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
航政审批行政许可工作程序
航政审批行政许可工作程序(一)审批对象“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渡槽、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码头、驳岸、栈桥、护岸矶头、滑道、房屋、涵洞、抽(排)水站、固定渔具、贮木场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二)审批权限:航道上临、跨河设施的审批,由交通航道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凡二至四级航道由市交通航道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交通航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核备;凡五至六级航道,由县(市)交通航道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交通航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省交通厅航道局核备;凡七级和等外级航道有县(市)交通航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市交通航道主管部门核备。
(三)审批标准:1、驳岸、渡口、抽水站(井)水位观察井,应设置在划定的通航水域外,并应满足安全通航要求,不得侵占航道水域;2、吊桥、码头等临河建筑设施,其外边线与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如下表,并不得恶化原有通航和行洪条件:航道等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最小距离(M) 70 60 50 26 22.53、设置港区、码头、必须选择航道顺直段,距交*口应有一个标准船队的长度,与桥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二百米。
航道垂直交*口原有的桥梁进行修建改建时必须满足通航安全要求;4、四级航道河底管线的埋设深度必须在设计河底标高2m以下;五级航道以下河底管线埋设深度必须在设计河底标高一点五米以下;5、房屋、厂房等临河建筑设施,应在河道坡肩外向岸内伸进十米,或从现有驳岸边线向岸内伸进五米;6、桥梁跨越航道,应符合通航标准所规定的净跨净高的要求,即:航道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净空最低尺度(M)净宽×净高50×7 38×5 (18--22)×4.5 18×3.57、跨河电线(缆)的跨越应符合省交通厅、省电力局、省邮电局共同规定的要求即净高值H>H1+H2,H1为最大船舶空载高度(M),H1和H2如下表:航道等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等外级H1(M) 16.5 16 12.5 9.0 8.5 8.0电力线电信线电压等级(KV)1--10 35 110 220 500H2(M) 1.5 2.0 2.0 3.0 6.0 1.5(四)审批程序1、报送申请: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向当地航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区航道须报无锡市行政审批中心登记受理),报送有关文件、资料,说明修建的理由、种类、结构、规模、位置、地点等。
跨海桥梁桥址选择和通航净空尺度问题的探讨
跨海桥 梁桥 址选择和通航净 空 尺 度 问题 的探 讨
查雅平 ,吴 澎
(. 1 中交公路规 划设计 院有限公 司,北京 10 1 ;2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 限公 司,北京 10 0 ) 000 . 0 0 7
摘
要 :桥 址的合理选择 和通航净 空尺度 的确 定无论对桥 梁建设 还是航 行安全 管理 来说 均是十分重要 的。从 多年参与
Absr c :T h oea p rp it r g i n od tr n e s n b eb ig a iain l laa c t a t oc o s n a po raeb i est a d t eemieara o a l r en vg t a e rn e d e d o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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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 y wor s s aco sn s b ig i ee t n rp e e tt es i p s n vg t n l la a c d : e rsig ; r es eslci ; e rsnai hpt e; a iai a e rn e d t o v y o c
a e v r mp r n o b t r g o sr ci n a d s f a i a in ma a e n .I h s p p r c o d n o lt f r e y i o t tt oh b i e c n tu t n a e n vg t n g me t n t i a e ,a c r i g t os o a d o o p a t a x e i n e n t r t r e iws w ic s h b v - n in d man q e t n . o u g sin r r c i l p r c s a d l e a u er v e , e d s u st e a o e me t e i u si s S me s g e t sa e c e e i o 经 济 的飞 速 发 展 ,为 满 足 日益 增 长 的 交 通需 求 ,解 决 陆 岛之 间 和 各 区 域经 济 体 之 问 的便 捷 连 接 ,开 发海 岛丰 富 的 深水 港 口岸 线 资 源 以及 巩 固 国 防 建 设 ,在 各 大河 口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国铁集团办公厅关于印发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国铁集团办公厅关于印发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布日期】2020.12.16•【文号】交办水〔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国铁集团办公厅关于印发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办水〔2020〕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经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同意,现将《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国铁集团办公厅2020年12月16日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关工作部署,现制定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按照“各负其责、科学评估、防治结合、综合施策”的原则,全面排查和治理船舶碰撞桥梁安全隐患,通过三年行动,进一步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完善桥区标志标识,提高航道通航保障服务水平,规范桥区水域船舶通航秩序,提升桥梁防撞能力,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实施范围本方案的实施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运行的跨越内河高等级航道的各类桥梁。
跨越其他等级内河航道的桥梁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本方案组织开展隐患治理。
内河高等级航道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印发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的通知》(发改交运〔2007〕1370号)中的“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详见附件1。
三、主要任务(一)健全安全责任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主管全国航道事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是对航道及航道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国家航道是指:(一)构成国家航道网、可以通航5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常年(不包括封冻期)通航300吨级以上(含300吨级)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三)可通航3000吨以上(含3000吨级)海船的沿海干线航道;(四)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五)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第四条地方航道是指:(一)可以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下(含不跨省可通航300吨级)船舶的内河航道;(二)可通航3000吨级以下的沿海航道及地方沿海中小港口间的短程航道;(三)非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四)其它属于地方航道主管部门管理的航道。
第五条航道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国家和交通部发布的有关航道技术标准。
第六条航道是重要的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加强对航道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的领导;制订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时,应统筹安排航道的建设发展,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七条《条例》和本《细则》所指“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可以通航的水域;“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绞滩和通信设施、整治建设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指船闸、升船机、水坡、船运渡槽和隧洞)、航道水文监测设施、航道测量标志、航道段(站)房、航道工程船舶基地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渡槽、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码头、驳岸、栈桥、护岸矶头、滑道、房屋、涵洞、抽(排)水站、固定渔具、贮木场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管理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管理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推动了我国基础建设和航道的不断发展,使得我国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管理得到了快速发展,在促进航运健康发展和保护航道资源方面发挥着重要意义。
因此,应当注重桥梁建设过程中的现场监管及桥梁建成后的专项查验、尽快出台新的通航标准以及优化管理程序和通航论证报告编制,确保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管理内容目前,桥梁建设前期阶段确定航道标准和技术要求是交通主管部门开展桥梁航道管理的重点内容,通过研究对航道的理论的审查、审核,以及对工程实施中及完成后的监督执行等管理工作,来有效保护航道及航道设施、航道资源和航道通航条件,有效防止影响航道尺度、恶化通航条件以及危害航行安全的情况发生。
通航论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河势和航道的演变,水流条件,航道的等级、选址以及设计水平,通航水位,通航船型,通航孔布置,通航进尺度,航线规划,航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航道的日常维护工作。
二、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管理发展阶段我国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管理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以及不断完善和规范的发展历程,在促进航运健康发展和保护航道资源方面发挥着重要意义。
我国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管理工作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①建国初期到20世纪90年代初。
这一阶段除了南京长江大桥、武汉长江大桥等少数大型桥梁建设外,桥梁的总体建设规模不大。
这一阶段桥梁工程建设要求是确定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主要主导因素,同时也有水运系统的参与,然而水运系统的参与作用相对较弱,使得该阶段的建设的部分桥梁直接制约着航道的发展。
②20世纪90年代初期到20世纪90年代末。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的得到了快速发展,该阶段我国基础建设步伐不断加快,跨河建筑物大规模建设。
然而在这一阶段,一些桥梁在建设过程中暴露出了桥梁选址不当、跨度偏小等影响桥梁通航问题,直接影响了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规范管理。
跨海桥梁桥址选择和通航净空尺度问题的探讨
跨海桥梁桥址选择和通航净空尺度问题的探讨查雅平;吴澎【摘要】桥址的合理选择和通航净空尺度的确定无论对桥梁建设还是航行安全管理来说均是十分重要的.从多年参与通航论证专题研究的体会以及国外有关文献和工程实例出发,对这两方面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建议,为今后相关工程的研究提供参考.【期刊名称】《水运工程》【年(卷),期】2009(000)001【总页数】5页(P203-207)【关键词】跨海桥梁;桥址选择;代表船型;通航净空尺度【作者】查雅平;吴澎【作者单位】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100010;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10001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442.5近年来,随着我国沿海经济的飞速发展,为满足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解决陆岛之间和各区域经济体之间的便捷连接,开发海岛丰富的深水港口岸线资源以及巩固国防建设,在各大河口、海湾以及海峡纷纷规划和建设大型的跨海通道工程。
我国沿海规划和建设的跨海通道工程,因其工程规模和投资大,而且工程建设涉及城市规划、岸线利用、道路规划、海洋、水利、水环境、渔业、水生态、文物、海底管线、航运等各方面,其对社会的影响是深远和巨大的。
在跨海通道的规划和建设中,协调跨海通道工程与航运之间的关系和可能存在的矛盾是关键问题之一。
通道区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对通道工程的建设规模往往起着决定性的因素。
同时,通道工程一般使用年限较长,在工程建设之前对通航因素进行充分考虑,对航运事业的长远发展和船舶过桥航行安全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交通部1994年发布的《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的实施大大减小和缓和了建桥与航运之间的矛盾,使通航净空尺度的技术要求的权威性能够得到贯彻和落实。
1998年5月1日交通部颁布实施的JTJ 311—1997《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1](以下简称《标准》),进一步详细规定了桥梁建设中需考虑的航运问题和通航标准,同时为通航论证专题研究指明了研究内容、方向以及深度。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1.16•【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月11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1月16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依法保护航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前,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评价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外,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工作。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
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审核的具体工作。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与审核中的航道技术等级依据问题的思考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与审核中的航道技术等级依据问题的思考作者:姜满山来源:《珠江水运》2016年第10期摘要:本文对《航道法》贯彻施行后,正在开展的航道规划编制过程中,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与审核的航道技术等级依据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的思路。
关键词:航道保护技术等级依据问题思考1.问题的提出《航道法》自2015年3月1日施行以来,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正在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并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建设,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编制安徽省航道规划,将报省人民政府会同交通运输部批准公布。
从启动航道规划编制到批准公布一般需要一年以上甚至更长时间,目前正处于规划编制过程。
在此过程中,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就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与审核,是依照现有的航道发展规划和航道技术等级评定所确定的航道技术等级,还是按照规划编制过程中拟定但尚未批准公布的规划航道技术等级?这个问题,无论是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单位,还是承担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的技术咨询单位,还是承担审核工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都必须面对和应当解决的问题。
2.《航道法》施行前航道管理和保护中的航道技术等级依据已批准并公布的航道发展规划、航道技术等级评定所确定的航道技术等级是航道管理和保护的依据。
按照《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对建设桥梁等与航道有关工程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时,航道技术等级依据,只能是《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法定程序编制批准并公布的航道发展规划和经评定确定公布的航道技术等级。
这是因为,中长期航道发展规划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一定的水平年编制的,不仅是航道建设的依据,也是航道管理和保护的依据。
而航道发展规划是通过航道建设来保障其实现的,一般只对需要采取建设措施的重要航道进行规划,例如包括航道发展规划在内的《安徽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2005—2020年)》,以四级以上航道为主体,由“两干三支国家高等级航道”和“五条地区重要航道”共同组成安徽省内河航道的骨架体系,规划里程约1130公里,而安徽省内河航道总里程达6612公里,规划航道只占17.1%,还有5482公里一般和其他航道没有进行规划,如果只依据航道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航道技术等级作为航道管理和保护依据,我省将有82.9%的航道没有管理和保护依据。
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3号
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3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公司,空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场净空环境源头管控,统一规范全国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民航局制定了《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1年1月21日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运输机场净空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
第三条机场净空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对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目视助航设施保护区、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最低监视引导高度、通信导航监视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要求及气象探测设备场地等影响的审核。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净空审核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
第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指派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所辖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进行净空审核。
以下情形,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机关进行净空审核:(一)拟使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二)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原地面标高250米(含)以上的建设项目。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解读
是明确了申请审核的阶段。《 办法》 明确了建设单
位 应 当在 工程 可行 性 研 究 阶段 完 成 航评 报告 后 , 提 出审
核 申请 。
二是 规 定 了申请 审核 时 需要 提 交 的具体 材 料 要求 。
主要 包括 审核 申请 书、航评 报 告、建设 依 据、建 设单位 机 构 证明 文件以及有 关承 诺 函、 协 议等。同时强调 了建 设单 位 应 当对所 提 交材 料 的真实性 、 合法 性 负责。
条 件 影 响评 价 审核 制 度 , 作 为 与航 道 有 关 的工程 项 目审 批 或 建 设 的条 件。为贯 彻 落 实 此项 制 度 , 规 范 航 道 通 航
条 件影 响评 价 审核 有关 工作 , 根 据 政 府 职 能转 变 要求 和
行 政审批 制 度改 革精 神 , 按照 “ 放管 服”改革 和 加强事 中 事后 监管 的要 求 , 在总结1 9 9 4 年 以来桥 梁 通 航 净 空尺 度 和 技术 要求 审批 、涉水 工程 通 航 安 全 影 响论 证 实践 经 验
( 三 )规 范 了申请与 审核 要 求
一
格 执行 审核 意 见 、 开工 建设 前 报送 施 工 图设 计 相关 内容 资料 、 完 工 后报 送 审核 意 见执行 情 况资 料等 ,《 办法 》 还 强调 了建设单位 应 当对 所报 资料 的真实性 负责。 三 是 明确 了监 督检 查 的具体 要 求 。 包 括 负 责航 道 现 场管 理 的机构 的监 管 要求 和负 责组 织 监督 检查 的部 门 的
道 条件 、 通 航 安 全、港 口及 航 运 发展 的影 响分析 : 减 小或
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解曼莹就 《 办法》 的出台背景、 主要
桥梁跨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的发展和桥梁跨越航道特殊条件
第38卷第06期2017年06月中国水运ZhongGuoShuiYunVol.38No.06Jun.20171桥梁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的发展过程最初的桥梁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名称是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按照2011年交通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进一步明确“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立项的对通航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涉水工程,在工程立项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论证审查意见作为工程立项审批的条件”。
2012年10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规定》(JTS110—9—2012)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42号)按照该编制规定来确定报告的章节。
简而言之交通部5号令是管理规定,42号编制规定就是具体的操作手册。
2016年9月交通部公布69号令,交通部决定对5号令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即删除了关于5号令作为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相关依据的说法,从此交通部令2011年第5号不能作为通航影响论证的依据。
因为更为权威的航道法即将诞生,航道界有了属于自己的法律依据。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07月02日修订),中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桥梁跨越航道的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最权威最有效的依据就是《航道法》,桥梁跨越航道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正式改为桥梁跨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航道法中所称的内河航道是指“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这里的“江河、湖泊”包括了人工运河(如京杭运河)、水库(如三峡库区)和渠道。
航道法中关于航道的定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运河内船舶、排筏可以通航的水域”的规定相比,进行了完善。
海事知识培训考试题库与答案
海事知识培训考试题库与答案1.【问答题】当发生涉及包装危险货物落入海中时,应报告落入海中的危险货物哪些有关的信息?正确答案:A、正确的运输名称;联合国编号;类别;生产厂/收/发货本题解析:A、正确的运输名称;联合国编号;类别;生产厂/收/发货人;包件类型、标记、何种包装(或组件);B、货物估计的数量和大概状况;入水的是漂浮还是沉没;泄漏是否继续;C、事故的原因。
D、如有进一步发生包装危险货物落入海中的危险,报告还应包括船上货物情况。
2.【单项选择题】在海上当两机动船舶交叉相遇致有碰撞危险时,有他船在本船哪一船舷的船舶应给他船让路,如当时环境许可,还应当避免横越他船的前方。
()A、右B、左C、右前D、左前正确答案:C3.【单项选择题】各救助协调中心须每天()值班,并始终配备具有英语工作知识、经过培训的人员。
A、18小时B、24小时C、12小时D、时间自定正确答案:B4.【多项选择题】STCW78/95公约要求质量标准的适用范围应覆盖:()A、发证体系的管理B、所有的培训课程和计划C、考试和评估D、教员和评估员的资格和经历正确答案:A,B,C,D5.【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公司保安员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正确答案:(1)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本题解析:(1)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2)从事国际航行的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3)海上移动式钻井装置;(4)从事国际间客、货运输的航运公司;(5)《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要求配备的公司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6)开展保安员专业培训的培训机构。
6.【单项选择题】防止某些化学物质、水分透入皮肤与()有关。
A.皮下脂肪B.皮脂膜C.真皮的渗透吸收能力D.皮肤角质层更新速度正确答案:B7.【问答题】简述根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对所有船而言安全航速应考虑的因素8.正确答案:能见度情况;9.密度,包括渔船或者其他10.本题解析:能见度情况;11.密度,包括渔船或者其他船舶的密集程度;12.船舶的操纵性能,特别是当时情况下的冲程和旋回性能;13.夜间出现的背景亮光,诸如来自岸上的灯光或本船灯光的反向散射;14.风、浪和流的状况以及靠近航海危险物;15.吃水与可用水深的关系。
防洪评价、通航论证、抗震专题依据及内容
防洪评价一、防洪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有关法规如下: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依据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二、防洪综合评价内容:根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根据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所在河段的防洪任务与防洪要求、防洪工程与河道整治工程布局及其他国民经济设施的分布情况等,以及河道演变分析成果、防洪评价计算或试验研究结果,对建设项目的防洪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十四五”期全国航道养护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十四五”期全国航道养护与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11.19•【文号】•【施行日期】2021.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十四五”期全国航道养护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航道是国家重要的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推动水运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十四五”期全国航道养护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部署要求,着力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强化航道资源保护和公共服务,推进航道管养绿色智慧发展,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5年,航道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养护工作更加规范精准高效,安全和服务保障能力明显提高,绿色航道智慧航道建设发展水平显著提升。
航道养护里程稳定在10.8万公里左右,内河航道一类养护达到2.4万公里,力争内河高等级航道电子航道图覆盖率60%以上。
二、重点任务(一)提高航道畅通保障能力。
1.强化国家航道网保通保畅。
加强长江干线浅险水道、库尾变动回水区、桥区、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等重点区域巡查监测与养护,保障洪枯水期、三峡水库蓄水期和消落期航道畅通。
充分发挥西江航运干线通航保畅工作机制的作用,以枯水期和航道整治工程施工期为重点,加强水情、水位信息通报,强化上下游协调联动。
统筹通航标准和船闸运行调度方案,进一步提升京杭运河、淮河干线等干支流航道通航保障能力和长三角、珠三角高等级航道网畅通水平。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中山市坦神北路建设工程龙塘互通立交桥梁跨越坦洲大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中山市坦神北路建设工程龙塘互通立交桥梁跨越坦洲大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你单位关于坦神北路建设工程龙塘互通立交跨越坦洲大涌桥梁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一、工程选址中山市坦神北路建设工程龙塘互通立交拟在龙塘水利枢纽上游约240米处跨越坦洲大涌,在拆除茅湾桥后,原址新建A、E匝道桥和F3、F4辅道桥(桥梁并列且对孔布置),桥位上距永二连接线桥约950米。
工程所处河段河道微弯,河面宽约75米,水流平缓、水深良好,河床、河势基本稳定,桥轴线与水流流向基本正交,同意桥梁选址方案。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一)代表船型基本同意《坦神北路建设工程龙塘互通立交跨坦洲大涌桥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采用桥梁所处河段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Ⅵ级,选用100吨级货船(45.0米×5.5米×1.0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作为代表船型。
(二)设计通航水位同意《航评报告》分析提出的桥位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1.744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0.27米。
(三)通航净高同意《航评报告》提出新建桥梁通航净高应不小于6米的结论。
设计方案提出新建桥梁实际通航净高最小为6米,满足通航要求。
(四)通航净宽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新建桥梁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案,通航净宽应不小于40米的结论。
设计方案提出新建桥梁通航孔跨径均为45米,实际通航净宽为42米,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通航孔桥墩应按不低于代表船型撞击力的大值考虑防撞标准。
桥梁工程通航方案审批意见
桥梁工程通航方案审批意见一、前言桥梁工程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区域交通状况、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而在桥梁工程建设中,通航方案的审批是至关重要的一环,需要充分考虑水上交通的安全和畅通,保障船舶的正常航行。
本文旨在对桥梁工程通航方案审批意见进行相关阐述,以期能加强通航方案审批的相关工作,保障桥梁工程通航的有效实施。
二、桥梁工程通航方案审批意见相关规定1.《桥梁工程通航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桥梁工程应当在设计初期咨询航道管理部门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确定方案,编制施工图纸。
”2.《桥梁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GB50494-2009)第11.3.5.4条规定:“桥梁工程需保畅通航道的,应对桥梁工程通航构件设置理由、通航方案、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桥梁施工现场对通航的影响等进行技术审查。
”3.《航道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桥梁、涵洞的,应当保障航道通畅;不得不利于通航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改变航道的流态和航向。
”根据以上法规规定,桥梁工程通航方案的审批是必要的,需要充分保障航道的通畅,为航行船只提供安全保障。
三、桥梁工程通航方案审批意见的主要内容1. 通航方案的合理性审查通航方案的合理性是通航审批的核心内容之一。
对于桥梁工程的通航方案,首先要进行合理性审查,检验通航方案是否满足水上交通的需要、是否符合航道管理的要求。
具体包括:通航方案的设置是否满足相关规定,通航构件的设施是否合理、通航方案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通航方案是否会对船只通航造成不利影响等方面的审查。
2. 通航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审查通航方案的技术可行性是通航审批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桥梁工程通航方案的审批需要考虑其技术可行性,即通航方案是否能够满足实际的航行需求。
具体包括:通航构件的设计是否合理、通航方案的施工方案是否可行、通航方案的施工对通航的影响是否合乎实际情况等方面的审查。
3. 通航方案的安全保障审查通航方案的安全保障是通航审批的另一个关键内容。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省级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承接及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省级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承接及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4.09.28•【字号】川交函[2014]509号•【施行日期】201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省级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承接及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川交函〔2014〕509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2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文件要求,省交通运输厅已经取消“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许可”,并将“除国家审批项目、高速公路项目、省直管重点项目以外的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施工许可”、“我省V级(不含V级)以下航道上的跨河、临河建筑物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除高速公路、省直管重点项目以外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影响公路通行和安全建设活动审批”等三项审批事项下放至市(州)。
现就做好承接和后续监管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办理许可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办理规定制定了办事指南(见附件),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作适当调整,并确定和编辑完善办事指南中的联系电话、网址和诉求渠道等内容,确保办事指南规范、准确、操作性强。
办事指南应予公布。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布的办事指南要求,在承诺时限内规范办理许可事项。
二、加强学习宣传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加强许可事项的学习宣传,积极为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指导,并及时在当地交通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平台上做好办事指南的信息公开和政策解读,方便企业查阅。
各交通窗口工作人员和审批人员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准确把握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程序、审查要点、办理时限等要求,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强化后续监管(一)对厅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市、县两级要及时取消,严禁以其他名义变相保留。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工作,依法保护航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审核部门)审核并监督实施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二)通航河流上的拦河闸坝;(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码头、取(排)水口、栈桥、丁(顺)坝、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或工程;(四)调水工程等其他可能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产生影响的工程。
《航道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除外工程不需要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
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拦河闸坝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审核。
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根据航道等级和重要性,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其中,涉及国家内河高等级航道和通航1万吨以上沿海航道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应报交通运输部核备。
第二章评价报告编制第五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
航道法规基础知识.doc
航道法规基础知识航道法规是航道管理的基础和依据,航道管理是航道管理机关依法对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设施进行保护和管理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宵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者破坏,交通部门应半加强对航道的养护,保证航道畅通” O《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航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航道及航道设施,有权依法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行为”。
一、长江航道主要法规依据航道法按法的渊源来分,町分为航道法、航道行政法规、航道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航道法的立法我国至今尚未出台《航道法》,交通部从1995年起对《航道法》的起草做了大量T作。
2010年1川,《航道法》已被正式列入国务院法制办工作计划。
(―)航道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1987年8月22 日由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27日经国务院决定修改后,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本《条例》适用于我国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该条例于1995年12月3日由国务院第187号令颁布施行,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置的航标。
(三)航道行政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该《细则》于1991 年8月29日由交通部颁布,口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2、《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1996年5月20 FI由交通部第2号令发布,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内河通航水域的航标管理,是目前长江航道部门依法管理长江航道航标的重要法规依据。
(四)航道规范性文件1、《长江干流桥区航标设置及维护管理规定》。
该规定于1996年3月14日交通部发布,口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适用于对长江干流已建、在建桥梁桥区航标的设置、维护管理。
2、《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办法》。
公路前期工作内容
公路建设前期工作内容前言: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开展,社会对交通运输需求不断提高,公路工程建设在地方政府工作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然而一些公路建设工程只凭地方行政领导为求政绩而拍脑袋决策,变“可行性研究〞为“可批性研究〞,不经科学论证或浅薄论证,就仓促上马,致使在工程建设工程早产,实施过程中一变再变,甚至成为烂尾工程。
本文主要就如何做好公路工程工程前期工作谈一下个人对这些问题的浅见。
一、公路建设工程前期工作的概念工程前期工作包括规划、机会论证、工程论证、工程审批〔核准备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开工手续等,泛指工程开工前一切准备工作和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完成的各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手续。
工程前期工作以确保工程投资效益和维护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开展为最终目的,为工程的实施提供了技术和政策支持,在工程管理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高质量的前期工作是工程建设的前提,是工程工作的起点。
工程前期工作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涉及学科多、法规多、审批环节多,这就要求工程前期参与人员能对前期各项工作加深了解,随着国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工程管理的不断标准,对工程前期工作要求越来越严。
当前工程前期工作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 工作周期短,导致工程的科学、合理、经济、平安性缺乏,投资和社会效益差。
二、公路建设工程前期工作的程序〔一〕工程工程前期管理工作内容工程工程前期管理是指工程建设中的工程决策阶段,它包括规划、工程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阶段。
规划是指工程建设要符合国家、省发改部门或省、市级交通行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开展规划,同时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以及用地规划相互衔接。
工程建议书又叫做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它是由建设单位根据规划开展要求,结合自身各项资源条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具体工程建设的轮廓设想和书面文件。
工程建议书由发改部门审查、批准后,即可列入建设前期工作计划。
解决的是否建设的问题。
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议书的审批〔也称行业审查〕通过关系到工程建设工程能否继续进行,是工程工程建设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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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
发文号:交基发〔1994〕906号
发布单位:交基发〔1994〕906号
2008年10月05日
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
(1994年9月10日交通部交基发〔1994〕906号文发布)
第一条为使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查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使桥梁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以适应水运发展需要,确保船舶、排筏的航行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等跨河、临河建筑物。
国家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航道。
第三条确定和审批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通航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交通部负责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工作,并实行一桥一审、分级管理的原则。
凡在长江、黑龙江干流和通航3000吨级以上(含3000吨级)海轮的沿海、内河航道上修建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由交通部审批。
凡在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航道上修建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交通部授权拟建桥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交通部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审批,报交通部核备。
第五条桥梁建设单位必须在桥梁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向上述第四条规定的主管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部门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及《桥梁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未经审批,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单位不得上报和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桥梁建设单位应根据拟建桥梁所在航道的自然及技术状况和满足《内河通航标准》的有关技术标准的各项要求的程度,分别报送有关文件、资料。
拟建桥梁所在航道为河床稳定、水深充裕、水流条件良好的平顺河段,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均能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时,报送:
1.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通航孔数及其布置的原则意见;
2.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的计算方法和成果;
3.桥位方案平面图(公路桥1/500~1/2000,铁路桥1/500~1/5000);
4.桥型方案比较图(公路桥1/200~1/2000,铁路桥1/200~1/1000);
5.桥位所在河段近期河床地形图。
其比尺和范围应满足河床演变和通航水流条件分析要求;6.桥位所在河段枯、中、洪三级水位流向、流速及航迹线图、其测图范围和测次应满足通航水流条件分析要求;
拟建桥梁及其所在航道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报送《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
1.拟建桥梁在通航3000吨级以上(含3000吨级)海船的沿海、内河航道上;2.拟建桥梁在分汊或不稳定的航道上的;
3.拟建桥梁在流速3M/S以上,滩礁多、水势汹乱的山区性河流上的;
4.拟建桥梁不能完全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的;
5.审批部门要求报送的。
第七条《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任务依据;桥梁工程的桥位方案及桥型比较方案;桥区航道、港口、航运现状及其发展规划、桥区水道建
桥前后河床、海床的演变分析;桥位方案的通航要求论证;确定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依据;通航净空标准和通航孔布置的论证;桥区通航条件、航线规划和安全保障措施;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应按统一的文本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制。
论证研究报告的内容可根据第六条规定的不同条件作适当增减,但必须满足主管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审批部门的要求。
第八条《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由桥梁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甲、乙级设计证书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建设单位委托《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编制任务时,应向被委托单位提供《桥梁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在桥梁建设的前期工作阶段,建设单位应邀请主管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部门和有关航道、航运、港航监督部门的专家参与桥梁预可行性及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等会议。
第十条跨越长江、黑龙江干流、通航3000吨级以上(含)海轮的沿海、内河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应遵循下列审批程序:
(一)拟在长江干流上建设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求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的书面意见。
(二)拟在交通部部属海港或交通部与地方人民政府双重领导海港管辖范围内建设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先征求该海港航道主管部门会同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下同)、港务局等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三)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海港、内河航道上建设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先取得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会同桥梁所在航道的港务监督部门的书面意见。
(四)涉及黑龙江干流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先取得交通部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和俄方航运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桥梁建设单位在取得有关单位的意见后,将有关文件、资料或《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以及《桥梁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有关单位意见报交通部。
第十一条国家航道上的隧道、管道(线)、架空电缆等其他跨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交通部授权由拟建建筑物所在部属航道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参照上述条款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审批,并报交通部核备。
对技术复杂和对航道影响大的跨河、临河建筑物,有关审批单位在审批前应事先报请交通部同意。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颁布地方航道跨河、临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