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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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县委、县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县战略的决定》,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人才队伍,设立青田县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为保证该项资金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是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的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相关经费。

第三条县人才办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综合管理。

第二章资金与使用范围

第四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主要:

财政筹集拨款;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人才培养经费:指党政高级人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紧缺急需人才和其他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培训、继续教育等相关经费。

人才及智力引进经费:指高层次人才、除尘紧缺急需人才、中级职称人才引进活动,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引进安家补助和首次购房补贴,中级职称人才引进住房补助,本地高层次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国外智力引进及引智成果推广示范补助,以及人才柔性引进等相关经费。

人才交流合作经费:指与国内外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人才机构、相关部门开展人才交流合作或区域合作等经费。

科研资助经费:指入选省“151人才工程”人员、市“138人才工程”人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以及重点学科项目研发等科研资助经费。

人才评选、奖励及津贴:指突出贡献人才奖,十类人才、百名精英,科技新秀,重才爱才先进单位等评选奖励经费,高层次人才政府津贴,各类人才生活补贴,以及高层次人才体检、疗养、慰问等经费。

其他人才工作及人才队伍建设经费:指人才规划编制和贯彻落实,人才工作调研、考核和督查,人才资源统计调查、建立人才资源开发分析系统,人才信息库和人才信息网络建设,以及完成县委、县政府决定的与人才工作及人才队伍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等经费。

第三章资金申报与拨付

第六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每年年初由资金使用单位按第五条填写《年度人才工作专项资金项目

申报表》,并附项目申报材料,向县人才办提出年度项目申报。县人才办根据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工作安排和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项目预算,牵头编制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案,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划拨。

第七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拨付。经批准的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案,由资金使用单位根据项目计划、项目进度,提出拨款计划,填写拨款单,由县人才办签批核拨。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九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用款单位落实专人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预决算、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项目进度、完成验收、资金使用效益等负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条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以县人才办的名义,向捐赠单位或个人出具接受捐赠收据,颁发荣誉证书。捐赠金额10万元以上的,可按捐赠者的要求进行定向资助;捐赠20万元以上的,可以单位、团体或个人名义设立人才开发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县委组织部及其他资金使用单位年终要对当年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由县人才办综

合后,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时抄送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每年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的节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及省市县出台的各项财经法规、会计制度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同时接受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人才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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