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坚决制止新增债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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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坚决制止新增债务的通

【法规类别】地方债务

【发文字号】农经发[2005]21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05.10.10

【实施日期】2005.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坚决制止新增债务的通知

(农经发[200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员会、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文件精神,制止发生新的村级债务,逐步化解以前形成的村级债务,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加强村级债务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坚决制止新增债务的重要性

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化解村级债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

些地方旧债尚未化解,新的债务还不断增加。一些地方不顾自身财力、集体经济实力、农民承受能力的状况,有的脱离实际提出高指标,有的寅吃卯粮搞建设,都导致了村级举新债,严重影响了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干扰了农村的社会秩序,也使村级债务不断增加,影响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巩固。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制止村级产生新债的重要性、紧迫性,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统筹城乡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实现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措施,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坚决制止发生新的村级债务。

二、开展摸底清查,确认债务债权关系

开展村级债务债权清查,摸清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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