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风险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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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风险管理问题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水利工程建设事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水利工程在发展进步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挑战,水利工程受自然环境影响较为严重,同时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容易导致工程质量存在缺陷,工程工期延误,给施工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施工企业必须努力提高风险管理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挑战,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标签水利工程;影响因素;自然环境;风险管理
改革开发以来我国水利工程建设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工程建设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工程建设周期也在不断地增长,同时水利工程施工技术也在不断地进度,工程建设所涉及的领域也在不断地拓展。此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事业是一种受自然环境因素制约极为明显的建筑事业。在多种人为因素以及突发的自然因素的作用下,水利工程建设事业具有极大地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工程建设质量以及施工进度在各种不确定因素的作用下,在水利工程建设事业发展过程中经营风险与之共存,为此施工企业要努力提高应对水利工程风险管理的能力,针对人为可控因素进行有效地防控,针对自然突发影响因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提前预防。
1 水利工程建设风险管理工作在工程建设合同中的具体体现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风险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施工合同对工程建设施工中的各方具体权责加以明确,是工程建设中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管理主体在施工过程中实施有效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为此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从合同管理方面入手,提高风险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风险管理工作在合同当中可以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因合同相对人所导致的风险管理。合同相对人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承担着,在施工过程中受相对人自身因素影响所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以及投资损失等风险管理问题。另一方面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受外在自然环境这一不可抗力的影响,所导致的风险管理,致使合同中所规定的权责不法正常履行。
合同相对人所导致的风险管理主要是因相对人的工作失误,生产建设资质达不到施工标准以及工程建设资金欠缺所导致工程质量受损,工期延误等状况。对因合同相对人所引发的经营风险,工程开发项目法人可以在招投标工作时对合同相对人的施工资质、施工企业经营状况以及企业的信誉以及企业的资金实力进行全面的考察,避免合同相对人施工资质上存在先天不足。同时项目法人还不许在合同中载明合同双方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当工程建设项目一旦发生风险时,项目法人可以依据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理。项目法人还可以通过计划、组织、协调与统计等手段,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对因人为原因所导致的风险管理进行实现防范。
水利工程受自然因素的影响非常明显,而且自然因素对水利工程的影响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为此自然灾害对水利工程项目开发合同双方都构成严重的风险。为此在合同中需对对因潜在的工程建设风险责任承担问题加以明确规定,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问题,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在对水利工程建设进行有效管理的实践工作当中,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往往对较小合同内容中所潜在的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在合同中不进行明确的规定,风险一旦发生,则要由项目法人所在单位承担风险损失,因合同疏忽对单位造成经济上乃至声誉上的损失。针对这种情况项目法人要认真对待各种潜在的风险,在合同中运用自留、避免、降低和转移等主要手段,对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采用投保的形式,转移风险危机。但具体风险投保工作由合同双方谁来负责则需要在合同书中加以明确。而在对工程项目进行投保时还要对项目法人统一投保或是由承包商负责投保进行协商,项目法人投保有助于对工程项目的潜在风险进行统一管理,而承包商投保,极有可能导致风险投保不全面,因不同的承包商负责不同的工作项目,容易对某一投保环节造成疏漏,此外承包商往往为了节省投保成本,而放弃对工程项目的风险投保。由此在对工程项目风险投保这一问题上,建议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来对工程实施统一投保,为工程项目建设提供可靠的风险保障。
2 保险经纪人介入工程建设的风险管理
保险经纪人在我国是一个较为新生的事物, 他不同于我们较为熟悉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以投保人为服务对象,由保险公司支付其报酬。保险经纪人可以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风险查勘、识别与评估,并针对具体的风险情况,就各项保险的投保范围、赔偿限额、免赔额、保单条款等提出专业建议,同时还可协助建设单位建立、完善内部保险管理机制,提供日常咨询及防灾防损咨询服务。在发生引致保险索赔的事件时,提出处理建议,协助建设单位准备索赔文件,定期查询保险公司赔付进程,与保险公司及其他关系方沟通协调。通用的工程险保单条款,往往更有利于保险公司,而由保险经纪人提供的附加条款, 则对投保人的利益进行了最大限度的扩大。在相同保险费率条件下, 保单所提供的保障变得更加丰富了, 适用条件也更加有利于投保人了。
3 水利工程保险中对洪水的界定
水利行业对洪水的定义是按照其发生的频率来确定的, 工程的建设期和使用期对洪水有不同的设防标准。而在标准的洪水保险保单中对洪水所下的定义则为: “由于河水或潮水泛滥、或是来自于任何水源的非正常且快速的地表径流的积聚, 而造成通常是干燥的地面的大面积临时性的部分或全部被淹没。”由于认知标准上的不同,所以在签订水利工程保险合同时, 建设单位对于洪水的标准应该做出具体的描述, 以便于保险责任的最终界定。施工期的洪水设防标准往往还会因季节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所以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最好能针对不同时段, 直接以洪水流量标准来定义洪水。
4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风险管理的成本问题
水利工程项目投资巨大,具有公益性质,为此水利工程项目开发建筑多由国家来出资建设,国家承担了工程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有国家作为水利工程风险的承担着,导致了水利工程风险管理工作发展相对滞后,风险管理工作发展不够完善,水利工程开发单位欠缺风险管理意识。现阶段在水利工程项目开发预算工作中已经将工程风险投保纳入了其中,此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开始逐步意识到风险投保工作的重要性,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投保,但这种有保工作还有一定的局限性,投保范围比较狭窄,无法对所有的潜在风险问题进行全面的投保,同时还存在投保经费不足这一问题,制约投保工作的全面开展。风险管理以较小投资成本,可以为企业规避较大的风险损失,但受水利工程公益性质的影响,国家对投资概算进行严格的控制, 而风险管理成本支出在我国是不被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建议国家尽早出台公益性水利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办法, 以解决诸如风险管理成本等一系列投资管理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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