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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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日期:2008-08-05 来源:作者:系统管理员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点击数:186
黔国土资发〔2006〕95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全面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推进我省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加强煤炭矿产地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加强资源规划对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和保障作用,坚持“以资源定规划、以规划定项目”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确保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科学、有序进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编制全省煤炭资源勘查规划。根据规划及煤炭资源勘查成果,组织编制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业权设置方案于2006年7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经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煤炭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炭矿产地矿业权设置方案,由市、州、地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于2006年10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矿业权设置方案经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共同组织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技术要求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26号)。各有关部门和编制单位在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时,要严格按资源分布条件及地质构造特征,遵照科学设置的原则,同时还要适当考虑已有探矿权采矿权的现状,做好小煤矿的资源整合方案的衔接,确保矿权设置方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加大煤炭资源勘查力度由于历史的原因,贵州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程度低,随着西部开发、西电东送战略的实施,资源消耗速度大大快于资源勘查速度。因此,加大煤炭资源的勘查力度,已成为当前我省煤炭勘查开发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
(一)建立省级政府地质勘查周转金,加大煤炭普查投入力度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矿业权使用费及价款等尽快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周转金,用于政府投资煤炭资源勘查项目。全省煤炭普查阶段探矿权及主要矿区煤炭详查探矿权,主要由政府出资进行勘查。其中,大中型以上煤矿产地的煤炭资源普查、省政府确定的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及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配套煤炭资源开发项目的详查,主要由国家和省级政府出资进行勘查。通过招标等市场方式确定勘查施工单位。地、县政府也可以通过有关方式,筹集专项资金,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组织开展或参与本区域煤炭资源政府投资勘查项目。政府投资煤炭资源勘查资金,除地质勘查周转金外,可适当吸收金融机构、国有地勘单位、国有矿山企业等社会资金参与共同投资。共同投资勘查的,有省地质勘查周转金投资的勘查项目,原则上由省矿权储备交易局作为探矿权申请人;没有省地质勘查周转金投资的勘查项目,地、县政府可以委托其所属事业单位作为探矿权申请人;其投资收益等通过合同约定。省矿权储备交易局承担省政府出资煤炭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组织实施。受省政府委托,管理政府出资矿业权资产,履行矿权人职责,代表政府收购探矿权采矿权。
(二)鼓励社会资金开展煤炭资源详查勘探工作政府投资勘查完成普查以及必要的详查后,国土资源部门将根据政府宏观调控需要与市场需要,按照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煤炭探矿权市场投放计划,有计划地向市场投放相应的煤炭资源详查、勘探探矿权,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企业通过市场配置资源方式有偿取得的煤炭探矿权,在符合有关资质的前提下,有优先开发权,允许其依法转让取得合法收入。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干涉,并要创
造条件,给予充分支持,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鼓励煤炭资源勘查中新技术、新成果的应用对在煤炭资源勘查中引进如三维地震技术等先进的探矿技术和装备,提高勘查工作质量的勘查项目及勘查单位,在确定勘查项目,选定勘查施工单位时给予支持和倾斜。
三、加强煤矿的规模结构调整,认真落实小煤矿的资源整合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要求,由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统一部署,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或委托有关单位,对本地区煤矿布局、资源储量及开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县级摸底调查工作于2006年8月底前完成,并报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汇总,9月底前,市、州、地国土资源局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设置方案,科学制定资源整合方案。资源整合的范围、原则及程序,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土资源部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的要求执行。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规模小、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整合后的矿井,由新的法人主体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变更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按整合后的范围,重新确定煤矿开采范围、生产规模及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四、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加强煤炭资源矿业权市场建设,规范矿业权监管,建立和完善煤炭资源储备交易机制。
(一)全面推进煤炭矿业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和有偿使用新设煤炭探矿权,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投放市场。但政府投资的煤炭勘查项目,以及符合本实施意见及国家、省的特殊规定的勘查项目除外。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根据政府宏观调控要求、煤炭基地建设需要和市场需求预测,有计划地主要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确定勘查、开采主体。2003年8月1日以后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非政府投资新设煤炭探矿权申请,非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予批准,资料退回。此前,通过行政审批取得的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在2006年底以前按国土资源部门公告的时间,必须缴纳经评估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数额较大的,可按《贵州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05]22号)的规定分期缴纳。拒绝缴纳的,探矿权予以收回。煤炭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由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草案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并发布,省矿权储备交易局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市、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其招标拍卖挂牌收益分配,按省国土资源厅与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的协议出让
1、为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资源配套需要,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协议出让煤炭矿业权。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煤炭资源的矿产地;已经设置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正式行文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2、对符合上述情形可以协议出让的煤炭矿业权,由业主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3、协议出让的矿业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
4、对为解决大型矿山企业接续资源而批准的接续矿区,矿山企业不得改变其接续用途,不得转让。否则,由政府收回其矿业权,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三)规范专业技术单位的市场行为探矿权人必须严格按照符合勘查技术规范的勘查设计组织勘查施工;采矿权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探矿权人在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