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_财预[2011]433号-完整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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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预算单位:为深入推动我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落实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财预〔2021〕433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试行)》(湘财绩〔20__〕22号)和《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意见》(蒸政发〔20__〕12号)、《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蒸政办发〔20__〕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县财政局20__年4月9日衡阳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提高我县各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对各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考核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纳入县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各预算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二、考核内容(5+1)主要从基础工作、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管理5个管理层面和加分项,对各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内容和质量等情况进行考核。

(一)基础工作(15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理念,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

明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和职责分工,成立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确定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联络员,并将其作为单位重要的日常性工作来抓。

各单位要利用各种媒体形式,宣传财政和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向财政部门及时报送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动态和信息等。

各单位要逐步规范和完善本部门或行业管理普遍使用的共性评价指标体系与个性评价指标体系。

(二)绩效目标管理(25分)各单位要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及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步申报绩效目标及相关内容。

预算管理与绩效考核办法

预算管理与绩效考核办法

预算管理与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施,落实公司商业计划,保障公司科研、生产经营活动顺利、有序地进行,充分发挥预算管理的经营预测、资源配置、动态监控、执行评价等功能作用,引导并激励公司战略目标实现,根据国资委、集团公司预算管理与绩效考核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在战略规划决策和生产经营预测的基础上,用价值形态反映未来一年内生产经营及财务成果的年度计划,是经营管理的基本目标和导向依据;预算内容主要包括业务预算、财务预算、资金预算、资本支出预算等。

业务预算是以实物量指标和价值量指标反映的,是对业务板块及经营商品在生产和销售等方面的预算安排,主要包括新签合同预算、生产预算和营业收入预算等。

财务预算是由预算期内各项经济活动产生、能以货币计量、反映生产经营和资源配置整体成果的预算安排,主要包括资产负债预算、损益预算、现金流量预算、捐赠预算和清欠预算等。

资金预算是根据预算期内各项经济活动资金需求,对融资总量及结构做出的预算安排,主要包括银行授信、融资及对外担保等。

资本支出预算是安排预算期内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购建的计划,即以价值量指标反映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购建的规模与结构、筹资方式、投资资金流量的预算,主要包括股权投资预算、工程、技改项目与设备购置预算、办公设备(含车辆)购置预算和信息化支出预算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考核,是指以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评价标准,以效益评价为核心,对各部室、分子公司及独立核算单位的战略执行、运营管理、财务效益、全面风险管理、党建工作开展等状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独立核算单位(含市外分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二章预算与绩效考核的组织第五条公司股东大会为公司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公司年度预算编制原则和总体目标,负责审批公司年度预算报告。

薪酬与绩效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及绩效考核评价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制定、修订公司预算管理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财预[2011]433号-完整版[1]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财预[2011]433号-完整版[1]

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1]43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央部门、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积极性,我们制定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央部门、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积极性,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部门)、地方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

二、本办法的考核内容是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分别见附后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附1、附2)。

三、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实施。

(一)自我考核。

年度终了,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照相应的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打分,并形成书面说明材料,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财政部(一式两份)。

书面说明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对评分表中每项自评得分的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的打算和建议等。

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自我考核情况及书面说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考核资格并通报批评。

(二)财政部考核。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书面说明材料、自评打分等进行审核,根据需要采取一定的调查取证,形成评定分数,确定考核结果。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财预完整版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财预完整版

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1]43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央部门、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积极性,我们制定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央部门、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积极性,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部门)、地方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

二、本办法的考核内容是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分别见附后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附1、附2)。

三、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实施。

(一)自我考核。

年度终了,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照相应的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打分,并形成书面说明材料,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财政部(一式两份)。

书面说明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对评分表中每项自评得分的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的打算和建议等。

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自我考核情况及书面说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考核资格并通报批评。

(二)财政部考核。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书面说明材料、自评打分等进行审核,根据需要采取一定的调查取证,形成评定分数,确定考核结果。

《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宁财规发〔2023〕14号)

《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宁财规发〔2023〕14号)

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宁财规发〔2023〕14号)1. 引言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是推进财政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财政经济效益的重要举措。

为规范和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高预算执行效果,制定本办法。

2. 目的和原则2.1 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明确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要求,推动预算资金合理、高效、透明地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2 原则本办法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综合考虑绩效目标、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财政资源供给情况;•尊重部门特性,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结合实际,灵活运用多种考核指标和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保障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可信度。

3. 考核指标体系3.1 考核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考核指标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原则:•全面代表部门业务工作的主要方面;•与部门发展目标紧密相关,能够客观反映部门绩效情况;•具有科学性、操作性和可比性。

3.2 考核指标的分类考核指标可按照绩效目标、绩效成果和绩效管理三个层次进行分类。

3.2.1 绩效目标指标绩效目标指标主要反映部门在年度绩效管理工作中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以下内容:•预算资金使用效率;•预算绩效目标达成情况;•风险管理和控制情况。

3.2.2 绩效成果指标绩效成果指标主要衡量部门在年度绩效管理过程中取得的具体成果,包括以下内容:•预算执行结果;•绩效改善情况;•资金运行状况;•绩效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

3.2.3 绩效管理指标绩效管理指标主要评估部门绩效管理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以下内容:•绩效目标制定机制;•绩效考核和评估机制;•绩效结果运用机制;•绩效管理信息化水平。

3.3 考核指标权重分配考核指标的权重分配应综合考虑绩效目标的重要性和部门实际情况,采用科学、公正、公平的方法确定。

4. 考核流程4.1 年度绩效目标制定每年初,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年度绩效目标,明确预算绩效考核的重点任务和指标。

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建立和完善项目预算编制、执行和评价监督相结合的财政框架、合理配置财政资源,规范预算分配,优化支出结构,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是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项目运行过程中,即事前、事中、事后等环节,对财务预算、资金支出、项目效益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估,以综合评定资金效益和效率的组织行为。

第三条项目预算绩效评价范围,是指纳入财务预算管理的部门申请预算支出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应遵循的原则:(一)统一领导原则。

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由*****行政统一领导,*****财务部门负责,预算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分类管理原则.*****财务部门和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特点,分别建立项目立项管理库和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库,并制定分类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及相关指标体系.(三)客观公正原则.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应从评价对象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公开透明评价项目预算绩效情况。

(四)科学规范原则。

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应以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为出发点,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准确地认定评价结果。

第五条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财务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办法和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实施细则;(三)*****财务部门、预算部门制定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四)预算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五)预算部门项目预算申报和执行的相关材料,包括申报论证材料和项目验收报告等;(六)预算部门的年度的预算执行决算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七)其他相关资料.第二章主要内容第六条业务指标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立项的合理性和可能性,项目预算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项目预算执行目标完成程度和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后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可持续性影响等。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本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财绩[2011]43号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本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财绩[2011]43号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本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本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财绩〔2011〕43号)市本级各有关部门:为加快预算和绩效管理有序对接、整体推进,规范市本级部门预算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增强项目支出预算的科学性,促进项目按预定目标有效实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0〕163号)等规定,市财政局制定了《昆明市本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部门单位在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管理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绩效评价处联系。

附件:昆明市本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昆明市本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市本级部门预算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增强项目支出预算的科学性,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0〕16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对绩效目标申报管理工作,及市本级财政对绩效目标审核、批复、跟踪、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绩效目标管理应当遵循简便易行、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实现财政项目支出全部纳入绩效目标管理。

中央经济建设部门部门预算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经济建设部门部门预算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经济建设部门部门预算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10.18•【文号】财建[2004]354号•【施行日期】2004.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中央经济建设部门部门预算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10月18日财政部财建[2004]35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完善部门预算,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经济建设部门部门预算绩效考评(以下简称部门绩效考评)是指:中央财政和中央经济建设部门,采取科学、规范的考评方法,运用一定的指标体系和考评标准,对中央预算部门运用财政资金实现部门职能目标的程度、成本及效果情况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经济建设部门部门预算的绩效考评。

中央经济建设部门是指纳入财政预算,归口经建司管理的部门预算单位。

第四条部门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一)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法规;(二)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职责范围,以及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财政部部门预算批复文件,部门业务工作管理、财务管理相关文件规定;(四)项目申报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评估报告、项目验收报告;(五)项目财务执行或决算报告以及部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等其他相关财务会计资料;(六)部门绩效报告(格式见附1);(七)中央经济建设部门绩效考评工作规范;(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部门绩效考评的对象、内容和指标第五条部门绩效考评的对象是指编制部门预算的单位,或接受财政拨款的单位及其下属二级及以下单位。

第六条部门绩效考评的内容根据考评对象的具体职责、业务工作范围以及考评单位的具体要求确定。

第七条部门绩效考评的目的是为了降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率,具体包括:(一)更好地利用公共部门的资源,提高公共部门的管理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二)更好地控制公共支出成本;(三)确保市场经济领域的原则适用于公共部门。

浙江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浙江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浙江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全面推进我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各地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1〕433号),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各市财政局,并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财政局和从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通报表彰。

二、本办法的考核内容是各市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附1)。

三、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

(一)自我考核。

每年年初,各市财政局对照本办法中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对上年全市工作进行自评打分,同时对所属县(市、区)财政局的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推荐1~2个县(市、区)财政局、1~2名绩效管理工作者作为省先进单位和省先进个人候选人。

被推荐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需分别填报《先进单位推荐表》(附2)和《先进个人推荐表》(附3)。

各市应于每年2月10日前将全市上年绩效管理工作总结、《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和每项自评得分的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先进单位推荐表》、《先进个人推荐表》报省财政厅绩效管理处。

(二)省财政厅考核。

省财政厅对各市财政局上报的书面说明、自评打分等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采取各市互评、调查取证等方式评定分数,确定考核结果。

四、根据考核结果,对各市财政局从高分到低分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

省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省财政厅根据推荐情况研究确定。

五、各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地区具体考核办法。

六、本办法从2012年度起施行。

《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浙财绩效字〔2006〕3号)同时废止。

附: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2.县(市、区)财政局先进单位推荐表3.先进个人推荐表附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年度)单位:(盖章) 年月日附2:县(市、区)财政局先进单位推荐表(年度)单位:年月日附3:先进个人推荐表(年度)年月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预[2011]285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1.04.02【实施日期】2011.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一一年四月二日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一、考核目的与原则二、考核指标及权重设置三、考核流程与方法四、考核结果与应对措施五、考核责任与义务六、附则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管理工作,旨在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绩效,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管理。

为了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目的与原则1. 考核目的:通过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评估和考核,提高各部门和个人的责任感和绩效意识,促进预算执行效果的优化和改善。

2. 考核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依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考核,确保评价结果公平合理。

(2)绩效导向原则:以绩效为导向,鼓励创新和改善,推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持续提升。

二、考核指标及权重设置1. 考核指标: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重点和目标,设置以下考核指标:(1)预算执行情况:包括预算执行进度、执行情况报告的准确性等。

(2)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包括绩效目标的达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

(3)资金利用效益:包括资金使用效果、支出管控等。

2. 权重设置:根据考核指标的重要程度和影响力,设置相应的权重,以保证考核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考核流程与方法1. 考核流程:设立专门的考核机构,负责考核方案的制定、考核流程的组织和实施。

(1)目标设定阶段:明确考核目标和指标,并与各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绩效目标。

(2)数据收集阶段:收集各部门的绩效数据和执行情况报告。

(3)考核评价阶段:根据考核指标和权重进行评价,并形成考核报告。

(4)结果反馈阶段: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各部门,并根据结果制定改进措施。

2. 考核方法:采用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绩效考核,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准确。

四、考核结果与应对措施1. 考核结果:根据考核流程和方法,得出各部门和个人的考核结果。

2. 应对措施:根据考核结果,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确保问题的纠正和改善。

五、考核责任与义务1. 考核责任:各相关部门应履行预算绩效管理考核的责任,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一年四月二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八)其他相关资料。

预算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预算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预算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了提高各部门预算效率,从而更好的提高公司整体预算效率,提高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特制定本方案,拟对各部门预算工作进行考核。

1. 以考核的方式督促各部门提高预算提交的效率与预算的精准度。

2. 作为部门负责人目标管理卡片中的一项指标,对部门负责人绩效成绩产生影响,此项目为固化项目,暂拟权重占月度目标管理项目整体的20%。

二、考核对象本方案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负责人月度绩效考核。

三、各部门职责1. 财务部定期催缴、收集预算。

每月初将上月预算与各部门费用实际发生额进行比对后,将浮动率告知各部门负责人,作为计算当月绩效考核评分的依据。

2. 行政部负责对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设计,并应用考核结果。

四、考核周期确定本办法涉及的预算包含月度预算、年度预算、付款预算三项:1、其中月度预算每月进行一次,部门负责人在每月的25日之前提交次月度预算;2、年度预算为一年一次,部门负责人在每年的10月底之前提交次年度预算。

3、需要申请公司付款的项目,必须提前5日向财务提交付款申请及相关材料。

五、考核指标体系设计(一)考核指标本办法所提中所提的月度预算计入月度目标管理卡,本指标权重占据目标管理项目整体的20%;年度预算的相关考核指标与月度预算考核指标相同。

本项预算考核共由四条具体指标组成,将根据公司实施和管理要求的情况进行调整:1、及时提交预算,此项指标占本考核项目分数的20%;2、预算额与部门实际发生额的误差应在正负15%以内,此项指标占本考核项目分数的40%;3、预算与实际发生的项目数量变更不得超过8项,此项指标占本考核项目分数的30%。

4、需要申请公司付款的项目,必须提前5日向财务提交,否则财务不予付款,经公司领导特批后支付的,累计两次计入计较考核。

此项指标占本考核项目分数的10%。

(二)计算方法以下说明将该预算考核指标以100分为满分计算。

1.对此4项指标进行审查,如其中有1项或以上不符,则直接计以0分(例如:假设该月预算超支15%,则为0分);如均达到要求,则由满分100分开始依照下表依次根据扣减2、3个指标进行计算。

201453湘乡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201453湘乡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201453湘乡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篇:201453湘乡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湘财〔2014〕53号湘乡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湘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充分调动市直及各相关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财政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财预〔2011〕433号)、省财政厅《湖南省市州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湘财绩〔2011〕5号)、《湘潭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潭财资〔2013〕6号,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各预算部门。

二、本办法的考核内容是各预算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三、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在市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4楼)具体组织实施。

(一)自我考核。

年度终了,各预算部门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照相应的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打分,并形成书面说明材料,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市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式两份)。

书面说明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对评分表中每项自评得分的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的打算和建议等。

各预算部门对自我考核情况及书面说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

市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预算部门上报的书面说明材料、自评打分等进行审核和调查取证,形成评定分数,确定考核结果并上报市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

四、考核结果通报。

市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先进部门和乡镇财政所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部门和乡镇财政所予以通报批评。

五、本办法从2014年度起执行。

附: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湘乡市财政局 2014年7月3日附件: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______年度)联系人:联系电话:第二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方案)1. 总则1.1 制定目的为了对员工的工作业绩、能力、态度进行客观评价,达到调动员工积极性,促进工作效率提高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财预[2011]433号-完整版[1]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财预[2011]433号-完整版[1]

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1]43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央部门、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积极性,我们制定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央部门、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积极性,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部门)、地方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

二、本办法的考核内容是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分别见附后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附1、附2)。

三、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实施。

(一)自我考核。

年度终了,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照相应的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打分,并形成书面说明材料,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财政部(一式两份)。

书面说明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对评分表中每项自评得分的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的打算和建议等。

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自我考核情况及书面说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考核资格并通报批评。

(二)财政部考核。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书面说明材料、自评打分等进行审核,根据需要采取一定的调查取证,形成评定分数,确定考核结果。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4.02•【文号】财预[2011]285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一一年四月二日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2.个性指标:根据各部门、各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重点,设置具有针对性的绩效指标。
五、考核程序
1.自评:预算绩效管理主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自我评价。
2.复评: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进行复评。
3.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六、考核结果及应用
十九、持续改进
1.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持续关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效能。
2.定期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培训和经验交流,推广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
3.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完善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提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十、法律责任
1.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在考核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三、考核信息公开
1.各级财政部门应将预算绩效管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公开内容应包括考核结果、整改情况等。
3.财政部定期发布全国预算绩效管理考核总体情况。
十四、考核工作保障
1.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2.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考核业务培训,提高考核人员业务水平。
2.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适当引入国际预算绩效管理理念和技术,提升我国预算绩效管理水平。
3.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交流合作,促进预算绩效管理改革与创新。
三十一、总结
本办法旨在完善我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体系,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向纵深发展。通过明确考核对象、内容、指标、程序及应用,强化责任追究,提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在此基础上,加强跨部门协同、信息化建设、政策宣传与培训、监督与问责,以及绩效文化建设,全面提升预算绩效管理水平。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推动我国预算绩效管理持续改进,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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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预[2011]43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央部门、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积极性,我们制定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央部门、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积极性,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部门)、地方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

二、本办法的考核内容是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分别见附后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附1、附2)。

三、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实施。

(一)自我考核。

年度终了,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照相应的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打分,并形成书面说明材料,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财政部(一式两份)。

书面说明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对评分表中每项自评得分的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的打算和建议等。

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自我考核情况及书面说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考核资格并通报批评。

(二)财政部考核。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书面说明材料、自评打分等进行审核,根据需要采取一定的调查取证,形成评定分数,确定考核结果。

(三)先进表彰。

财政部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先进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四、本办法从2011年度起执行。

附1: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
附2:省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
联系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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