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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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在油气勘探开发和石油化工的生产、经营、建设等一切活动中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和生产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生产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特制定《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条例》。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环保法律、规定和石化集团公司关于环保的各项工作要求,必须把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纳入企业规划、计划和勘探开发、生产、经营、建设、科研的全过程。
第三条集团公司实行企业法入或企业行政第一负责人环保负责制。
企业法人或企业行政第一负责人是企业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环保工作质量负责。
法人或企业行政第一负责人的业绩审计内容包括环保工作业绩。
第二章机构职责与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在集团公司领导下的集团公司环境保护重大方针政策的决策机构。
负责组织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规定、要求;审定集团公司的环保发展规划和有关规定、章程、办法;协调解决集团公司有关环保的计划、设计、建设、生产等重大问题;监督集团公司各部门环保工作的执行情况;审定对污染严重企业的重大处理决定等。
环委会的常设机构环委会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
第七条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负责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制定、修订和发布有关环保的规章制度、标准;参与制定集团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计划中的环保内容;监督所属企事业单位污染防治工作规划、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与政府部门协调与环保有关的问题;监督重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组织重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预审;参加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基础设计(初步设计)审查;会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基础设计(初步设计)审查的批复;协助政府环保部门组织对重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参与对划转、兼并企业的接收工作,组织对划转、兼并企业环保现状的评估;组织制定集团公司清洁生产和综合利用工作计划以及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参与环保科研、技术课题的研究、攻关和成果的鉴定、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对环境影响评价、环保工程设计单位工作业绩的考核和参与资质认定工作;开展国内外环保技术信息交流、技术
考察和环保培训。
组织企业进行环保工作检查,负责对环保长期不达标的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调查处理重大环保污染事故。
第八条规划、计划部门在制定长远发展规划、计划的同时,必须同时制定适合石油和石化工业发展需要并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的环保规划、计划;参加环境影响评价预审会,会签集团公司上报国家和地方政府环保部门的环评预审意见;参加重大污染事故调查;参与制定重点污染企业治理计划、规划。
咨询部门根据项目环评批复意见,在可行性评估中提出环保可行性评估意见。
第九条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从建设项目立项、可研决策到设计、采购、施工、生产准备、投料试运、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必须执行各阶段的环保要求,保证工程竣工投产后环保达标。
第十条生产、销售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污染综合防治工作,保证污染防治设施良好、稳定运行,要把环保工作落实到生产、销售管理的各个环节,确保生产、销售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十一条科技发展部门在制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时,要同时制定适应污染防治需要的环保科技发展规划、计划。
科研单位要开发适合油气勘探开发和石化生产需要的环保技术并加快环保科
研成果的转化及应用。
第十二条信息和咨询部门要及时掌握、了解国内外环保先进技术,定期编辑介绍国内外环保新工艺、技术、设备动态的信息资料。
信息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对外环保交往与交流的资料编译工作。
咨询部门负责制定集团公司环境保护长远发展规划,提出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环保意见。
第十三条各直属企业必须建立由企业领导负责的环保决策机构,负责组织贯彻国家和集团公司环境保护方面的条例、规定、要求;审定本单位的环保发展规划和有关规定、章程、办法;协调解决本单位有关环保的计划、设计、建设、生产等重大问题。
各直属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要求,设立适应企业环保工作需要的环保监督管理机构,并行使以下职责:
1、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规定、标准和集团公司的各项环保要求。
2、组织、制定本企业环保工作条例,建立、健全本企业环保管理体系,明确各管理层次的环保职责和各岗位的环保责任,制定环保分级控制指标。
3、编制本企业的环保长远规划、年度计划。
负贲制定本企业的环保科研计划,确定本企业的环保科研课题。
4、监督、检查环保“三同时”的执行情况。
企业的环保部门必须从项目建议书阶段起,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环保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审定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环保内容、环评大纲、环境报告书,可研报告书环保篇、初步设计环保篇、试运环保方案等工作,利可保项目的竣工验收。
5、组织并做好本企业的污染防治、清洁生产、“三废”综合利用工作;监督本企业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对出企业(厂、场、矿)的污染物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防止二次污染;组织制定污染事故处理预案;组织完成政府环保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环保经济技术指标。
6、制定本企业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做好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及时掌握本企业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变化趋势。
做好环保分析和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上级部门和政府环保部门。
7、组织本单位的环保宣传教育工作。
监督职工上岗环保考核制度的执行情况。
负责本单位的环保表彰与处罚。
8、按规定及时处理和上报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四条建立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网。
环境监测网站分为三级:一级站为集团公司环境监测总站,二级站为行业环境监测站,三级站为所属企业环境监测站。
各级监测站行政上受同级环保主管部门领导,业务受上一级监测站的指导。
各级监测站必须遵守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石化环保设计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五条所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石油、石化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做到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项目中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第十六条未按期完成集团公司环保限期治理要求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新项目的建设。
批准建设的,必须在新、扩、改项目建设中,列有环保“以新带老”的内容,偿还环保欠账。
第十七条对外合资或引进项目,必须遵守我国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程序,执行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明确项目的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明确治理内容,明确装置投产后的环保保证值。
严禁引进污染重、无可靠治理技术的工艺和设备。
第十八条承担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程序、规范和集团公司的环保要求开展工作。
在新、扩、改建项目实施中,各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对工程设计和设备选型的质量监督,严格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环保设
计规定、规范,禁止降低环保设计标准。
项目竣工投产后,污染物必须做到达标排放。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留利和排污返回资的管理使用规定,资源综合利用留利和排污返回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所有划转、兼并到集团公司的企业,在进行企业资产评估中,必须包括环保评估内容。
对环保问题严重且没有可行的污染治理方案的企业,必须将情况如实上报集团公司。
第三章污染控制与综合防治
第二十一条建立和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各项技术指标要符合设计要求。
认真执行集团公司的设备管理规定,保证污染防治设施对生产、经营、销售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的处理、处置、保证环保设施的设备完好率>95%,运转率>98%。
保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二条优化原料,优化工艺,优化生产,减少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
推行清洁生产,将污染物消除和削减在生产过程中。
第二十三条贯彻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精神,认真执行国家综合利用的规定和政策,广泛开展“三废”综合利用,化害为利,变废为宝。
第二十四条在钻井及井下作业施工的全过程中,要认真执行《石油与天然气井控技术规范》,防止井喷;井下作业要实行无污染作业,严格控制落地油,产生的废水、废液、固体废弃物必须按勘探开发区域环评和单井设计规定中提出的环保要求,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理利用或进行无害化处理;施工作业成本中必须包括治理上述废弃物的相关费用;不得将超标污染物直接排放到外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海洋石油勘探作业、石化海岸工程、船舶、对海洋的污染物排放等,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必须制定防止海洋污染的措施和方案,必须制定防止突发性海洋溢油和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事故的紧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六条岗位、设备、管线的巡检要确定环保检查内容,要严格对设备“跑、冒、滴、漏”的管理,制定处理规程,完善处理、处置手段,做到及时发现妥善处理。
各岗位要明确环保应知应会的内容;明确岗位责任。
第二十七条不得将装置排出的超标污染物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外环境或随意转移到其它地方,造成二次污染。
严禁使用稀释的方法排放有害废水和废物。
第二十八条严格停工、检修、开工期间的环保管理,加强对管线、容器、设备中的物料进行收集、回收和利用;设备清洗污水必须进行收集和处理,不得直接向外环境排放;储运设施的清洗水(如槽车冲洗水、压仓水等)必须经处理合格后达标排放。
第二十九条制定非计划开停车、非正常工况条件下和事故状态下的污染物处置、处理和排放管理措施;配置能够满足非正常工况条件下的处置、处理污染物的环保设施,严禁不经处理直接排放。
第三十条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简称”两控区”)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和减少“两控区” SO2排放总量的规定和要求;通过对原料、燃料、工艺的优化、监管以及烟气治理等途径,完成国家对SO2的排放控制要求。
第三十一条减少向大气排放烃类污染物,推广储运过程中的密闭装车和烃类回收技术。
第三十二条严格控制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气和有害烟尘、粉尘的排放。
严格控制恶臭气体的泄漏,防止恶臭污染。
第三十三条企业必须对生产装置新鲜水的用量进行核定,合理安排和使用水资源,提高水的循环使用率和污水回用率,降低生产、加工吨产品的新鲜水消耗和废水排放量。
第三十四条控制和管理好生产污水的清污分流。
生产污水清污不分流的企业,必须制定排水系统的改造计划,搞好清污分流、污污分流,按水质类型分别处理。
第三十五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管网和污水井的破损、渗漏,防止对土壤和地下水源的污染。
所有污水井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第三十六条严格对剧毒物质和放射性物质的分类管理,防止在生产、储运、包装、保管过程中泄漏、挥发、扩散,防止造成对人员的伤害和对环境的破坏。
第三十七条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有毒有害废弃物,认真执行工业固体废弃物申报登记制度,准确记录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内容。
第三十八条控制和减少噪声污染;对噪声源要采取减震、隔音、消声的措施,保证厂界噪声达标。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钻井、生产、检修和开停车期间的噪声扰民。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必须严格对多种经营产业的环保管理。
不得建设和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高消耗、低产出、重污染的装置和产品。
第四十条各单位必须制定“突发性污染事故处理预案”。
对已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要迅速对污染现场进行处理,防止污染范围的扩大,最大限度的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破坏。
第四十一条参照国家《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单位必须向集团公司环保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事故污染范围及人员、环境、经济损害基本情况。
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后,书面报告详细情况。
第四章教育与科研
第四十二条搞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员的环境意识是做好集团公司环保工作的基本保证。
各单位必须把环保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规划、计划。
第四十三条集团公司的教育培训要有环保内容。
企业环保管理人员必须通过专门培训。
企业要把职工对环保基本知识的了解和环保应知应会作为考核职工基本素质的一项内容,新职工进厂要通过环保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四十四条发展环保产业。
开发适合石油、石化需求的环保新技术,生产环保新产品和成套设备,对经筛选认定的产品、成套设备和技术要优先在各企业推广使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集团公司对下列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各项环保工作落实,环保经济技术指标居于行业先进水平,连续保持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企业;
2、及时发现污染隐患,防止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
3.在污染防治、清洁生产、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三废”综合利用,环保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等方面成绩突出;
4、积极参与环保的各项工作、献计献策,为环保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如实反映环保问题,实事求是的对违反环保法规、规定的行为现象提出批评。
第四十七条环保机构不健全,制度不落实;岗位环保责任不清,工作开展不利,环保长期不达标的企业,集团公司对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对逾期仍不能达标的企业,集团公司将按其环保设施对污染物的处理能力,重新核定其原油加工量和产品产量。
长期超标排放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停产整顿。
第四十八条违反国家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和集团公司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规定的企业,责令科齐相关手续。
情节严重的在未完成有关工作之前,暂停该项目的后续工作;并提出通报批评,违规企业向集团公司做出书面检查。
第四十九条违反“三同时”的要求,防治污染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营的,主体工程装置不得进行装置试运行,并提出通报批评。
第五十条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更改初步设计已确定的污染防治设施规模、能力、设备配置等内容的企业,主体工程装置不得试运行;已投入运行的除限期整改外,将视情节限产或停产整改,并提出通报批评。
第五十一条管理不善,“跑、冒、滴、漏”严重;随意倾倒排放废弃物料、高浓度有害废料;环保设施不完善;不及时排除环保设备故障;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试车、开停车和非正常工况等条件下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管理制度不健全,污染事故处理预案不完善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将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后果严重的企业,视情节给予法人或行政第一负责人警告或行政处分,并通报批评。
事故处理完成以后,要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事故详细情况,上交书面检查。
情节、后果特别严重。
已触犯《环保法》、《刑法》的由司法部门处理和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隐瞒事故,隐瞒事故等级,虚报环保数据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并对企业通报批评。
第五十四条集团公司对正当举报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和提出批评意见的单位、个人给予保护,对打击报复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经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委员会审定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六条各单位根据本条例制定本单位的环保管理规定,条例中凡与国家的法律规定不符的,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