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普惠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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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普惠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建立健全以公益普惠性幼儿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基〔2016〕4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3]7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普惠性幼儿园是指在顺德区内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保障、非政府或教育部门举办的幼儿园。

第二条普惠性幼儿园分区级普惠性幼儿园和市级普惠性幼儿园两个等次,实行分级认定、阶梯扶持和属地管理机制。

二、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

第三条区教育局负责区内区级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工作;受市教育局的授权委托,负责属地市级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工作。从发文之日起,原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在有效期内自动认定为市级普惠性幼儿园。

第四条区级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办园。办园行为规范,最近一学年幼儿园检查结果为“合格”,且近1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乱收费等违规行为。

(二)质量保证(障)。能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实施保教工作,通过“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验收。幼儿园厨房在B级标准以上。

(三)收费合理。保教费收费标准不高于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限价标准的15%。

第五条市级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得区级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满两年。

(二)收费合理合规。面向所在社区、村居的适龄幼儿提供学前教育基本公共服务,保教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同区域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的15%(其中,省、市一级园不超过15%,区一级园不超过10%,未评级园不超过5%),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符合相关要求。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三)财务管理规范。幼儿园有独立账户,财务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的行为。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开支合理,账目清楚。财政补助经费专款专用,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

(四)教职工配备和工资福利待遇合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配备教职工,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依法保障

幼儿园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教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五)财务状况良好。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支付办园成本,保障保教活动的正常开展。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和财政补贴两项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公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的比例不低于65%),教职工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年公用经费不低于保教费收入的20%。

(六)实施科学保教。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年版)》《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省教育厅《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等要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创设丰富、适宜的教育环境,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无“小学化”现象,无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现象,无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申报之日起无区级以上(含区级)通报批评或处罚。

第六条村镇合办、村园镇办幼儿园,产权移交政府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社会组织参与管理的非牟利幼儿园等免租金举办的非营利性幼儿园,不需进行区级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可直接申请认定市级普惠性幼儿园。此类幼儿园单独接受政府限价管理,省一级普惠性幼儿园不超过省一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限价标准的15%,市一级以下普惠性幼儿园

不超过市一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限价标准的15%。

第七条普惠性幼儿园认定程序。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分首次认定和期满重新认定。

(一)首次认定。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1.按照自愿原则,符合认定标准的幼儿园于当年3月1日前向镇(片区、街道)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由镇(片区、街道)教育局在10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后报区教育局审批。

2.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力量进行评审,并在接受申报有效时间截止后30日内完成,通过评审的幼儿园名单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公示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的幼儿园法定代表人与镇(片区、街道)教育局签署办学承诺书,对获得普惠性幼儿园资格后有关收费标准、保教质量、办园行为、财务管理、安全工作等方面做出正式承诺。承诺书由幼儿园和镇(片区、街道)教育局分别备存。

4.签署承诺书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并签署承诺书的幼儿园,由区教育局发文认定,向社会公布名单。获得区级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授予“佛山市顺德区普惠性幼儿园”称号;获得市级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授予佛山市“公益普惠性幼儿园”牌匾;同时报当地财政、发改、人社等部门和市教育局备案。

(二)期满重新认定。有效期满的普惠性幼儿园,可办

理期满认定。具体程序如下:

1.按照自愿原则,即将期满认定的幼儿园于期满前6个月内向镇(片区、街道)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由镇(片区、街道)教育局在10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报区教育局审批。

2.区教育局委托第三方对申请单位所获财政资金开展审计工作,并在接受申报有效时间截止后90日内完成,通过审计的幼儿园名单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公示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的普惠性幼儿园法定代表人与镇(片区、街道)教育局签署办学承诺书,对获得普惠性幼儿园资格后有关收费标准、保教质量、办园行为、财务管理、安全工作等方面做出正式承诺。承诺书由幼儿园和镇(片区、街道)教育局分别备存。

4.签署承诺书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并签署承诺书的幼儿园,由区教育局发文认定,向社会公布名单和收费标准等,同时报当地财政、发改、人社等部门和市教育局备案。

三、普惠性幼儿园的扶持

第八条落实优惠政策。通过采取减免租金、以奖代补等方式,扶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保障普惠性幼儿园在分类定级、评估指导、科研项目申报、教师培训和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

第九条扩大普惠性幼儿园办园资源。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资源及其他富余公共资源,除举办公办幼儿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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