毒麻药品管理规定毒麻药品管理规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药品管理法》、《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制订本制度。

1、医院建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2、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麻精、高危药品等)

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麻精、高危药品等)

毒性药品:如砒霜、氰 化物等
放射性药品:如碘131、铯-137等
生物制品:如疫苗、血 液制品等
易制毒化学品:如麻黄 碱、伪麻黄碱等
01
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规定
麻精药品的管理规定
麻精药品的定义:指含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成分的药品
麻精药品的分类: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两类
麻精药品的管理:实行严格的管理措施包括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 麻精药品的处方:必须由具有处方权的医生开具并按照规定剂量使 用
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特殊管理药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特殊管理药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特殊管理药品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 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特殊管理药品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或撤销批准文件
01
特殊管理药品的安全使用和防范措 施
安全使用要求
严格遵循 药品说明 书和医嘱 使用
确保药品 储存条件 符合要求
避免与其 他药物混 合使用
定期检查 药品有效 期和包装 完整性
妥善处理 过期或废 弃药品
加强药品 使用教育 和培训
防范措施
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安全使用 加强药品的储存和运输管理防止药品变质或丢失 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素质确保药品的正确使用 加强药品的监管和检查防止药品滥用或误用
特殊管理药品的定义:具有特殊毒性、易制毒、易成瘾等特性的药品 管理规定:实行严格的处方、销售、使用和储存管理 处方管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开具处方 销售管理:必须在具有相应资质的药店销售 使用管理:必须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使用 储存管理: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储存和保管防止被盗、丢失或滥用
公司
特殊管理药品的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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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制度名称: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内部毒麻精放药品的管理,确保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责任清晰、管理有效,保障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毒麻精放药品的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制定程序: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门牵头制定,与医务部门、药店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制订,征求领导层、员工意见后定稿,报公司领导审批,正式实施。

制度内容:1.药品编码:涉及毒麻精放药品的所有药品需进行编码和分类管理。

2.采购和入库:采购药品应坚持“三个一律”,即由统一的采购渠道采购、由统一的配送渠道配送、由统一的供应商入库。

所有药品均应由专人验收并进行基础信息登记。

3.保质期管理:药品保质期为6个月以下的,应当在到期前15天予以处置。

对过期药品,应当进行处置并做好相应记录。

4.储存和取药:药品储藏室应设置在通风、干燥、清洁、远离有害气体的地方。

所有毒麻精放药品应当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存放,并由专人管理。

医生在开出处方后应当由护士或医生本人从储藏室中取出。

5.用药核查:医生开出处方后护士应仔细核查所配制的药品与处方是否相符,核实该患者的病历记录及药品使用情况,并严格按要求配药。

6.药品处置:所有无法使用的药品,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立即进行禁用、报废和销毁,并做好相应记录。

责任主体:公司领导层对本制度负有最终责任。

药物采购、归档管理、取药核对等工作相关人员各负其责,如发生管理问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执行程序:1.制度实施前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工作人员需认真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对于药品、处方等进行严格管理。

3.如发生药品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责任追究:对于药品采购、入库、储存、取药、核对、销售等环节造成的质量问题,由相应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涉及违法违规和严重责任问题的,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放射药品、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放射药品、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1. 为了严格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严防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2. 药剂科负责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保管、发放、调配等工作。

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属特殊管理药品,从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各环节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4.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应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5.医师必须具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合格证书”才能开具精麻药品。

医师开据精麻药品处方时,必须逐项将处方填写完整。

6. 药库、门诊药房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

7.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出)要及时登记,做到帐物相符。

8.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实行双人双锁,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册登记、专用处方、专用帐册),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2年。

专册登记的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9.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我院的院内使用,或者由本院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10.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三级”管理制度。

11.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

12. 药剂科质量控制管理小组每月对全院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13. 医师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14.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药剂科负责保存,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毒、精、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毒、精、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毒、麻、精神类药品
使用管理规定
1。

毒、麻、精神、限剧药品必须由有麻醉处方权的医生正式处方,方能发药。

否则,不得任意发出。

2. 毒、麻、精神、限剧药品的处方不得超过常用量。

超量时必须由处方医生在用量旁签字或盖章方可发出。

否则不得发出。

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二日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

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晚期癌症病人按有关规定执行。

4。

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5.建立毒、麻、精神、限剧药品专用登记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

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6.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毒、麻、精神、限剧药品. 7.麻醉药品等采购和验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标签颜色和样式应明显醒目,无瓶签或瓶签模糊不清发生怀疑时,需要进行分析鉴定,确认无误后方能使用。

8.毒、麻、精神、限剧药品在月终进行一次盘存,药剂科主任或主管药师监督执行。

科主任应定期检查使用执行情况。

9.负责毒、麻、精神、限剧药品保管的人员调动时,须办清交接手续,方可调离.若有数量差错,必须查清,根据情况予以妥善处理。

10.毒、麻、精神、限剧药品有关其它管理制度,按国家药品监督管
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处方制度规定:有关毒、麻、限剧药品处方,遵照毒麻、限剧药品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执行。

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或从事临床工作5-7年以上的医师,经院长批准,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可授予麻醉药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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