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行政执法文书的正确书写及应注意的事项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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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案卷的正确书写及有关规定
所有按一般程序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在处罚的实施阶段上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立案——调查取证——合议(适用听证或重大处罚案件)——告知——审批——处罚决定书——送达——结案,时间不能倒置。
(如果时间倒置就是0分卷)
制作案卷时应注意的事项:
1、文书应用蓝色或黑色的水笔或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2、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时间与行政审批表的审批时间应是同
一天,并具体到小时、分。
3、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时间与陈述申辩告知时间是同一天的,
应具体到小时、分。
(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时间与行政审批表的审批时间与陈述申辩告知时间是同一天的应遵循告知——审批——处罚决定书的顺序,并具体到小时、分)
4、文书内出现不是当事人本人签字的(负责人代签的),应有当事人授权的委托书证明。
5、违法事实两种以上的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6、行政处罚决定书绝对不能涂改。
7、凡是执法文书需要盖章的应在“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处填写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北京市平谷区卫生局)
8、一般程序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时,责令改正后应有复查记录。
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4号《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
范》第二章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
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10、文书中的空白处应划掉。
举报的案件要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处
罚种类应用全,如果罚则有警告或没收的要用上,不能只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
适用范围:适用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
制作时应注意的事项:
1、填写当事人处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是法人单位的要与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上的名称一致;
(2)如果是个体工商户,没有法人资格,填写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
(3)如果被监督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而其上级具备法人资格,填写其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全程;
(4)如果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依照有关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核定其主体资格;
(5)如果该单位无营业执照,应确认其主体资格为公民。
填写公民身份证上的姓名。
2、违法事实处填写时应注意:
应把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写清楚
3、引用法律依据时条款要准确、全面、具体,要与当事人违法事实相对应,要与法律条款中规定的处罚完全一致。
4、诉讼期的规定:食品法规定是15天;专业法无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平谷区人民)提出。
5、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处要填写“北京市平谷区卫生局”
6、填写时间处要具体到小时、分。
一、送达回执
送达回执的作用:是证明受送达人已收到该文书的凭证,是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中的一种重要文书,也是进行复议、诉讼时的重要证据材料。
制作时应注意的事项:
1、在行政机关盖章处填写“北京市平谷区卫生局”;
2、文号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一致;
3、送达人须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
4、空白处用杠线“”划掉;
5、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不必使用送达回执,可由当事人在该文书上直接签收。
如: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
处罚决定书等
二、现场检查笔录
适用于查清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现场证据时使用。
制作时应注意的事项:
1、填写检查地点时应注意:地点不仅包括被检查现场所在地的地址,还包括被检查现场的具体位置。
应写清被检查现场所在的地点,如:××市××路××号××仓库
2、两名以上监督员示证检查,注明执法证件号码,这样能从文书上反映出执法人员履行了出示证件这一法律程序;
3、重点记录主要违法事实,对现场状况和违法行为做记载,不作任何评价,不写处罚与否,这种违法行为和事实是执法人员在现场观察到的,所以以下几种情况不能记:
(1)没有亲眼看到的不能记
(2)分析判断的不能记
(3)群众举报的不能记
(4)管理相对人所讲的内容不能记
4、记录现场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必须准确、具体,不能笼统、抽象:主要从地点、内容、数量、状况等方面考虑;
5、书写规范:
(1)笔录中不要用简称,如“无证经营”、“无证上岗”等,容易产生歧义;
(2)不要写错别字,错别字不但影响文书质量,个别关键字容
易产生不良后果,因此可导致败诉,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6、现场进行拍照的,笔录要记录物证和拍照的物品所在的位置、名称、数量、状态、标记等。
使现场检查记录与现场拍照、现场提取的实物证据互相印证,互相补充,构成证据锁链。
7、录制作完毕后要顶格写“以下空白”、“以上笔录属实”。
三、责令改正通知书:
适用于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案件中。
其本身已设定签收栏,不用送达回执。
在责令改正上写“立即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如有卫生许可证的应听证,因为它是处罚种类的一种。
四、立案报告
制作时应注意的事项:
1、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
2、发案时间:应填写发现该案件的时间,而不是
填写当事人开始违法的时间。
因为当事人什么时间开始实施违
法需要调查取证后才能确认。
如:某人与2002年7月开始无
证行医,2002年9月6日接到群众举报才发现,就应填2002
年9月6日为发案时间;如健康相关产品检验不合格,应把出
具检验报告的时间作为发案时间,而不能把抽样时间或样品生
产日期作为发案时间。
3、案情摘要:应按违法行为或事实的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
4、经办人意见:要指明当事人违反的法律名称及具体条款,提出立案的建议,签署姓名及日期。
5、负责人审批意见:包括是否同意立案,并签名。
对于批准立
案的,要确定立案的具体时间和两个以上案件承办人员。
六、调查笔录
作用:收集案件所需要的相关证据材料;核实已取得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在调查中扩大或发现新的违法事实及相关线索。
制作时须注意:
1、询问被询问人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出示执法证件进行调查;
2、记录采用一问一答对话形式,被询问人的陈述是笔录的核心内容,是记录的重点,应对被询问人的陈述内容的原意作忠实的记录,不能随意加进自己的理解和看法,也不能随意增删和更改。
3、询问被询问人应分别进行,笔录也应分别制作。
4、笔录中有修改的,应在修改处摁手印,并在记录结束处写明“以下空白,以上笔录属实”,如果笔录为多页时,每页末都应签署;七、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作用:是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之一;是卫生行政机关领导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的基础。
适用范围:除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案件外,案件承办人员都必须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八、陈述申辩告知书
作用:是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法律文书,履行了法定程序,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适用于除按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处理以外的其他卫生行政处罚案件。
制作时的注意事项:
1、记录时尽可能采用原话,,不能记录原话时也要符合原意;
2、补充或修改处应由陈述申辩人按手印;
3、在当事人表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时,应请当事人写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或“不陈述、不申辩”等内容。
九、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作用:是卫生行政机关履行法定程序的重要证据记载,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具有重要作用。
适用范围: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卫生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
3、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法人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
制作时的注意事项:
1、填写拟对当事人作出何种处罚,如果要罚款要填写具体款额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因此必须等足三天在作处罚决定。
如3日内作出处罚,属于程序错误0分卷
3、有当事人签收栏,不用送达。
十、合议记录
适用范围:是对拟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审议时记录的文字材料。
和议人员要3人以上的单数。
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理依据和和议意见应该是多数人的意见,即合议结论。
对合议人员的意见应按发言次序分别列段记录。
合议人员对案件事实、案件的定性处理意见和理由应当详细记录。
十一、行政处罚审批表
适用于一般程序的处罚案件
制作时的注意事项:
1、审批表中的处罚内容要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
内容一致(如:处罚决定书中引用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而审
批表未引用);否则0分卷。
2、审核意见与审批意见要明确。
3、时间要具体到小时、分
十二、资质证明复印件
应让当事人注明“与原件相同、日期、并签名”
十三、缴款书
1、项目填写齐全
2、缴款期限:从处罚决定书开出后第二天开始算
15天内,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向后顺延。
3、缴款书的全称与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应一致
(一字不能差),否则0分卷
十四、结案报告
制作结案报告标志整个案件已按法定程序处理完毕,可以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十五、当场处罚决定书
1、现场检查笔录
2、缴款书回执
3、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为规范处罚操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现对处罚适用中的几个具体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复杂、重大、处罚较重案件范围的划定:
复杂案件:指案情复杂,如经过曲折、涉及面广,干扰因素多,调查困难,以及当事人对事实认定和拟予处罚持较大异议等。
重大案件:指影响重大,如违法性质、危害、后果严重,案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当事人知名度高、影响大,作出处理可能引起社会较大反响等。
处罚较重案件:是指对当事人的权利和经济利益影响而言,如停产停业,吊销卫生(执业)许可,较大数额罚没款及大宗物品没收、收缴等按照《卫生行政执法责任管理制度》中之《处罚审批权限划分》
须经局长审批的处罚。
(二)关于处罚裁量。
处罚裁量应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平、过罚相当)原则,裁量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法条规定“可以”予以某种处罚的,可自由裁量;法条规定“并处”某种处罚的,必须适用;法条无上述特定规定的,应依次适用处罚。
2、拟予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必须说明理由、依据;其中拟予减轻处罚(包括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处罚和不适用严厉罚种的处罚)须从严掌握。
3、关于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对同一案件有两种以上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适用中须注意:所谓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系指性质不同、互无关联、不构成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
如果两种或几种违法行为具有明显的关联性、因果性(如无卫生许可证,同时存在生产经营环境、设施、布局、流程不合格;又如因制售禁止性食品导致食物中毒发生;再如因从业人员未体检,带病上岗,造成疾病传播等),则勿需分别裁量,可引用一个主要依据适罚。
4、处罚裁量过程属于行政内部行为,裁量意见应在《合议记录》中记载,并摘要记入《处罚审批表》,而不应载入《处罚决定书》中。
(三)违法所得的计算:根据《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解释,违法所得系指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
核实违法所得应根据当事方提供的账目、单据、登记、电子贮存资料等原始资料;当事方不能提供、不能如实提供或
者拒绝提供证明其违法所得资料,难以认定违法所得款额的,按“没有违法所得”规定的罚款幅度适罚;若按当事方提供的资料认定的违法所得款额处以最高倍数罚款仍低于“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幅度下限时,按“没有违法所得”罚款幅度的下限适罚;其他卫生法律、法规对此有特别规定的,按该法律、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