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培训讲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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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培训讲师管理办法
1 总则
1.1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兼职培训讲师管理,加强培训力量,有力地支持集团各行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聘任的具有授课资格的管理或专业人员。
2 具体内容
2.1 兼职讲师选拔的基本条件
(1)入司后6个月以上的正式员工。
(2)大专以上学历。
(3)普通话标准,语言表达能力强。
(4)身体健康,相貌端正。特殊情况者报教育培训部主管领导批准。
2.2 兼职讲师聘任程序
兼职讲师从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中择优聘任。经本人申请,单位(部门)推荐,教育培训部审核后参加兼职讲师培训。
2.3管理干部成为兼职讲师的要求
2.3.1集团聘任的经理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原则上全部担任兼职讲师。
2.3.2经理级及以上兼职讲师原则上必须参加兼职讲师的评聘、考核。
2.3.3经理级及以上兼职讲师年授课时数不低于40小时,并列入日常工作考核。
2.4兼职讲师试用期的职责
经选拔、审核、培训,由教育培训部择优录用为准兼职讲师,接受为期3个月及相关课程试讲的考察,试用期的主要工作为:
2.4.1 独立讲授10课时的新员工入司培训课程,由教育培训部组织人员评议。
2.4.2承担所在单位培训课程的辅导工作。
2.4.3试用期不享受课时津贴。
2.5兼职讲师的聘任
2.5.1试用期满后,根据教育培训部对教学能力的评估和所在单位的综合考评,由教育培训部决定是否正式聘任或延长试用期,试用期延长最多不超过1个月。
2.5.2兼职讲师正式聘任后,才具有正式兼职讲师资格,可以讲授相应级别的培训课程,并享受相应级别的待遇。
2.5.3兼职讲师聘任为二年一次,在每年年初进行,聘任期二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要求,并经教育培训部评议,可以续聘或解聘。在聘期间,不称职者,可中途解聘。
2.6兼职讲师的职责
2.6.1 完成集团教育培训部安排的授课任务。
2.6.2 完成各职能部门、成员企业安排的培训任务。
2.6.3 认真备课,精心授课,使受培训者满意。
2.6.4 及时反馈集团职能部门、成员企业员工的培训需求,对培训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2.6.5 宣贯新奥企业文化,维护讲师形象。
2.6.6 参加教育培训部组织的课程研发、师资培训。
2.7兼职讲师的管理
2.7.1 各职能部门兼职讲师统一由教育培训部安排授课任务。
2.7.2 各成员企业兼职讲师除培训部统一安排授课任务外,本单位总经理、专职培训管理员或负责培训工作人员也可进行授课任务安排。
2.8兼职讲师的考核
2.8.1 兼职讲师分为初、中、高三级,全部讲师必须通过教育培训部的统一考核,并参加相应培训后方可取得晋升资格。
2.8.2管理系列初级讲师能够承担新员工入司培训、新员工岗位适应培训的课程;专业系列初级讲师须具备助工(助经等)以上职称,且讲授本专业基础课程。初级讲师年授课时数要达到50小时以上。
2.8.3管理系列中级讲师除能承担初级讲师的课程以外,必须担任在职员工培训的课程及承担主管培训课程;专业系列中级讲师须具备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以上职称,且讲授本专业中级课程(依
专业教材、国家标准确定)。中级讲师年授课时数要达到50小时以上。
2.8.4管理系列高级讲师除能担负中级的课程之外,必须担任经理培训班、经理研修班,各级各类研讨班、研修班的课程;专业系列高级讲师须具备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等以上职称,且讲授本专业高级课程(依专业教材、国家标准确定)。高级讲师年授课时数要达到30小时以上。
2.8.5集团教育培训部对兼职讲师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评奖的主要依据。
2.9兼职讲师的待遇
2.9.1兼职讲师可以参加集团组织的针对讲师的培训,可根据教学的需要向教育培训部借阅有关教材、资料。
2.9.2兼职讲师可以参加集团组织的教师节评优活动,并可享受相应的荣誉称号。
2.9.3根据所承担的课程与本人职级获得相应的讲课费。兼职讲师参与专题课程开发等研讨,教材编写等活动。可根据工作情况,按一定标准折合成课时,获取课时费。
2.9.4具有兼职讲师资格是干部晋升的重要条件。
3 附则
3.1本办法由集团教育培训部负责解释。
3.2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原《新奥集团兼职教师制度》(XA/ZD1803A-2000)同时废止。
附件:1.《兼职讲师评聘、培养流程图》
2.《新奥集团兼职讲师选拔推荐表》
3.《兼职讲师聘任申请表》
附件1
兼职讲师评聘、培养流程图
参加讲师选拔试讲录取10%
3个月
原则上年授课50小时以上讲课费标准20元/小时
原则上年授课50小时以上讲课费标准30元/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