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专利实务教学资料》实验二专利无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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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测量人体或动物体在极限情况 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
• 测量人体或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 数需要将被测对象置于极限环境中,这会 对人或动物的生命构成威胁,不同的人或 动物个体可以耐受的极限条件是不同的, 需要有经验的测试人员根据被测对象的情 况来确定其耐受的极限条件,因此这类方 法无法在产业上使用,不具备实用性。
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 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 公布的专 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该申请日提 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 确定是否存在抵触申请,不仅要查阅在先专利或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而且要查阅其说明书(包 括附图),应当以其全文内容为准。
请时, 该PCT申请B满足抵触申请的条件应理解为: • (1)该PCT申请B是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 • (2)该PCT申请B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在申请A之前; • (3)该PCT申请B必须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的
(2)违背自然规律
• 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应当符合自然规律。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不能实施的,因 此,不具备实用性。
• 例如永动机,因属于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其必然不具备实用性。
(3)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 品
• 利用特定的自然条件建造的自始至终都是 不可移动的唯一产品不具备实用性。
• 应当注意的是,不能因为上述利用独一无 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不具备实用性,而认 为其构件本身也不具备实用性。
(4)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 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由于是以有 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实施对象(人或动物 不具备同质性),无法在产业上使用,因 此不具备实用性。
• 例如,为美容而实施的外科手术方法,或 者采用外科手术从活熊身体上提取熊胆汁 的方法,以及为辅助诊断而采用的外科手 术方法, 例如实施冠状造影之前采用的外 科手术方法等。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 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 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 告的专利文件中。”
• 即具备新颖性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不属于现有技 术;也不存在抵触申请。
(一)基础知识
• 2、现有技术 •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源自文库,“本
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 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换句话说,现有 技术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 得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 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
• 应当注意,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 于现有技术。
(一)基础知识
• 现有技术的三个构成要素: • (1)公开的形式:现有技术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
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 • (2)公开的标准:绝对新颖性标准,即在国内外
公开发表、使用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 (3)时间标准:以申请日为准,有优先权的,以
优先权日为准。但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当天公 开的技术内容不包括在现有技术范围内。
(一)基础知识
• 3、抵触申请 •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明或
(1)无再现性
• 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 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 技术方案。
• 这种重复实施不得依赖任何随机的因素,并且实施结果应 该是相同的。
• 但是应当注意,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的成 品率低与不具有再现性是有本质区别的。前者是能够重复 实施,只是由于实施过程中未能确保某些技术条件(例如 环境洁净度、温度等) 而导致成品率低;后者则是在确保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需全部技术条件下,所属技 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仍不可能重复实现该技术方案所要求达 到的结果。
《专利实务教学资料》实验二 专利无效实务
一、基础知识
1、实用性的概念
•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 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 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申请专利的 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实用性是授予其专利 权的必要条件之一。
• 所谓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 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 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一)基础知识
• 构成抵触申请需满足四个条件: • (1)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本人自己的申请也构
成抵触申请。 • (2)申请在先——在申请日之前提出,但不包含在申请
日当日提出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 (3)公布在后——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但
公布并不一定就会获得授权。 • (4)中国专利申请——要求申请向同一专利局提出,即
(6)无积极效果
• 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
• 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的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实用性案例分析
“用于防治青枯病的假单胞菌的筛选方法”是 否具有实用性
实验二 专利无效实务
第二节 新颖性
(一)基础知识
• 1、新颖性概念 •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的中国专利申请,当然也包 括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且作出中文公布的PCT申请。
[案例1]判断证据是否构成被判断专 利的抵触申请
•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93215432.X • 申请日:1993年6月17日 • 授权公告日:1994年3月16日 • 名称:谷物干燥机机体结构 • 专利权人:王某 • 证据:中国台湾第82201018号专利公报 • 申请日:1992年10月11日 • 公开日:1994年8月9日 • 申请人:林某 • 该证据的权利要求公开了专利申请号为93215432.X的实
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其详细说明此处省略)
[案例1分析]
• 证据由林某提出,在专利申请号为 93215432.X的实用新型的申请日之前提出、 申请日后公开,但不是向同一专利局提出, 即不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的中 国专利申请,不能构成抵触申请。
(一)基础知识
• 4、PCT申请构成抵触申请的条件 • 判断一件PCT申请B作为另一在先的中国申请A的抵触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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