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及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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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运代理本身的过失。 (2)分包人的过失。 在“背对背”签约的情况下,责任的产生往 往是由于分包人的行为或遗漏,而货运代理 没有任何过错。 (3)保险责任不合理。
(二)货运代理责任险的内容 (1)错误与遗漏 虽有指示但未能投保或投保类别有误;迟延 报关或报关单内容缮制有误;发运到错误的 目的地;选择运输工具有误;选择承运人有 误;再次出口未办理退还关税和其他税务的 必要手续保留向船方、港方、国内储运部门、 承运单位及有关部门追偿权的遗漏;不顾保 单有关说明而产生的遗漏;所交货物违反保 单说明。
AGF—CAMAT(AGF) 世界最大的运输保险人,其承保责 任险的市场占有率为6%,AGF所属的 运输及责任险有限公司已在150多个 国家设立代表处。 香港民安保险公司 业务约占香港市场的15%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开展情况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委托新时代保 险经纪有限公司开发国际货代责任保险产 品、设计保险方案,经努力,目前已成功 开发出两款保险:
1、FIATA 示范条例把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 和作为代理人进行了区分。 2、FIATA 示范条例就货运代理的服务作出 规定,货运代理应恪尽职守,并规定对货物 损失或损害赔偿不超过每公斤2SDR的责任限 制,对于其他种类的损失,每一事故的责任 限制则由各国的货运代理协会自行决定。 3、如果非货物灭失或损坏责任,例如由于 疏忽或遗漏所承担的责任,索赔声明必须在 客户知道或应该知道产生损失之日起14天内 提出。
除外责任
客户的疏忽或过失所致 客户或其代理人在搬运、装卸、仓储和其他 处理中所致 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所致,如破损、 泄露、自燃、腐烂、生锈、发酵、蒸发或由 于对冷、热、潮湿的特别敏感性 货物的包装不牢固、缺乏或不当包装所致
源自文库
货物的标志或地址的错误或不清楚、不完整 所致 货物的内容申报不清楚或不完整所致 不可抗力所致
以无船承运人身份出现时的责任
法律上的承运人,签发自己的无船承运人提 单。一身兼有承运人和托运人两者的性质。 契约承运人,虽然他自己不拥有船舶,也不 经营船舶,但是他对于实际承托运人来说是 承运人,并要承担承运人的责任。 不能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以多式联运经营人身份出现时的责任
签发提单时,便成了多式联运经营人。 ----不仅 自接管货物之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由其掌管 要承担自身 过错责任 货物的全部期间。 及自己雇员过错造成 和连带责任 对他的受雇人以及他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而 的责任与风险,还要对其 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他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负 它承运人和其它代 赔偿责任。 理人的“行为” 或“不行为” 对发货人、收货人之货损货差的责任,除非 负责。 能证明他为避免货损货差或延期交货已采取 了所有适当的措施。
国际货代的责任期限
从接收货物时开始至目的地将 货物交给收货人为止,或根据 指示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指示的 地点业已作为完成并以履行合 同中规定的交货义务。
二、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件
FIATA“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示范条例” 对已订有本国标准交易条件的货运代理协会 不具有任何影响。 无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的情况下,根 据契约自由的原则,企业可制定本公司的标
(二)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争议解决可以 由中国法院排他管辖,也可以提交北京中国海事仲裁 委员会,按照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两者只能任选其 一。 (三)时效 除非另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或客户已经向公司按本 标准交易条件第14条提起诉讼,否则公司在货物交付 或应当交付,或因未交付而收货人有权视为货物已灭 失之日起9个月,免除所有责任。
不能按时收到,要求以空运形式速将 货物运至 YOKOHAM,否则整批货无法 出售,其影响更为严重。为了减少客 户的损失,委托人通知有关代理将货 物空运到 YOKOHAM,另外将误运 到 YOKOHAM 的货运到意大 利 GENOA 去。这样使产生两票货物的 重复运输费用,共计 14724.04 港元。
——对第三人 及时通知与事故有关的各方当事人; 在协定期限内通知分包人或对他们 采取行动。
补偿性措施:
(一)承保范围内的责任,从保险公司得到 赔偿 案例:2008年,香港某货运代理受委托人的 委托,将35包中国丝绸分别装入集装箱运往 1、先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赔付给 日本的YOKOHMA 和意大利的GENOA。由于装 索赔人,然后再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 箱人员的疏忽,错将发往日 2、保险公司向责任人进行追偿。 本 YOKOHAM 的 B/L NO.CSC/98017 货装入 发往意大利 GENOA的 B/L NO.CSC/98018 货 中,造成 YOKOHAM 日本客户急需的货物
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保险 国际货运提单责任保险
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险范围涵盖 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险范围,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投保提单 责任险后,可不投保代理人责任险。
(四)防止和减少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风 险
投保责任险,将风险事先进行转移
预防性措施: (1)加强对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悉有关 国际货运代理的标准交易条件、接单条款及 相关行业术语等,并能处理索赔和进行迅速 有效的追偿; (2)在使用单证时,确保使用正确、规范, 字迹清楚;
准交易条件。
货运代理的职责即以必要的谨慎并在保护客 户利益的情况下执行其客户发出的指示。 客户应向货运代理发出履行合同所必要的指 示。货运代理依据其指示并以适合于客户的 方式,负责为托付的货物办理和安排运输, 但不负责担保确定的抵达日期。 货运代理仅对属于其本身或其雇员的过失负 责,如其在选择第三人时已做到恪尽职守, 则对于该第三人的行为或疏忽不负责任。
(2)仓库保管中的疏忽。
在港口或外地中转库(包括货运代理自己拥 有的仓库或租用、委托暂存其他单位的仓库、 场地)监卸、监装和储存保管工作中代运的 疏忽过失。
(3)货损货差责任不清。
在与港口储运部门或内地收货单位各方接交 货物时,数量短少、残损责任不清,最后由 国际货运代理承担的责任。
(4)迟延或未授权发货。 部分货物未发运;港口提货不及时;未及时 通知收货人提货;违反指示交货或未经授权 发货;交货但未收取货款(以交货付款条件 成交时)。
(3)保证在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 件下,其经营能够被客户及其分包人所理解 和接受; (4)雇佣的分包人——船舶所有人、仓库 保管人、公路运输经营人等应为胜任职务和 可靠的,国际货运代理应通知他们投保足够 的和全部的责任保险; (5)经营仓储业、汽车运输业,还应做好 防止偷窃、失火等安全工作。
挽救性措施:
——对客户
拒绝索赔并通知客户向货物保险人 索赔。 在征得承保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同意 后,只要可能,与货主谈判,友好 地进行和解。
——对承保责任险的保险公司 及时向保险公司通知对货代的索赔或或 可能产生索赔的任何事故,并提供相关 资料。 向保险公司提供索赔方与己方的联系纪 录。 与保险公司及其法律代表,在索赔或诉 讼协商、调查或诉讼中充分合作; 没有保险人的允许,既不承认责任也不 处理索赔。 不得在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特别书面同意 的情况下,予以诉讼时效的延期。
6.战争、入侵、外敌、敌对行为、(不论是 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军事 或武装侵占、罢工、停业、暴动、骚乱、戒 严和没收、充公、征购等产生的任何后果。 以及为执行任何政府、公众或地方权威的指 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7.任何有燃料或核燃料爆炸所致核废料产生 之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引起或可归 咎于此的任何财产灭失、摧毁、毁坏或损失 及费用,不论直接或间接,还是作为其后果 损失; 8.超出保险公司关于赔偿限额规定的部分 9.事先未征求保险公司意见,擅自赔付对方, 亦可能从保险公司得不到赔偿或得不到全部 赔偿。
国际货代企业投保责任保险有哪 些好处?
是实现稳健经营的有效途径 可以缓解与客户的责任纠纷矛盾, 维护货主关系的稳定。 是避免代位赔偿损失的有效手段。 有利于增加揽货机会。
按照规定,具法人资格的国际货运代 理企业需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险, 最低限额为100万元;国际货运代理 企业以独立经营人身份签发提单的, 也应投保最低限额为100万元的国际 货运代理提单责任险。且每增设一个 分支机构,保险金额不低于20万元人 民币。
未 尽 职 责
超 越 职 责
货 主 欺 诈
法 律 适 用 问 题
垫 付 运 费
职 员 个 人 行 为
货代从业过程中可能因
多种原因要承担给第三人 (特别是委托人)带来损 害赔偿责任,而投保国际 货代责任保险,可以降低 其经营风险损失。 (一)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产生
三、货代责任保险与风险防范
第二章 国际货运代理 责任及责任险
本章要点:
1.了解承保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机 构。
2.熟悉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风险, 防止或减少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风险的 方式及渠道。 3.掌握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险的内 容和除外责任。
一、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分类
纯粹代理人
1、在内部关系上,被代理人和货运代理之 间是代理合同关系。 2、在外部关系上,货运代理不是与他人所 签合同的主体。 3、当货物发生灭失或残损,货运代理不承 自身及自己雇员 担责任,除非其本人有过失,被代理人可直 过错造成的 接向负有责任的承运人或其他第三人索赔。 责任与风险 4、当货运代理在货物文件或数据上出现过 错,造成损失,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害人有权通过法院向货运代理请求赔偿。
(三)责任险的保单中,除外条款和限 制通常有:
1.在承保期间以外发生的危险或事故不予 承保; 2.索赔时间超过承保条例或法律规定的时 效;
3.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条例中所规定的除 外条款及不在承保范围内的货运代理的损失; 4.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例如:倒签提单、 预借提单和无单放货引起的损失; 5.蓄意或故意行为
1968年于伦敦成立的联运互保协会 有限公司(Through Transport 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 Ltd.,TT.CLUB),一家非盈利性、只收 成本费、股东不享有投资收益的协会, 其成员为使用集装箱进行海上货物运输 的承运人,是世界运输业主要保险人之 一,承保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并且包 括国际货运代理从事第三方物流的责任 险。
委托人
对货运代理征询有关业务或处理意见时, 必须予以答复,对要求货运代理所做的工 作亦应及时给予各种明确的指示。如因指 示不及时或不当而造成的损失,货运代理 不承担任何责任。
凡因此项委托引起的一切费用,除另有约 定,均应按合同的规定及时支付。
以仓储经营者身份出现时的责任
在货运代理经营仓储业务的情况下,使用自 己的仓库,签发仓单,收取仓储费用。(仓 储保管人、当事人) 《合同法》规定保管人验收货物后,如发生 货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 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国际货运代理发现做了不该做之事,或该 做而未做之事时,必须告诉保险公司或向其 提供下述资料: ①事故或事件发生的时间与地点; ②有关被保险人的姓名; ③发生或未发生的事情,今后可能提出何 种索赔; ④事故或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金额; ⑤日后可能会成为索赔人的姓名与地址; ⑥有关交易的文件副本,包括:事故或事 件发生前所收到的指示内容,服务条款与条 件,及(或)此笔交易中所使用的提单。
CIFA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2002年7 月15日)
1、除法律法规和本交易条件另有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 无论是由于过失或过错或其他原因,公司的赔偿责任如下 并以较低者为准: (1)货物灭失、损坏、错运、错交或因此产生索赔的货物的 价值; (2)货物灭失、损坏、错运、错交或因此产生索赔的货物, 以其毛重量每千克2个特别提款权(SDR)计算(注:SDR之定 义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示,1个SDR之价值应以双方达成 和解协议之时或法院判决之时的兑换率计算)。 2、因货物迟延引起的索赔,如根据本标准交易条件无法免 责,则赔偿限额为公司对迟延货物所收取的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