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监察制度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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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中国古代监察完善当今检察制度

行政管理082班刘耀 5302108074

[摘要]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悠久,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它对完善我国当今检察制度仍然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古代监察制度当今检察制度完善改革

中国古代御使监察制度是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是封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纠举不法官员,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等。中国历代统治者为了巩固封建专制统治,维护纲纪,保持官员廉洁性,精心制定了一套完备而又严密的监察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一定意义上改善了吏治。我国古代御使监察制度在职能上类似于现今的检察制度,古代御使监察制度中的某些制度和规定,作为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蕴含着丰富的经验与智慧,很值得我们研究与借鉴。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基本概况。

第一阶段,先秦时期,是监察制度的萌芽阶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因素和监察活动。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即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第二阶段,秦汉时期,是监察制度的形成阶段。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第三阶段,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是监察制度的建立阶段。秦始皇一统天下,置御史大夫。汉设御史台,归属办理宫中内务的少府,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专门的监察机构。汉武帝时期将天下分为十三部监察区,由刺史代表皇帝对地方实行监察。京师长安附近七郡为司隶校尉部,司隶校尉除三公之外对朝廷百官都可弹劾。第四阶段,隋唐时期,是监察制度完善的阶段。隋唐两代,特别是唐代,“以法理大下,尤重宪官”,将御史台分为三院,各司其责:台院“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殿院“掌殿廷供奉之仪式”;察院“掌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使监察制度更趋完善。第五阶段,宋元明清时期,是监察制度畸形发展的阶段。宋代监察制度的变化主要是在地方设立通判,兼掌对地方官的监察,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元代尤重监察御史,御史台与出令的中书省互不统属;御史大夫有权直接选任台官,因而大大提高了监察官员的地位。明清两代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虽有左右都御史掌院,但各道监察御史的活动则直接受皇帝节制,不受都御史统辖,同时扩大并加强了监察御史的活动范围及权力。纵观整个封建社会监察制度的发展变革,可以看出监察制度最根本是为了强化皇权政治的需要。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特点。

一部封建监察制度史,从某种意义上看,可以说是一部维护皇权独裁史。历代统治者均在弱化对自己监督的同时,必然加强对中央和地方官吏的监察,历代监察制度的变化,新的运行机制的建立总原则就是有利于皇权的强化。西汉武帝时创立的“刺史制度”,便是证明。无论中国那一个朝代,监察制度都有一个明显的缺陷,那就是对京师百官的监察重于对地方官吏的监察。这无论从官职高低的设置,赋予权力的大小,或是从组织系统上来看,均是如此。监察京师的官员,官高位显,巡查地方的监御史则官低位末。在组织机构上,“中央”派驻

地方的监察御史往往只设于省级,将机构设到府一级的朝代很少,府以下的县乃至县以下的行政组织,则几乎没有。专司监察的官员,绝大多数是府县长官或副手兼领,或“自纠”。大概他们认为最直接危及王朝存亡的威胁主要来自朝廷中的显贵大臣。史实也确实如此,很多王朝皇位的更迭往往是官廷政变所致,对那些手握各种大权的“三公九卿”们自然是放心不下,于是察监的重点便放到他们身上,而形成“强干弱枝”的监察模式。

三、借鉴中国古代御史监察制度,如何完善当今检察事业。

1、借鉴中国古代御史监察的身份保障,完善当今检察官的监督身份特权。

中国古代御史监察都是依附于皇权,官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充分的身份保障。对于现今中国检察官的监督权力,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受到很大的限制,很多职能不能发挥,对此,我们有必要借鉴我国古代监察的身份保障来完善当今检察事业的监督权。首先可探索实行检察官终身制,检察官一经任用,一般不得违反检察官个人的意愿将其罢免、转职、停职、减薪或调换工作,只有依照法定条件,才能予以弹劾,撤职,调离或令其提前退休,而在职务上受到不利变动,从而能够保持公正独立的地位,并依法处理案件。其次是保障检察官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赋予检察官与其特殊责任相适应的某些特权,增强检察官的社会威望,增强社会对检察官执法的认同感。

2、借鉴中国古代御史监察机构垂直管理,完善检察机关管理体系。

中国古代御史监察机构都是从上到下垂直管理。自魏晋御史台脱离少府后,中央监察主体机构与行政机关分离,组成独立的监察机关。地方监察机构和监察机关一般也不隶属于地方衙门。这种监察体制有利于监察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排除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的干扰。而现今检察机关实行的是与司法规律格格不入的双重领导体制,而且在实践中更偏重受制于横向的权力体系,地方化和行政化倾向严重。因此,应改革双重领导体制为垂直管理体制。应加强和改善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将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权交由中央统一行使,最高人民检察院党委成员由党中央选配和管理;省级检察院党委成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委主管,基层人民检察院党委成员由省检察院党委主管。地方各级人大对同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实行监督。加强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建立自成一体,完全独立的检察机构。改变目前检察官以及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长的任免程序和方式,将地方检察机关的检察官由地方权力机关选举和任免改为由国家元首或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一定的程序任命。

3、借鉴中国古代御史监察机构对中央地方的控制,保障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特权。

中国古代御史监察机构的设置与行政机构的设置不一致,很重视“中央”集权,对地方的制约起到了有效的作用。现行检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按行政区划,设立不同级别的检察机关,为地方保护主义滋生制造了条件。造成了就国家而言,检察官只知有地方,不知有中央;就地方而言,检察官只知服从地方利益的大局,而不知服从宪法和法律这个大局。改革检察机关按行政区域设置的现状,重新划分司法管辖区,不与行政辖区重合一致。打破检察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体系,设立不与行政辖区重合的检察机关,创制出一套适合国情的可使检察机关免受利益诱惑和其他地方权力影响的设置体系。这样有利于防止地方势力的干扰,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4、借鉴中国古代御史监察体制,对御史监察官的选任严格完备的制度,完善检察官的执法能力和综合素质。历代统治者都非常注重监察官的遴选,即要求监察官有刚正不阿的品质,又要求监察官有丰富的为官经验和优异的治绩,还要求监察官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再者对监察官的考核实行“凭实绩黜陟“,即根据实绩对监察官进行考核,并采取了一些定量化的方法,这样就可促使监察官尽职尽责、积极上进,减少察与不察一个样的虚监现象。现今检察机关人员整体素质偏低,不能很好地适应检察工作的发展,很有必要参酌这一制度,建立一套检察官职业准入和选任制度。在检察官的选任方面,除了借鉴古代监察官选任的条件外,还要求被选任的检察官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立场和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同时,在选任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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