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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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
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立二十年来,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为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中央要求、实行永久保护,开创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新局面
(一)坚决落实中央提出的新要求,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水平。

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出的更新更高要求。

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按照“依法依规、确保数量、提升质量、落地到户”的要求,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努力实现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生产功能与生态功能并重。

(二)紧紧抓住有利时机,切实落实永久保护措施。

当前,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即将完成,全国农用地分等定级、全国耕地地力调查基本完成,基本摸清了现有基本农田的位置、数量、等级及变化情况;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全面展开,为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各地要抓住有利时机,将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解决一些地区基本农田零碎分散、规划调整频繁、建设占用多、补划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基本农田的区位稳定程度、集中连片程度、落地到户程度和信息化程度,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升到全新水平。

二、合理调整、科学划定,确保基本农田落地到户
(三)严格规划编制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各地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严格按照上一级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根据《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09〕51号)要求,切实做好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工作。

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后,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规划下达的指标,总体质量等别应高于调整前
的平均质量等别,集中连片程度应有所提高。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将县级规划划定的保护区进一步落实到保护地块。

规划期内已经确定必须占用的耕地不得划为基本农田。

根据《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各地可以多预留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用于规划期内不易确定具体范围的建设项目占用,同时列明可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安排的建设项目清单;占用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不视为调整规划。

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调整,不得随意改变区位。

(四)切实将基本农田落到地块和农户,真正落实保护责任。

各地要在经依法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将落实到地块的基本农田,编制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并标示出基本农田所有权界线、地块及编号、图斑号、地类号及等级状况等基本信息。

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要落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分布图上,作为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本底。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把划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承包农户,记载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

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也必须落到地块和农户。

(五)设立和维护好基本农田统一标志,扩大社会宣传和监督效果。

各地要根据《关于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及标志牌设立的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的要求,尽快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标识,标示出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扩大宣传效果,促进社会监督。

每个基本农田保护区应设立标志牌,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的显著位置应增设标志牌。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好标识和标志牌的设置和监督工作,并保障工作经费;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标识和标志牌的设立和维护。

标识和标志牌一经设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坏和改变。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网络化报备制度,实现基本农田动态管理
(六)健全保护台帐,夯实基本农田电子政务管理基础。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要健全台帐,加强基本农田图、表、册管理。

乡(镇)政府要根据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对每一宗基本农田保护地块涉及的保护责任信息、土地承包经营信息和质量信息等进行收集、整理,建立基本农田保护信息表、册。

各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基本农田质量数据库。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信息主要包括保护责任人的基本信息、保护责任内容、保护责任起始时间等;土地承包经营信息主要包括每一宗基本农田地块内的农户数、每一农户承包地面积、质量等级等;基本农田质量信息主要包括耕地和土壤类型、标准耕作制度、立地条件、剖面性状、土壤养分状况、耕地地力等级、污染状况等。

(七)加快建立统一的基本农田信息网络系统,构建信息化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1019-2009)要求,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并逐步实现省域内数据库联网互通。

建立
数据日常更新维护制度,图、表、册内容发生变化的,数据库相关信息要实时更新。

各地要以构建国家、省、市、县、乡五级互动的基本农田信息化管理体系为目标,加快推进基本农田管理的计算机化、网络化,确保各级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基本农田现状与变化情况。

(八)全面推行“五级”报备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基本农田保护信息实行国家、省、市、县、乡五级报备制度,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备案信息的审核和监督,将经核实确认的汇总信息及时报备国土资源部。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备案工作,应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后三个月内逐级上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四、严格占用审批、及时补划到位,确保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
(九)加强用地审查,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国务院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方案随同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国务院批准。

各地凡涉及基本农田位置调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应报国务院批准。

列入规划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占用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的,可不再补划基本农田,但必须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各省(区、市)要对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标准、耕地开垦费标准作出专门规定,提高占用基本农田的成本,不得低于当地征地补偿、耕地开垦费的最高标准。

各省(区、市)制定的标准应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十)严格执行规定,切实做好补划工作。

经国务院批准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基本农田布局的,要保证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并落到基本农田保护图件上。

经依法批准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上要在本市县域范围内完成补划任务。

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确实难以在本市县内补划的,必须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筹安排补划基本农田并保证数量和质量。

补划的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应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补划的基本农田要建立标识、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及时变更和备案。

五、实行年度变更调查、强化督察考核,提升基本农田监管水平
(十一)依法开展基本农田年度变更调查工作,准确掌握变化情况。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规定,将基本农田状况调查、监测、统计、分析作为土地调查的重要内容,将基本农田位置、数量等变化情况列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年度基本农田变化情况的调查和统计,编制基本农田变化图件,及时汇交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

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基本农田质量年度监测制度,并将基本农田质量变化情况反馈给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年度变更信息要按照基本农田“五级”信息报备的要求,及时变更和备案。

(十二)强化日常监管和督察,发挥共同监督作用。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切实担负起基本农田保护的督查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基层国土所要切实担负起基本农田保护的第一线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基层国土所的建设力度,强化动态巡查,切实发挥其日常监管作用。

要充分发挥全社会共同监督作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网络公开查询系统和畅通的信访、12336举报电话等群众监管渠道,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管。

要充分运用遥感监测等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重点区域的监控。

(十三)加大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力度,切实落实保护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对下一级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力度,督促下一级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领导责任。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考核结果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及时兑现奖惩。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耕地质量建设有关项目的依据,并予以适当倾斜。

进一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配合组织、审计等部门将耕地保护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绩效分析评价和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进一步完善考核措施。

六、加大投入、创新机制,强化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
(十四)加大建设投入力度,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开发部分等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聚合相关部门资金和引导社会资金共同参与基本农田建设。

农村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要划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要加快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省级示范区,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共同做好补划基本农田质量评定工作。

积极探索基本农田整备区建设,形成连片、高标准的粮棉油生产基地。

(十五)探索经济补偿机制,激发各地保护工作积极性。

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基金,对农民和农村集体管护、利用基本农田给予补贴。

对基本农田保护先进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

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较重地区的财政转移支持力度。

国家将进一步总结提炼各地经验,适时出台有关政策。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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