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罪刑法定原则看刑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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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罪刑法定原则看刑法的作用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最重要原则也是基本原则之一,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和刑法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

罪刑法定原则是西方国家在反对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斗争中提出来的刑法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它的思想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即“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至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断的黑暗现实,更加明确地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并以三权分立说、心理强制说和人权保障理论为其基础,使罪刑法定的思想更为系统,内容更为丰富。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这一思想由学说转变为法律,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到确认,由于这一原则符合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趋势,至今已成为不同社会制度的世界各国刑法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最早见于清末的《大清新刑律》第10条:“法无正文者,不论何种行为不为罪。”新中国成立后,97年3月修订的现行《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将罪刑法定原则明文规定在刑法典中,并废止了以前的类推制度。这一原则的写入,完善了我国的刑事法治,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外也

更能充分体现我国保护人权的形象,标志着我国刑法有了重要发展,是现代刑事法律的一大进步。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两个显著的特点: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更为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涉及经济基础,也涉及上层建筑;其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它是直接用来同犯罪作斗争的法律。因此,刑法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也是极为重大的,例如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保障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等。除此之外,刑法的核心作用还是离不开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指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即保障人权。

我国历来重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刑法对人权的尊重在刑法的基本原则中有着充分的体现,尤其在罪刑法定这一原则上。

首先,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主要有以下几点:取消类推;否定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罪名更加完备;法条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这些都表明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是罪与刑的法定化、明确化、规格化,体现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精神,通俗来说也就是“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人权。

其次,罪行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中更是得以充分体现。从犯罪的规定来看,首先,第13条就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这就深

刻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本质及法律特征,为定罪提供了一个总标准。其次,从第14条到18条逐一规定了犯罪故意,犯罪过失,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犯罪构成的一系列要件,为犯罪的认定设定了一般性的规格。第三,刑法分则条文对每一具体犯罪的特征都作了具体描述,为司法实际部门认定每一犯罪提供了具体的标准。再从刑罚的规定来看。首先,规定了刑罚的种类。我国刑法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在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其次规定了量刑的总原则。刑法第6l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三,规定了一系列量刑的具体原则和制度,如防卫过当的量刑原则,未成年人的量刑原则,累犯制度、自首制度、数罪并罚制度、缓刑制度等等。第四,明确规定了各种犯罪具体刑罚的规定,为适用刑罚提供了明确可行的标准,从而可以保障罪行法定原则的真正实施。可以说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是维护法制统一,切实有效保障人权的需要,将它明文规定在刑法典中,并得以充分体现,其意义更是不言而喻的,它使得刑法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核心作用更为显著重要。

再者,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和实现,要求我们在司法上更加严格地解释法律和准确适用刑罚,禁止在刑法明文规定以外去任意定罪和随意裁量刑罚。这不仅有助于刑事立法的进一步科学化,而且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促成整个司法界严格依法办事观念的迅速形成,使定罪量刑的司法活动真正纳入法治化的运行轨道。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

在于此。它把犯罪与刑罚的一系列问题都予以规定,并明确规定必须依法办事,使司法工作人员定罪判刑都有统一的标准和依据可循,便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同时,也可以防止任何人,特别是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任意出入定罪,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使有罪的人依法被惩处,定罪判刑。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办案真真正正落到实处,符合我国“依法治国”方针。虽然在现有的法律原则和诉讼体制下,不可避免的有一些证据不足或无法证明的犯罪现象的存在,但是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宁可暂时放过一个坏人,也绝不冤枉好人,不在法律以外让一个人简单地承担现有证据所无法确证的罪责,比惩罚了一个真正的罪犯更能体现刑法的民主精神,更能实现刑法保障人权的作用。

就刑法的作用而言,一方面要积极介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有效地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以体现社会保护的机能;另一方面,又必须严格控制其“介入度”,以免造成对于公民正常生活的不当干预,实现人权保障的目的。虽然,打击犯罪(社会保护)和维护公民利益(人权保障)从理论上讲是统一的,但实际上却存在一定的轻重缓急之分。在向市场化过渡的特定历史时期,在以发展经济和民主政治为核心的现代化进程中,我国刑法更应将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作为首要任务,与宪法的核心作用相统一,充分体现刑事法治的民主性和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所以,在刑事立法中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司法中全面贯彻罪刑法定思想,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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