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会议费、业务宣传费、差旅费税收范围区别及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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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会议费、业务宣传费、差旅费税收范围区别及联系
一、列支范围
(一)业务招待费(未给予准确的界定)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 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二)会议费:
参照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文规定,具体明确了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也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其中第十一条关于会议费开支标准的规定,按会议类别对会议中房租费、伙食补助、其他费用及总额度进行了严格的限定,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
(三)业务宣传费
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四)差旅费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按会议费开支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二、扣除条件:
业务招待费:原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合理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新所得税法仅采用原则性规定,法第八条规定,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会议费扣除: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三、扣除限额
业务招待费:营业收入的0.5%,发生额的60%。筹划临界点: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时,企业才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
会议费:按合理标准和相关内部控制,并参照行政机关规定执行。
广告宣传费按营业收入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