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管理基本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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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7年1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25日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海域生态环境,促进海域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毗邻本省陆地的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痕迹线向海一侧的内水及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前款规定范围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以及对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海域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实行统一规划,计划使用,治理保护与合理开发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协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与海域使用规划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海洋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上级海洋功能区划,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海洋功能区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海洋功能区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编制原则和技术规范,并组织专家论证。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海洋功能区划:(一)海域自然资源或者生态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难以实施原确定功能的;(二)公共利益、国防安全需要的;(三)国家或者省进行重大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变更海洋功能区划的。

海域权属管理制度

海域权属管理制度

海域权属管理制度一、前言海域是指国家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内海、领海、毗连区以外的自然延伸地域,包括内海外海海域等。

海域权属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海域的控制和管理,保障国家海洋安全、维护国家海洋主权和利益,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体系。

在国际法上,每个国家都有主权海域,因此海域权属管理制度在每个国家都有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从海域权属管理制度的原则、内容、实施和监督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海域权属管理制度的原则1. 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对自己的临近海域和内海拥有独立的控制权,包括对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国家对领海和临建海域拥有主权权利,对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则拥有海洋权利。

因此,海域权属管理制度的首要原则是维护和巩固国家对海域的主权权利。

2. 合理利用原则海域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合理利用海域资源是国家海洋权利的重要内容。

为了保障海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海域权属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健全,保护海域环境,促进海域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

3. 保护环境原则海域是全球自然资源宝库之一,同时也是脆弱的生态系统。

在海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海域环境,保持海域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4. 公平公正原则海域权属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论地域大小、经济强弱,国家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海洋权利。

同时,为了维护国际海洋秩序,国家之间需要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相关国际法律法规进行合作和沟通。

5.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指海域权属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在法治基础上,保障国家和公民的海洋权益,依法开展海域活动,并保证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海域权属管理制度应当与国家的海洋战略、发展规划、法律法规保持一致,确保海域资源的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

三、海域权属管理制度的内容1. 领海管理领海是指毗邻海岸线的部分海域,国家对领海拥有主权权利。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管理⼯作的意见》《关于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管理⼯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发布了《国家海洋局关于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管理⼯作的意见》,这意味着国家海洋局放开了海域使⽤论证报告编制资质,原本甲⼄丙等级资质限制的规定成为历史,下⾯是意见的详细内容。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管理⼯作的意见 国海规范〔2016〕10号 沿海省、⾃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各海域使⽤论证资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国务院关于第⼆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要求,提⾼海域使⽤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质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海域使⽤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管理⼯作提出以下意见: ⼀、严格执⾏国务院有关决定 (⼀)国家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本意见印发之⽇起,不得承接国务院审批项⽬⽤海的海域使⽤论证报告编制⼯作,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

(⼆)对海域使⽤论证报告编制单位不再进⾏资质要求,各级海洋⾏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海申请⼈必须委托具有海域使⽤论证资质的单位提供海域使⽤论证技术服务。

⽤海申请⼈可⾃⾏编制海域使⽤论证报告,也可委托其他单位编制。

(三)已取得海域使⽤论证资质证书的单位,其业务范围不再受资质等级限制。

(四)各级海洋⾏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论证报告评审的管理权限不变。

(五)区域建设⽤海规划的海域使⽤论证⼯作按照《区域建设⽤海规划管理办法(试⾏)》的要求执⾏。

⼆、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报告编制 (六)海域使⽤论证报告的编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须按照《海域使⽤论证技术导则》要求,对项⽬⽤海可⾏性、⾯积合理性、⽣态⽤海措施等内容进⾏重点论证。

渔业管理制度条例

渔业管理制度条例

渔业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内的渔业活动,包括捕捞、养殖、渔业资源调查等。

同时,本条例适用于对渔业资源的管理、保护、利用和监督。

第三条渔业管理应当秉持科学、合理、公平、公开、依法的原则,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高渔业生产的效益和品质,促进渔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

第四条渔业管理部门是国家对渔业资源进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渔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管理措施,监督和指导渔民的生产活动。

第五条渔民是从事渔业生产的自然人或法人,应当依法遵守渔业管理规定,保护渔业资源,遵守公平竞争规则,维护渔业秩序。

第二章渔业资源管理第六条渔业资源是指海洋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系统,包括各类渔业资源,渔业生态系统和渔业环境。

第七条国家对渔业资源实行总量控制和区域管理制度,制订渔业资源保护纲要和规划,确定各种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计划。

第八条国家对重要渔业资源实行渔业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制度,不定期对各类渔业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估,及时掌握渔业资源的数量、分布和变化情况。

第九条国家对渔业资源实施开发利用管理措施,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鼓励开展渔业资源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

第十条国家对渔业资源实行准入管理和产权保护制度,对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准入审核和认定,保护渔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渔民应当依法申请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权,遵守相关规定,实行合理开发,保护渔业资源,禁止过度捕捞和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第三章渔业生产管理第十二条国家对渔业生产实施渔船登记和备案管理制度,对渔船进行登记和备案,确保渔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三条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捕捞季节管理和禁渔制度,根据渔业资源的生长繁殖周期和数量特征,确定捕捞季节和禁渔期,保护渔业资源的生长繁殖。

海域养殖物业管理方案范本

海域养殖物业管理方案范本

海域养殖物业管理方案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域养殖物业管理行为,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域养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以及《海洋养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在我国海域进行养殖的各类动植物的管理,包括海水养殖、淡水养殖和陆地养殖。

第三条海域养殖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合法、科学、规范、安全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施策,注重监督、调控和保护,促进养殖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海域养殖的管理主体包括: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渔业主管部门。

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养殖产业的规划、立法、政策等工作。

地方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域养殖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海域养殖业的管理要实施“谁养殖、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明确养殖者的管理责任和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养殖物业管理制度,提高养殖物业的利用效率和保护水域环境的能力。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海域养殖业发展科技创新,提高养殖物业和海域环境质量。

第二章养殖物业的准入管理第七条进行海域养殖,应当经过相应审批程序,取得养殖许可证和养殖备案登记证。

第八条从事海域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养殖场地、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等,确保养殖的安全、卫生和环保。

第九条下列海域禁止养殖:(一)国家规定的禁渔保护区和生态保护区;(二)海洋红树林保护区及其周边保护区;(三)海洋自然保护区;(四)其他国家规定的禁止养殖的海域。

第十条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时限内进行养殖的检验和备案登记,每年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计划及具体生产情况,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随机抽查。

第三章养殖物业的保护管理第十一条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养殖物业保护和环境保护,保持水域洁净,维护河湖的水利和渔业资源。

第十二条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立排水口,并实施相应的排污处理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海管字[2011]28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海管字[2011]28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海管字〔2011〕28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计划单列市海洋局,局属各单位:现将《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十周年。

全国海域管理工作总的要求是: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推进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围填海管理、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建设、海域整治和修复等四项工作,切实规范海域使用秩序,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充分发挥海域管理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加强统筹协调,完成新一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一)完成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和报批工作。

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2002年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基础上,制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

(二)完成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和报批工作。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经国家海洋局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成果评审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三)严格实施海洋功能区划。

在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得到国务院批准之前,必须严格执行现行海洋功能区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

凡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项目不予受理和审查。

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doc

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doc

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失效]发文单位: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1-16执行日期:1997-4-1生效日期:2003-8-1第一条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保护海域生态环境,实施海域功能区划,实现海域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提高海域使用的经济、社会效益,遵循国家有关、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域是指厦门市所辖的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的海域,包括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开发利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海域属国家所有。

法律、行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域的所有权和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海域使用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与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厦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照本规定的原则,制定海域功能区划和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对海域使用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海洋事务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海域使用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监督厦门市海域功能区划的实施。

各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做好海域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使用海域:(—)与厦门市海域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抵触的;(二)破坏环境、资源、景观和生态平衡的;(三)导致航道、港区淤积及其他不利于港口建设发展的;(四)导致岸滩侵蚀的;(五)妨碍航行、消防、救护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使用海域的项目。

严格控制在西海域填海、围海和其他减少纳潮量的工程。

第七条对下列使用某一固定海域从事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3个月以上的,实行有期限的海域使用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海岸与海洋工程(含围海、填海、码头、港池、海底管线等);(二)工业(含造船、修船、拆船、采矿等);(三)旅游(含海上运动场、游乐场、娱乐场、餐宿场所等);(四)渔业;(五)排污和倾废项目;(六)其他用海项目。

公益事业、科研教育使用海域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须按本规定向市海洋事务综合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领取海域使用证。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指南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百.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指南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百.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指南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国家级海洋保护区的各项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国家级海洋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指南。

地方级海洋保护区可以参照本指南开展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工作。

一、总体目标通过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应达到保护目标明确,生态环境及资源本底清楚,管护及监控设施完备,管理队伍专业,管理制度健全,规划科学合理,保护与利用关系协调,资源管护、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等功能得到充分发挥,生态旅游等资源合理利用,社区共管和公众参与机制完善,保护成效显著。

二、规范化建设要求与内容(一基本要求国家级海洋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是指规范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基础管护设施建设和相应设备的配置。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建设内容应满足主要保护对象或保护目标、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的需要。

建设内容和规模应与本保护区的类型、面积、保护对象或保护目标、生态环境特征以及管理目标相适应,与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相协调,不得盲目求大、求全、求高档。

各项设施应与当地的自然景观和谐一致,力求节能、环保,尽量采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清洁能源, 区内的供电等线路应尽量采用地下铺设并复原。

规范化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项设施设备, 不得重复建设。

管护、科研、宣教、办公设施尽可能集中建设,并兼顾各项功能。

保护区内用于主要保护对象或保护目标救护繁育设施、生态恢复工程等建设的,应进行科学论证。

(二管护设施1.办公及附属设施设备国家级海洋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建设适当的办公及附属设施,满足日常办公、管理等需要。

办公用房应尽量与科研和宣教设施集中建设,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

办公用房面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应按管理人员人数配备办公桌椅、计算机等,并配备资料密集柜、档案陈列柜等管理设施。

海域管理基本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最新)

海域管理基本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最新)

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法律法规体 系基本健全
2007
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
一、海域管理法律体系
物权法 海域使用管理法 国务院文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规章
海域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法律: 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 物权法(2007年)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海洋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
总则 海洋功能区划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金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则
二、海域管理主要概念
海岸线 海域 海域使用 海域使用管理
1、海岸线
海岸线系指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线的痕迹线
国家标准依据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1995) 1:5000 1:10000地形图图式(GB/T5791-93) 中国海图图式(GB12319-1998) 海洋学术语 海洋地质学(GB/T18190-2000) 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17108-2006) 测绘行业标准《地籍图图示》(CH 5003-94)
物权法规定海域物权的重大意义
海域物权法律制度上升到《物权法》进行规定,也 就上升到国家基本民事法律层次。
海域第一次与矿藏、水流并列规定,在国家基本法 律中明确作为重要的国有财产。
把海域这种自然资源转变为民法上的不动产,有利 明晰海域权属,定分止争,运用市场手段配置海域 资源。
海域使用权与采矿权、取水权的关系

海域管理适用法律法规(2篇)

海域管理适用法律法规(2篇)

第1篇一、引言海域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空间,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

为了规范海域使用、保护和开发,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障海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简要介绍我国海域管理适用的法律法规。

二、海域管理的基本原则1. 统一管理原则:海域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监督。

2. 合理利用原则:海域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3. 保护优先原则:在开发利用海域资源的同时,必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保障海洋生物多样性。

4. 依法行政原则:海域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海域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海洋法》是我国海域管理的基本法律,于1982年12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1999年12月20日修正。

该法明确了海域的归属、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于2001年10月27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变更、转让、终止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82年8月23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制度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法》于1986年1月20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渔业资源保护、渔业生产、渔业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船舶和港口法》于2003年6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2020修正)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2020修正)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9届〕第21号【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28【实施日期】2020.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2018年11月30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5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等四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海岛管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海域海岛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海域海岛的保护遵循陆海统筹、规划引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加强海域海岛保护工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突发公共事件联动处置机制,协调解决本区域海域海岛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依法履行海域使用、海岛利用的监督管理职责。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渔业、海事、公安、建设、交通、旅游、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港口、航道、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海域海岛的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市建立海洋资源调查制度。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开展海洋资源、海洋环境的调查工作,建立调查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本市建立海洋信息共享制度。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海洋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录入海洋资源调查等数据信息。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录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监测等数据信息。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1.07.27•【文号】国海发[2001]29号•【施行日期】2001.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主权领土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废止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海发〔2001〕29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中国海监总队:为了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开发利用的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OO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我国拥有面积在500m2以上的岛屿6500多个,其中有居民的海岛仅为433个,其余均为无居民海岛。

加强对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的管理,对于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发展、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长期以来,大多数无居民海岛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在开发利用和保护过程中产生了不少问题。

由于开发利用方式不当或过度开发利用,不仅造成海岛资源的极大破坏,而且也使周围海域的环境恶化。

另外,我国已公布的领海基点中,有一半以上位于无居民海岛,有些开发利用活动使这些岛屿的形态发生变化,严重危及国家海洋权益。

所有这些问题,如果放任自流,不加强管理,将会阻碍海洋经济发展,不利于保障国防安全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海域使用管理法》建立的三项基本制度之一

《海域使用管理法》建立的三项基本制度之一

《海域使用管理法》建立的三项基本制度之一1.引言概述部分的内容应该对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背景和重要性进行简要介绍。

我为您编写了一份概述内容,请您参考:引言1.1 概述海域使用管理法是在规范和管理海域资源利用行为的基础上,确保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类对海洋资源需求的增加,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和管理海域资源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为《海洋法公约》的核心组成部分,海域使用管理法主要通过建立一系列的基本制度,明确和规范了海域使用的权限、程序和责任,以及资源保护、环境监管和违规行为的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基本制度为海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本文将重点围绕海域使用管理法建立的三项基本制度展开讨论。

首先,我们将探讨第一项基本制度,包括管理权限的确定、使用许可的申请和审批、使用费用的征收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其次,我们将深入研究第二项基本制度,涉及资源保护和环境监管、使用行为的监督和执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惩戒等方面的问题。

最后,我们将对第三项基本制度进行细致探讨,包括制度执行的监督和评估、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制度的宣传和教育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本文的全面阐述和分析,我们旨在进一步加深对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认识,提高法律法规的运用效果,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的良好保护。

在这个不断变化的海洋环境中,我们相信通过建立健全的基本制度,将有助于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应该是对整篇文章的结构进行概述和介绍。

可以根据所给的目录,简要描述每个部分的内容和目的,以便读者了解文章的组织和逻辑。

文章结构部分内容如下: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围绕《海域使用管理法》建立的三项基本制度展开论述。

具体而言,文章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主要部分。

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背景和目的。

首先,我们对《海域使用管理法》进行了概述,概括了其对于海洋资源的使用和管理的重要性。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辽宁、大连、河北、天津、山东、青岛、江苏、上海、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广东、深圳、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为贯彻落实《海域使用管理法》,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现就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

财政部驻相关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海域使用金中央分成收入的就地监缴。

用海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依法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公布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的规定执行,规范申请减免及审批程序。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违规越权减免海域使用金。

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统一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

其中,对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对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海域使用金。

使用海域不超过6个月的,按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经营性临时用海按年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对于一次性计征的海域使用金,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缴纳方式,但最后一次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过项目用海的施工期限。

海域等别详见附件1,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详见附件2,用海类型界定详见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全文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管辖海域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以及对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事用海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陆海统筹,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规范海洋开发秩序,划定海洋生态红线,将开发活动严格限制在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管辖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制度,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海岸带的保护与开发,合理控制海岸带空间、资源的开发强度和时序,开展海岸整治与修复,严格控制海岸线截弯取直,确保自然岸线保有率。

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岸线的变化,适时组织海岸线的修测,并将海岸线修测成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设区的市、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本辖区海洋功能区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目录绪论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律依据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第四章海域使用权第五章海域使用金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绪论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制定是国家在海域使用管理方面的重大举措,它是我国确立海域使用管理法律制度的明确标志。

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明显的重要意义,我国的海域使用管理将在其所确立的法律制度中,步入一个新的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于2001年10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的海域使用管理必须以这部法律为依据,有规范地进行,因此,有关的地区、有关的事业、有关的单位、有关的个人,都应当了解这项新确立的法律制度。

国内大量的关心海洋的各界人士,也定然会对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表示关注和支持,这就将为发展海洋事业营造有利的氛围。

一、海域使用必须依法管理制定海域使用管理法,应当首先确定它的立法必要性,也就是制定这部法律,是有坚实的客观基础的,为社会所迫切需要的,它是人们所共同期盼的行为规范。

可以从下列三个方面进行分析:1.海域使用管理极为重要这就是海域使用管理具有显著的重要性,必须对其实施管理,或者说对其进行管理是有重要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的,主要体现在:(1)丰富的海洋资源需要管理我国是海洋大国,拥有近三百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相当于陆地国土面积的1/3;拥有18000多公里的大陆岸线,14000多公里的岛屿岸线,蕴藏着丰富资源,包括生物资源、矿产资源、航运资源、旅游资源等。

对于丰富的资源,国家有责任实施管理,对于我国辽阔的海域,需要由国家行使管理职能。

正是由于有了丰富的海洋资源,有了辽阔的海域,才有了制定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客观基础,它是立法的前提,这样才会产生制定有关海域使用管理法律的客观需要。

应当重视和适应这种需要,如果面对这样的管理海域的需要,而不采取积极的立法行动,则是不适宜的,所以,国家的丰富海洋资源,使海域使用管理立法成为一种客观要求。

海域使用管理立法的主要目的和基本制度

海域使用管理立法的主要目的和基本制度
民共 和 国 内 7 领 海 的 水 面 、 体 、 床 和 底土 。 k、 水 海 基 线 向 陆 地 一 侧 至 海 岸 线 的 海 域 ” 。 2 .海 域 使 用

进 行 的 政 策 、 导 、 织 、 划 、 调 和 控 制 等 的 指 组 计 协 政 管 理 。鉴 于 国 家 海 洋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是 在 国 家 主 权 权 益 所 及 的 管 辖 海 域 才 能 有 效 行 使 ,所 以 ,
4.海 域 使 用 管 理 法 律 制 度
国 家 与 人 类 社 会 的 有 秩 序 地 运 行 是 依 桢 于
源 废 污 水 排 教 、 口 建 设 和 海 上 交 通 运 输 、海 上 各 项 制 度 ,大 者 有 政 治 制 度 、经 济 制 度 、科 技 制 港
机 场 与 海 上 城 市 等 。随 着 经 济 与 社 会 的 发 展 和 度 、 化 制 度 、 律 制 度 等 , 有 制 度 必 然 发 生 混 文 法 没
空 间 稳 定 性 .如 船 只 航 行 等 ;二 是 使 用 海 域 时 间 强 制 实 施 的 法 律 制 度 , 是 在 国 家 主 权 所 及 海 域 也
等 。
直畴 。
3 .海 域 使 用 管 理
海 域 使 用 管 理 是 海 洋 管 理 的一 个 重 要 组 成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海域 使 用 管 理 法 》 ( 中 以 内 容 . 是 社 会 组 织 为 实 现 国 家 管 辖 海 域 的 合 理 它

下 简 称 《 域 法 》) , 域 的 定 义 : 是 指 中 华 人 开 发 利 用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 对 海 域 各 类 使 用 活 动 海 中 海 “ 而

填海工程相关的涉海法规与工程设计应注意的问题

填海工程相关的涉海法规与工程设计应注意的问题

项目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严格按照“超一扣五”原则扣减下一年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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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海域使用金 有关文件
海域有偿使用是《海域法》确立的三项基本制度之一,
海域使用金应收尽收,是实现海域国有资源性资产保值增
值,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的最重要手段。截至2011年底,
全国累计征收海域使用金近400亿元。
四 地方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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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海域管理主要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法律:
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 物权法(2007年)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海洋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 第十八条 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四 条
(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围海七百公顷以上

八 的项目用海。

(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

条 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益事业用海。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不包括为教学、科研、防灾
救灾、海难搜救打捞、渔港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服务的各类经营性
配套设施用海。渔港用海仅包括港池、引桥、堤坝、航道、渔业码
头(含堆场)及附属的非经营性精选设可编施辑pp用t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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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海域使用金 有关文件
海域使用金的减免
下列项目用海,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 (一)除避风(避难)以外的其他锚地、出入海通道等公用设施 用海。指非专用的锚地和出入海通道,减免海域使用金的幅度最 高不得超过应缴金额的30%。 (二)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 的项目用海。 (三)养殖用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作业和活动许可第五条在管辖海域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四)打捞沉船沉物。

第六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

第七条在管辖水域内从事需经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二)已制定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方案;(三)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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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域使用管理法
1991年10月,国家海洋局、财政部专门向国务院报告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我国海域有关问题的报告》
1992年5月,国务院批复明确要求”……实行颁发海域使用许 可证的制度和有偿使用海域的制度。”
1993年5月,财政部、国家海洋局颁布了《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 规定》,开始在全国实施海域管理制度。
探矿权、采矿权的客体是海底的矿产资源,而海域 使用权的客体是海域立体空间,所以并不矛盾;
海域使用权人获得的是海域的使用价值。在海域使 用权有效期内,权利人可以使用、收益、转让。使 用权到期后,海域并没有被拿走或消耗掉。采矿权 人取得采矿权后,矿藏变成矿产品,然后卖出去, 结果是把矿藏消耗了。取水权也是这样。
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所有权来源不同:土地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之 分,而海域专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单一地 来源于国家海域所有权。
使用权类型不同:土地使用权分散为建设用地使 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权、 草原使用权等。而海域使用权名称统一。
管理体制不同:土地使用权分散在不同部门管理。 而海域使用权只由一个部门进行管理。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域权属管理 海洋功能区划 海域有偿使用
2001年10月27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物权法规定海域物权的重大意义
海域物权法律制度上升到《物权法》进行规定,也 就上升到国家基本民事法律层次。
海域第一次与矿藏、水流并列规定,在国家基本法 律中明确作为重要的国有财产。
把海域这种自然资源转变为民法上的不动产,有利 明晰海域权属,定分止争,运用市场手段配置海域 资源。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海域使用权与采矿权、取水权的关系
海岸线的法律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发[1996]32号)规定“陆海分界线以最新版 的1: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上所绘的海岸线为标准”。
国家海洋局文件
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 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海籍调查规程 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项目用海管理
意见 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海域使用统计管理办法
区域建设用海管理意见 淤涨型高涂围垦养殖用海管理意见 改进围填海工程平面设计意见 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意见 海上人工岛建设用海管理的意见 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 海域使用管理百县示范活动实施意见 落实人大环资委对河口海域管理建设
的函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 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地方法规规章
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广西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法制史上 划时代意义的大事
物权法:民事基本法律
宪 法:规定的是国家的基本理念和构造。 民 法:规定的是社会的基本理念和构造。 物权法:规范有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
物权法的重要创新:海域物权制度
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122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
辽宁省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 河北省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 天津市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 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 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
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 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 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 广西区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 海南省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
(一)物权法出台
总则 海洋功能区划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金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则
二、海域管理主要概念
海岸线 海域 海域使用 海域使用管理
1、海岸线
海岸线系指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线的痕迹线
国家标准依据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1995) 1:5000 1:10000地形图图式(GB/T5791-93) 中国海图图式(GB12319-1998) 海洋学术语 海洋地质学(GB/T18190-2000) 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17108-2006) 测绘行业标准《地籍图图示》(CH 5003-94)
海域管理的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
一、海域管理法律体系 二、海域管理主要概念 三、海域管理基本制度 四、围填海管理政策 五、养殖用海管理政策
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颁布 《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1993
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无法可依、有章可循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2
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文件 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文件 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 《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法律法规体 系基本健全
2007
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
一、海域管理法律体系
物权法 海域使用管理法 国务院文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规章
海域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法律: 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 物权法(2007年)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海洋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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