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证明开具管理规定2006.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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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开具管理规定
1 目的与范围
为了规范****部各类证明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有效地维护****部利益,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证明的开具程序以及开具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部各科室和车间。
2 术语
3 职责
3.1 办公室是《证明开具管理规定》的归口管理科室,负责本标准的编制、修订和解释。
3.2 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需开具证明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并签字。
3.3 办公室或各基层单位负责开具证明。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证明的开具范围
4.1.1 ****部证明的开具范围为:员工子女上户口的证明、员工办理入厂证、临时身份证证明以及各种介绍信等等,开具范围限定为****部在职员工。
4.1.2 各单位有权开具本单位所属范围内的证明。
4.2 证明的开具程序
4.2.1 需以****部名义开具的证明,由当事人写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签字,****部领导进行审批,办公室进行核对,方可开具证明并加盖****部公章。事实清楚、无须领导确认批准的证明(如:证明职工身份)办公室可直接开具。
4.2.2 由各基层单位开具的证明,由当事人写出书面申请,各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
4.2.3 开具证明时,当事人须提供与所开具证明相符合的各类证件,否则不予开具证明,如遇证件丢失不能提供的,必须由当事人写出书面申请,并声明申请的真实性,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开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4.2.4 凡需向****部以外开具的证明,必须由办公室开具。
4.2.5 所有证明开具单位需留底备查,同时做好证明开具的记录。
4.3 证明的开具格式
4.3.1 证明开具标题使用宋体三号字,并加粗。
4.3.2 证明内容使用宋体四号字。
4.3.3 以****部名义开具的证明落款统一为****部,并注明日期后留存一份备案。其它科室或车间开具的证明自行负责。
5检查与考核
5.1凡因当事人弄虚作假致使开具的证明不符合事实,一经查出,对当事人罚款
200元;造成恶劣影响的,扣除当事人所在单位双文明考核分0.5分。
5.2没有对证明的开具留底备查的,一经发现,扣除所在单位双文明考核分0.2
分,办公室每半年对各单位的证明开具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6相关文件与支持性文件
7报告和记录表格
6.1 证明开具流程图
(见附录A)
附录A
证明开具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