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政策解读(贵政办发〔201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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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和《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全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意义和基本要求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基础,保护基本农田是耕地保护的重中之重。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出的更新更高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划定基本农田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按照“依法依规、确保数量、提高质量、落地到户”的要求,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为契机,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形成规范、齐全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基本农田信息化动态管理。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落实情况专项督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落实情况专项督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落实情
况专项督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国土资厅发[2017]3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17.02.08
【实施日期】2017.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落实情况专项督察工作方案》的通

(国土资厅发〔2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有关司局:
现将《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落实情况专项督察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7年2月8日
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落实情况
专项督察工作方案
为督促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国家土地总督察决定,2017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落实情况专项督察(以下简称“专项督察”)。

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通过专项督察,督促各省(区、市)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在2017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

一是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 等工作任务;二是按照规定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和数据库汇交工作。

二、工作依据
专项督察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五千亩以上坝区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五千亩以上坝区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五千亩以上坝区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3•【字号】黔府办函[2014]125号•【施行日期】2014.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五千亩以上坝区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12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坝区耕地是全省的“米袋子”和“菜篮子”,保护好坝区耕地事关粮食安全和民生大计。

我省坝区数量少、优质耕地面积小,且地块零碎。

2013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显示,全省五千亩以上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坝区仅165块、耕地面积175万亩,占全省耕地面积的2.56%。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一些地方将五千亩以上坝区划为城镇、工业规划建设区的情况比较普遍,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坝区优质耕地情况时有发生,坝区耕地面积减少较快、较多,社会各界反响强烈。

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好五千亩以上优质坝区耕地刻不容缓。

为进一步加强五千亩以上坝区耕地保护工作,严守耕地保护底线,严厉打击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严控制占用五千亩以上坝区耕地审批(一)严格控制坝区耕地占用。

严禁以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由改变五千亩以上坝区耕地用途;严禁在五千亩以上坝区设立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严禁地方城市干道等线性工程通过五千亩以上坝区核心区;严禁在五千亩以上坝区耕地范围批准宅基地;严禁扩大五千亩以上坝区范围内现有建设用地规模;严禁在五千亩以上坝区开展有损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活动。

(二)严格坝区耕地占用报批程序。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供地政策的基础上,对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要从严审批。

确需占用五千亩至万亩坝区耕地的规划调整、用地预审或用地报批,在申报用地之前,由所在县(市、区、特区)政府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所在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建设项目现场勘查审核并提交核实报告,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再按程序报批。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解读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解读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10.1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深化耕地占补平衡改革守牢耕地保护红线——《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解读近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调整完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改进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强化补充耕地管理、严格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和加强管理政策衔接方面,提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围绕《通知》出台背景和主要考虑、具体细化措施、耕地“占优补优”、贯彻落实要求等问题,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记者:《通知》出台是基于怎样的背景和考虑?部耕地保护监督司有关负责人: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要求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

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非农建设占用是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我们主要通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弥补耕地流失。

这项制度实施20多年来,有效弥补了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造成的损失,倒逼了各类非农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对守牢耕地保护红线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耕地减少的原因日趋多元,特别是近年来,耕地与其他农用地之间转换的平衡格局被打破,造林种树和种果种茶等成为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耕地占用与保护的主要矛盾发生了重大变化。

与此同时,经过多年持续开发,全国耕地后备资源日渐匮乏,一些地方接近枯竭,加之保护生态的刚性约束,通过开垦宜耕未利用地补充耕地难度越来越大。

此外,一些地方执行政策走偏走样,出现了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甚至弄虚作假等情况。

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系统改革来解决。

对此,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明确,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坚持“以补定占”,健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

5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全面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2月4日,改革开放以来第20个、新世纪以来第15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正式印发,从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推进乡村绿色发展、繁荣兴盛农村文化、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提高农村民生保障水平、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强化乡村振兴投入保障、坚持和完善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等方面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了全面部署。

两部委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近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制定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管理。

《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同时废止。

土地储备资金是指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办法》要求,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为目标,以建立健全“划、建、管、补、护”长效机制为重点,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完善保护措施,提高监管水平,确保到2020年全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5.46亿亩,基本形成保护有力、建设有效、管理有序的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格局。

《通知》强调,全面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保障措施。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贯彻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积极探索符合地方实际的保护措施,推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到人、落到地块”。

自然资源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08号(农业水利251号)提案答复的函

自然资源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08号(农业水利251号)提案答复的函

自然资源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08号(农业水利251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08.18•【文号】自然资协提复字〔2021〕064号•【施行日期】2021.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08号(农业水利251号)提案答复的函自然资协提复字〔2021〕064号王志良、王坚、王松灵、蓝闽波委员: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耕地保护的提案》收悉。

党中央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你们的建议对新时期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经商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审计署,现答复如下:一、关于“从国家层面着手,系统的梳理现有的国家耕地保护与治理的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创新国家耕地保护与治理协同政策体系,强化部门协同,避免出现政策矛盾和空白”的建议。

完善耕地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推动多主体参与耕地保护实现部门协同治理,对充分利用和保护好有限耕地资源,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当前,我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耕地保护法起草工作,将在全面系统梳理现有耕地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与中央最新要求基础上,研究提出新时期严格耕地保护的基本原则,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管控规则和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中的优先序,强化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耕地保护的责任,明确公民和法人保护耕地的义务,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考核等制度,进一步推进耕地保护制度化、规范化。

二、关于“对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做到能划尽划,实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以及严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立‘田长制’等保护责任体系”的建议。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部正会同农业农村部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成果,组织对各省(区、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开展核实整改补足工作,将把粮食生产功能区、高标准农田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将保护任务落实到各省份,全部落地上图入库,实行特殊保护。

《马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马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马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和依据(一)起草背景耕地是最为宝贵的资源,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的精华,完成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划定功在当前,利及长远。

在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县全面完成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我县严格永久基本农田约束性保护,但在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督查和我县永久基本农田动态监测监管中,仍然发现了部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不实、部分地方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现象。

因此,完成划定只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第一步,亟待对我县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 号)文件均反复强调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措施,严守耕地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为此,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相继印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 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不断明确和细化新时期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工作要求。

我县此时出台《实施意见》,明确了新时期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出加强我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政策措施尤为重要,既及时落实了国家政策新要求,又构建了我县保护有力、集约高效、监管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新格局,推动实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生态系统保护相统筹,牢牢守住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二)起草依据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 号)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 号)3.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的《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2011-2020年)》4.《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5.《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6.《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7.《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31号)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的通知》(桂政发〔2012〕34号)9.《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深度贫困县深度贫困乡镇深度贫困村名单的通知》(桂扶领办发〔2017〕65号)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29号)二、目标任务(中发〔2017〕(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 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31号)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6•【字号】筑府办发[2011]132号•【施行日期】201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发〔2011〕13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贵阳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农牧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2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各地依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经批准的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成后三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并在乡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四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工作。

为全面完成我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依法依规,规范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明确条件”的原则,按照基本农田“现场有标志,图上有标注,农户手中有标牌,管理者心中有标准”的建设标准,进一步优化基本农田保护区布局,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完善各项保护制度,夯实农业产业基础,实现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常态化,使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达到“保护责任社会化、基础工作规范化、日常管理制度化、执法监察网络化、动态监测信息化”的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我市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为统筹城乡,推动贵阳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03•【字号】闽政办〔2020〕58号•【施行日期】2020.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进一步加强我省耕地保护工作,强化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多措并举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力度,实现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所提升、生态逐步改善,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等各项耕地保护目标任务。

2020年至2022年,开展三年行动,细化明确分年度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严保严管、动态监管、责任追究的耕地保护监督机制,加快构建保护有力、执行顺畅、管理高效的耕地保护监督新格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

2023年起,全面总结耕地保护经验做法,健全完善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做到耕地保护常态化严保严管,确保全省耕地安全和粮食安全。

二、重点任务(一)健全完善耕地保护考核机制1.细化考核指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开展集中连片农田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开展集中连片农田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开展集中连片农田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9.09•【字号】筑府办函〔2019〕93号•【施行日期】2019.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开展集中连片农田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开展集中连片农田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2019年9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贵阳市开展集中连片农田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1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推进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8〕4号)文件精神,贵阳市拟开展集中连片农田整治工作。

结合贵阳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根据已批准《贵阳市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全市农田整治潜力约180万亩,但耕地质量偏低、地块细碎严重、基础设施较差,不利于农业规模经营和农村产业发展。

依据《贵阳市补充耕地三年行动计划》,着力通过集中连片农田整治,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建设,助力农业农村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整治集中连片农田不低于26万亩,可实现新增耕地0.78万亩、旱地改水田2万亩、新增粮食产能2600万公斤。

——到2023年,全市5年整治集中连片农田不低于65万亩,可实现新增耕地1.95万亩、旱地改水田5万亩、新增粮食产能6500万公斤,推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详见附件)三、主要任务(一)农田整治实施范围按照“绿色发展、生态优先”原则,将集中连片农田及其零星未利用地和农村废弃宅基地等纳入整治范围。

国土资源部解读《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解读《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解读《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云南农业》【年(卷),期】2016(000)010【总页数】2页(P8-9)【正文语种】中文8月4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重点提出哪些要求?作出哪些部署?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16年要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并实行特殊保护。

在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下,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论证审核工作提前完成,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7月7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在杭州联合召开全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现场交流会,总结并交流了重点城市周边划定工作经验,对全面划定工作作出部署。

当前,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主要面临三项任务:一是指导和推动划定工作向所有中小城市和广大农村展开,确保今年年底前按时保质完成划定工作;二是落实全面划定各项任务,推进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等工作,形成划定成果;三要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

《通知》明确了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坚持的五项基本原则:一要坚持依法依规、规范划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调整完善确定的目标任务,规范有序开展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二要坚持统筹规划、协调推进。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与规划调整完善协同推进,两者互为基础、互为条件。

城市周边和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充分衔接,划定成果要全部纳入地方各级规划调整方案,两项工作统一方案编制,同步完成。

三要坚持保护优先、优化布局。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规划调整完善要按照总体稳定、局部微调、应保尽保、量质并重的要求,优先确定永久基本农田布局,把城市周边“围住”、把公路沿线“包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四要坚持优进劣出、提升质量。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7.21•【字号】渝规资规范〔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9号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管理,健全永久基本农田“划、建、管、补、护”长效机制,按照《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占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一)符合建设占用项目类型。

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自然资源部同意按重大建设项目办理的紧急用地项目建设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严控建设占用。

重大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简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充分发挥源头把关作用,协助优化选址,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阶段,组织实地踏勘,论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少占永久基本农田。

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三)严格落实补划要求。

符合相关规定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要求,直接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

补划地块必须为小于25度的种植粮食作物的耕地,与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相当,空间位置上集中连片,涉及占用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上在城市周边范围内补划,经踏勘论证确实难以补划的,按照空间由近及远、质量由高到低的要求补划。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6•【字号】黔府办发〔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0〕3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强化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的基础性、公益性定位,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创新保护利用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科技支撑和法治保障,构建多层次收集保护、多元化开发利用和多渠道政策支持的新格局,为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初步构建贵州特色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基本完成作物、畜禽、水产以及农业微生物等种质资源全面系统调查和收集保护,鼓励建立地方特色作物品种“农家保护”机制,推进形成农业种质资源在利用中保护和在保护中利用新格局,资源保存能力显著提升。

建设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中期库1个,种质资源保存圃10个以上;完善省级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2个,建立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区10个,建设省级畜禽种质资源场10个,收集保存畜禽遗传材料2万份(剂、枚)以上;完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10个;改扩建省级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库1个,收集、鉴定、评价、保存微生物资源总量2000株以上。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19年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19年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19年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4.30•【字号】黔农发〔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19年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黔农发〔2019〕44号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威宁县农业农村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田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央1号文件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下达2019年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农建发〔2019〕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当前农田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建发〔2018〕1号)等文件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9年农田建设任务下达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按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省委、省政府的总体要求,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切实履行好农田建设管理职责,加快构建农田建设集中统一管理新格局,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体系和相关政策,加强资金整合,建立多元筹资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同步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发挥重大项目示范引领作用,实施区域化整体建设,建立定期调度制度,加强项目管理,强化监督评价,实现奖优罚劣,确保完成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

二、突出重点任务省农业农村厅统筹考虑《贵州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15-2020年)》、500亩以上坝区基础资源和脱贫攻坚任务等因素,对农田建设任务进行了分解,形成了2019年各县建设任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标建设任务,统筹推进农田建设工作。

(一)集中力量建设高标准农田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合理布局,明确建设优先顺序,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19.04.18
•【字号】黔农办发〔2019〕57号
•【施行日期】2019.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
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黔农办发〔2019〕57号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贵安新区农水局、遵义市综合执法局,仁怀市、威宁县农业农村局:
根据《全国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要求,按照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部署,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今年继续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现将《贵州省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2019年4月18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贵州省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贵州省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贵州省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2.13•【字号】黔农办发〔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贵州省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农办发〔2019〕14号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威宁县农牧局,省农科院、贵州大学:为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切实履行《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保障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与应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科〔2019〕4号)精神,我厅制定了《2019年贵州省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2019年贵州省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2019年2月13日附件:2019年贵州省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严格监管措施、做实监督检查,做好2019年贵州省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严格按照《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要求,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织密监管网络,严厉打击农业转基因生物非法试验、制种、经营、种植、加工、进口和标识等行为,切实保障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与应用健康发展。

(一)坚持全覆盖。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等活动全覆盖监管。

对涉农试验基地、种子生产基地和南繁基地全覆盖抽样检查。

对转基因农产品加工企业全覆盖监督检查。

对重点地区全覆盖抽检监测。

(二)坚持抓重点。

突出研发单位、育种单位、种子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和进口农产品加工企业等重点对象。

突出研究试验、品种审定(登记)、种子生产经营、产品进口加工、标识等重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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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政策解读(贵政办发〔2019〕36号)
一、问:《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的背景是?
答: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2017年1月9日印发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

这是自1997年中央出台加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意见后,第二次中央印发文件,各项要求更加从严从紧。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在2018年12月29日印发了《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31号),这是广西第一次以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一起发文的耕地保护工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在2018年2月13日印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

为更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实行特殊保护的决策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3日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29号)。

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规〔2018〕1号、桂发〔2018〕31号、桂政发〔2019〕29号等文件,是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

近几年来,全市耕地保护工作积极适应新形势、把握新常态,寻求新作为,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还存在地方政府对耕地保护(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问题时有发生等诸多问题。

根据当前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新政策要求,结合我市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实际,如何严格永久基本农田管理,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性保护,守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采取相应的手段和措施是必要的,对我市耕地保护和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问:《通知》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本《通知》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三、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通知》围绕加强永久基本农田规划管控和数据管理、严格永久基本农田管理、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性保护三大方面内容,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统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及时完成永久基本农田数据材料更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的种植活动、严格控制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妥善处理好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矿业权设置、开展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加强永久基本农田质量
建设、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管理、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工作十一项具体内容,对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提出要求,强化措施保障和监管考核。

《通知》强调,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对国家有关规定需退出的永久基本农田和确实无法避让需占用的基本农田,要按照规定进行补划。

同时,强调要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性保护,采取措施提升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和进行监测管理,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工作,守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控制线。

《通知》明确,临时用地的使用要求和使用期满应履行的土地复垦义务,同时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矿业权设置也做出了明确。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树立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强烈意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抓紧研究制定本辖区的相关规定,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责任和保障措施,严守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加强政策宣传,增强依法依规用地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形成上下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四、问:进一步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保障措施是什么?
答:进一步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保障措施有严格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动态监管机制、严格耕地保护考核制度、建立激励补偿机制、加强政策宣传力度等几个方面。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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