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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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财预[2007]3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订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

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0.04.21•【文号】水规计[2010]143号•【施行日期】2010.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发展规划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0]143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工作,规范水利规划体系构成,明确水利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我部制定了《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工作,规范水利规划体系构成,明确水利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规划,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组织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规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水利规划管理,包括规划的立项、编制、衔接、审批、公布、实施、评估和修订等工作。

第四条制定水利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兴利除害、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保护生态与环境的原则,近期与远期相结合,局部与整体相结合,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突出规划的前瞻性、战略性、基础性作用,提高规划的科学性、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构建全面、系统的水利规划体系。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发布单位】水利部【发布文号】水建[1995]128号【发布日期】1995-04-21【生效日期】1995-04-2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通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

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

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财政部关于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修订)

财政部关于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修订)

财政部关于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修订)【发文字号】财农字〔2000〕13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03.05【实施日期】2000.03.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关于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字〔2000〕13号)水利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水利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规范水利事业费的支出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我部修订了《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财政部2000年3月5日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水利事业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事业费是用于发展水利事业的经费,包括水利事业单位机构经费和专项经费。

第三条凡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和地方水利事业单位,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水利事业费的来源和分类第四条水利事业费的来源:(一)各级财政部门核拨的财政补助收入。

(二)从财政专户核拨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

(三)上级主管部门核拨的补助收入和所属单位的上缴收入。

(四)水利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综合经营取得的收入用于弥补水利事业费不足部分。

(五)水利事业单位取得的其他方面收入。

第五条水利事业费按支出性质分为水利事业单位机构经费和水利事业专项经费。

第六条水利事业单位机构经费是指为维持水利事业单位正常运转而支出的费用。

第七条水利事业专项经费是指为支持水利事业发展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经费。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利事业单位的职能,合理确定水利事业费支出范围。

水利事业单位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组织收入,逐步增强经费自给能力。

第三章水利事业费支出范围第九条水利事业单位机构经费支出范围:(一)人员经费:水利事业单位用于在职职工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等支出。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预算项目验收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等规定,结合水利预算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部预算单位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级预算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部属各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并纳入部门预算安排的行政事业类项目。

中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专门验收管理规定的项目验收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验收是指在年度终了或项目完成后,以编报和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项目实施方案等为依据,对项目的立项程序、组织实施、资金使用与管理、完成内容与成效等进行全面系统地评价并出具验收结论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验收分为年度检验、自验、终验和复验。

年度检验是指预算单位对本单位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进行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自验是指预算单位或项目牵头管理单位(部门)对本单位实施完成项目进行的检查验收。

终验是指部或部直属预算单位在验收管理权限范围内,对已完成自验并提交验收申请项目开展的最终验收。

预算单位在验收权限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的自验视同为终验。

复验是指部对部属预算单位已完成年度检验、自验或终验的项目进行的复核。

第六条项目验收坚持“统一管理、分级实施,权责明确、程序规范”的原则,保障验收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

第二章验收职责与权限第七条水利部统一负责项目验收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制定预算项目验收管理制度办法,明确项目验收的范围和权限,组织开展权限范围内项目的验收,指导、监督直属预算单位项目验收工作,对部直属预算单位验收权限进行授权。

第八条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主要负责组织本单位权限范围内预算项目的验收。

具体包括:研究制定本单位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权限范围内项目的验收,指导、监督所属单位项目验收工作,配合上级预算单位开展项目验收,将本单位预算项目验收情况上报部备案等。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12.02•【文号】财农〔2016〕18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81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以及《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相关要求,为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2016年12月2日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1998.08.21•【文号】水规计[1998]330号•【施行日期】1998.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1998〕330号1998年8月21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实现经济增长目标的指标精神,切实管好用好国家新增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使其在推动水利建设和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我部制订了《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附件:《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最近,国家决定大幅度增加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扩大内需,拉动国民经济增长。

为了切实管好用好该项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和《水利产业政策》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是中央为确保实现今年经济增长目标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各级水利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设项目按计划全面完成。

第二章安排原则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主要安排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工程等甲类续建项目,重点是中央甲类项目,适当支持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甲类续建项目。

项目安排要充分体现水利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和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意时效性。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管理办法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管理办法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管理的职责第三章预算的组成第四章预算的编制第五章预算的报送、审查与批复第六章预算的执行与调整第七章预算的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考评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预算资金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规定等规定,并结合水利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部本级、部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按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所有收支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中央级预算由各单位预算组成,各单位预算由其本级预算及所属单位预算组成。

2第四条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㈠综合预算,收支平衡。

所有收支(包括预算内、外收支)都要编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量入为出,不编赤字预算。

㈡合法真实,公平透明。

编制预算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测算方法科学合理、收支数据真实可靠;预算安排要及时、细化,具体落实到预算单位和项目;基本支出逐步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㈢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各单位预算在单位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财务部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分工、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单位对本单位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主管单位对下一级单位的预算管理负监管责任。

㈣严肃纪律,追踪问效。

各单位要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并实行预算责任追究制度,对预算的执行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追踪问效,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预算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法律、— 3 —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确保预算基础资料、数据合法、真实、完整;依法编制、报送、审核、批复预算;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按法定程序调整预算;加强预算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追究违反预算法律、法规、制度行为的责任;对预算资金使用追踪问效,加强预算资金效益的考核分析工作,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最新《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最新《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预算项目验收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等规定,结合水利预算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部预算单位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级预算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部属各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并纳入部门预算安排的行政事业类项目。

中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专门验收管理规定的项目验收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验收是指在年度终了或项目完成后,以编报和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项目实施方案等为依据,对项目的立项程序、组织实施、资金使用与管理、完成内容与成效等进行全面系统地评价并出具验收结论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验收分为年度检验、自验、终验和复验。

年度检验是指预算单位对本单位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进行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自验是指预算单位或项目牵头管理单位(部门)对本单位实施完成项目进行的检查验收。

终验是指部或部直属预算单位在验收管理权限范围内,对已完成自验并提交验收申请项目开展的最终验收。

预算单位在验收权限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的自验视同为终验。

复验是指部对部属预算单位已完成年度检验、自验或终验的项目进行的复核。

第六条项目验收坚持“统一管理、分级实施,权责明确、程序规范”的原则,保障验收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

第二章验收职责与权限第七条水利部统一负责项目验收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制定预算项目验收管理制度办法,明确项目验收的范围和权限,组织开展权限范围内项目的验收,指导、监督直属预算单位项目验收工作,对部直属预算单位验收权限进行授权。

第八条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主要负责组织本单位权限范围内预算项目的验收。

具体包括:研究制定本单位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权限范围内项目的验收,指导、监督所属单位项目验收工作,配合上级预算单位开展项目验收,将本单位预算项目验收情况上报部备案等。

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0.09.13•【文号】水国科〔2010〕351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提高标准制修订质量,根据《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和《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水利国家标准和水利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是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业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业务主管机构),归口管理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其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水利标准化项目立项,提出年度计划;(二)组织审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负责审定水利技术标准的体例格式,负责水利国家标准的报批、水利行业标准的编号和发布;(三)监督标准的制修订质量和进度,指导并协调主持机构和主编单位开展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四条水利部规划计划司、水利部财务司是水利标准化项目的经费主管机构(以下简称经费主管机构),负责水利标准化项目基建前期和中央财政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其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审批项目经费预算;(二)计划下达,按计划进度拨付经费;(三)监管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水利部有关业务司局是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持机构(以下简称主持机构),组织管理本领域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其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提出本领域年度申报项目建议,确定主编单位;(二)负责把关所主持标准的制修订质量,主持工作大纲和送审稿审查;(三)指导并协调主编单位的制修订工作,督促按计划进度完成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六条承担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主要任务的单位是主编单位,其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对所主编标准的质量、进度和经费使用全面负责;(二)确定主编,选择参编单位,组建编制组;(三)按计划进度提交标准的各阶段成果,配合主持机构和主管机构完成监督检查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

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

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法,其主要管理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有完善水利建设市场;5.指导或参与中央投资的省级重点大中型项目和地方大中型项目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2、流域机构按照国家投资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设投资主体,从而实现国家对流域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

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试行)

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试行)

附件1: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二章项目预算组织管理第三章项目储备及项目库管理第四章项目预算申报与批复第五章项目预算实施与资金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第七章项目预算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以下简称项目预算)的管理,提高水利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中央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现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水利部本级、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按照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开展项目预算的管理,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项目是指由中央财政行政事业经费安排、用于完成特定的水利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行政事业类项目(以下简称水利项目)不包括基本建设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各单位自行安排的、不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参照执行。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应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利项目预算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各级项目预算管理单位及其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分别实施管理。

第二章项目预算组织管理第六条项目预算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各级项目预算主管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基层项目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等。

项目主管单位是指有所属项目预算单位并与其有直接项目报批关系的单位;项目单位是指无所属项目预算单位的基层项目支出预算单位。

各级项目主管单位的本级按项目单位管理。

第七条各级项目主管单位的职责主要是对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实施、验收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具体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所属单位项目预算管理办法、制度和业务工作标准、定额:(二)审核汇总批复所属单位项目预算;(三)指导检查监督所属单位项目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四)组织对所属单位水利项目进行评审、验收、绩效考评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发改农经规〔2021〕1880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1〕18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水利领域相关专项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等2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同时,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细化的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21年12月24日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有关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包括重大农业节水供水工程、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重大骨干防洪减灾工程、重大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第三条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

本专项安排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有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条件,纳入国家级相关规划或方案,并已按程序完成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进行调度和监管,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

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点)

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点)

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和工程安全运行,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专项资金。

各流域机构要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三条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由财政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顿标准(试点)》核定,专款专用。

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试点单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纳入试点范围的中央直属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及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公益性部分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

包括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的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水库工程等。

第六条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水利工程中的公益部分,根据工程的功能或资产比例按下列方法划分:1.同时具有防洪、发电、供水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库工程,参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94)财农字第397号〕,采用库容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防洪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

2.同时具有排涝、灌溉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闸、泵站工程,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的规定,采用工作量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排水工时/(提水工时+排水工时)。

第七条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堤顶、堤坡、附属设施、淤区、前(后)戗、土牛、管理房、防浪(洪)墙、消浪结构的维修养护,防浪林、护堤林带养护,备防石整修,害堤动物防治,堤防隐患探测,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第八条控导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坝顶、坝坡、根石、附属设施、上坝路的维修养护,防护林带养护,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预算项目验收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等规定,结合水利预算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部预算单位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级预算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部属各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并纳入部门预算安排的行政事业类项目。

中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专门验收管理规定的项目验收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验收是指在年度终了或项目完成后,以编报和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项目实施方案等为依据,对项目的立项程序、组织实施、资金使用与管理、完成内容与成效等进行全面系统地评价并出具验收结论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验收分为年度检验、自验、终验和复验。

年度检验是指预算单位对本单位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进行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自验是指预算单位或项目牵头管理单位(部门)对本单位实施完成项目进行的检查验收。

终验是指部或部直属预算单位在验收管理权限范围内,对已完成自验并提交验收申请项目开展的最终验收。

预算单位在验收权限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的自验视同为终验。

复验是指部对部属预算单位已完成年度检验、自验或终验的项目进行的复核。

第六条项目验收坚持“统一管理、分级实施,权责明确、程序规范”的原则,保障验收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

第二章验收职责与权限第七条水利部统一负责项目验收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制定预算项目验收管理制度办法,明确项目验收的范围和权限,组织开展权限范围内项目的验收,指导、监督直属预算单位项目验收工作,对部直属预算单位验收权限进行授权。

第八条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主要负责组织本单位权限范围内预算项目的验收。

具体包括:研究制定本单位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权限范围内项目的验收,指导、监督所属单位项目验收工作,配合上级预算单位开展项目验收,将本单位预算项目验收情况上报部备案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2016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2016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

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

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法,其主要管理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有完善水利建设市场;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说明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说明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说明《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说明近年来,随着财政支出管理领域改革的逐步深入,项目支出预算科学化精细化及项目绩效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进一步加强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以下简称“预算项目”)编制、执行、验收全过程管理,规范预算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显得十分重要。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2007年,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明确要求,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逐级报送财政部。

部财务经济司2006年制定印发的《水利部中央级重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指南》(以下简称《验收指南》),明确对项目总投资利用财政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预算项目由水利部组织开展验收。

部直属单位按照《验收指南》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内部验收权限进行了划分并开展了权限范围内预算项目的验收。

《验收指南》从验收条件、验收程序和内容、验收结论和后续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对于规范水利部中央级重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指导部直属单位项目验收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实际工作中,部分单位存在项目验收牵头组织部门不明确、验收程序不规范、验收内容不完整、验收相关问题处理的尺度不统一等,个别单位还存在部分项目未验收或验收不及时等情形,这与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不相符合,与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不相符,也不利于项目绩效管理。

因此,需要结合现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要求对《验收指南》进行修订,制定《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验收办法》),促进项目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一)适应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

通过制定《办法》,规范预算项目的验收工作,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果,是水利部门适应国家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二)加强项目预算管理的需要。

水利预算项目数量多、资金量大、涉及面广,开展项目验收是加强预算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预算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前提。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4.03.10•【文号】•【施行日期】2004.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水利部中央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2004年3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管理的职责第三章预算的组成第四章预算的编制第五章预算的报送、审查与批复第六章预算的执行与调整第七章预算的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考评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预算资金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规定等规定,并结合水利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部本级、部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按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所有收支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中央级预算由各单位预算组成,各单位预算由其本级预算及所属单位预算组成。

第四条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收支平衡。

所有收支(包括预算内、外收支)都要编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量入为出,不编赤字预算。

(二)合法真实,公平透明。

编制预算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测算方法科学合理、收支数据真实可靠;预算安排要及时、细化,具体落实到预算单位和项目;基本支出逐步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各单位预算在单位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财务部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分工、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单位对本单位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主管单位对下一级单位的预算管理负监管责任。

(四)严肃纪律,追踪问效。

各单位要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并实行预算责任追究制度,对预算的执行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追踪问效,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预算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确保预算基础资料、数据合法、真实、完整;依法编制、报送、审核、批复预算;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按法定程序调整预算;加强预算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追究违反预算法律、法规、制度行为的责任;对预算资金使用追踪问效,加强预算资金效益的考核分析工作,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预算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预算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预算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5.13•【文号】水节约〔2024〕132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预算、决算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预算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水节约〔2024〕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探索开展水预算管理试点,水利部编制了《水预算管理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现予以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水预算管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组织申报试点,按照《试点方案》要求,指导申报地区高质量编制试点实施方案,组织审核后报水利部。

试点公布后,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对试点工作支持力度,积极为推动建立水预算管理制度创造经验,提供示范。

水利部2024年5月13日水预算管理试点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落实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探索开展水预算管理试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根据当前资源环境面临的严峻形势,在继续实行能源消费总量和消耗强度双控的基础上,水资源和建设用地也要实施总量和强度双控,作为约束性指标,建立目标责任制,合理分解落实。

要研究建立双控的市场化机制,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更多用市场手段实现双控目标。

开展水预算管理试点建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贯彻执行《节约用水条例》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要求、健全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的创新探索。

试点地区要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借鉴预算管理收支平衡等理念,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针对当前水资源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分类探索水预算管理的实施路径和政策措施,通过2—3年的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用水精细化管理和高效配置模式,为推动全面建立水预算管理制度提供实践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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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二章项目预算组织管理第三章项目储备及项目库管理第四章项目预算申报与批复第五章项目预算实施与资金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第七章项目预算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以下简称项目预算)的管理,提高水利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中央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现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水利部本级、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按照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开展项目预算的管理,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项目是指由中央财政行政事业经费安排、用于完成特定的水利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行政事业类项目(以下简称水利项目)不包括基本建设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各单位自行安排的、不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参照执行。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应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利项目预算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各级项目预算管理单位及其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分别实施管理。

第二章项目预算组织管理第六条项目预算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各级项目预算主管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基层项目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等。

项目主管单位是指有所属项目预算单位并与其有直接项目报批关系的单位;项目单位是指无所属项目预算单位的基层项目支出预算单位。

各级项目主管单位的本级按项目单位管理。

第七条各级项目主管单位的职责主要是对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实施、验收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具体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所属单位项目预算管理办法、制度和业务工作标准、定额:(二)审核汇总批复所属单位项目预算;(三)指导检查监督所属单位项目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四)组织对所属单位水利项目进行评审、验收、绩效考评等。

第八条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编制和执行项目预算,具体管理和实施项目,主要有:(一)完善项目预算管理各项内部制度,合理确定本单位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各职能部门在项目预算管理各阶段的职责;(二)按照规定要求储备项目,对项目的合理性、可行性负责;(三)编制本单位项目预算并组织实施,对项目预算执行过程和结果负责;(四)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资金安全、效益负责等。

第九条项目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的职责:(一)财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负责项目预算和资金管理方面的工作。

具体包括: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本单位项目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2、建立和管理单位项目库;3、根据国家财政资金投资方向及本单位工作重点和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组织编制本级项目预算,提出项目申报排序建议;4、根据财经法规办理项目资金申请和核算,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组织或参加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考评等。

(二)其他业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根据分工,对项目进行业务管理,具体是:1、负责制定本单位专项事业发展规划和业务工作标准;2、搜集基础业务资料,进行项目前期工作,储备项目:3、协助编制项目预算,按照职责分工组织项目预算的执行:4、参与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等。

第十条项目单位承担项目任务,应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具体负责,其职责是:(一)制定项目实施过程各项控制制度,并组织落实;(二)确定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成员;(三)确定项目的绩效目标和考核指标;(四)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组织实施,保证项目的进度、质量及资金使用安全,并对项目支出负责;(五)提交项目成果或工作报告,对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申请验收;(六)配合上级部门审计、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予以解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章项目储备及项目库管理第十一条项目立项条件如下:(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二)符合社会发展和水利事业的发展方向。

(三)符合水利行业综合规划、专项规划,符合单位发展规划和单项事业规划。

(四)在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符合本单位行政工作或事业发展需要,与本单位有效行使职能、提高单位管理水平或改善单位办公生活环境密切相关。

(五)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或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内部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新项目建议,经商财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同意,报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

重大项目应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必要时应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对于单位同意立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确定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明确项目预期总目标、阶段性目标以及项目的预期绩效目标(社会经济效益),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实施条件、项目工作内容和相应的技术要求、项目进度、经费需求等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在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编制项目申报文本。

项目申报文本的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项目经费测算应以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和开支标准、定额为依据,根据项目的工作内容,逐项测算所需的费用,形成项目总体预算。

没有开支标准和定额的,可参照合理的市场相关价格。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测算的内容范围包括项目实施需要的人工费、物料消耗费用、设备费、考察培训费、业务组织费、外部协作费、其他费用等。

人工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工作人员、咨询专家的劳务费、咨询费等。

物料消耗费用包括项目实施过程发生的材料费、燃料动力费等。

设备费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购置租用的仪器、设备、工器具所发生的费用及其运行维护费用。

考察培训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的考察培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业务组织费包括项目发生的会议费、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印刷费、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资料费和检查审计评审验收费等。

外部协作费指项目开展过程中委托其他单位协作完成而支付的费用。

其它费用指项目开展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跨年度的项目有执行年限的,应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

在项目延续期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总投资变化大于1 0%),或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应视同新增项目。

第十八条对于数额较大(项目总投资中利用财政资金1 0 0万元以上)或专业技术复杂的新增项目,应组织专家评审。

水利部组织对项目总投资中利用财政资金5 0 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

不足5 0 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水利部建立水利项目评审专家库。

各单位开展专家评审应委托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机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

专冢组的组成应包括财务专家和项目涉及专业的业务专家。

第二十条水利项目专家评审可以召开评审会,也可以函审。

采取函审方式的。

,由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机构通过函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代为征求专家意见,并汇总形成专家组意见,按简单多数原则决定项目评审结果。

对水利项目的评审由评审专家组独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评审的内容包括:立项依据的充分性,目标设置的合理性,项目计划实施可行性(项目单位组织实施能力与主客观条件),预期社会经济效益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项目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

第二十二条项目评审必须出具项目评审报告,并出具“优先选择”、“可选择”或“慎重选择”的明确意见。

对于专家出具慎重选择意见的项目,除非内容有重大改善,项目单位一般不得申报项目预算。

第二十三条水利部设立预算项目库,对二级预算单位欲申请预算的项目进行统一管理。

具备储备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水利部项目库实行开放式管理。

已完成立项准备工作的项目可随时申报进入项目库。

二级预算单位的项目应在建议预算上报前正式申报并纳入项目库。

其中,应由水利部组织专家评审的项目应在申报预算年度的前一年6月30日前正式申报进入项目库。

第二十五条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除应包括已签字盖章的文本及其必要补充材料外,还应包括相关电子文本。

第二十六条水利部项目库设“备选项目库”、“上报财政项目库”和“已立项项目库”等子库。

项目库的管理原则如下:(一)各二级预算单位当年新增项目纳入“备选项目库”。

(二)经研究、筛选纳入水利部建议预算(“一上”)申报财政资金的项目,由“备选项目库”转至“上报财政项目库”。

(三)经审批统一纳入水利部部门预算(“二上”)的项目,由“上报财政项目库”转至“已立项项目库”:剩余项目返回“备选项目库”,“上报财政项目库”清零。

(四)水利部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返回“备选项目库”的项目在以后年度与新增项目一并申请当年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七条每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水利部项目库都应进行清理,对不再申报的项目和到期项目予以撤消: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可按管理需要设立本单位项目库。

项目库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章项目预算申报与批复第二十九条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采取“两上两下”的工作程序,即项目预算建议(“一上”)、项目预算控制数下达(“一下”)、项目预算草案(“二上”)和项目预算批复(“二下”)。

第三十条“一上”时,各单位应将选定的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纳入单位项目预算。

二级预算单位应从水利部项目库中选择项目进行申报。

水利项目中的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跨年度支出项目在项目预算中优先排序。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只能申报项目当年经费,不得跨年申请。

跨年度项目只能按当年需要完成的内容申请项目金额,应由以后年度安排实施的项目内容不得在本年申请经费。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按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在上报项目预算前,应进行全面的内部审核和重点复核,重点复核的内容包括:项目预算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项目目标、工作内容描述的准确性,项目预算的合理性等。

第三十四条对于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预算,各级主管单位要认真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一)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二)项目申报文本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项目预算是否合理,项目支出是否符合所申请相应财政经费的开支范围规定,是否符合规定的开支标准;(三)项目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四)申报项目排序是否合理;项目的工作内容是否合理、有无超标现象;(五)技术标准是否符合实际并按照规范要求设计:(六)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可行,实施方案有无明显漏洞或不合理:(七)项目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组织实施条件等。

第三十五条在项目预算申报过程中,主管单位可以对所属单位内容相同的项目打捆申报。

控制数下达和批复时按照谁打捆,谁拆捆,并负监管责任的原则逐级分解,分解过程中应以原申报预算为依据,不得重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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