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C商业模式所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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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C商业模式
目前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情况
1998年,在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的支持下,我国实施了“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分别在北京、山东、辽宁成立了三个示范性的节能服务公司,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引入我国。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约502家,共实施节能项目4000多个,总投资280亿元,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元,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万吨标准煤。节能服务产业从业人员由2008年底的6.5万人增加到11.3万人,增幅达74%。
虽然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得到较快发展,但从总体上看,产业规模还比较小、发展水平也较低。
政府机构、大型公共建筑、高耗能企业属于资源消耗的三大领域。目前我国已把建设节约型社会作为一项重大战略来实施,由于政府机构的特殊地位,它的节约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国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成败。
一、EMC项目程序:
1、能源审计:此阶段为中环保公司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起点,由我公司的专业人员对客户的照明能源供应、管理、效率状况进行审计、监测、诊断和评价。此阶段需要客户的紧密配合,以尽可能地发掘节能改造的潜力,获得最佳的改造效果。能源审计的主要方法包括原有照明设备效率的核定,能源消耗数据的核算、能源价格与成本的核定、客户能源审计结果的分析等。客户通过照明能源审计可以掌握本自身照明管理状况及用能水平,排查节能障碍和浪费环节,寻找节能机会与潜力,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节能项目评估:在能源审计的基础上,由中环保城市照明公司向客户提出专业的照明节能项目评估,编制能源质量分析报告、节能率预测报告、节能投资分析报告等,并提出先进、适用、经济、可行的照明节能整体解决方案,供客户参考,并报请客户批准。
3、能源管理合同的谈判与签署:照明节能整体解决方案与客户达到共识后,中环保城市照明公司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客户签订“节能绩效保证合约”,合同中将规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改造工程的验收方式、效益分享的方式、节能量监测的方式等双方共同关心的要点。
4、节能改造方案设计:根据批准的照明节能整体解决方案,中环保城市照明公司着手进行详细的节能改造工程设计工作,并编制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报请客户批准。
5、设备采购、工程施工及性能调试:合同签订,设计图纸出台后,进入了照明节能改造项目的实际实施阶段。由于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新机制,客户在改造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不需要任何投资,而全部投资由中环保城市照明公司承担,包括方案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及性能调试等一条龙服务工作。
6、人员培训、设备管理及维护:中环保城市照明公司负责培训客户的相关人员,以增强客户的节能意识,引导客户的节能观念由“要我节能”转变到“我要节能”。并接受客户的所有或部分的用能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派出现场维护与巡视人员,以确保用能设备和系统能够正常操作和运行,制定详细的设备保养、维护手册,降低客户维护成本。
7、节能及效益监测:改造工程完工后,将由客户和中环保城市照明公司共同按照能源管理合同中规定的方式对节能量及节能效益进行实际监测,作为双方效益分享的依据。
8、节能效益分享:根据双方实际监测的数据,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效益分享方式,来分享节能改造的效益。通过效益分享,EMC公司获取相应报酬与合理利润。合同结束后,客户将享受全部节能效益,并免费获得高能效设备、节能设备和节能监控系统。
一般来讲公共照明节能改造项目回收分享期在3-5年左右,建筑照明改造项目回收分享期在2-4年左右,但通过合理的资金运作,当项目进展处于初级阶段的时候就与资深的金融机构进行磋商,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共同把控项目投资的风险和成本回收,做到在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签订后最短时间将项目交易给第三方,保证我公司能够长期保持优良的现金流,能够同时运作几个甚至十几个大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奠定基础。
二、EMC运作问题
1 EMCo项目的合同性质和税收问题
基于市场运作的EMCo为客户提供优质的节能服务,其中包括:能效诊断,项目设计,承担设计风险;为项目提供资金,承担投资风险;通过面向全社会的采购为客户优选节能设备,承担:设备风险;为项目组织施工,承担工程风险;为项目运行提供维护和保养,承担管理风险;最终确保节能量,承担承担整个项目的风险。因此EMCo提供的是综合性服务,绝不是简单的设备销售或技术咨询。EMCo与其客户签订的合同本质上是综合性服务合同,EMCo最终向客户销售的是“节能量”。然而我国的税务部门通常把EMCo看作是一般的节能设备销售商,即误认为EMC0是通过转卖节能设备或销售自己的设备从中谋利的,因此把EMCo与客户的节能服务合同看成设备购销合同。这样,就把 EMCo的服务费视弼一般节能设备销售商的加价,纳入增值税的规范,也就是说,把本应该是服务税变成了增值税。与此同时,EMCo的收益来自于节能效益分享,税务部门通常把EMCo的服务看作简单的设备销售,把节能效益分享看成了设备销售的分期付款。根据我国的税收制度的权责发生制,在EMCo
把节能设备安装到客户后就被认定为设备销售已经实现,这样,在EMCo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后还只开始分享节能效益(开始回收投资)时,就被认定应立即按合同全额上缴企业所得税。实际上,尽管设备已安装到客户,但是在节能效益分享期内,设备乃至整个项目的所有权是属于EMCo。本来EMCo为客户出资做项目已承担了风险,还得为尚未得到的收入提前支付所得税,可以说是雪上加霜。
2 EMCo的节能服务规范问题
目前新生的以合同能源管理或开始尝试以这种方式为企业提供节能服务的公司,其发展水平是参差不齐的。上述EMCA成员中或多或少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60个公司中,有的公司这几年来只做过一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的已具规模的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额在该公司合同总额中的份额不到百分之十;有的是设备供应商以分期付款的方式销售自己的产品。这些公司还称不上真正意义上的 EMCo。可喜的是,这些年来,除了三个示范EMCo 以外,一些新的以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主业的 EMCo发展起来了,他们为企业提供了优质服务,为在我国具体条件下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是我们也不能不注意一些冒牌的“EMCo”破坏合同能源管理的名声所起的负面作用。总的说来,EMCo在我国毕竟还是处于早期发展中的行业,这一群体处于参差不齐、良莠不分的状态,尚无成熟的行业规范,诸如服务标准、节能量检测和认定方法、合同规范及其履约道德准则等。建立和完善这些规范可以避免目前鱼目混珠的状态。这应该是EMCo行业协会的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
3 目前的企业信誉环境不利于EMCo的发展
由于目前我国企业的信誉环境尚待改进,无论是EMCo还是耗能企业(EMCo的客户),都存在这个问题。企业怀疑EMCo的承诺是否是真实;EMCo怀疑客户能否真正按合同分享节能效益。EMCo承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主要风险,一旦有的客户借口不支付应分享给EMCo的节能效益,那么EMCo就会很快面临亏损甚至破产。实际上,有时候 EMCo的业务风险比银行的信贷业务更具风险性。当前的重要任务是,采取有效的、政策的、技术的和管理的措施,降低EMCo和客户的履约风险。不解决好这个问题,EMCo在中国很难继续迅速发展。当前解决这个问题有难度,但是并不是不可解决的问题,已有不少专家为解决这个问题开出了,问题是这些“良方”能否得到政策支持。
4 在现行的政府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下难于为政府机构实施节能项目
1992年美国两院议会通过议案要求政府机构与ESCo合作,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政府楼宇的节能改造。在这个法案中,允许政府机构在不增加原来能源费用的前提下,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节约的能源费用与 ESCo分享;同年加拿大政府也通过实施“联邦政府建筑物节能促进计划”(简称FBI),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动政府机构的节能。美国和加拿大政府这样做是十分明智的,因为:(1)不需要增加政府财政预算就可以依靠EMCo为量大面广的政府楼宇实施节能;(2)政府在节能上起带头表率作用;(3)所节约的能源费用可以用于政府机构改善其他办公条件或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4)支持了ESCo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