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制度(一)
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如何获得法律援助
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如何获得法律援助?
《刑事诉讼法》第34条将指定辩护限于审判阶段,相应地侦查阶段不存在指定辩护制度。
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通过的《法律援助条例》突破了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法律援助提前到了侦查阶段。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按照该《条例》相关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要求法律援助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案件审理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
我国《律师法》与《法律援助条例》中均规定了律师负有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每年均应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
鄂尔多斯刑事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侦查阶段的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援助工作结束后,由法律援助机构发放办案补贴。
原文出自鄂尔多斯刑事律师/mlist3722/54517/。
试论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制度
律 师辩护 制度 的完善 与否是 衡 量一 国刑事诉 讼
制度 科 学 化 、 主 化 程 度 高 低 的 重 要 标 志 。 我 国 民
法》 4 第 6条 明确规 定 : 一 切 案件 的判 处 都要 重 证 对
据 , 调查研 究 , 重 不轻信 口供 。然 而侦 查机 关在 办案 过程 中 , 经常 会 受 到 “ 从 供定 ” “ 罪 、 无供 不 录案 ” 等
防 止 刑 讯逼 供 的 第一 道 防线 ; 由 “ 罪 推 定 ” “ 罪推 定 ” 变 的 必 要 保 证 ; 律 师 应 当参 与 刑 事 诉 讼 全 过 程 的 是 有 到 无 转 是
必 然要 求 。但 由 于一 些侦 查 机 关对 此 认 识 不 足 , 实 践 中存 在 不 少 问 题 。 应 从 完 善 相 关 法 律 制 度 , 强 法 制 理 念 在 加
试 论 侦 查 阶 段 的 律 师 辩 护 制 度
王 新 文 , 晓旭 任
(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 学校 , 山西
[ 摘
太原 0 0 2 ) 30 1
要 ]侦 查 阶 段律 师 辩 护 制 度 的 重要 性在 于 这 一 制 度 是 重证 据 、 调 查 研 究 、 轻 信 口供 的客 观 要 求 ; 重 不 是
据 的收集 , 而犯 罪嫌 疑人 在这 一 阶段 , 面对 侦查机关 的强 大力 量 , 本 无 抗 辩 之 力 , 无 法 不 “ ” 根 更 招 。正 如美 国学 者 所 言 : 警 察 局 关 押 环 境 和 复杂 的讯 问 “
华人 民共 和 国律 师 法 》 以 下简 称 《 师 法 》 , 进 ( 律 )则
侦查 阶段 律 师辩 护 制 度 的确 立 有 着 十 分 重 要 的意
律师帮助制度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护
2010年第5期(总第80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5 2010(Sum No .80)律师帮助制度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护张维权(兰州理工大学,兰州730050) 摘要: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是犯罪嫌疑人和律师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属于法律帮助权中居于核心地位的一种权利,其对侦查的积极影响在于保障人权和限制侦查权力的恣意,消极影响在于增加侦查负担和防碍侦查进行。
因此,其内容的界定应遵循开放性和限制性两个原则,并参照国际通行的规定,对我国的律师帮助制度进行修改。
关键词:侦查;诉讼权利;律师 中图分类号:DF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5-0113-04 收稿日期36 作者简介张维权(),男,甘肃白银人,讲师。
律师帮助权属于法律帮助权中居于核心地位的一种权利,其对侦查的积极影响在于保障人权和限制侦查权力的恣意,消极影响在于增加侦查负担和防碍侦查进行。
因此其内容的界定应遵循开放性和限制性两个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其中的代理申诉、控告和申请取保候审,理解上不会发生歧义。
但是,对于如何认识“提供法律咨询”的问题,目前尚无规范性文件予以界定,以致侦查机关和律师在实践操作中无所适从。
一、律师帮助制度的应然范围侦查程序是一项侦查人员主导的程序。
与侦查人员相比,律师不拥有强大的侦查权力。
律师并非国家的执法人员,他是以法律服务人员的身份而参与刑事诉讼中的。
但是,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熟谙法律,并且完全地代表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忠诚地追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大利益。
法律咨询服务刑事案件(2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涉及犯罪行为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故意杀人、抢劫、盗窃、强奸等。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咨询服务的作用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咨询服务的定义、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重要性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咨询服务的定义法律咨询服务是指法律专业人士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问题解答、法律意见、法律建议等服务的行为。
法律咨询服务旨在帮助当事人了解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意识。
三、法律咨询服务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1.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法律咨询服务主要表现为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以下服务:(1)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2)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其关于案件的法律问题;(3)协助犯罪嫌疑人进行辩解,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4)代理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控告等诉讼活动。
2. 刑事案件起诉阶段在刑事案件起诉阶段,法律咨询服务主要表现为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可以为被告人提供以下服务:(1)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2)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其关于案件的法律问题;(3)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4)代理被告人进行上诉、申诉等诉讼活动。
3. 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在刑事案件审判阶段,法律咨询服务主要表现为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可以为被告人提供以下服务:(1)协助被告人进行法庭调查、辩论等诉讼活动;(2)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其关于案件的法律问题;(3)协助被告人进行上诉、申诉等诉讼活动;(4)代理被告人进行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等诉讼活动。
四、法律咨询服务的重要性1.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咨询服务有助于当事人了解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能面临法律知识不足、诉讼能力有限等问题,法律咨询服务能够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提高司法公正法律咨询服务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
论侦查阶段的有效辩护
论侦查阶段的有效辩护李宁【摘要】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已经成为法治国家的共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也引起理论界的关注.侦查阶段的有效辩护不仅满足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诉求,符合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过渡的要求,也昭示向法治国家迈进的态度.但是在我国侦查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辩护率低、辩护质量差,律师辩护权实质内容不足和独立辩护人理论与当事人利益冲突的困境.为此,需要建立辩护质量控制体系,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在场权和树立当事人中心主义的辩护立场,理论界提及的引入无效辩护制度的时机尚不成熟,需审慎而行.【期刊名称】《乐山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9(034)002【总页数】8页(P88-94,101)【关键词】侦查阶段;有效辩护;律师在场权;当事人中心主义【作者】李宁【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 2306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5.15在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专业的辩护与指导已经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之一。
犯罪嫌疑人在强大的国家侦查机关面前,无疑属于弱势群体。
随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推进和落实,审判中心主义取代侦查中心主义已经成为历史必然。
而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前提就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不受侵犯,此时律师的帮助就显得尤为关键和必不可少。
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辩护的价值在于可以勉强维持控辩双方对抗的平衡态势,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我国2012年新刑诉赋予律师辩护人地位符合法治国家的基本思路。
但是在侦查阶段仅仅是有律师提供辩护是远远不够的,律师的辩护应该是有质量的、让当事人满意的和令办案机关尊重一项专业活动,也就是说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应该是有效的。
一、有效辩护及其标准有效辩护这一理念属于舶来品,在理论界有广义的有效辩护和狭义的有效辩护之说。
前者指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权实现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环境的集合体,而不仅局限于律师辩护质量这一问题。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在遭受合法权益侵害时能够获得法律帮助,特别是对于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弱势群体。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定义、意义、现状、问题及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定义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为保障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对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公民提供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主要包括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出庭作证、法律文书起草等服务。
三、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1. 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使其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公正对待。
2.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弱势群体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3. 保障人权: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保障人权,使公民在遭受侵害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4. 促进司法公正: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1. 法律援助机构设置较为完善:我国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2. 法律援助人员队伍不断扩大:法律援助人员队伍逐渐壮大,为公民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3. 法律援助经费投入逐年增加:国家逐年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4. 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持续增长: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律援助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然而,我国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援助资源分布不均:法律援助资源在城乡、地区之间分布不均,导致部分地区法律援助工作难以开展。
2. 法律援助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法律援助人员队伍中,部分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3.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效率有待提高:部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周期较长,影响案件办理效率。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条例(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免费法律帮助的制度。
第三条法律援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援助原则;(二)公平公正原则;(三)及时高效原则;(四)自愿原则;(五)保密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具体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第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第二章法律援助对象和范围第八条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未成年人;(二)盲、聋、哑人;(三)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四)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人;(五)有其他特殊需要的人。
第九条下列案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毒品犯罪案件;(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五)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七)侵犯财产犯罪案件;(八)其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案件。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申请法律援助:(一)故意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三)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
第三章法律援助程序第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法律依据规定是什么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法律依据规定是什么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法律依据规定是: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法律依据规定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辩护意见提供了法律依据。
尽管在侦查阶段,律师接受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家属的委托时,对于当事人涉嫌犯罪的相关事实情况了解不多,对于侦查机关究竟掌握何种证据、已经查实何种事实更不了解。
但《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辩护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给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同时也赋予了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指定辩护应自审查起诉阶段始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这是指定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也即指定辩护的范围仅存在于案件的审判阶段。
首先,委托辩护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依据《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案件自移送到人民检察院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相比之下,指定辩护的范围仅存在于案件的审判阶段,时间极为短促,最早也得在开庭前10日,刑事诉讼已进入后期。
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介入程序上,委托辩护在时间上早于指定辩护,两类辩护规定不平等,显失公平。
其次,指定辩护适用情形有三种:一是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以及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
我国刑事诉讼各个阶段辩护权规定
/ 我国刑事诉讼各个阶段辩护权规定一.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不享有委托辩护人辩护的权利(1)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2)2008年实施的新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所谓的“三证”),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二.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1.《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问题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问题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相关问题,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在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律师在这一阶段的辩护工作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理论基础、实践困境以及《律师法》修订后的影响等多个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与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建议。
本文将回顾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理论基础,包括律师辩护权的性质、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角色定位以及律师辩护权的行使范围等。
通过对这些基础理论的分析,为后续的探讨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本文将重点分析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在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如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律师辩护权的有效行使,也制约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剖析这些问题的成因和解决之道。
本文将关注修订后的《律师法》在实施过程中对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影响。
新修订的《律师法》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高律师地位等方面作出了诸多积极的规定,但同时也面临着如何落实、如何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协调等挑战。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分析新《律师法》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方面的实施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本文旨在通过对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的深入研究,以及对修订后《律师法》实施问题的探讨,为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和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现状分析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和司法改革的深化,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得到了逐步扩大和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现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律师辩护的效果,也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程度仍然有限。
虽然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有会见、通信、提供法律帮助等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往往难以充分行使这些权利。
论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内容摘要]:人权保障乃现代刑事诉讼之灵魂。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被追诉者地位的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及人身安危极易受到国家有组织的暴力行为的侵犯,因而,其权利的保障自然成为人权保障的重点。
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罪推定”、“重实体,轻程序”等法律观念根深蒂固的国家,以检察监督为主的侦查控制方式本身固有的重大缺陷,致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
因此,一方面应对侦查权进行司法控制,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扩大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侦查权,司法控制,沉默权,辩护权,人身自由权一、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予以保障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理念源起于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不仅是一场伟大的政治变革,而且是一场巨大的思想革命。
思想的解放,权利意识的张扬,彻底摒弃了封建社会压抑个性、排斥权利的桎梏,提出了民主、自身、人权的口号。
英国思想家洛克针对封建专制,非人道的司法制度提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1〕这揭示了自由与法有一种内在联系,法应该以自由为前提和基础。
自由应该是法的灵魂,自由即是法的出发点又是法的归宿,法应该以保障自由为根本目的。
自由是法的灵魂的思想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的产生奠定了思想、理论的基础。
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开始用“理性”与“人性”的态度来看待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
“法官还应与被告人处于同等的地位,或者说,法官应该是被告人的同辈。
这样,被告人才不觉得,他是落到倾向于用暴戾手段对待他的人们的手里。
”〔2〕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地位受到普遍的关注,始于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一书,此书开辟了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研究之先河。
提出了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最基本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即“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
那么,作为诉讼主体的犯罪嫌疑人拥有诉讼程序上的基本人权,国家应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并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
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
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正文:---------------------------------------------------------------------------------------------------------------------------------------------------- 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1996年12月20日公安部发布)第一条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和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条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第四条受委托的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二)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三)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条在押犯罪嫌疑人要求聘请律师的,应当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将有关材料转交律师管理部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
第六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聘请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第七条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也可以委托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代为聘请。
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聘请律师。
第八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012-11-15
(五)提供意见
• 为侦查的事实和定性提供书面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在案
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 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 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 取得侦查终结移送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
罪应该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NEXT
2012-11-15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 3 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012-11-15
(三)代理申诉、控告
• 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
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确有根据的,可接 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 求予以纠正。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辩护律师
2012-11-15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辩护律师的职责
• 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责: 根据事实和法律,提
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 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 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 权益。
2012-11-15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会见,存在哪些 不同的情形?
会见不同对象
1、会见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2、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3、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三种特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有哪些权利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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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有哪些权利
1、为犯罪嫌疑⼈提供法律帮助;
2、代理申诉、控告;
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5、有权申请⼈民检察院、⼈民法院调取收集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被告⼈⽆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四⼗⼀条辩护⼈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被告⼈⽆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民检察院、⼈民法院调取。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建议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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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功能及其法律完善问题
浅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功能及其法律完善问题摘要: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在执业中履行职权的范围扩大,这无疑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大进步,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中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有完善相应的规则、细则的设计,建立完善的法律执法体系,加大律师的执法力度。
关键词:法律帮助会见权取证权辩护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司法人权和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明确规定侦查阶段律师即可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对调查取证等过往难题一一“松绑”,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行使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功能,这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改革的巨大进步,它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正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对于推进诉讼民主、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然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有关法律规定,不难发现其中依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制约着律师作用的充分发挥,笔者拟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作用及其法律完善问题谈一些粗浅的意见。
一、会见难的问题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
通过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才能向其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才能为其开展有效辩护。
为进一步落实会见权,新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职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据此,除特别规定的三类案件外,辩护律师持“三证”可以直接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问题在于,新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可能导致律师会见权无法顺利实现。
根据原刑诉法的规定,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侦查阶段律师有哪些权利
侦查阶段律师有哪些权利我们知道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都是被羁押在看守所的,除了律师和司法机关办案⼈员之外,任何家属和其他⼈员都不得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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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律师有哪些权利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主要有以下⽅⾯的权利:第⼀,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经⼈民法院、⼈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会见和通信。
另外,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驶辩护权时,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持前述⽂件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迟不得超过四⼗⼋⼩时。
由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贿赂犯罪等案件关系重⼤,犯罪嫌疑⼈⼈⾝危险性较⾼,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此类犯罪嫌疑⼈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侦查机关批准辩护律师会见嫌疑⼈时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经⼈民法院、⼈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迟不得超过四⼗⼋⼩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论侦查阶段律师帮助权
求被拒绝 , 他聘请 的律师没有被获准进 入警察局 , 但是仍然有 法官持强烈的反对意见 。 15 年 的 S aov N w Y r 在 99 p n . e ok一 案中 , 法院发现被告人 的 自白不是 自愿作出的 , 在裁决中法 院 认为在提 出指控后 , 死刑案 中的被告人应当享有 律师帮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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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犯罪嫌疑人享有律师帮助权是享有诉讼主体地位的标志。我 国现行刑事诉讼 法规定犯罪嫌疑
人 在 侦查 阶段 可 以聘 请律 师 为其提 供 法律 帮助 , 一 定程度 上 改善 了犯 罪嫌 疑人 孤 立无 援 的艰 难境 地 。但 在 从 司法 实践 看 , 这种 律 师帮助 权 对犯 罪嫌疑人 所起 的作 用不 大。与西 方法 治 国家相 比 , 国律 师帮助 权 的范 我
围较窄, 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诉讼权利很 有限。因此 , 我国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 , 以完善犯罪嫌 疑人 的律 师 帮助权 。
关键 词 : 侦查 阶段 ; 师帮助 权 ; 律 完善
中图分 类号 : 9 D
一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7 9 5 2 0 0 - 0 0 0 10 — 0 X( 0 6) 4 0 8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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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据 ; i , 罪 嫌 疑 人有 权 在 讯 问 时 要 求 律 师 在 场 ; 四 , 第 犯 第 如
侦查的权 力, 然而 , 这些权力受限很多 , 仅有理论上的意义。 意
疑人 对 律 师 帮助 权 的 依 赖 。 如果 说 审 判 阶 段 和 起诉 阶段 的律
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的权利保障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的权利保障摘要:刑事诉讼是国家对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侦查阶段作为刑事追诉程序的基础阶段,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然⽽,由于长期以来侦查机构权利过⼤,得不到有效制约,⽽屡屡发⽣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为此,我们应当构建⼀种能够有效制约侦查权利的司法机制,以实现侦查程序中的权利保障.关键词侦查阶段犯罪嫌疑⼈权利保障完善侦查,系运⽤国家强制权⼒查明案件并缉捕嫌疑⼈以有效实现国家刑罚权的⾏为.侦查权⼒是⼀种国家赋予的权⼒,且有国家强制⼒作为其强⼤的后盾,与其相对的个⼈则相对处于弱势的地位.⽬前,犯罪嫌疑⼈在侦查过程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更有受到随意侵犯的危险.因此,犯罪嫌疑⼈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保障问题,始终是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密切关注的焦点问题.⼀、犯罪嫌疑⼈权利保障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 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在刑事诉讼领域,维护国家社会安全与个⼈⾃由的⽭盾与对⽴始终是价值冲突的核⼼.”在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和运作,都注重把安全和⾃由的追求⾸肯为具有终极意义的⽬标.”[1]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现的是”犯罪控制观”的理念,也就是强调安全⾃在这种理念下”打击犯罪”是刑事诉讼的⾸要任务,刑事侦查机关被赋予⼴泛的权⼒,享有相当⼤的⾃由裁量权,可以较⼤范围的限制被告⼈的权利.这⼀⽅⾯保证及时打击了犯罪,另⼀⽅⾯也不可避免地带来国家权⼒滥⽤造成公民合法权⼒被侵害的危险性.在这种模式下国家与个⼈之间地位的不平衡是最显著的特点.从诉讼价值追求的⾓度来看,权利保障本就是刑事诉讼价值的应有之意.从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度看,世界各国都⽐较重视⾃由价值,注重安全与⾃由,国家权⼒与个⼈权利的协调均衡是⼤势所趋.从诉讼法的⾓度上看,诉讼的要义之⼀就在于双⽅当事⼈的地位平等.因此,程序⽴法应该从保障⾃由的⾓度作规定.(⼆) 程序正当性程序正当性是指”法律为了保持⽇常司法⼯作的纯洁性⽽认可的各种⽅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误解等.”[2]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就应当遵循”程序正当性”的要求.⽽侦查程序正当性的核⼼应是:”为了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了实现社会秩序的持续定,必须对可能严重侵犯个⼈⼈⾝⾃由、⼈格权、财产权和隐私权等基本⼈权的国家侦查权⼒进⾏严格的限制,贯彻程序法定⽐例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并且充分保障犯罪嫌疑⼈的程序权利,使其能够以法律⼿段防⽌受到⽆根据的或⾮法的追究或者不⼈道的待遇”.[3] 我国刑事诉讼在侦查制度的设计上更倾向于国家权⼒的使⽤,⽽在犯罪嫌疑⼈的权利保障上先天不⾜.在⼀个双⽅地位极不平等的程序下,该程序的正当性也是值得怀疑的.我国的刑诉与国际公认的程序正当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因此,要彻底贯彻现代法治的正当程序观念就必须⾸先贯彻”侦查程序的正当性”.因此,切实保障刑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的合法权利,对进⼀步规范侦查⼯作,完善权利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助于规范侦查⾏为保障犯罪嫌疑⼈的合法权利,要求侦查⼈员必须依法办案,对侦查过程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从程序⾓度,必须按照法定的步骤和程序,规范有序地开展侦查;在采取侦查措施、限制嫌疑⼈⾃由的同时,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应有的权利,使其能够适时有效地⾏使⾃⼰的权利.从实体⾓度,在依法揭露、打击犯罪嫌疑⼈违法⾏为的同时,还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便正确定罪量刑.(⼆)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保障犯罪嫌疑⼈的权利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公正是⼈类社会的共同追求.法和公正相伴⽽⽣.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是⼈类⽂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司法公正要求⼀切司法活动的⽬标、依据、⾏为、结果必须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刑事侦查中,规范执法、保障犯罪嫌疑⼈的合法权利,能够促进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了,犯罪嫌疑⼈的权利就会得到有效保护,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犯罪嫌疑⼈权利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侦查实践中,侦查⼈员⼤多能依法履⾏职责,但违法办案、侵犯犯罪嫌疑⼈合法权利的现象也经常发⽣.其主要表现在:(⼀)强制措施使⽤不规范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被告⼈采取的限制其⼀定程度⼈⾝⾃由的⽅法.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强制措施应当与犯罪的严重性、嫌疑程度(掌握证据的充分性)以及案情的紧急性和必要性相适应.”然⽽在实践中,侦查机关任意使⽤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情况⾮常普遍,致使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绝⼤多数都被羁押,在羁押的状态中等待漫长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同时,不依法操作的现象⼤量存在,如⾮法搜查、扣押,不当使⽤拘传、取保侯审和监视居住,滥⽤刑事拘留、超期拘留,超期羁押,滥⽤械具,任意逮捕、羁押,以捕代侦、以罚代侦等.(⼆)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受到限制1996年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律师有权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对于实现会见权的规则没有相应规定,六部委的解释对相应的规则作了规定,即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需要侦查机关批准,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并将国家秘密解释为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也就是对侦查机关的批准权作了⾮常严格的限制性解释.但实践中,⼀些侦查机关⾃⾏对⾃⼰的批准权作了扩张性解释,我⾏我素,把⾃已的批准看成了律师会见的当然程序,不对案件性质作出任何区分,⼀概要经过⾃⼰批准.有的重⼤案件甚⾄要经过局长批准,对于异地办案的律师来说,⼤⼤加重了律师的办案成本.有的虽同意会见,但设法拖延会见时间;有的限定会见时间和次数;有的对谈话内容严格限制,甚⾄规定不准涉及具体案情,致使律师⽆法维护犯罪嫌疑⼈权利.(三)⾃我辩护权不被重视《宪法》第125 条,《刑事诉讼法》第11条明确规定被告⼈有辩护权,但对于犯罪嫌疑⼈⽽⾔,法律没有规定真正意义上的辩护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在侦查阶段只能⾃⼰为⾃⼰辩护,不能委托律师或其他⼈为⾃⼰辩护.这样,犯罪嫌疑⼈的⾃我辩护权,即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罪、罪轻或者应当免除、减轻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的诉讼权利,就成为最重要的权利,居于侦查阶段所有权利的核⼼地位.但在司法实践中,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使⾃我辩护权存在着很⼤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有四种情形:第⼀,有些侦查⼈员对犯罪嫌疑⼈的⾃我辩护权不够重视,限制犯罪嫌疑⼈⾏使⾃我辩护权的情形并不少见.第⼆,辩护和狡辩难以区分和把握,在侦讯过程中,有些侦查⼈员常常将犯罪嫌疑⼈为⾃⼰的⾏为所进⾏的种种辩解看成是其拒不交代犯罪、认罪态度不好的表现,把辩解当作狡辩的情况时有发⽣.第三,由于急于破案或者查清案件事实,刑讯逼供的情况屡禁不⽌.第四,有的犯罪嫌疑⼈因为⾃⾝的各种原因,不敢、不能或⽆法为⾃⼰辩护.(四)拒绝回答与案件⽆关的问题的权利⽆法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对侦查⼈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但是,对本案⽆关的问题究竟做何理解?法律没有阐明,其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也没有明确.侦查⼈员理解和执⾏的随意性很⼤.在司法实践中,侦查⼈员出于侦查犯罪的策略性需要,可能会以“迂回渐进”的⽅式,也可能以“消磨时间”为⼿段,向犯罪嫌疑⼈提出⼀些貌似与本案⽆关⽽实际却⼜间接有关的问题。
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的职责是什么
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的职责是什么我国刑事侦查阶段律师现有主要权利(一)会见权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只有享有会见权,才能很好地履行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及控告等法律职责。
律师行使会见权是其履行辩护职责的关键,因为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开始。
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与律师会见是其宪法上获得律师辩护权的重要体现,在保障其诉讼中的知情权、维持控辩双方的平衡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
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问题最多的也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方面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明确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制度,但是从现实来看,律师在会见次数、时间、审批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
第一,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得不到侦查机关的批准。
无论是一般刑事案件还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前都必须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经过审批才能进行会见。
有的地方公安机关还自行规定繁琐的申请形式,要求律师先填写申请表格,交由预审部门负责人审批,再经过主管局长审批后才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
有的案件即使被侦查机关允许会见,但办案人员仍以工作忙等为借口,拒绝或者拖延安排会见,甚至有的侦查人员故意躲避律师,这样导致律师的会见无法真正进行。
第二,律师会见的时间和次数受到严格的限制。
在实践中,侦查机关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普遍加以限制,很多侦查机关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与犯罪嫌疑人只能会见一次,例如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的调研结果表明,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的人员的次数平均为1?郾3次,非常少。
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也被侦查机关严格限制,有的被限制在30分钟以内,更有不到20分钟就被侦查机关要求停止。
如此短暂的会见时间对于律师来说,很难系统、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何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具体问题呢?有时候,侦查人员会以“谈论案情”、“会见时间过长”、“存在串供或教唆”等理由打断谈话或停止会见,③如此做法使得会见的效用大打折扣。
浅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功能及其法律完善问题
为进 一步保障辩 护律师会 见权 ,新刑 诉 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 辩护律师 会见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时 不被 监 听 。 ”这 一 规 定 也 是联合 国刑事司法准 则 的要求 。联 合 国 《 关 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 8条 规定:“ 遭逮 捕、拘留或 者监禁 的所有 的人应 有充分机会 、 时间和便利条件,毫不迟 延地、在不被窃 听、 不经检查和 完全保密情 况下接受律 师来访和 与律师联系 协商 。这种 协商可在执 法人员能 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 。 但是对于 “ 不被监 听”的解读 ,意见不 尽一致 。有论 者认 为:“ 不被监 听”仅指不得 利用技术手段 对辩护律 师与犯罪嫌 疑人、被 告人 的谈话进行监 听。 笔者认 为, “ 不被监听 ” 既包括不得利 用技术手 段进行监听 ,也包括 侦查人员不得 在场 。首 先,新刑诉法 删除 了 原刑诉法地九 十六条 “ 律 师会见在押 的犯罪 嫌疑 人,侦查机 关根据案 件情况和 需要可 以 派员在场 ”的规 定 ,换 言之,取消 了侦查机 关派员在场 的权 利 。其 次,将 “ 不被监 听” 仅 限于不得通过 技术手段 监听谈话 的解读 不 符合这一规定 的立法精神 。因为规定 :“ 不被 监听 ” ,是为 了保障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 被告 人会见 的单独 性和秘密性 ,有利 于他们 建立 相互信任 的关系,有利 于排除外来 因素 对他们 会见 的干扰 。如果对会 见不允许监 听 却可 以派员在场 ,那么 “ 不被监 听 ”又有何 意义 ? 为 了保 证此项规 定得到切 实执行 ,相 关 司法解释除 了要明确 “ 不被监听”的含义 外, 还要 明确规 定违反 “ 不被监听 ”规定 的消极 性 后 果 , 即 以 监 听方 式 获 得 的证 据 材 料 应 当 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法予以排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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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制度(一)关键词:侦查阶段律师犯罪嫌疑人法律帮助的内容和程序摘要:现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在侦察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但是在实施过程中,无论是刑事机关还是律师对贯彻这一制度都存在不同程序的问题,关键就在于其对这一制度的内容、程序和意义都缺乏了解。
为此,笔者就该项目制度的内容、程序和意义谈谈自己的见解。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颁布的经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察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察机关批准。
"这一规定在法学理论上被称为"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制度。
"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无论是刑事侦察机关还是律师,对贯彻落实这一制度都存在许多问题:在侦察机关方面表现为:不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后,律师请求侦察机关安排会见时,侦察机关不在法定期限安排律师会见;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在场的侦查人员不允许律师向犯罪嫌疑了解案件情况。
在律师方面表现为:怕担风险,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不知道从哪些方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有的律师甚至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没有什么实际意义,有风险,不愿意接受委托。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对刑事诉讼法设立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制度的内容和意义缺乏了解。
为此,笔者拟就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制度的内容、意义、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内容和程序谈谈个人见解。
一、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制度的内容从法学理论上讲,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是由一系列法律关系构成的体系,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制度也是如此。
法律关系指的是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参加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才制成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制度的法律关系,就是侦察机关、犯罪嫌疑人、律师参与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相关活动时,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他们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九六《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作了明确规定,从而构成了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制度的完整体系。
(一)侦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侦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指侦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就侦查阶段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侦察机关的权利义务有:一是有在第一次讯问后或者在采取强制措施后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义务;二是有将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请求及时转达给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者相关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协会的义务;三是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要求聘请律师,侦察机关有权不予批准,但有告知不批准的理由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一是有权利申请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二是有权要求侦察机关将聘请律师的请求转达给自己的亲属或者有关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三是侦察机关不批准聘请律师的,有权要求侦察机关告知不批准的理由;四是侦察机关不告知或者剥夺自己聘请律师的权利,有权提出控告。
(二)侦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侦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指侦察机关与律师就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而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侦察机关的权利义务:一是有义务向律师介绍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二是有义务在法定期间内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三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派员在场;四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察机关派出的在场人员不得阻拦律师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五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侦察机关应当准许;六是有权查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公函;七是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申请会见时,有权不予批准,但应向律师说明不批准的理由;八是有告知律师遵守会见场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九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规定,在场民警有权制止,必要时有权决定停止本次会见,并有权通知律师管理部门.十是对律师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有权不予批准,但应说明理由。
律师的权利义务:一是有权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二是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三是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四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要求侦察机关派员在场;五是有权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六是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七是有权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八是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聘请翻译人员;九是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遵守法律规定和会见场所规定的义务;十是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的义务;十一是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义务;十二是对在会见中了解的案件情况,有保密义务。
(三)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就是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就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一是有接受或者拒绝亲属为自己聘请的律师的权利;二是有辞退已聘请的律师另聘请其他律师的权利;三是有向律师咨询法律问题的权利;四是要求律师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五是有要求律师帮助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六是有向律师如实陈述案件情况的义务;七是要求律师代理申诉控告时,有向律师如实陈述理由、提供证据的义务;八是不得向律师提非法要求;九是有向律师缴纳服务费用的义务。
律师的权利义务:一是有权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案件情况;二是有义务向犯罪嫌疑人介绍和讲解与其涉嫌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三是有义务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其在侦查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四是有义务应犯罪嫌疑人的要求代理其申诉、控告;五是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六是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非法要求,有解释的义务和拒绝的权利,七是有权向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依法收取服务费;八是有义务对在会见中了解到的犯罪嫌疑人的隐私保密。
二、设立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制度的意义设立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制度,对于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刑事诉讼法治,拓宽律师业务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对侦察机关的侦察活动实行监督过去,我国刑事侦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都是在封闭和秘密状态下进行的,不允许侦察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介入。
这种暗箱操作的弊端使侦察人员的侦察行为难以受到有效监督。
这是过去经常发生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
设立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制度后,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犯罪情况,了解侦查活动有无违法行为,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向犯罪嫌疑人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在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侦察人员有侵害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后,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
这就无疑于是给侦察人员戴上了紧箍咒,设置了违法防线,使侦察机关的侦查工作增添了监督机制,它对于促使侦察人员自觉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使侦察权的自觉性,预防侦察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九六《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随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增多,刑讯逼供现象大大下降,侦察工作的质量大大提高,充分说明了,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制度,有利于加强对侦察活动的监督。
也充分说明了这项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一个人因涉嫌犯罪,被侦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羁押,人身自由被剥夺,但是他仍然是公民,仍然享有宪法赋予的某些公民权利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权利。
但是过去在"左"的思想影响下,人们总认为一个人只要涉嫌犯罪被抓起来后,就什么权利也没有了。
侦察人员在这种错误认识指导下,在侦察活动中,任意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
此外在我国,由于多种原因,人们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法律知识欠缺,一旦成为犯罪嫌疑人之后,根本不知道在侦察阶段自己享有哪些诉讼权利,了解一点的,也不知道怎样行使诉讼权利,加之畏惧心理,也就不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设立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制度后,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通过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途经,不仅可以向律师咨询与涉嫌犯罪有关的法律问题,了解自己在侦查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怎样行使权利,维护这些权利,而且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这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就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
(三)延伸了律师的刑事业务,有利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全过程的作用,健全了刑事诉讼法治。
按照七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3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审判阶段才可以委托律师辩护。
这种把律师的刑事业务范围仅限制在审判阶段的规定,不利于发挥律师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不仅仅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可以对侦察、检察、审判机关起到制约监督作用。
九六《刑事诉讼法》在设定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制度的同时,又将被告委托律师辩护的时间由审判阶段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这样就使律师的刑事业务的范围大大延伸了,从而有利于律师在刑事诉讼全过程中发挥监督制约作用,这无疑是中国刑事诉讼法治的重大进步和完善。
三、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内容根据九六《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和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实践,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咨询的方法,一是向犯罪嫌疑人讲解有关的法律知识,包括其涉嫌犯罪的有关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定罪原则的规定,刑法关于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规定;刑事诉讼各阶段办案单位的办案期限的法律规定,有关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程序、期限的法律规定。
二是解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下列权利:一是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的权利;二是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三是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四是自行辩护的权利;五是申请鉴定、重新鉴定的权利;六是对侦查人员与本案无关的问话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七是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八是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九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有申诉的权利;十是对侦查人员侵害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有控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