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汇交相关标准和纸质要求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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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的,出资各方对地质资料汇交义务负有连带责任。
(4)中外合作开展地质工作的,参与合作项目的中方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外方承担汇交地质 资料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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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汇交什么பைடு நூலகம்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汇交全部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目录、实物地质资料目录、 地质工作开展的依据文件、审批文件和地质资料管理需要的清单。以上的文件需要汇交纸 质和电子。汇交地质资料目录数据采集系统形成的*.DBF“和”*.FPT“文件,只需要汇交电子 文件,不需要纸质著录单(全国地质资料馆)。 1. 汇交成果地质资料指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最终正文报告、附图、附表、附件、数据库和软
件。
2. 汇交地质资料管理需要的清单指涉密情况登记表、电子文件登记表、载体外标签、地质资 料报送单、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清单。依据不同项目的特性,申请保护的地质项目需要汇 交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的地质资料保护申请表,延期汇交的地质项目在汇交资
料时须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地质资料延期汇交单。
地质资料汇交相关标准和纸质要求
2012年11月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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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及依据
相关概念
地质资料汇交程序 纸质要求
一、依据
2002年,《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第349号,2002年7月1日开始执行, 1988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原地质矿产部发布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2003年,《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 第16号,2003年3月1日起 实施。 2006年,《关于开展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的通知 》 国土资发[2006]314号 2008年,《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国土资发[2008]8号 2008年,《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 国土资发[2008]69号 2010年,《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32号 2010年,《关于地质资料清欠工作有关要求的函》 国土资储函[2010]32号 2003年,《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 中地调发[2003]186号 2002年,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 DZ/033-2002 2006年,《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 》 国土资发[2006]21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11]78号 2011年6月16日发布
3. 审批文件是指对成果最终审查形成的文件。例如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和储量评审意见,地调 项目的审查意见和评审意见; 说明: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应附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 地质调查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汇交历年任务书。
不同类别的地质资料汇交内容
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其地质图、矿产图。 二、矿产地质资料 (一)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二)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类矿山生产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 山闭坑地质报告。 三、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质资料:各类物探、化探成果报告,参数 井、区域探井、发现井、评价井的完井地质成果报告和试油(气)成果报告, 各类综合地质研究报告,各类储量报告。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形成的地 质资料还须按照储量计算规范要求,汇交探区(区块)内的物化探成果报 告、完井地质成果报告和试油(气)成果报告、综合地质研究报告和储量 计算报告等地质资料。 四、海洋地质资料:海洋(含远洋)地质矿产调查、地形地貌调查、海底地 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 及海洋钻井(完井)地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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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 (一)区域的或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 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报告。 (二)大中型城市、重要能源和工业基地、港口和县(旗)以上农田(牧区) 的重要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报告。 (三)地质情况复杂的铁路干线,大中型水库、水坝,大型水电站、火电 站、核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重点工程的地下储库、洞(硐)室,主要江河 的铁路、公路特大桥,地下铁道、六公里以上的长隧道,大中型港口码头 、通航建筑物工程等国家重要工程技术设计阶段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 察报告。 (四)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报告,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 门性水文地质报告以及岩溶地质报告。 (五)重要的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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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 (一)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区等 水文地质调查报告。 (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 报告。 (三)建设工程引起的地质环境变化的专题调查报告,重大工程和经济区的 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报告等。 (四)地质环境监测报告。 (五)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报告。 七、地震地质工作:地震地质调查报告,地震地质考察报告,地震地质 研究报告。 八、物探、化探地质资料:区域物探、区域化探调查报告;物探、化探 普查、详查报告;遥感地质报告及与重要经济建设区、重点工程项目和与 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探、化探报告。
地质资料汇交相关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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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汇交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 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在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后,其汇交义务同时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 受让人是地质资料的汇交人。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探矿采矿以外地质工作项目的,其出资人 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3)凡是国家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以及各种基金安排的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拨款),项目承 担单位是法定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凡是社会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 人。允许出资人委托项目承担单位代其履行汇交义务,但要签订地质资料汇交委托书,并 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地质工作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出资人共同出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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