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醉酒驾驶犯罪的量刑均衡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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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醉酒驾驶犯罪的量刑均衡化思考

浅谈醉酒驾驶犯罪的量刑均衡化思考论文摘要目前,醉酒驾驶犯罪在量刑上出现了一定的弊端,这将会导致危险驾驶罪偏离其立法本意,无法完全实现其司法价值。本文从几起危险驾驶案件说起,试通过对立法本意的解析,提出对危险驾驶罪量刑规范化建议,以期对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化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醉酒驾驶量刑规范

醉酒驾驶犯罪是《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的一种形态,另一种形态是飙车犯罪。从目前全国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来看,醉酒驾驶犯罪是危险驾驶罪的主要情形,飙车犯罪微乎其微。因而社会各界对危险驾驶罪的争论也主要集中在醉酒驾驶犯罪上。由于缺乏司法解释指导法律适用,各地法院的执法标准不尽相同,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的处理上也缺乏统一的量刑尺度,这就使得醉酒驾驶犯罪在量刑上出现了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失衡。

一、问题提出:醉酒驾驶犯罪的量刑失衡

案例一:2011年12月11日15时,范某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范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1.3mg/100ml。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范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故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二:2011年5月5日21时,刘某醉酒驾驶其所有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路边路牙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经鉴定刘某血样中的

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刘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之意,酌情从轻处罚,并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故判处刘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三:2012年3月23日13时55分许,孙某醉酒驾驶牌燃油助力车,因行驶异常被巡逻警察查获。经鉴定孙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以上三个案例的刑罚都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作出的,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通过比较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案例一中犯罪人的酒精含量以及造成的后果相对而言是最严重的,案例二次之,案例三最轻,但是案例一的量刑相对而言最轻,案例三的最重,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以上三个案例的量刑存在失衡问题。应当说,以上三个案例的量刑失衡反映的是整个醉酒驾驶犯罪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对醉酒驾驶犯罪的量刑缺乏统一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面对醉酒驾驶犯罪显现出的犯罪主体多为农民工、农民等弱势群体、肇事车辆以摩托车为主等问题时没有一个统一合理的量刑适用标准,而鉴于公众严惩醉酒驾驶犯罪的呼声以及其他外部因素,人民法院很少适用缓刑,因而醉酒驾驶犯罪的量刑失衡是必然出现的问题,因此醉酒驾驶犯罪的量刑规范化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量刑选择:应当考虑的几个重要情节

醉驾行为之所以入刑是因为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因而醉驾的量刑应坚持以社会危险性的大小为量刑主要依据,以现实危害结果为加重量刑情节的原则。具体而言应考虑下列几个量刑因素:

1.酒精浓度。醉驾的入罪标准关键在于人体所含酒精浓度的高低,之所以以酒精浓度为判断标准,那是因为当血液中酒精浓度上升时,人体的意识会逐渐变得模糊,行为反应速度变慢,身体的平衡能力下降,导致对所驾驶车辆的控制力下降,从而使驾驶行为对道路上不特定对象产生潜在的危险。因此对酒精浓度的检测,很大程度上能够有效的衡量醉驾行为的危险性。我国的醉驾标准比较严格,为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这相当于喝三两低度白酒或者两瓶啤酒,应当说从降低酒驾社会危险性的角度来讲,采取从严规定是合理必要的。但是笔者认为应当对酒精浓度作一个规范化的分类,即80mg/100ml以上不满100mg/ 100ml、100mg/100m以上不满180mg/100ml、180mg/100ml以上不满260mg/100ml、260mg/100ml 以上不满340mg/100ml、340mg/ 100ml以上这五个幅度为宜。之所以作出上述分类,笔者认为当酒精浓度为80mg/100ml以上不满100mg/100ml,也就是在大约喝了两瓶啤酒的情况下,一般人体的各种行为相对而言还是处于正常状态,危险驾驶的社会危险性相对不高,因此量刑起点应当是最底的,即拘役一个月。在超过100mg/100ml 之后,以醉驾入刑的80mg/100ml为标准,确立幅度,每增加一个幅度即增加一个月的拘役,当人体达到340mg/100ml以上的,应该说

人的行为已经完全不受控制了,其危险性最大,因此应当判处五个月的拘役,之所以没有设置6个月的拘役,那是因为虽然达到了340mg/100ml,还应综合考虑其他犯罪情节来综合认定,否则就会是一刀切,使其他量刑情节无法发挥作用。

2.车辆类型。危险驾驶罪要求行为人必须驾驶的是机动车,也就是说驾驶其他车辆的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因为非机动车造成事故的可能小较低,而且事故的危害结果也较小。我国对机动车的分类比较详细,在此笔者不详细介绍,但是从社会危险性的角度来判断,二轮摩托车等机动车的危险性显然要小于三轮以上的机动车。根据摩托车车体构造,其要保持平稳必须借助支撑或者处于平稳的行驶状态,因此当醉酒驾驶摩托车造成事故时,往往是造成单个人的伤亡,而且摩托车自身也会摔倒,危险性也因此消除。而三轮以上的机动车则不同,其车体不需要外力支撑,在造成事故之后,车体还能继续前行,会继续造成伤害,南京张明宝案就是在撞倒第一个受害人后继续前行,从而造成更大伤亡的。公众关注酒驾的原因不在于醉驾自身,而在于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事故或危害,可以说公众呼吁以重型治理醉驾针对的就是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在量刑时根据危险性对车辆的类型做出区分。

3.行驶路线。行驶路线应当作为一个量刑的情节原因在于其往往决定了酒驾造成危害结果大小的可能性。在人群密集区域醉驾的,由于人员较多,车辆一旦操作不当或者失控很有可能造成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而言是比较严重的。而在人员稀少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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