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前后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变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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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前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变化
摘要新刑法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以辩护人身份会见犯罪嫌
疑人及自行调查取证的权利,本文就此略作分析
关键词刑诉法律师介入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新刑诉法关于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规定集中在第34条及35条到41条之间,涉及到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知情权等权利,现将刑诉法修改前后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变化情况分析如下:
1会见权得以细化和完善
1.1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提前
原刑诉法第 96 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新刑诉法第 33 条第 1 款将律师会见嫌疑人时间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新刑诉法的规定使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大为提前,从“第一次讯问后”提前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
1.2律师会见普通犯罪嫌疑人无须批准
原刑诉法第 96 条第2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虽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制度,但因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
侦查机关的批准,其会见权利往往得不到保障。
后新律师法就律师会见权作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的规定,但看守所等羁押场所仍以原刑诉法为准,只有在律师持有侦查机关签发的有关文书的情况下安排会见。
现新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也就是说律师持“三证”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也衔接了刑诉法与新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
1.3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内容更广泛
原刑诉法第96条第2款规定律师会见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而新刑诉法第37条第4款在此基础上,增加律师可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等”。
无疑,如嫌疑人向律师陈述全部犯罪事实,律师在不实施伪造证据、掩盖事实等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完全可以给犯罪嫌疑人提供应对性帮助,帮助犯罪嫌疑人减轻、规避法律责任。
1.4 会见权保障加强
原刑诉法第96条第2款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出场。
”而新刑诉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这就意味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包含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及特
别重大贿赂等三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不可以在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时再派员在场直接干预,也不可以通过技术手段监听会见时双方的谈话内容间接干预。
2阅卷权得以扩展
原刑诉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而新刑诉法第 38 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扩大了律师阅卷的范围。
,律师同公诉人一样,从职务犯罪案件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起对案件材料有相同范围的了解权利。
除诉讼文书、鉴定材料外,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件以及补充侦查的材料,律师均有权查阅。
控辩双方在掌握侦查、补查获取的证据材料方面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
辩护人可及时针对全部的证据进行分析,对侦查部门客观全面地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调查取证权得以强化
新刑诉法将原刑诉法第 37 条的规定作为第41 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
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但是在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启动时间上,由于原刑诉法第 33 条的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即刑诉法修订之前,律师只有在公诉及审判阶段才能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刑事诉讼,也就是说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被限定在了侦查阶段之后,即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不享有自行调查取证权。
而新刑诉法第 33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该条规定将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时间提前到了侦查阶段。
4律师知情权得以完善
原刑诉法第 96 条第2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而新刑诉法第 36 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可提出意见。
”相比原刑诉法,增加了律师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规定,这一规定显然扩大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对案件的知情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律师与侦查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利于律师明确辩护的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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