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省级地质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的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的使用效果和社会经济效益,促进四川经济发展,根据《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以下简称勘查资金)系预算外专项资金,纳入省财政专户存储管理。

第三条勘查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市(地、州)、县(市、区)矿管部门按规定比例上交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的70%;

(二)省矿管部门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的70%。

第四条勘查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矿产勘查工作应与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协调一致,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突出重点、提高效益;

(三)实行勘查项目管理,按勘查项目立项、设计、预算、审批、拨款、检查验收和办理财务决算,建立项目合同制;

(四)勘查资金纳入省地矿主管部门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勘查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省内重要经济建设区和重要的地质成矿带的矿产资源勘查;

(二)省经济建设急需矿种的勘查;

(三)地方重点开发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补贴;

(四)老、少、边、穷地区开展的重点扶贫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补贴。

第六条市、地、州、县申请使用勘查资金,使用单位应于年前会同具有勘查资格的地质勘查单位,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内容填写《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立项申请书》(一式五份),由各市、地、州、县矿管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并同时报送省计划部门。

省矿业主管部门和省地勘部门申请使用勘查资金,应于年前会同具有勘查资格的地质勘查单位,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立项申请书》(一式五份),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并同时报送省计划部门。

第七条省地质矿产管部门会同省计划、财政部门对报送的《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立项申请书》进行会审,确定勘查资金安排的勘查项目或补贴项目。

会审的主要内容:

(一)地质依据及实现目标的可能性;

(二)勘查项目是否符合当前或中长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勘查项目的技术方案、技术经济指标的组织措施是否经济合理;

(四)现有财力、物力和人力的可能性。

第八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立项批准后,向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下达勘查项目设计任务书。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根据勘查项目设计、施工设计和项目预算(一式八份),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九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报送的项目设计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查评议。

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应按审批意见修改完善项目设计、施工设计和项目预算。

第十条设计预算批准后,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代表发包方与申请单位和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签订《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项目承包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勘查项目应列入部门和地方地质勘查工作计划。承担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要在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给予保证,接受计划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勘查项目的工作进展和工作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勘查资金项目经费审查核定后,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进度分月拨款给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并按收支两个帐户进行管理。项目无重大变化,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再调整。主要实物工作量(钻探、坑道)节余经费,全数上交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项目经费节约,由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按规定进入专项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承担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应按批准的项目设计和项目承包合同书的要求组织施工,定期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勘查项目的工作半年报、年报以及财务、统计报表。对无特殊原因不报,或未完成计划进度,或不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工作方案,单方变更、中止项目承包合同,以及滥用勘查资金的承担项目的勘查单位,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财政部门和省建行核减或停止拨款,直至从承担项目的勘查单位的银行帐户中扣回已拨付的勘查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项目工作完成后,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合同书》和地质工作规程、规范要求,进行评审验收。对提供矿山建设的最终勘探报告,由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勘查项目的地质资料按《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和省有关规定向四川省地质资料处汇交。其原本档案由承担项目的工作单位,按各专业立卷归档办法归档保存。

各个勘查项目工作完成后,必须取得四川省地质资料处签发的《地质资料复制本合格证》和《科技档案验收合格证》。

第十六条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应按规定表式和要求填报《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项目统计表》,方可进行项目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勘查资金完成的勘查项目报告,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供给项目申请单位使用。

第十八条各市(地、州)、县(市、区)计划部门或矿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管理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申报2010年度四川省地质勘查基金(财政投资)矿产勘

查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地质勘查单位:

为降低地质找矿风险,促进我省重要成矿区带、重要矿产的找矿取得重大突破,为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资源保障,根据《四川省地质勘查规划》、《四川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市(州)规划的国家投资(地质勘查基金)预留勘查区块情况,经研究,决定开展我省2010年地勘基金(财政投资)矿产勘查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地区及矿种

项目申报重点地区为攀西地区、四川三江地区、川西北地区及康定大渡河地区;重点矿种为磷矿,黑色金属铁矿、锰矿,有色金属铜、铅、锌、镍矿,贵金属金、银矿等及稀有金属、稀土金属矿等我省重要和急缺矿产。

二、项目申报编制要求

(一)项目由具有甲、乙级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申报材料。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对各项目申报范围的矿业权设置情况等提出相关核实意见并填写《四川省探矿权设置情况调查意见表》及《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项目申报勘查范围按经纬度区块拐点坐标圈闭(西安80坐标);项目申报范围应符合无探矿权、采矿权设置,不在禁止勘查区内,无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

(二)项目申报的经费概算标准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及我省地勘基金管理办法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三)项目申报后,进入我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备选项目库,并预留探矿权。我厅将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对备选项目库中的项目,通过专家审查论证,根据专家对项目的立项审查意见、打分排序情况予以批准立项,安排地质勘查基金(财政投资)开展地质找矿工作。

(四)申报单位在编写立项申报书时,一定要按相关矿种地质勘查规程、规划进行编制,在编制申报书之前必须到项目申报勘查区进行踏勘,详细了解勘查区的地质构造、成矿条件、找矿标志、控矿因素及地形地貌和地质环境等情况,科学选择地质工作方法和工作手段,促进找矿突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