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差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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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文件

东风精铸司发〔2006〕47号

关于印发《东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公务差旅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现将《东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公务差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东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公务差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务差旅管理,规范差旅费用报销程序,提高公务差旅效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差旅是指经公司批准在公司驻地外围绕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而发生的业务洽谈与处理、项目调研与考察、培训学习、业务会议、疗休养等活动。公务差旅根据差旅路程长短分为长途差旅和短途差旅。

第三条长途差旅是指在十堰市和襄樊市辖区(半径在200Km以外)以外的地区差旅。

第四条短途差旅是指在十堰市和襄樊市辖区内(半径在200Km以内)的差旅。

第二章公务出差审批程序及管理

第五条长途差旅,差旅人员必须填写《差旅审批单》(附件一),其中应当载明差旅人员姓名、随行人员、出差天数、乘座交通工具等内容,经批准后方可出差。其审批程序为:差旅人员→部长(或厂长)→主管高管→总经理(党委书记)。

经批准后,出差人员应将《差旅审批单》复印一份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条短途差旅,一天之内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差旅人员应当填报《差旅审批单》,经单位领导审核后,报公司分管高管审批;三天以上应报总经理批准。二天以上短途差旅,应在回公司后半个工作日内向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汇报业务办理情况。

第七条一般员工和中管人员长途差旅,原则上不得乘座飞机、软卧和二等以上船舱,特殊情况和符合经济性原则下方可乘座并事先报请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长途差旅人员乘坐飞机、软卧和二等以上船舱交通工具,其费用单据应报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长途差旅人员回公司后,应在半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销假,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或项目组提交出差报告,单位负责人或项目组负责人应在《差旅审批单》上签署真实的任务完成情况。差旅报告及相关资料应一并报差旅审批人签署阅示意见。

第十条长途差旅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在一周内办理报销冲帐手续。差旅费报销程序: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部门领导审核→主管审签→总经理审批→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同时附粘《差旅审批单》,无《差旅审批单》或《差旅审批单》手续不完整的、逾期报帐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公务差旅费用核销流程》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长途差旅实行总经理“一支笔”审批制,总经理外出时由总经理授权代理人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公司二级经营承包单位人员长途差旅比照本章规定的流程执行。

第三章差旅费用开支范围与标准

第十三条差旅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和归口管理原则,由财务会计部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差旅费用E/S控制率,编制费用预算,经公司批准后纳入归口费用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长途差旅准予据实报销的费用项目为车(船)费、机票费、订(退)票费、机场建设费、人身保险费。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生活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管理。

第十五条长途差旅住宿、市内交通费、生活补助费用包干标准

第十六条甲类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杭州、武汉、大连、青岛等中心城市。

对公司设有办事机构的城市,差旅人员应在办事处住宿,住宿费用原则上不予核补。

临时差旅人员是指15天以内的差旅人员,驻外人员是指月在公司外差旅15天以上人员。

外事活动及重要商务活动的,住宿费经总经理审批后可据实报销。

核报住宿费用天数=出差总天数—(1天在途+软卧天数+统一解决食宿天数)。

第十七条因公出国或出境相关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组团单位,不再报销境外住宿、生活、车船、机票等费用。特殊个案经财务会计部会审,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八条短途差旅费用报销标准

(一)短途差旅费用按15元/天标准计算,实行年度费用包干预算管理方式,由财务会计部依据部门业务性质、短途差旅频次、车辆拥有量、车票费用标准、生活费用标准进行测算,经公司批准后实行费用包干管理,按季支付相关单位,不报销相关车船费用。

(二)特殊情况需住宿的按长途差旅住宿标准报销住宿费,经总经理批准后凭发票限额报销,但最高标准不得突破长途差旅标准。

第十九条驻外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外工作期间补助生活费按第十五条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参加国内举办的各种展览会、研讨会等商务活动,凡交纳统一会务费(含食宿、生活)的,公司不再核补住宿费、生活补助费,仅核补在途期间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经公司批准外出学习的人员(学历、职称培训除外),学习期间发生的车船费、培训费、住宿费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销,费用由职工教育经费开支。

学习期间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期限在10天以下的,按20元/天计算;期限在10天以上,按10元/天标准计算;寒暑假间不发放生活费补助。

第二十二条经公司批准参加公费疗休养的员工,公司按规定比例报销疗休养直接费用,不核补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经公司(总经理或党委书记)批准自驾私家车差旅的,公司报销出差期间往返过路桥费、油费、停车费。同时按下列标准给予车辆磨损补助费:

1、十堰和丹江城区不予车辆磨损补助费;

2、襄樊和十堰辖区五县按50元/次给予车辆磨损补助费;

3、襄樊以远地区每趟次按20元/百公里给予车辆磨损补助费。不足百公里部分按会计口径计算。

第二十四条经营承包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按本章规定的标准核销,费用由内部结算款列支,但不准违背本章规定超标列支。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公司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应严格控制所属单位和人员的出差人数和频次,本着高效、节俭原则切实履行好审批实施。

第二十六条公司差旅费用标准,根据市场物价情况定期修订和调整。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定自2006年9月1日执行,原东风精铸司发[2003]57号文件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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