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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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4•【字号】成办发[2008]78号•【施行日期】200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成办发〔2008〕7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成都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办法(试行)》、《成都市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成都市政务公开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成办发〔2006〕116号)从即日起废止。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安全、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要求)本市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前,均应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保密审查事项按照《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成密发〔2008〕2号)执行。

第三条(遵循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应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职责)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协助做好保密内容检查。

第五条(时限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及具体公开工作一般应在有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信息内容需报上级部门审核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暂缓公开,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特殊信息的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审核事项)政府信息公开审核重点是内容、形式、时限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规章要求。

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加强对实施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条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机关目标绩效考核内容,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站所和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镇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考核。

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各站所贯彻落实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情时间的公开情况;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追究公开情况;各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六条政务公开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当年度各站所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同时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
果报主要领导。

国家信息公开制度

国家信息公开制度

国家信息公开制度
国家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或政府行政机关自主制定的一套管理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体系。

其核心目的是通过公开政府信息,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政府的公正决策和行政行为,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和监督能力,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增强社会的民主性和法治性。

国家信息公开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法律法规:国家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础是法律法规的规范。

国家通常会制定信息公开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条件和限制。

2. 信息公开主体:国家信息公开制度规定了哪些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是信息公开主体,即承担提供信息公开服务的责任主体。

3. 信息公开内容:国家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了哪些类型的信息应当公开,包括政府机关的行政文件、政策解读、决策理由、行政行为、资金使用情况等。

4. 信息公开程序:国家信息公开制度规定了信息公开的申请、受理、审批和发布的具体程序,以及信息公开的时限和方式。

5. 信息公开保障:国家信息公开制度还规定了信息公开的保障机制,包括公众对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举报机制,以及对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追责和处罚机制。

国家信息公开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政府的透明度和行政能力,对于建设法治化、透明化的政府、促进社会发展和维护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制度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制度

传统的行政权力运行方式往往 缺乏透明度,容易导致权力滥 用和腐败现象。
社会各界对行政权力运行信息 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要求政 府更加透明、公正地行使权力 。
目的和意义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制度,有助于提高政府透明度,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
公开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可以有效地监督政府,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案例二
江苏省南通市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制度。南通市政府对行 政权力事项进行了分类,并制定了相应的运行流程图,同时 对每个流程环节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办理时限等进行了详 细规定。
实践经验总结
1 2 3
公开透明是前提
只有将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才能确保公众的 知情权和监督权得到保障,防止权力滥用。
制度建设是保障
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制度还能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和互动,推动社会和谐 发展。
02
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制 度概述
定义和概念
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制度是指政府及其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定,向社会公众 公开行政权力运行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的信 息,以增强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政权力运行的依据和结果,使公众更好地监督政府工作,防止权力滥用
和不公现象的发生。
对社会监督的作用
强化监督力度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力度,通过公开行政权力 运行的流程和结果,使公众更好地了解政府机构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 不当行为。
增强监督的公正性
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增强监督的公正性,通过公开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和结果 ,使公众能够更加客观地评价政府机构的工作表现,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
责任追究
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部门பைடு நூலகம்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 究其责任,保障信息公开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024年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二篇)

2024年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二篇)

2024年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司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下属企业服务,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大同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财务等重大信息,是指本公司财务、生产经营管理、重大投融资等对企业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本公司成立企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

公司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____协调工作;各部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公开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公开企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内容和形式第六条下列公司信息应向社会公开:(一)公司基本情况;(二)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东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四)公司领导人员任职情况,年度薪酬水平及员工收入情况;(五)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企业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八)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情况;(九)公司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备、运营、维修或车补发放情况,业务招待费、差旅费支出情况;(十)公司其他人员车辆使用或车补发放情况;业务招待费、差旅费支出情况;(十一)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及时公开的重大事项信息(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财产购置或处置____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八)公司发生诉讼及仲裁情况;(九)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公司重大信息实行定期公开和及时公开制度,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一)有关政府部门网站;(二)公告栏、宣传版报、电子屏、公示牌等;(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第三章操作程序第九条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公司各部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

政府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

政府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主动将行政机关的工作信息、政务信息等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这一举措在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因为它可以促进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政府的责任感和公信力,提高政府与公民的互动效率,进而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然而,政府信息公开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尤其是如何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来保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局限性。

例如,有些政府部门在信息公开中存在被动性,即仅满足法律规定的最低要求,而且信息公开的形式和内容也没有得到充分的细化和规范化。

此外,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较低,信息更新不及时,公开的信息质量也不尽如人意。

这些问题制约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效果,并导致公众对政府部门的信任度下降。

要解决这些问题,一个重要的举措是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保障措施,它能够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有效地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应该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和全面。

政府部门应该建立起信息公开的监督员制度,严格审核和审查公开的信息,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政府还应建立相应的评估机制,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效果。

只有这样,政府信息公开才能真正服务于公众,提高政府的整体形象。

其次,监督机制还应该建立起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纠正的渠道。

公众可以通过投诉、上访等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政府应该对公众的监督和建议给予充分的重视,并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此外,监督机制还可以通过对政府工作的实地调研和抽样检查,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监督,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最后,监督机制还应该具备独立性和权威性。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工作不能仅仅依靠政府自身,应该引入社会组织或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的监督。

这样可以避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自我保护行为,增强监督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模版(3篇)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模版(3篇)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公务透明度,提升公众对本单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包括信息公开的管理、程序和要求等。

第三条信息公开是指本单位主动提供信息,接受公众申请并及时、便捷地提供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条本单位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信息公开范围第六条本单位应按照法定职责和授权范围,主动公开工作情况、决策依据、重要政策、规划方案、质量安全信息、政府采购信息、重大工程建设信息、环境保护信息和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等。

第七条信息公开涉及的部门、单位应及时提供必要的配合,按照职责和权限提供有关信息。

第八条信息公开应当注重宣传和解读重要信息,提供易于理解、便于查询的格式和渠道。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程序第九条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既要主动公开重要信息,又要接受公众的申请,并及时提供信息。

第十条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请信息:1. 书面申请:凡属公众申请信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并载明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请求的信息内容以及形式。

2. 口头申请:凡属公众口头申请信息的,应当及时填写口头申请表,记录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请求的信息内容以及形式,并经申请人核对签字。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并根据信息公开的情况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提供书面或口头答复,答复内容应当详细、准确。

第四章信息公开的要求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向公众宣传本单位的信息公开渠道、范围和程序,并提供政府网站、门户网站等信息公开平台。

政府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政府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政府政务信息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信息工作的目标政务信息工作以服务人民群众和政府决策为宗旨,以提高政府透明度、公信力和工作效率为核心,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的原则(一)公开透明。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外,政务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获取。

(二)真实准确。

政务信息应当真实反映政府工作情况,确保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三)及时高效。

政务信息应当及时更新,提高信息传递的速度和效率,确保信息时效性。

(四)便民服务。

政务信息工作应当注重服务群众,提供便捷的信息获取渠道,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需求。

第四条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管理(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各级政府应当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政务信息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本行政区域政务信息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发布和保管等工作。

第五条政务信息的收集与整理(一)政务信息的收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收集机制,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全面、准确地收集政务信息。

(二)政务信息的整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政务信息进行分类、筛选、整理和归档,形成系统化的政务信息资源。

第六条政务信息的审核与发布(一)政务信息的审核。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审核机制,对拟发布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二)政务信息的发布。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平台,以及其他渠道和方式,及时发布政务信息。

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未来研究方向
未来可以进一步深入研究信息公开审查制度的实施效果 、影响因素以及与其他制度的互动关系等,为信息公开 审查制度的完善提供更多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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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性标准
信息公开的内容必须准确、真实、完整, 不得有任何虚假信息。
公正性标准
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必须公正、公平、 透明,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及时性标准
信息公开必须及时、迅速、高效,以满足 公众的需求。
04
信息公开审查的重点领域 和事项
重点领域
01
政府机构
政府机构是信息公开审查的主要领域之一。这些机构包括行政机关、
来源、使用和管理的信息公开,有助于公众了解政府财政状况,防止
腐败现象的发生。
重点事项
行政决策
行政决策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包括制定法规、政策、规划等。在决策过程中,政府需 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公开决策结果,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包括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政府需要公开服务标准 、服务质量、服务价格等信息,以便公众了解和监督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加强了法律责任
研究结论强调了加强法律责任的重要性,对 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机构或个人应依法追究 责任。
研究不足与展望
信息收集不全
虽然本研究已经收集了大量的相关信息,但由于信息公 开审查制度涉及面广、实施时间较长,仍有可能存在信 息收集不全的情况。
研究方法局限性
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和案例分析法进行研究,但这些 方法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可能存在信息失真或主 观偏见等问题。
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审查机构提出信息公 开申请。
审查申请

公开监督管理制度

公开监督管理制度

公开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地方政府对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部署,加强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公开监督,提高监督管理的效能,促进全社会诚信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开监督管理制度是指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公开监督,依法推动社会监督事项。

第三条公开监督管理制度涵盖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监督程序和监督结果公开等。

第二章监督对象第四条监督对象包括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其中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是最重要的监督对象。

第五条监督对象应当主动接受公开监督,接受公开监督也是他们的法定义务。

第六条监督对象有权对公开信息负有公民知情权,有权对其行为进行评价,并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三章监督方式第七条公开监督方式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互联网监督、公众参与和第三方评价等方式。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是公开监督的最重要方式,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都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互联网监督是指公开关注社会热点事件、社会民情等信息,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监督程序第十条公开监督应当遵循程序的原则,监督程序主要包括信息公开程序、监督指引程序和监督申诉程序等。

第十一条监督信息公开程序包括:公开监督对象的基本情况、相关政策法规、监督结果及其他相关信息的公开。

第十二条监督指引程序是指监督对象应当根据公开监督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改进工作。

第十三条监督申诉程序是指公众对监督对象进行监督申诉的程序,监督对象应当依法受理并按照规定时间予以答复。

第五章监督结果公开第十四条监督结果公开是对公开监督过程中取得的成果进行公开,包括监督对象的整改情况及其效果等。

第十五条监督结果公开是公开监督的最终目的,其公开情况应当在互联网上公示,并向社会公众进行通报。

第六章监督成果运用第十六条监督成果应当协助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全社会的诚信建设。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国家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政务管理体系的基础之一,也是实现依法治国、提升政府效能的必要手段。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旨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工作的阳光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通过公开政府信息,公众可以了解政府的决策理念、实施计划、工作进展、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情况,增加对政府工作的了解和信任。

政府也能通过信息公开对社会公众有所交代,显示政府的责任和诚信,提高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助于推动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政府决策涉及的范围广泛、影响深远,对公众而言具有重大意义。

公开政府信息可以使决策的过程更加透明、决策的依据更加科学,使公众能够对决策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

政府也能通过信息公开了解公众对政策的需求和反馈,及时调整和改进决策,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助于加强政府的监督和责任。

通过公开政府信息,公众可以了解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批评,促使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责,加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能。

政府也能通过信息公开接受公众和社会组织的监督,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进行自我纠正,提高政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然而,要想建立健全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仅仅制定政策法规是不够的,还需要加强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首先,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意识和能力。

其次,政府需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渠道和平台,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获取政府信息的途径。

再次,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最后,公众和社会组织也应当积极参与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发挥监督的作用,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有效的监督力量。

总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一项对于建设政务公开的现代化国家而言至关重要的一项制度。

信息公开督办工作制度范本

信息公开督办工作制度范本

信息公开督办工作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推进,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组织机构成立信息公开督办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和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工作职责(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监督全市信息公开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协调、指导、督促各部门开展信息公开督办工作,定期汇总、通报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

(三)各部门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责任人,建立健全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督办内容(一)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的制定与更新情况。

(二)信息公开渠道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

(三)信息公开制度和公开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情况。

(五)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满意度。

第五条督办方式(一)定期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信息公开工作。

(二)随机抽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随机抽查。

(三)专项治理:针对信息公开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四)公众投诉:鼓励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投诉、举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处理并反馈。

(五)媒体曝光:对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典型问题和案例,可以通过媒体进行曝光。

第六条工作要求(一)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信息公开督办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督办工作,对督办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总结信息公开督办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工作制度,提高督办工作效果。

单位信息公开_工作制度

单位信息公开_工作制度

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单位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对这些信息进行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信息。

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信息公开的内容第五条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一)单位的基本情况,如名称、性质、宗旨、职责、内设机构等;(二)单位的主要职能、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决策规定等;(三)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四)单位的工作报告、发展规划、工作总结等;(五)单位重大决策、重大事件、重要活动等信息;(六)单位人员招聘、干部人事变动等信息;(七)单位财务预算、决算、审计等信息;(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

三、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七条信息公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单位网站;(二)单位公告栏或者其他宣传设施;(三)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四)公开出版物;(五)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八条信息公开程序如下:(一)信息制作或者获取单位确定信息属性;(二)信息制作或者获取单位负责人审批;(三)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公开信息;(四)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定期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

四、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第九条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信息公开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条单位应当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异议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五、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上级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4.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施行日期】2019.05.1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政务公开有关制度

政务公开有关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我局信息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预权、监督权,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预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内容1、的职责、内设机构和内设机构的职责;2、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3、办事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4、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5、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执行情况;6、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行事项;7、便民措施,服务承诺;8、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9、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

第六条主动公开的形式1、设置职责权限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责任,实行亮证服务;2、政务公开栏设在本局一楼电子大屏;3、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公开;4、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等;5、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者内部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6、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

第七条监督措施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

本部门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本部门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

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八条本制度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政务公开及监督制度

政务公开及监督制度

政务公开及监督制度简介政务公开及监督制度旨在保障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为公民提供了对政府活动进行监督和参与的机会。

本文将介绍政务公开的重要性以及监督制度的实施情况。

政务公开的重要性政务公开是一种重要的民主机制,它有助于确保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通过政务公开,政府向公众公开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让公民了解政府工作的情况,并让公众对政府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政务公开有以下几个重要的好处:1. 提高政府的透明度:政府通过主动息,让公民了解政府工作的进展和效果,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

2. 增加公共参与:政务公开为公民提供了参与政府决策的机会,公民可以通过对政府活动的监督和参与,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3. 防止腐败和滥用行为:政务公开可以有效地遏制腐败和滥用行为,由于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增加,公众和媒体可以更容易地发现和曝光不法行为。

4. 建立政府与公民的信任:政务公开有助于建立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任关系,让公民更加了解和信任政府的工作,提高政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监督制度的实施情况为了确保政务公开的有效实施,监督制度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监督制度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

1. 内部监督:政府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政务公开的顺利进行。

例如,政府机构应制定政务公开的操作规程,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实行内部审核和监督机制。

2. 外部监督:公众和媒体在政务公开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公众可以通过监督投诉机制、意见建议箱等途径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和参与。

媒体则通过报道和舆论监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监督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一些政府机构缺乏主动息的意识和能力;一些公民对政务公开的参与程度不高;一些媒体受到限制和压力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应加强对政务公开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政府机构和公民的参与意识;同时,应加强对媒体的保护和支持,确保媒体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结论政务公开及监督制度对于维护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推进政务公开和社会监督制度建设,保障权力受到有效约束

推进政务公开和社会监督制度建设,保障权力受到有效约束

推进政务公开和社会监督制度建设,保障权力受到有效约束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务公开和社会监督制度建设成为了国家发展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也成为了反腐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这是因为政务公开和社会监督制度建设能够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政府的权力行使受到有效的约束,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因此,加强政务公开和社会监督制度建设,对于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政务公开,加强行政透明度政务公开是现代化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政务公开可以加强政府的透明度,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政府的各项行政决策、活动都应该有明确的、透明的信息来源,便于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减少误解、避免谣言传播。

政务公开是促进政府与社会各方面建立信任关系,推动社会协调、发展和进步的重要举措。

政务公开所涉及的一系列信息,应该及时向公众公布,如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决策、评估、执行情况,政府服务项目、服务规则,财政预算、政府采购、行政许可等事项。

同时,还应该规范信息公开的方式和过程,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构和工作制度,保证信息公开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二、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督促政府依法运行政府权力监督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必要手段。

建立一个相对独立、专业化的监察机构,督促政府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掌握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政府决策的合法性,防止数据造假、套取经费、腐化行为等现象的出现。

同时,还应建立一套完整、高效、公正的监督制度,包括审计、法律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检查手段。

在政府权力监督方面,应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决查处腐败行为,确保监督机构行使权力的稳健性、专业化和公正性,确保监察工作在法制和现代化的轨道上运行。

三、推进公民参与,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公民参与是推进政务公开和社会监督制度建设的重要途径。

公民参与是一个重要的社会互动过程,可以增强公民自我监督的意识,帮助公众了解政府的决策和政策,提高公民参与政治决策的意愿和能力。

实行全力监督制度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机制

实行全力监督制度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机制

实行全力监督制度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机制全力监督制度是指对权力运行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和控制的制度安排,包括政府机关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

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是健全全力监督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防止滥用权力,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证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的有效性,需要建立完善的机制,下面将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公开权力运行过程的机制建设为了实现全力监督的目标,政府应加强内部监督,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构和程序,落实权力运行的公开和透明原则。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建立有效的监督机构:政府应设立独立的监察机构,负责对政府机关的权力运行进行监督。

这些监察机构应具有独立性、权威性和公正性,能够有效履行监督职能。

2.建立公开、透明的选拔任用制度:政府机关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人员的选拔和任用,确保任人唯贤,避免权力滥用。

同时,任用的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的监督。

3.建立公开决策制度:政府机关的决策应充分征求民意和专家意见,决策过程应公开透明。

重大决策的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二、公开权力运行结果的机制建设除了公开权力运行过程,还需建立健全的机制,对权力运行结果进行公开和监督。

1.建立效果评估制度:政府机关应建立项目效果评估制度,对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适当调整。

2.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政府机关应主动公开有关政府工作的信息,包括财务收支、行政行为、涉及公众利益的政策等。

公开的信息应方便公众获取,并及时更新。

3.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政府应建立投诉举报的渠道和机构,方便公众对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纠正。

对于投诉举报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向举报人和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4.建立问责制度:对于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政府应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将责任追究到位。

对于问责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总之,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的机制建设是健全全力监督制度的重要手段。

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

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

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它旨在确保政府行政部门的透明度和责任性,促进公民参与和监督政府工作。

这个制度的建立可以帮助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增加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信,并提高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范围和内容:行政信息公开制度要求政府行政部门公开的信息范围应涵盖政府职能、政策、规划、程序、决策、执行情况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信息。

这些信息应当是准确、完整、及时、可理解的。

政府行政部门需要建立信息发布渠道和平台,确保信息的公开和及时更新。

2. 信息公开程序:政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程序,确保公民可以便捷地获取行政信息。

这包括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设立有关信息公开的窗口或网站,提供多种方式和途径供公民查询和申请行政信息。

政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信息的审核和审查进行合理管理。

3. 信息公开的原则:行政信息公开制度要遵循一系列的原则,如公众利益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便利公民原则等。

这些原则的贯彻落实可以确保信息的公正、公正、公开和透明,以实现行政机关工作的合法性、正当性和效能性。

4. 信息保护和保密:虽然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强调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但也要同时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和国家的安全利益。

政府行政部门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措施,保护信息的安全和私密性。

5. 信息公开的效果和意义: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可以带来广泛的效果和意义。

它有助于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政府决策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和参与,加强社会监督和公众舆论的监督功能,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

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对于促进政府的廉洁性、公正性和效能性起着重要作用。

政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动行政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加强制度的建设和落实,让行政信息更加阳光、透明和有序地公开,推动政府治理的现代化和社会进步的不断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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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为确保我区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规范、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省、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订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区政府及其部门要成立由纪检、监察、效能、压滤机滤布厂家审计、人事等部门参与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

监督小组设立组长,成员2至4人。

三、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区直有关单位以及乡镇(街道)检查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有特殊情况随时监督检查。

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也要加强对本单位、村(居)的政府信息公开、村务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必须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举报信箱1至2个,监督电话1个,并向群众公布。

对群众反映、举报的问题,特别是对群众点题公开而未公开的问题,监督小组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群众公布。

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举报信箱设置在区1号楼底层公开栏旁,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举报电话:83640864、83640512五、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主要领导、除尘滤布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存在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晋安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送: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南京市政府令第264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明确指导思想全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政府机关)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规定》。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要求,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电子政务建设,全面贯彻落实《规定》。

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严格按照公开方式和过程做到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各类政府信息。

二、健全工作机制(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规定》要求,区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政府办主任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监察局、法制办、档案局、人事局、发改局、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卫生局、建设局、劳动局、民政局、规划局、环保局等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联席会议定期召集例会。

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

各街道及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落实责任部门和专业人员各政府机关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原则上,各单位办公室(或综合部门)为本单位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同时,要精心挑选懂政策、素质高、业务熟的同志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相对固定工作人员。

(三)建立工作制度各政府机关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抓落实的工作制度,由一把手担任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具体操作的同志为直接责任人,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与工作机制,做到职责明确、措施得当、运作规范、奖惩分明,保证信息公开及时准确,申请受理规范公正。

在抓好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同时,还要加强对所属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和下级政府部门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落实具体工作(一)梳理信息信息梳理是信息公开的前提和基础。

按照《规定》要求,各政府机关业务部门要对本单位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梳理,将信息划分为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类。

重点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对已公开的政府信息要进一步清理更新,保证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各政府机关在公开信息时,分管领导和保密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信息内容完整、界定准确。

对信息是否公开不能确定时,要加强研究、查明依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操作,及时报请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给予指导或帮助,防止简单化、极端化操作。

(二)编制指南和目录1、统一格式。

各政府机关要按照统一的要求,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应主动公开的《政府公开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等有效途径公开,以供查询。

《指南》和《目录》应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经本单位一把手领导批准后方能正式发布。

2、压滤机滤布厂家及时更新。

各政府机关应及时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指南》和《目录》,并及时予以更新。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信息,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

(三)公开信息各政府机关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采取《规定》中明确的形式,优先选用信息化的手段,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要向社会公开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信箱等,并对阅读、书写有困难人群和文盲申请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1、明确公开内容。

按照《规定》的要求予以公开,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和《规定》禁止公开的其它内容等。

2、拓宽公开渠道(1)主动公开的信息。

主要采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档案馆、机关单位主要办公场所的设施设备、宣传册、服务热线等多种形式。

(2)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按申请人要求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供信息复制件,各政府机关也可以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方法,选择其它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3)设置公共查阅室。

区档案馆作为查询、利用政府机关主动公开信息的场所,应集中存放各单位公开的信息,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为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置公共查阅点或资料索取点,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其它公开信息,方便公众进行政府信息检索、查询、复制。

(4)开通咨询热线。

在区档案馆开通咨询热线,安排适当的时间集中答复公众咨询。

(四)受理申请1、规范操作流程。

对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各政府机关要根据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格式文本,规范受理程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妥善处理水平。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可在《规定》许可范围内根据区财政局和区物价局制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收取。

2、运用信息技术。

各政府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的新技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向政府机关提交自身有效信息后进行查询,提高申请工作效率。

3、明确受理机构。

为方便公众、提高效率,各级政府机关应指定专门机构开展受理申请工作,并向社会及时公开机构名称、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4、及时答复申请。

各政府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能够公开的,应在申请人履行有关手续后当场提供或在指定期限内及时提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书面告知不予公开理由。

(五)编制统计报表和年度报告各政府机关要根据《规定》的要求,做好本单位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情况的统计分析,按照统一格式编制本单位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并报区监察局。

区监察局负责统一编制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每年1月31日前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明确责任分工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一环。

各级政府机关要从规范程序入手,从加强监督着眼,明确职责,全力以赴,形成全区政府信息公开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区政府办、发改局、建设局、教育局、卫生局、规划局、环保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除尘滤布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分局等公众关注度高、涉及公众利益广的政府部门,以及各街道要作为全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单位,按照《规定》要求,重点公开各级机关在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政府机构和人事等方面的内容。

五、加强工作监督《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自201X年4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区政府办和区监察局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议。

各政府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它社会人士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巡视,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区政府办、区监察局将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重点考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要求对应予公开的重点政府信息的公开情况,并将结果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

各政府机关要结合实际,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细则,量化考核标准。

六、附则全区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通信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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