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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签订合同
的各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但在本案中, 原告应娟利与案外人张旭发生的买卖合同, 与被告亿贝易趣公司无关。应娟利支付货 款后未能按约收到所购三星牌YP-520H型 号MP3播放器,亿贝易趣公司对此不应承 担责任。
首先,在网络交易中,网站作为互动式计算机服 务提供者,一方面根据与网上拍卖人的约定(具体 表现为网上拍卖人的网络注册行为),有偿为网上 拍卖人提供商品及价格展示的信息平台,一方面 根据与竞拍人之间的约定(具体也表现为竞拍人的 网络注册行为),为竞拍人提供出卖人及其商品的 信息,并根据双方买卖的合意情况,确认双方交 易是否成交。拍卖成交的,网站即向双方发送买 卖成交确认书以及对方的个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并从拍卖人处收取相应的报酬。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亿贝(eBay)易趣购物网(以下简称易趣
网)为被告亿贝易趣公司经营的交易网站。 2019年8月10日,原告应娟利在阅读并接受 易趣网的《用户协议》后注册成为易趣网 的用户。该《用户协议》约定:易趣网不 参与实际交易,如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易 趣网免责。
2019年10月,原告通过易趣网竞拍由网上 用户名为“我想有个家1”的注册卖家提供的 三星牌YP-520H型号MP3播放器。2019年 10月21日,原告以“一口价”方式即每台 人民币1元的价格竞拍该三星牌YP-520H型 号MP3播放器成功,并收到易趣网的成交 通知。
2019年10月 22日,原告根据张旭告知的上
述银行户名及账号,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 户名为何金海的9559980020198963913账 户汇付了7台三星牌YP-520H型号MP3播放 器的全部货款人民币1092元。贷款汇出后, 原告始终未能按约定收到三星牌YP-520H 型号MP3播放器。
2019年11月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投诉书,要求被 告尽快与张旭取得联系,拿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性 方案,张旭至少应退回全部货款。原告还要求被 告对张旭作出严厉的处罚,建议将张旭从易趣网 上除名,同时建议就张旭盗用他人名义进行交易 一事上报天津公安机关。2019年 11月24日,原 告再次向被告发函,表示对被告所作的回复不予 接受,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全部货 款,共计2184元。被告对此予以拒绝。
原告应娟利诉称:2019年10月,原告通过 被告亿贝易趣公司的网站竞拍由网名为 “我想有个家1”的卖家提供的三星 YP520H型号MP3播放器。10月21日,原告收 到被告的成交通知。原告随后根据被告提 供的资料与卖家进行联系。10月22日,原 告在嘉兴市农业银行向卖家“我想有个家1” 汇付了MP3货款1092元。
具体在本案中,被告亿贝易趣公司分别为原告应娟 利及案外人张旭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 从张旭处收取报酬。因此,被告与原告之间,以 及被告与张旭之间均构成居间合同关系。据此, 被告在本案中的义务,应当是合同法所规定的居 间人的义务,如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原 告如实报告,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 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如果违反这些义务, 被告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并未违反 上述义务。
原告通过易趣网了解到物品提供者系案外人
天津卖家张旭,同时获悉张旭的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地址。根据原告的陈述,原告经
与张旭电话联系,约定张旭以每台人民币 156元的价格向原告出售7台三星牌YP520H型号 MP3播放器,履行方式为款到发 货,货款汇入张旭指定的银行账户,该银
行账户户名为另一案外人何金海,账号为 中国农业银行9559980020198963913。
货款汇出后数日未能收到MP3。11月3日,原告正 式向被告传真了投诉书,请求被告帮助原告追回 该笔货款。11月24日,原告向被告传真了一份法 律函,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然被告未作正面答复。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网络交易的平台,在本案中 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注册协议中的免 责条款无效;被告的交易规则存在严重的安全漏 洞,被告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请求判令被 告双倍返还原告已付的货款,共计2184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应娟利提供的易趣网网上交易 成交通知、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凭条回单、 投诉书、法律函,以及被告亿贝易趣公司提供的 易趣网《用户协议》、原告在易趣网的注册信息、 原告以“一口价”方式所购买的物品页面、原告 投诉信及附件、被告的回复函等证据证实。上述 证据经当庭质证,法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应娟利支付货款后 未能按约收到所购三星牌YP- 520H型号MP3播放 器,被告亿贝易趣公司对此应否承担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责任
应娟利诉亿贝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应娟利。 被告:亿贝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亦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应娟利因与被告亿贝易趣网络信
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贝易趣 公司)发生服务合同纠纷,向上海市黄浦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原告应娟利与案外人张旭之间实际
存在两个交易合同关系。一是网络交易买 卖合同关系。张旭在网上提供可供出售的 商品信息可视为要约邀请,原告愿意以 “一口价”方式即每台人民币1元的价格竞 拍三星牌YP-520H型号MP3播放器的行为 可视为要约。按照被告亿贝易趣公司与张 旭的约定,被告代为向原告发送成交通知 的行为应视为张旭的承诺。
被告亿贝易趣公司辩称:被告提供的是网 络信息的交流平台,并不参与交易。原告 应娟利在注册成为被告的用户前,应当仔 细阅读了被告的注册协议,并在认可协议 内容的情况下注册成为用户。注册协议中 的免责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是双方真 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Leabharlann Baidu
原告在网上以“一口价”的方式即每台1元 的价格,竞拍网上用户名为“我想有个家1”、 网上姓名为张旭的卖家提供的MP3成功, 但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电话号码与卖家联 系后,实际上是以每台156元的价格成交的, 且原告在获悉卖家的银行户名为何金海而 非张旭时仍将货款汇出,由此造成的损失 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 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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