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关于XX县构建“大调解”体系的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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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县构建“大调解”体系的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构建和谐平安生活,近年来,XX 县有效整合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调解等各类资源,着力构建“四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保障了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一、健全网络,搭建“大调解”工作平台
加强县、乡镇(部门)、行政村(社区)三级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人做调解工作”。县级层面,专门成立全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政法委、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法制办、信访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委政法委,负责“大调解”日常工作。乡镇(部门)层面,乡镇建立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与乡镇综治工作中心合署办公,将相应的调解组织、综治组织全部纳入“调解中心”。县属有关部门建立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小组,明确分管领导负责调解工作。行政村(社区)层面,均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规模以上企业、行业性组织、人员较多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专业调委会层面,按照“1+X”模式建立涉企纠纷、涉农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以及“和事佬”等17个行业性专业调解委员
会,负责调处专门领域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
二、强化职能,提升“大调解”能力水平
增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以及劳动争议调解的职能作用。一是发挥人民调解基础作用。注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努力培养一批“调解能手”和“调解专家”,培育出“仲规侬”、“老方调解室”等品牌调解室。二是发挥司法调解主导作用。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原则,将调解工作从处理民商事案件向处理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等延伸,从案件审理过程向立案、执行、信访等环节延伸,最大限度提高调解结案率。三是发挥行政调解职能作用。积极运用调解的办法处理行政纠纷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四是发挥行业性专业调解补充作用。充分发挥医调会、交调会、涉农、涉劳动争议等17个行业性专业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尽量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三、加强对接,力促“大调解”整体联动
促进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之间的无缝对接、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一是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对接。大力推进引调工作,立案前立案后庭审前或庭审中,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部分民商事纠纷进行调解。对轻伤害案件,当事人
有调解或和解意愿的,可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依程序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准予撤诉的决定。二是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对接。属于突发性、群体性难以控制事态的跨部门、跨区域、重大疑难纠纷,由县“大调解”办公室组织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有效控制事态发生。三是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的对接。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将当事人情况及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原因向司法调解部门通报,法院主动介入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调前、调中指导,对已经成诉的纠纷,可委托行政执法部门调处,努力实现诉前、诉中、诉后的全程无缝对接。
四、完善机制,确保“大调解”高效运转
建立健全四项工作机制:一是矛盾排查机制。坚持“排查走在预防前,预防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原则,采取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日常滚动排查和重点时段排查相结合,边排查边调处,发现一起介入一起,排查出一起调处一起,做到不积压、不耽搁、不延误。二是定期研判机制。将矛盾纠纷“大调解”情况作为县政法信访联席会议每月例会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对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进行分析和研判,研究调处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确保早发现、早分析、早控制、早化解。三是督查督办机制。县“大调解”办公室负责对乡镇部门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进行督查督办,乡镇“调解中心”负责对所辖行政村(社区)、企业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对长期未解决的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领导挂牌督办制度。四是考核奖惩机制。在实行“以奖代补”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