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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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指导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2004年5月11日批转)
为加快我市海湾型城市建设,积极解决我市农村群众乘车难问题,根据交通部、省交通厅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加快发展农村客运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村客运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城乡交往日益密切,农民对交通的需求日益迫切,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市岛外各区农村客运发展滞后,人们的出行问题仍未得到较好解决,行政村通班车率平均只有55.2%,摩托车、农用车、拖拉机、微型客车(俗称“面的”)等非法载客现象严重,安全隐患比较突出。

因此,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对于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农民增收致富、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市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海湾型城市建设的重要举措。

二、总体要求
我市发展农村客运,要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我市海湾型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本着“经济安全、保障民生、促进发展”的原则,充分调动岛外各区积极性,加快建设农村道路、客运场站等基础设施,规范经营主体,建立健全政策法规,构筑与我市交通干线客运网相互衔接的农村客运网络,力争用两年时间基本实
现行政村村村通班车,最终实现“农村客运公交化、城乡客运一体化”的目标。

三、工作方案
(一)经营主体
1、农村客运经营主体应符合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新成立的农村客运经营主体应按《公司法》组建法人机构。

农村客运实行公司化经营,实行统一调度、统一排班、统一经营。

2、今年岛外各区在辖区内现有公交经营企业、四级以上(含四级)道路客运企业或符合规定的新成立的客运企业中选择1—2家企业,进行农村客运试点运营。

3、鼓励专业道路客运企业发展农村客运经营网络,引导现有从事农村客运经营企业进行股份制等多种方式的合作,整合农村客运线路,健全农村客运网络。

(二)客运车辆
农村客运车辆必须采用列入国家客车生产名录客运车辆,采用统一标识,严禁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货车、摩托车以及已明令禁止和退出客运市场的车辆从事客运。

(三)从业人员
为增加农民就业途径,农村客运从业人员应首先从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择优招用,不足时再优先从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中招聘,并按规定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等证件后上岗。

(四)客运线路
农村客运车辆应按照核定的线路和区域运营,原则上不跨区经营。

各区内农村客运线路由区交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本区安监、交警部门核定,并报市运管处备案。

对于毗邻镇、村确需跨行政区的农村客运线路,须报市运管处核准后,方可开通。

新开通的农村客运班线与原有的农村客运线路重复率不得超过50%。

对已经运营的农村客运班线,除该经营企业因安全生产或服务质量等问题被相关职能部门停业整顿或取消经营资格外,原则上其他经营企业不再投入车辆在同一条班线或相近似线路上运营。

(五)农村道路及客运场站建设
各区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安排专项资金,加快农村路网建设,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完善交通安全设施,为农村客运创造良好条件。

各区政府负责在镇所在地及客源密集区建设简易客运站,在沿线村庄设立招呼站,并落实场站建设所需的用地和资金等问题。

(六)票价管理
农村客运的票价必须根据车型、道路状况、营运里程、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合理定价、分段计价,由各区交通、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交通、物价部门核准。

(七)安全管理与市场整顿
农村客运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实行首长负责制。

从事农村客运的企业必须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农村客运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综合性能检测、年检,并实行每日安全检查制度。

各区政府应成立由综治、公安、交警、运管、稽征、城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整顿工作小组,负责清理整顿农村客运市场,打击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营造正常的经营环境。

(八)“面的”管理
针对“面的”车辆技术档次低、安全性能差、事故隐患多,而目前我市岛外各区却大量存在的情况,要结合此次农村客运试点工作,采取疏堵结合的方法,把本文下发之日起计算使用年限不超过3年并经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达到一级车况标准的现有“面的”,以股份制或委托经营的方式纳入各区农村客运企业统一经营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定线运营。

纳入行业管理的“面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年,但其总的使用年限从车辆挂牌登记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5年,期满后“面的”车辆退出营运市场,由所在企业按要求更新投放符合规定的客运车辆。

本次清理整顿后,“面的”不得再进入客运市场。

清理整顿“面的”的具体方案,由各区政府组织交通、安监、交警部门制定实施。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
成立厦门市加快发展农村客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加快发展农村客运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委,成员由市交通委相关处室及各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

岛外各区要成立相应的农村客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的农村客运工作。

对非法营运、欺行霸市等违规违章经营行为要
依法严肃查处,对扰乱农村客运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对管理不到位、扯皮推诿、工作不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优惠政策
1、列入省交通厅农村客运试点区的农村客运车辆,其交通规费的减免按省交通厅规定执行。

未列入省交通厅农村客运试点区的农村客运车辆,参照省交通厅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应缴的运管费由各区交通主管部门给予减免,养路费、客运附加费由经营企业先行缴交,再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实际缴交额给予补助解决。

2、农村客运企业招用农村富余劳动力,所需培训费用按厦委[2003]22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助。

招收城镇失业人员的相关优惠政策,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先试点后推广
发展农村客运工作,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实施。

今年4月开始,岛外各区应抓紧开展农村客运试点工作,在具备条件的线路上先行开展农村客运试点运营,重点发展镇至村之间的汽车旅客运输。

今年底前,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完善农村客运的各项政策措施,明年开始在岛外各区全面推广。

同安、翔安、集美、海沧区要根据本工作意见,制订工作方案,对农村客运试点线路的公路修建、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经营环境的清理整顿、客运场站的建设等进行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及工作目标,并具体确定农村客运试点运营的组织方式、经营主体、运营线路、票
价、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投放客车的数量和车型等,于2004年5月底前报经市加快发展农村客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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