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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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人才发展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基金的奖励、培养和引进人才中的作用,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聚集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津党发[1999]28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专项用于人才的奖励、培养和引进。

第三条组织机构和职责

由市计委、经委、科委、教委、人事局、财政局共同组成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才奖励、和人才培养、人才引进的资助审批工作。市人事局负责受理人才奖励和资助人才培养、人才引进的申报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人才基金的核拨及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才发展基金来源

(一)市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技发展资金中的一部分;

(二)国家财政和市财政专项拨款;

(三)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和个人的赞助或捐募;

(四)人才发展基金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市人才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

(一)资助培养高级人才。

1.支持我市主导产业、重点技术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学科发展所需各类高级人才的培养。

2.根据《意见》精神,对我市选拔出的“13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在培养期内,每人可获得5—10万元的资助经费。其中,市人才发展基金出资50%,其余部分由获资助人员所在单位匹配。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培养对象加同内外学术、技术交流,到国内外参加研修及出版学术著作等。对博士后流动站计划外自费招收的博士后,其日常经费,由市人才发展基金资助50%。

3.按规定程序,由市统一组织委派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出国培训费用,由市人才发展基金给予一定数额的资助。

(二)引进海内外高级人才

1.引进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负责人,国家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我市重点技术领域和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急需的科学技术带头人等科学家、技术专家,由用人单位提供不少于120平方米的住房并提供1万元安家费。所需资金由市人才发展基金资助50%,资助资

金的上限为30万元。

2.支持引进学有所成的博士后,对在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及国内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完成博士后研究课题、期满出站的博士后,凡留津或来津工作的,一次性给予安家费和租房补贴5万元,其中,市人才发展基金资助2万元。

(三)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才

1.对获天津市科教兴市杰出人才奖的人员,根据其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做的贡献,奖励额度为5—50万元,由市人才发展基金和获奖人员所在单位分别提供50%的奖励资金并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天津市科教兴市杰出人才荣誉称号。

2.对原有的天津市优秀教学成果奖、天津市企业技术创新奖、天津市科教兴农奖设立的奖级、奖项及奖励额度,其所需资金由市人才发展基金统一安排提供。

第六条申报程序

申请人才奖励和人才培养、人才引进资助所需经费,由主管部委办局、区县提出,报市人事局。对人才进行奖励,应提交专项报告,包括:奖励依据、奖励办法奖励数额和经费预算。对人才培养、人才引进进行资助,应填写由市人事局、财政局统一制发的《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资助经费申请表》,并附相应材料、证件。

第七条申报时间

(一)培养高级人才申请资助,为每年的3月和9月。

(二)引进高级人才申请资助,可随时申报。

(三)奖励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所需资金的申请,按各奖励办法规定,在实施奖励前一个月申报。

第八条审批程序

(一)市人事局在接到使用基金的申请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完成初审工作。

(二)市人事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人才奖励和资助人才培养、人才引进的材料进行评议。

(三)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召开会议,对专家评议结果进行审核,提出资助建议。其中,对人才引进的资助,由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授权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进行审核。

(四)经有关市领导批准后,由实施奖励的部门和培养、引进人才的单位,就经费使用安排与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签定协议,市财政局依据协议核拨资助经费。

(五)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于每年年初,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上年度市人才发展基

金使用情况,提出本年度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计划。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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