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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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

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4-5-15 实施日期:2014-5-15

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进一步增强员工的归属感与凝聚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依法与(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适用本制度。

2、实习人员等部分非劳动用工关系人员的劳务合同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职责

1、办公室依法负责本制度的制订、修订、解释工作。

2、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对本制度进行讨论、通过。

3、各部门依照本制度规定实施劳动合同管理,履行各自应有的职责。

第二章管理规定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及续签规定

1、凡进入公司工作的劳动者,公司依法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须年满16周岁,且具备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行为能力。

3、签订劳动合同前,公司应严格审核劳动者的各项资格条件,包括法定年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等。不得录用16周岁以下的劳动者,如录用16—18周岁的未成年劳动者,不得安排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岗位或危险性岗位,并应当对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者应如实说明本人的真实情况。

4、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各种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财物,不得变相收取财物。

5、除与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外,签订劳动合同前应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原工作单位解除或终止劳

动合同的证明。如无法提供,则要求其书面说明自身劳动合同签订情况(附件1)。不得录用与其他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6、自确定录用之日公司应向劳动者发放《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2)和《录用通知书》并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劳动者应按《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亲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与劳动者均有义务要求对方最迟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劳动合同签订工作。

7、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须将录用条件(附件3)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要求其签字确认,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录用条件应客观具体、可操作性强。

8、劳动合同应由劳动者本人亲自签订,不宜采用通过邮件发放或由劳动者带回签名后再上交等易导致他人代签的做法。严禁任何人替劳动者代为签订劳动合同。

9、签订劳动合同须在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劳动合同管理人员须仔细审核填写完毕的劳动合同文本,包括起止时间、试用期、劳动报酬、工作地点、员工签名、签约日期等信息。一旦有误,须重新签订。

10、劳动合同文本应交付劳动者本人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公司应制作劳动合同文本发放签收表并要求劳动者亲自签名确认,严禁代签。同时妥善保存劳动合同文本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11、劳动合同期限首签一般为三年,也可与劳动者协商后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如果超过三年应报公司审批。劳动合同可约定试用期,具体期限可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12、试用期满前十五日,公司应依据录用条件组织试用期考核,填写《试用期考核表》(附件4)并按《业务程序》规定进行操作。

13、公司与员工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或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续签劳动合同时,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4、公司应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四十五天内组织续签劳动合同的考核工作,由员工本人及其所在部门填写《续签劳动合同考评表》(附件5),所在部门需填写

《续签劳动合同考评汇总表》(附件6),并按《业务程序》规定进行操作。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员工发放《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7),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十日内完成劳动合同续签工作。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规定

1、公司与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除国家法律允许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附件8),双方各执一份。变更部分条款的劳动合同,未作变更的条款仍然有效。

3、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公司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公司继续履行。

4、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发生劳动合同变更情形的,公司应及时与员工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员工工作岗位调动时,公司发出的调动通知书或调令经员工签字确认后,(岗位变动表)可以作为劳动合同变更的依据。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规定

1、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可立即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9)。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应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办理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

3、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员工本人签收,或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EMS快递方式邮寄至员工在劳动合同上填写的送达地址,且在EMS上的“内件品名”中标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应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后二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

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可立即

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员工本人签收,员工应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办理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

4、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须做好被解约员工相关违纪、失职、欺诈、犯罪、双重劳动关系、考核不合格、培训换岗、病假证明等证据的收集工作,并妥善保存。

5、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并由工会签字后存档。工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公司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6、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公司,并在三日内办理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

7、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外,员工应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应提前三日)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附件11),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解除日期前二十天内(试用期两天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和离职手续。

9、劳动合同解除后,公司应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附件12)。《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应一式两份,一份交付员工,一份由员工签收后公司留存。

10、劳动合同到期并且未续签的,即依法终止,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提前三十日向员工发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13)并要求员工签收或以EMS 形式邮寄送达,员工应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劳动合同终止后,公司应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附件14)。《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应一式两份,一份交付员工,一份由员工签收后公司留存。

11、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公司应在十五日内将员工人事档案转移到(当地人事局)员工提供的人事档案转移地址。如员工未及时提供人事档案转移地址的,则转至员工的户口所在地。

第三章业务程序

一、劳动合同管理流程

1、签订劳动合同:由办公室统一组织面试、录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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