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类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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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类型选择【摘要】随着清单计价模式在我国的盛行,也随着招投标形式的运用,我国对清单计价模式编制而成的投标报价文件中标之后所签订的承发包合同类型有不一样的选择。然而选用不同类型的合同类型会给业主及承包商带来不同的利益及风险。由此可见,合同类型的选择在现阶段是至关重要的。

【关键词】清单计价;承发包;合同类型

2008年7月9日建设部第63号文件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并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同时废止。因而在行内有了原《计价规范》和新《计价规范》之说。而新《计价规范》补充及完善了原《计价规范》中的不足。具体体现在新《计价规范》的条文数量由原《计价规范》的45条增加到136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6条增加到15条。新《计价规范》的内容涵盖了工程实施阶段从招投标开始到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并增加了条文说明。包括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工程竣工后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对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

一、条款规定

在新《计价规范》4.4.3款中明确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

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而原《计价规范》中未对合同类型做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若不采用单价合同,则失去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真正意义。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订的fidic合同条件、英国的nec合同条件以及美国的aia系列合同条件等,主要采用的都是固定单价合同。

二、承发包单位对合同类型的选择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的履行期限比较长,涉及的金额相对比较大,所以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会尤其注重本企业的利益,而将一些潜在风险转移给合同的另一方,从而会给合同的签订带来一定的麻烦,以至于影响工程。

那么,承包商站在自身企业利益的角度,它所要选择的合同类型优先顺序是:成本加酬金合同、可调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而业主选择合同类型优先顺序则与承包商恰恰相反。所以,我们必须对此做出相应规定。

三、合同类型分析

1、固定总价合同

本合同是承包商的报价以业主的详细设计图纸及工程量为基础,并考虑一些费用上升因素;如图纸及工程量要求不变则总价固

定。但当施工总图纸或工程质量要求有变更,或工期要求提前,则总价也应有所改变。由此可见,承包商承担了全部工作量和价格上的风险。由于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因此报价中出现的不可预见费用相对较高。但是,此类合同在招标时的设计深度己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出现较大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小、工期短,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以及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详细调查、复核工作量,拟定计划时仍然可以采用,这时对于承包商所要承担的风险因素相对比较小。

2、可调总价合同

本合同类型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当时的物价计算总价合同。在执行合同中由于通货膨胀引起工料成本增加达到某一限度时,合同总价应相应调整。由此可见此类合同业主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而承包商承担了合同实施中实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等方面的风险,但业主所应承担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远远大于承包商。所以,此类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

3、固定单价合同

本合同是按承包商在投标报价中填报的单价确定,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变更单价。工程量为业主估算工程量,实施过程中允许有上下的浮动变化。在单价合同下,最后支付款按当时填报单价与实际净工程量的乘积计算。然而这样的类型又不利于业主对工程总造价的控制,所以要求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原估计的工程量不能有实

质性的变更,如果相差超过±10%时,允许承包商调整合同单价。当然也有些固定单价合同在材料价格变动较大时允许承包商调整单价。由此可见,此类型的合同相对比较灵活,所以它适用范围比较广,特别适合于工程性质比较清楚,但工程量计算并不能十分准确的项目。

4、可调单价合同

本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基本相似,但是在单价的调整形式当中却有很大的出入,本类型的合同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物价发生变化时方可调整,其余情形之下是不能调整的。所以它适用于施工图不全,工期长的工程项目。

5、成本加酬金合同

本合同中一般无合同价款,也没有工程量清单。承包商根据施工图纸施工,最后根据成本的多少给予一定的报酬。这样的方式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较小,所有的风险都将转移给业主。所以此类型广泛适用于工作范围很难确定以及在设计完成之前就开始施工的工程。

四、合同类型的确定

新《计价规范》总则4.4.3中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1、工程量清单下选择单价合同的优点

①、与国际工程管理接轨的一个形式

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订的fidic合同条件、

英国的nec合同条件以及美国的aia系列合同条件,主要采用的就是单价合同。

②、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基本要求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中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编制,工程量在招标过程中属于一种估算量,而综合单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投标人根据自身企业的管理水平,全面分析市场变化,考虑经营风险后确定投标报价。

③、能够真正体现风险分担的风险管理原则

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的风险,承包人承担综合单价的风险。发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精心编制工程量清单,分析工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对策。承包人由于综合单价的不可调整性,必须提高自身的投标报价水平,增强企业的管理能力,以自己的综合实力完成工程建设,实现自己的利润目标。

④、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

单价合同招标成本较高,但执行成本较低。从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宜选择单价合同。

2、分析单价合同的合理性

①、从风险分担角度分析

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是从量价分离、量变价不变、单价优先这几个方面较为合理地处理了风险分担问题。如果风险分担极为不均,承包商就会承担不合理的风险。很明显,承包商在将所有可能发生的风险均考虑在投标报价中,这样的报价必然很高,对业主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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