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企业法案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

1.2016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以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五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

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16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一年,2016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16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改变,企业严重亏损.2017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名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还,2017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清偿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部分贷款,丙表示自己是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偿清?

3.在银行贷款偿清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正确答案:

答:(1)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②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中的合伙人追偿。

案例

三义和是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人黎明因家人住院,急需一笔钱,向他人借款,并为此与债权人约定,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作为质押。事后,黎明还征求了其他合伙人的意见。

合伙人张芝仲认为:“合伙出资份额是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大家的财产,为个人借款抵押不妥,该质押约定当然无效。”

合伙人李亚平认为:“我信任借款人,同意这项质押约定。”

合伙人康迎建认为:“既然有合伙人不同意,这项质押就不能生效。”

合伙人朱鹤翔认为:“既然如此,甲可以退伙,但必须对合伙企业以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意见不一致,他们请来新世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立权咨询。问:如果你是律师,应该如何回答?

答案:①张某的观点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处分抵押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②李某的观点错;某一合伙人的意见不代表大多数合伙人的意见,合伙企业决议是少数服从多数。③合伙人康某的观点错;合伙企业执行事务,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④朱某的观点错,退伙需要符合法定或声明退伙的条件。

案例:

张某、李某、王某三人分别出资5万元、3万元、2万元,于2015年1月共同成立一食品加工厂,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担亏损。2015年11月,李某个人经营的商铺亏损,向吴某借款3万元。2016年1月,李某未与张某、王某商量,私自退伙,并取走了自己的3万元出资。2016年3月,食品加工厂因长期亏损解散,张某、王某分别分得价值2.5万元、1万元的货物。2016年6月,与食品加工厂有业务往来的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食品加工厂偿还其2015年的货款7万元。同时,吴某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债务。

分析:

该案涉及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发生冲突时,如何确定两种债务的清偿顺序问题。

在上述案例中,李某从合伙企业中私自拿回的3万元出资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根据“双重优先原则”,应用于偿还合伙企业欠甲公司的债务。

张某、王某分别分得的价值2.5万元、1万元的货物应用于偿还合伙企业债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