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IPO退出机制的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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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在我国也被称为私募股权投资或产业投资基金,是指通过私募形式,获得较大规模投资基金,形成基金资产,交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管理人以“专家理财”方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从投资阶段上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涵盖了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有阶段的权益投资,包括从种子期到成熟期的各个阶段。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对己经形成规模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投资。本文采用的是广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源于美国。1976年,华尔街著名投资银行贝尔斯登的三名投资银行家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KKR,专门从事并购业务。这就是最早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经过三十年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了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涉及到投资者、投资机构、创业企业等主体,各主体之间要通过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创业企业的控制与治理、资本退出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本文之所以在众多的私募股权投资法律关系中选择研究退出机制中的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形式,是因为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筹资、投资和撤资过程中,退出是最为重要的一环;而IPO形式则是所有退出方式中应用最广、经济效益最大的一种。如果没有合理的退出渠道,私募股权投资活动的链条就会中断,私募股权投资就无法实现资本增值和良性循环。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的核心环节,建立完善的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促进私募股权投资的良性循环迫在眉睫。研究限制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顺利退出(特别是以IPO形式退出)的法律障碍,对于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及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基于上述原因,本文尝试通过对私募股权投资退出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立法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提出有益建议。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以下简称PE)在我国也被称为私募股权投资或产业投资基金,依其投资方式的角度分析,是指通过私募形式,获得较大规模投资基金,形成基金资产,交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管理人以“专家理财”方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1。

一般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多为封闭式,存续期内投资人不能撤资(但其股权可转让),并按照出资额享受收益、承担风险。国际上根据其投资方式或操作风格,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 Fund),投资于高科技企业或者新创立时期的企业;第二种是增长型基金(Growth Fund),即传统意义上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主要投资方向为处于迅速成长期但未上市的企业的股权;第三种是收购基金(Buyout Fund),主要投资于业已成熟的企业的己经上市或者未上市的股权,主要目的在于获取业已成熟运作的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取得相关企业的控制权之后,通过一系列的手段用以整合企业资源,从而提升自身价值2。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

从全球视角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个新的投资和融资方式和手段,它的整个成长过程充分显示了其作为一种新型投资及融资工具所具有的高度灵活性,同时也显示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世界范围内强劲的向外扩张能力。虽然其本身发展历史较短,但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身的成长所展现的及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它对相关经济、法律领域所产生的影响非常深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的投、融资工具或形式,其发展的轨迹和历史展现了其最为基本和最为重要的一些特征:

1、不谋求目标企业的控制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目标项目的投资有着非常明确的目的,其目的是通过对目标企业的投资,并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合理引导、改革,从而达到促进其上市的步伐,并最终上市,在其上市后实现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目的,在收取高额的投资回报率之后顺利推出。因此私募股权基金所进行的投资项目,尤其是对于那些投资处于成长期企业项目的基金,投资的目的从来不是为了谋求对目标项目的绝对控制权,当其所投资的企业获得较大发展时,在实现其所持有的股权获得大幅度升值后,私募股权投资者就会通过公开市场退出该企业,所以说其目的并非为了取得该企业的控制权。

2、专注于高速发展的领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在选择目标项目时,对目标项目所处的行业领域、未来的预期收入、未来的预期盈利规模和项目发展阶段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目标项目的时机,一般会选择在企业的高速成长期和扩张期,通过向目标项目提供其发展所必要的大量资金,同时提供相应的增值服务,以期在该目标企业顺利实现上市后迅速套现并积极退出。在选择某个行业内的某个企业作为投资对象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其娴熟的投资考察经验和技巧,将考察重点放在判断目标项目所在的行业和目标企业所在的市场是否处于该产业发展的高速发展期。

3、投资具有短期性特征。与进行并购活动的一般工商企业相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周期通常较短,因为它们倾向于通过较短时间的介入与退出来实现收益最大化。因此,它们一般不选择进行较长周期的投资,而一般选择在3到8年的期限内退出被收购或控股、参股的企业。

4、成熟的项目选择手段和投资风险控制技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对目标项目进行选择时,还要重点考察项目之前若干时期内的经营业绩和未来若干时期内的收入预期和盈利预期。其组合手段的运用主要是为判断以下情况:拟投资企业的收入和利润要求能否满足投资要求,拟投资项目的成长性能否满足投资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注入资本金后是否可以达到预期的增值目的。许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有一套成熟的项目选择手段和投资风险控制技术,以对目标投资企业的上述状况进行甄别。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概述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是指PE在其所投资的企业相对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IPO退出机制的法律研究

朱国睿

深圳市晨曦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 深圳 518000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越来越引起国内外各界的关注。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是新兴事物,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己成为引领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股重要力量,对国民经济、资本市场和被投资企业都有着非常大的积极影响,其不仅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完善和国民经济发展,也为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运作模式。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采用IPO(首次公开上市)方式退出时,面临着相当严苛的法律法规制约。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整个运作流程中,资本的退出是十分关键的一环。本论文以私募股权基金的IPO退出方式的法律研究为主要内容,从私募股权基金及其退出机制的概念和IPO退出方式等相关基本理论研究入手,在对美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国情,提出完善中国私募股权基金IPO退出机制的思路。

本论文分为五个部分进行研究:

第一章指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涵与特征;

第二章论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定义、实质与重要性,进而具体介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最主要退出方式,即首次公开上市。本章为后文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法律制度的研究构建了理论基础。

第三章阐述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现状及法律障碍,分别指出: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尚未成熟;现行法律对IPO退出机制仍存在诸多过于严苛的限制。

第四章介绍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IPO退出的法律制度。作为现代私募股权投资的发源地和私募股权投资活动最发达的国家,美国拥有成熟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运行体系。其成熟完备的法律体系对我国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着巨大的借鉴意义。

第五章提出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IPO退出机制的构想。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 IPO 退出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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