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经济活动决策机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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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经济活动决策机制和程序

为了推进医院重大项目、重大经济事项管理科学、民主、廉洁、高效,建立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负责制,实行责任追究,便于发挥集体智慧,较好避免决策失误带来的管理风险,保证经济活动决策有序进行。现根据基本现代化医院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经济活动决策机制

(一)凡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医院职工代表大会、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等。

(二)凡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前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充分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会议应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有参与讨论人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或决定。

(三)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经济事项需经医院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原则上一年一次,在每年年初举行,由工会组织进行。

(四)金额10万(含10 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大型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需经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

二、经济活动决策程序

(一)一般经济活动决策程序

临床、医技、科研、教学等使用科室人员提出方案—→该科室管理小组组织讨论通过—→报告相关职能科室,由相关职能科室报请分管院长批准—→报院招标办组织招标事宜—→按医院相应规章制度办理。

(二)重大经济活动决策程序:

1.由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研究决定的事项,或领导班子成员直接提出;

2.领导班子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3.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4.提交院长办公室(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涉及医院发展规划、重要制度实施、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规范和监督医院经济活动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医院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行集体讨论制、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医院重大经济事项

(一)涉及医院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重大经济事项。

(二)较大规模的投资项目、资金调度,金额10万(含10 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大型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三)医院每年的财务预算、决算;融资项目、投资规模和偿还计划;医院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

(四)其他重大经济事项。

三、凡医院重大经济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决策,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坚持依法决策,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具体程序如下:(一)咨询论证。医院职能部门对重大经济事项要广泛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调查研究并提出议题,报经医院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提请开会。

(二)准备材料。由有关职能部门准备上会材料。

(三)充分讨论。凡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首先由分管院长或有关部门介绍,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中领导成员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意见。

(四)做出决定。院长在听取领导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五)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院务会纪要。

四、重大经济事项责任追究制度

(一)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3.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5.其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党委会讨论通过后,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经济合同管理是医院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医院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医院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医院对外签订的合同只能由医院法人签订,医院各科室不能自行代表医院签订合同。

第六条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由经办部门拟定后,要经过相关业务部门(包括使用科室、设备、审计、财务等)及分管领导的审核。

第七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经济合同应一律采用书面格式。

第九条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 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 正文部分:注意写明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及其交货的时间。产品尺寸、重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输、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产品验收标准、结算方式和时间、“三包”期限以及合同的有效期限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变价或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3. 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法人代表必须手签,不得签章替代。

第十条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为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院合法利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利益,违者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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