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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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内容

名词解释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内容

名词解释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内容税务登记管理制度是指国家为了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而建立的一套制度。

它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明确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规范纳税登记、完善税收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有效地促进了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

首先,税务登记管理制度明确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责任。

每个纳税人在依法缴纳税收的同时,都有义务参与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规定了纳税人应提供的相关材料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企业登记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以便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进行核对和核定。

这不仅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监管,更是落实了纳税人的税收责任。

其次,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还规范了纳税人的纳税登记手续。

纳税登记是纳税人获取纳税人身份的法定方式。

未经纳税登记,纳税人无法享受到合法的纳税优惠政策和相关税收待遇。

税务登记管理制度中规定了纳税人应按时办理纳税登记手续,并明确了纳税登记的流程和步骤,以保证纳税人可以便捷地完成纳税登记,避免不必要的纳税困扰和税收风险。

此外,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还强调了税收信息管理的重要性。

税收信息是税收征管工作所依据的重要依据,也是加强税收监管、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手段。

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规定了纳税人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纳税人基本信息、交易记录、资产状况等。

税务部门通过有效管理和分析这些信息,可以更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一步监管税收征管工作,提高税收征收的精确性和合规性。

最后,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还提出了纳税人应履行的报告制度。

纳税人在纳税期间需按规定报告自身的经营情况、交易记录等信息,以便税务部门能够更及时地掌握纳税人的经营状况,并进行相应的税务管理和税收征纳工作。

纳税人报告制度的有效落实不仅对税务部门的税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也能够帮助纳税人及时掌握和了解自身纳税情况,提高纳税人自身的税收合规性。

综上所述,税务登记管理制度作为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纳税登记手续、税收信息管理以及报告制度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起到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规范纳税行为的重要作用。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法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资格申请并获得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税务登记的开展是落实国家税收政策,规范税务管理的重要环节。

为了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制度,提高税务管理的效率与便利程度,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及个人,申请纳税人资格和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二、税务登记的申请和办理程序1. 纳税人资格申请纳税人资格申请是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的第一步。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填写纳税人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 税务登记手续办理申请人在通过纳税人资格申请后,需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包括填写《税务登记申请表》、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明、税务登记证明等相关资料。

三、税务登记的监督与管理为确保税务登记的准确性和合规性,税务机关将实施对纳税人的登记申请进行核查和监督管理。

具体措施包括:1. 审核登记材料:税务机关将对提供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真实身份和相关业务情况。

2. 随机检查:税务机关将定期对已登记的纳税人进行随机检查,以核实其经营状况和纳税情况,确保纳税人实施税收政策和规定。

3. 提供咨询服务: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解答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对于故意提供虚假登记资料,或者未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给予处罚。

同时,税务机关还将采取相应措施,撤销违法登记,限期补正,并追缴相关税款和滞纳金。

五、税务登记的改革与创新为了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国家税务总局积极推进税务登记的改革与创新。

通过推行一窗受理、网上申报等便捷措施,不断提高税务登记的便利性,缩短受理时限和办理周期,优化办税环境。

六、税务登记的意义与作用税务登记是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管理的重要手段。

[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7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0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于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运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运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运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之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能够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壹纳税人核发同壹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壹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23简版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23简版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一、概述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征税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备其纳税人身份和涉税业务等信息的行为。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完善税务登记工作,确保纳税人依法纳税,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高效运行而制定的相关规定。

二、税务登记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税务登记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给予特殊优惠或歧视。

2. 真实原则:纳税人在税务登记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信息,不得隐瞒、虚报或故意拖延。

3. 便捷原则:税务登记程序应简化,办理时间应保持合理且经济效益的高效率。

4. 法定原则:税务登记应依法进行,依法享受相关权益。

三、税务登记的程序和内容1. 税务登记程序:- 提交申请:纳税人在成立或启动经营活动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申请。

- 审核与备案:税务机关对提交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核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并在审核通过后进行备案。

- 发放登记证书: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并备案后,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书。

2. 税务登记内容:- 纳税人身份信息:包括纳税人的名称、地质、法定代表人及其有效联系件等相关信息。

- 纳税人识别号: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身份,分别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涉税业务信息:涉及纳税人从事的具体业务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税种、税率等信息。

- 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信用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四、税务登记的义务和权益1. 纳税人的义务:- 提供真实信息: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登记信息,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变动。

- 缴纳税款:纳税人应按照税法规定,按时、足额地缴纳纳税义务。

- 提供相关材料: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与纳税人身份和涉税业务相关的证明材料。

2. 纳税人的权益:- 依法享受减免税待遇: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税待遇。

- 领取税务登记证书:纳税人经过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有权领取税务登记证书,并据以开展涉税业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税务登记工作,加强税源监控,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税务登记的种类主要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等。

设立税务登记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等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则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而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办理税务登记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

比如,设立税务登记通常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证明等。

变更税务登记则需要根据变更的具体内容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申请书等。

注销税务登记一般要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等。

在办理税务登记的过程中,税务机关有着严格的审核程序。

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核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对于符合条件的,会及时予以登记,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会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或者不予登记的理由。

税务登记证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凭证,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

税务登记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如果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纳税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还对税务登记的监督检查做出了规定。

税务机关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了税务登记,登记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税务登记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

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公正、高效地开展税务登记工作,提供优质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一)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企业;(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依法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税务登记包括以下内容:(一)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住所、经营地点;(三)生产、经营范围;(四)注册资金、投资总额;(五)生产经营方式;(六)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七条纳税人应当自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提交的完整、准确的登记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税务登记手续,并发放税务登记证。

第九条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纳税人依法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信税务登记对很多⼈来说并不陌⽣,保证税务登记的运⾏也是国泰安康的重要保证。

那么,⼤家知道税务登记管理规定吗?在此,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相关⽅⾯的法律知识,欢迎⼤家阅读,希望能对⼤家有所帮助。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于2003年12⽉17⽇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4年12⽉27⽇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该《办法》分总则,设⽴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证照管理,⾮正常户处理,法律责任,附则10章程49条,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2004年2⽉1⽇起施⾏。

2015年3⽉1⽇起,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开始施⾏。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政审批制度改⾰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政审批项⽬的有关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1、第五条第⼆款修改为:“国家税务局(分局)、地⽅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纳税⼈发放同⼀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2、第七条修改为:“国家税务局(分局)、地⽅税务局(分局)执⾏统⼀纳税⼈识别号。

纳税⼈识别号由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税务局按照纳税⼈识别号代码⾏业标准联合编制,统⼀下发各地执⾏。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其纳税⼈识别号共15位,由纳税⼈登记所在地6位⾏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

以业主⾝份证件为有效⾝份证明的组织,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其纳税⼈识别号由⾝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纳税⼈识别号具有唯⼀性。

”3、第⼗条修改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的分⽀机构和从事⽣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商户和从事⽣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产、经营的纳税⼈),向⽣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产、经营的纳税⼈领取⼯商营业执照的,应当⾃领取⼯商营业执照之⽇起30⽇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从事⽣产、经营的纳税⼈未办理⼯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的,应当⾃有关部门批准设⽴之⽇起30⽇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三)从事⽣产、经营的纳税⼈未办理⼯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的,应当⾃纳税义务发⽣之⽇起30⽇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四)有独⽴的⽣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核算并定期向发包⼈或者出租⼈上交承包费或租⾦的承包承租⼈,应当⾃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起30⽇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项⽬合同或协议签订之⽇起30⽇内,向项⽬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收征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按照法律规定,在税务机关办理的纳税人身份认定和税务注册手续。

第三条税务登记的管理范围包括企业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和其他特定纳税人类别的税务登记。

第四条企业税务登记分为以下几类:1\企业的新设立或变更注册信息。

2\企业的注销或撤销登记。

3\企业税务登记证书的换发或补发。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包括以下几类:1\个体工商户的新设立或变更注册信息。

2\个体工商户的注销或撤销登记。

3\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书的换发或补发。

第六条其他特定纳税人类别的税务登记包括以下几类:1\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税务登记。

2\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或变更税务登记。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税务登记。

第二章纳税人身份认定第七条纳税人身份认定是税务登记的前置程序,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材料,如:1\企业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联系明等。

2\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联系明等。

3\其他特定纳税人类别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纳税人身份认定应当在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时办理,税务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认定证明。

第九条纳税人身份认定证明是税务登记的必要依据,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并在登记时提交给税务机关。

第十条纳税人身份认定证明的内容应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和身份认定方式。

第三章税务登记程序第十一条税务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审查、登记和证书发放等环节。

第十二条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在申请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如发现问题,应要求纳税人补正材料。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在审查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手续并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税务登记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纳税人的基本信息。

2\税务登记证书的编码和有效期限。

税务登记管理规定

税务登记管理规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有效控制税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第三条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县区含县区,下同以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也可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所受理并转报县区税务局分局办理;第四条税务登记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实行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税收征管范围有变动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作相应调整;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对于在双方均须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应当相互及时提供;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密切行政协助,强化税源监控;第二章开业登记第七条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八条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相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银行帐号证明;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第九条纳税人能够提供前条规定证件、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发放税务登记表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纳税人应当如实填写上述表格;第十条对纳税人填报的登记表格、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分税种填制税种登记表,确定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的期限和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等,逐户建立档案;第十一条税务登记证件应当载明:纳税人名称,统一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详细地址、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主营、兼营、经营期限和证件有效期限等;税务登记表应当载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全部内容;第十二条税务登记证件由纳税人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范围使用,并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涂改,损毁、买卖和伪造税务登记证件;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申请补办;第十三条纳税人是个人的,应当在其办理纳税申报时,由税务机关登录其姓名、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及地址和其他相关信息;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十四条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十五条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三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四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五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六条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二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三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证件: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原件;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三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四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八条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的,由税务机关发给税务登记变更表,依法如实填写;税务机关审核后,归入纳税人档案,并在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的有关栏次内填写变更记录;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需作更改的,税务机关应当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第四章停业、复业登记第十九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停业登记表;第二十条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必要时可实地审查,应当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并收回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薄和发票,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发票不便收回的,税务机关应当就地予以封存;第二十一条经核准停业在15日以上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相应调整已经核定的应纳税额;具体调整的时限或额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管理;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第五章注销登记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二十五条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生产、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二十七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同时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和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注销税务登记的,原税务登记机关在对其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当向迁达地税务机关递解纳税人迁移通知书,由迁达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如遇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当在迁移通知书上注明;第六章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第三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三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一地外出经营地应当具体填写到县、市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证明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向原证明核发机关重新申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二证明;三销售货物的,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并申请查验货物;第三十三条纳税人所携货物未在证明注明地点销售完毕而需易地销售的,必须经过注明地点税务机关验审,并在其所持证明上转注;易地销售而未经注明地点税务机关验审转注的,视为未持有证明;第三十四条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在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纳税人应持此证明,在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第七章登记核查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第三十六条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审一次,审查核对税务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的内容与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一致,有条件的地方,可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实行联合检查验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联合年检;验审合格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上载明验证标识;验证标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具体验证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日常的税务登记稽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之间按月相互稽核税务登记户数;二按季度和年度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部门和民政部门核对注册和注销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社团法人以及他们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以发现应当登记或应当注销登记的纳税人;三利用纳税人报验的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服务取得的发票和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服务开出的发票,核查其供应商或客户中未办理税务登记者;四对特定地区内的从事应纳税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逐一进行实地核查,清理漏管户;五其他有效的核查方式;第三十八条税务登记证件3年更换一次,新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具体换证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三十九条未按规定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收回有关税务证件及发票;第八章非正常户处理第四十条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发出公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同时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第四十一条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1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但是,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九章违章处理第四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换证手续的,比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四十三条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四条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出售发票;需要填开的,到主管税务机关按次开具;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五条税务登记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应用软件的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四十六条税务登记证件应当按规定收取证照费;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依法征税,完善税收征管体系,促进税收稳定增长,维护国家财政收入安全,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管理。

第三条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申请,取得登记证书,确认纳税人身份和税务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税务登记实行统一登记和多地登记相结合的原则,即信用信息集中管理、行政复合登记,税务机关根据需要设置登记机关。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登记义务。

第二章税务登记的条件和程序第六条纳税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办理税务登记:(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和设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三)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经营资质;(四)交纳了上一纳税年度的税款;(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个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税务登记申请表;(二)营业执照、许可证、资质证书等经营资质文件;(三)身份证件;(四)居民住址证明。

第八条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税务登记申请表;(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居民住址证明。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并提交完整、真实、准确的资料。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决定,并颁发税务登记证书。

第三章税务登记的变更和注销第十条纳税人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一)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二)发生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破产的;(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四)其他影响税务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引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是指由国家税务机关制定和执行的,对纳税人进行该项登记所进行的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申请纳税人资格、纳税义务、纳税检查等事项的过程。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范和执行对于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落实税法,维护税收秩序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概述:正文:一、税务登记的基本概念与目的1.1 税务登记的基本概念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纳税人资格,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资料的过程。

1.2 税务登记的目的税务登记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能够得到充分的履行,保障税务机关的监管职能能够有效发挥,维护税收秩序和税收公平。

二、税务登记程序2.1 登记申请纳税人在申请登记前,需准备好相关材料,并填写登记申请表,递交给所属税务机关。

2.2 审核核查税务机关对所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核查,确认纳税人的身份信息、经营范围、纳税类型等。

2.3 登记备案审核核查通过后,税务机关会将登记信息予以备案,并颁发《税务登记证》。

三、登记要求3.1 守法诚信要求纳税人在登记过程中必须守法诚信,确保提供的申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3.2 税务注册要求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在税务注册时,需要满足不同的要求,如个人纳税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企业纳税人需要提供工商证照等。

四、登记资料的准备和备案审查4.1 身份证明材料个人纳税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等。

4.2 工商证照企业纳税人需要提供工商证照的复印件、执照副本等。

4.3 税务登记申请表纳税人需要填写并递交税务登记申请表,详细注明经营范围、纳税人类型等。

五、登记审批的流程5.1 报送初审纳税人提交的登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首先会经过税务机关进行初审,核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5.2 稽查审批税务机关在初审通过后,会对涉及的纳税人进行稽查,核实其经营状况和纳税情况。

5.3 审批结果通知税务机关在稽查审批结束后,会将审批结果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纳税人。

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税务登记管理制度一、绪论税务登记是国家税务管理的重要环节,是税收征管的基础之一。

税务登记管理制度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地方分支机构对纳税人及其他有纳税义务的主体进行登记的管理体系和相关规定。

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对于促进税收的稳定增长和提高税收征收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探讨。

二、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 纳税人登记管理(1)纳税人的登记条件: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必须具备法定义务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者经常居所;必须具备相应的纳税能力等。

另外,还应当明确规定哪些主体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哪些主体不需要进行税务登记。

(2)登记部门的设置:应当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及其地方分支机构的登记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划分,以及各个单位的协调配合机制。

(3)登记程序:制定详细的纳税人登记流程和审批程序,明确各项登记所需的材料和资料,并建立纳税人登记的一套标准化的程序。

(4)信息采集和登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纳税人登记信息库,完善信息采集和审核制度,保证纳税人的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登记信息管理:建立纳税人登记信息的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更新和调整登记信息,做到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

2. 税务登记证管理(1)登记证种类和领取要求:制定各种登记证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制度,包括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等。

(2)登记证的颁发和失效:规定纳税人登记证的颁发程序和要求,明确登记证的有效期和使用范围。

(3)登记证的管理和使用:建立登记证的统一管理制度,规定纳税人对登记证的管理和使用要求,确保登记证的安全和完整。

3. 纳税人基本信息管理(1)信息采集和整理:建立全国纳税人基本信息库,建立信息分享机制,实现信息的重复利用,提高信息的利用率。

(2)信息保密:规定纳税人基本信息的保密管理制度,保护纳税人的隐私权和商业机密。

税务登记财务管理制度

税务登记财务管理制度

税务登记财务管理制度一、税务登记管理1.1 纳税人登记(1)税务主体登记。

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所有法定纳税主体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本公司应当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材料。

公司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报税资料和证明材料,确保纳税人登记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税务登记程序。

公司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依法履行税务登记的各项程序,接受税务机关的审核、核准,并确保税务登记手续的合法、规范和及时办理。

1.2 税务登记台账管理(1)纳税人登记资料台账。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税务登记档案管理制度,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将纳税人登记资料如登记申请表、证件复印件等信息登记并建档保存,保管完整,确保登记资料的安全和隐私。

(2)登记台账填写。

公司应当规范填写纳税人登记资料和台账,确保登记台账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1.3 税务登记变更管理(1)变更登记申请。

公司在发生纳税人登记内容变更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将所需资料和证明材料准备齐全。

(2)变更登记审批。

公司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对变更登记申请进行审核,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确保变更登记手续的合法、规范和及时办理。

1.4 税务登记注销管理(1)注销登记申请。

公司在符合税收法规定的注销条件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将所需资料和证明材料准备齐全。

(2)注销登记审批。

公司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对注销登记申请进行审核,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确保注销登记手续的合法、规范和及时办理。

1.5 税务登记备案管理(1)备案登记申请。

公司在进行涉税业务合同签订、税收减免备案等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登记申请,将所需资料和证明材料准备齐全。

(2)备案登记审批。

公司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对备案登记申请进行审核,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确保备案登记手续的合法、规范和及时办理。

二、财务管理2.1 财务基础管理(1)会计政策制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取得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第三条税务登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利纳税人、便于税收征管的原则。

第二章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税务登记申请。

纳税人是指在税收法律规定范围内、根据法定程序缴纳税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审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申请。

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提交的材料:1.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2.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3. 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的身.分.挣明;4.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章程或者合同。

(二)个人应当提交的材料:1. 个人有效身.分.挣件;2.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还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提交完整的登记申请材料并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及时出具税务登记证。

第三章税务登记的变更、注销和补发第七条纳税人在发生必须变更登记事项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税务登记。

第八条纳税人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一)纳税人终止经营、解散、撤销、破产等;(二)个人纳税人死亡。

第九条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遗失、损毁或者需要补发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税务登记的监督和处罚第十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申报事项进行核实,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其补正,并可以按照税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弄虚作假、采取欺诈手段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赋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五章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纳税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样本2. 纳税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样本3.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样本4. 税务登记申请表格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纳税人资格:指纳税人依法享有的纳税人权益。

2023修正版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一、税务登记的意义与目的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成为合法纳税人的过程。

税务登记对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和目的。

税务登记的主要意义和目的如下:1. 确认纳税人身份:税务登记可以确认纳税人的纳税身份和纳税义务,确保纳税人按照法定要求履行纳税义务。

2. 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税务登记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进行管理、监督和评价,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减少税收漏税和逃税行为。

3. 促进税收征收与经济发展:通过税务登记,可以有效监控和管理各类经济主体,为国家税收征收提供准确的依据,推动经济发展与税收平衡。

4. 便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登记是纳税人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也是监督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

二、税务登记的基本程序税务登记的基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和发证等环节。

具体的流程如下:1. 申请:纳税人在注册地质所在地的税务主管部门提出税务登记申请,填写《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相关电子表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税务主管部门对纳税人的登记申请进行受理,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时向申请人反馈。

3. 审核:税务主管部门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查纳税人的身份、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信息的准确性和符合性。

4. 登记:经审核无误后,税务主管部门对纳税人进行登记,税务登记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发放。

5. 发证:税务主管部门将税务登记证发放给纳税人,同时将登记信息归档并备案。

三、税务登记相关事项的变更与注销纳税人在税务登记后,如需变更登记信息或注销登记,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 变更登记:纳税人如需变更注册地质、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应向税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交变更事项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

2. 审核与登记:税务主管部门对纳税人提供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变更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正)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正)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正)【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7.24【实施日期】2019.07.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第六条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登记公司管理制度

税务登记公司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合法经营、诚信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等涉及税务登记的相关业务。

二、税务登记管理职责第三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组织公司内部税务登记相关工作的培训和指导;2. 负责公司税务登记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3. 协调公司内部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联系;4. 监督公司税务登记工作的执行情况;5. 定期对税务登记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三、税务登记流程第四条公司税务登记流程如下:1. 税务登记申请: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税务登记申请;2. 提交资料: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准备并提交相关税务登记资料;3. 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4. 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为公司办理税务登记;5. 信息更新:公司发生变更、注销等情况时,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

四、税务登记资料管理第五条公司税务登记资料应妥善保管,具体要求如下:1. 严格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存税务登记资料,确保资料完整、真实、有效;2. 定期对税务登记资料进行整理、归档,方便查阅;3. 对税务登记资料进行分类管理,明确责任人和保管期限;4. 税务登记资料不得外借、泄露或遗失。

五、税务登记考核与奖惩第六条公司对税务登记工作实施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税务登记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2. 税务登记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3. 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能力。

第七条对税务登记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部门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六、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治理方法》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十八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第二十三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讲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形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形,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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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及时间要求 (1)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机 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的: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和方法。 3、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时间要求 (1)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注销 税务登记。 解释: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的顺序是先工商后税务;注销登记的顺序是先税务后工商。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 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 纳税款、多退(免)税款、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 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4、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和方法 要学生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范围及时间要求列表进行比较,加强记忆。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 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 停业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附:账簿、凭证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 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 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 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 证以及其他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三、税务登记的内容(以学生学习为主,教师为学生排难) 我国现行税务登记制度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 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 (一)开业税务登记(对象、时间和地点、内容、程序)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 税务登记。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向没有认真听课的学生提问。回答不上,要他们表演节目。 要学生到税务部门了解税务登记表的结构及填写方法(给表格),由学 生自己填写,并由学生代表收上来,进行检查评价。
[例] 王某在北京市丰台区设立 甲个人独资企业,其住所即为其 经营地点。后根据经营情况,王 某将企业搬至北京市大兴区。分 析王某要办理何种税务登记。
[解析]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税务登 记内容发生,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但若纳 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发生变动,涉及改变 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 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 登记。所以,王某应先到北京市丰台区税务 局办理注销登记,再到北京市大兴区税务局 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本次课可供选取的教学方法有:四阶 段教学法、六阶段教学法、角色扮演 法、引导文教学法、张贴板教学法、 头脑风暴法、思维导图法、案例教学 法。
【新授过程】 教师要在上课前做好充分的上课准备(备教材、 备学生、备知识更新)。步入教室后,要特别注意 自己的穿着打扮和言行举止,努力塑造自己良好形 象。上课前,要大声喊“上课”,学生“起立”后, 请学生做健身运动1分钟,然后再请学生坐下来, 开始正式上课。 这次课的内容学习,我们不能只学理论和一些 基本的规定,而要重视具体操作,要多深入税务部 门及企事业单位进行调研,掌握具体操作规程。
税务登记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 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者,处以2000至10000元的罚款。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 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 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 业执照。
课堂总结:
本次课我们学习的内容是税务登记的管理,在这次课 中,我们要掌握的主要内容有税务登记管理的范围、 税务登记的证件(纳税人办理什么事项时,必须提供 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办理什么事项时,应当出示税 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的内容(开业登记、变更 登记、注销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希 望同学们认真复习所学内容,并反思所学的内容,达 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要学生到税务部门了解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表 的结构及填写方法(给表格),由学生自己填 写,并由学生代表收上来,进行检查评价。 填写好表格后,请学生猜谜语: 一个人站着看,很多人坐着看,猜一个文具用 品。 对回答得好的同学,给掌声和鼓励。
轻松一下: 牙膏有很多种,比如黑人、黑妹、云南白药、 安利、高露洁、佳洁士、中华、乔丹、李宁、 等等。你们知道他们命名的理由。 采用卡片张贴法教学。
二、税务登记范围、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要同学们思考相关问题,并要同学们选个代表上台 讲解。讲解后,师生一起评课。教师就重点、难点 问题,再用启发式教学方式,给予讲解。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 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 单位(以下统称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均 应当办理税务登记。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 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以下统称为非 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 人),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复习上次课内容,请做下列习题: 1、会计小刘认为,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关系中,税务机关是行政主管部门, 享有征收税款的行政权力,没有义务;纳税人负有纳税义务,没有权利。分 析小刘的观点是否正确。 [解析] 小刘的观点不正确。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确是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 的关系,但税务机关在行使征税权力的同时,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纳税人在尽纳税义务的同时,也享有法律赋予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2、 在税款征收过程中,纳税人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下列各项中,属于纳 税人权利的有( )。 A、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情况保密 B、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C、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D、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 [解析] 正确选项为A、B、C、D。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其情况进行 保密;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纳税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多缴纳的 税款,可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不服税务机关的处罚 决定,要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规定应当先申请行 政复议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例] 小刘在学习税法时注意到,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到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时要持税 务登记证件,开立账户后要将账号向税务机 关报告。小刘想,法律作这样规定的意义, 一定是为了防止个别纳税人逃避税务机关的 监管进行偷税吧。分析小刘的想法是否正确。
[解析] 小刘的想法正确。利用银行系统降 低税收管理成本,防止偷税已经被许多国家 的实践证明是有效的。《税收征管法》规定 纳税人需持税务登记证件开设账户,并向税 务机关报告其全部账号,在账户和税务登记 证件中互相登记号码,将设立账户与税务登 记管理联系起来,增强了银行在税源监控中 的作用,提高了税务登记证的法律地位。
3、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学生记忆) 县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 (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 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稍登记以及吊销 营业执照的情况。 现在,同学们一起做游戏;全体同学站起来,排队搞 互相按背娱乐活动。通过活动,调节学生心情,激化 课堂气氛。
税务登记管理
授课人:邵阳市计算机学校 刘向群
实地走访税务以及企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对 行程作周密的布置。 应该说,在这样的活动中,学生接触了社会, 参与和经历了活动的所有环节,学生获得的 不仅仅是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还有更多的 社会能力和方法能力,这是行动导向教学追 求的目标,应该成为教育教学追求的重要目 标。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2)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 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包括: (1)申请减税、免税、退税;(2)申请办理延 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3)申请开具外出经营 活动税收管理证明;(4)办理停业、歇业;(5) 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 务登记证件。
确定学习小组,全班分为五个小组。 在学习中,在充分发挥小组每个成员 的作用。小组间可互相发问,可开展 学习竞赛活动。每小组对任何问题的 解析,要通过头脑风暴法,收集小组 成员信息,再由选出的小组组长进行 综合,发言解说。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 请学生思考:什么是税务登记?运用头脑风暴法,要学生各抒 己见。给学生发放纸条,要他们写上看法,并收集上来。选学 生代表上台宣读同学们写的内容。 师生一起展开讨论,共同为税务登记下个定义。并与教材上的 税务登记概念进行比较,看有何不同。 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项依法向 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反过来也可以说,税务登 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注销、外出经营报验、 停业、复业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登记管理的法定程序。税务 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税务登记的作用在于掌握纳 税人的基本情况和税源分布情况。从税务登记开始,纳税人进 入到税务管理的视野,纳税人的身份及征纳双方的法律关系得 到了确认。 小组互相提问,加深对税务登记知识的理解。
小组互相发问,每组至少 提一个问题。对对方的问题 回答不上的,要由小组选派 一人上台表演节目。
动动脑筋: 10棵树,4棵1排,要排成5排。请问同学们 怎么排呢? 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调节课堂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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