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状况综述教学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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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状况综述

姓名:张怀平

学号:1112200108

班级:商务1101

指导教师:吴云标

摘要:随着各国电子政务的迅速发展,电子政务的立法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近年来,随着全球信息化步伐加快,我国电子政务应用不断深入,其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电子政务的快速发展。因此,加强对我国电子政务立法问题的研究,认真分析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现状,系统总结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有效的对策,对推动我国电子政务持续、健康发展和促进我国信息化水平的快速提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电子政务立法问题对策

电子政务即运用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优化重组,超越时间、空间和部门分割的限制,建成一个精简、高效、廉洁、公平的政府运作模式,以便全方位地向社会提供优质、规范、透明、符合国际水准的管理与服务模式。随着信息网络的高速发展,发展电子政务已经成为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实现政务公开、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的重要途径和必要手段。

1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的现状

我国已经建立了很多有关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根据查询的资料列出如下:

1.1 网络安全、网络管理方面的法规

1994年2月l8日,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计算机信息安全法规,详细规定了保护的对象、重点以及安全保护制度、由公安机关行使的安全监督制度和违反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系统总结了网络违法和犯罪的典型行为,对于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维护国家

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是中国网络安全立法的标志性法规。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等。

1.2网络信息服务、域名管理方面的法规

2000年9月25日,原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了明确分类,确定了相关重要部门的监管职责及违规者的法律责任。

2001年l0月8日,原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界定了电子公告的内容,规范了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以及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2002年8月1日生效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如果网上登载的信息不真实、不公平或侵害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利,信息发布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域名管理方面的法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等。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电子签名法》制定的目的: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利。

电子签名或数字签名是网络信息传输过程中用字符串来代替手写签名或印章,并能起到与手写签名或印章同样的法律效果的安全认证技术,从而确保信息是由签名者发出的,签名者不能或很难否认,且信息发出后没有被篡改过,信息的真伪能够被公正的第三方所验证。

《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第一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法律,对我国信息化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电子签名法》由于规范了电子签名人的行为规则,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从而使电子签名的安全性、可靠性得到了认可,增强了网上交易者的信心,有利于与国际接轨,也为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打下了基础。

电子签名法》适用范围仅仅限于电子商务领域。对于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如何运用本法,该法第35条规定,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规定的部门依据该法制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

1.4《行政许可法》

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从法律的高度对电子政务进行了认可和推进,明确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法律的规定推进电子政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法的实施将对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与规范产生深远的影响与意义。

第33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1.5《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1.6地方法规

《天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2004年6月21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了电子政务工作的管理部门、电子政务网络的结构,并明确要建立电子政务技术标准实施机制、开发重点基础性数据库、建立政务信息交换机制、健全电子政务安全保障体系、建立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机制,还具体规定了9类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5类免予公开

的政务信息、9类违规行为及惩罚措施。

2我国电子政务立法存在的问题

针对我国的电子政务立法问题有很多学者进行了研究,虽然他们指出的我国电子政务立法问题有些许不同,但大体上还是统一的,他们的观点总结如下:

2.1 立法滞后阻碍电子政务的发展

电子政务立法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许多亟待法律规范的事项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许多现有法律规范中的具体规定不适应电子政务发展需要,有的与电子政务发展相抵触,如对关乎电子政务根本性质定位的电子政府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法律并没做出明确规定;对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的来源、预算、使用以及监督等问题,也基本上没有法律的统一规定;涉及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都需要修订和完善;有关网络安全、政府信息认证、加密以及公众知情权等方面的网络法律法规几乎是空白。

2.2 电子政务立法标准急需解决

虽然我国已制定了《电子政务标准》,但它只是一个标准框架,可操作性和检验性较差,全国各省市电子政务建设还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各级政府信息化的起步时间和发展阶段不同,发展水平也参差不齐;另一方面我国缺乏对电子政务建设标准的立法,在实践中采用不同的技术标准和传输协议。这就不容易互联互通,信息不能有效共享,形成“信息孤岛”现象,导致部门间协作性和安全可靠性较差,也不利于政府改进管理方式和提高行政效率。

2.3 电子政务立法模式存在问题

在国外,电子政务立法有统一立法与单行法相结合模式和分散模式。美国属于前者。2002年12月美国通过《电子政府法》,并与其他单行法配套,如《政府纸张消除法》等。而我国则属于后者。有关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分散在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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