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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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律师提前介入的相关问题

侦查阶段律师提前介入的相关问题

第 3 3条 的表述 也是 “ 罪 嫌疑 人 犯
嫌 疑 入 的 时 间 可 以 提 前 到 第 一 次 讯 问中 , 即使 在现 行 《 事诉 讼法 》 刑 修 订 以 前 ,也 有 学 者 认 为 把 律 师
被 侦 查 机 关 第 一 次 讯 问或 者采 取 强 制措 施 之 日起 ” 。而 现行 《 刑事
在 场 权 ,所 以 在 第 一 次 讯 问 中 , 律 币也就 没 有权 利在 场 ,所 以把
新 的 《 事 诉讼 法 》第 3 条 第 一 刑 3 款 理 解 为犯 罪 嫌 疑 人 在 被 侦 查 机 关 第一 次 讯 问 中就 可 以要 求 律 师 会 见 有 悖 于 立法 精 神 。从 法 理 上 讲 ,“ 场 ”与 “ 见 ”在 程 序法 在 会
诉 讼 法 》以及 依 据 其 制 定 的 《 人 民 检 察 院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规 则 》和 《 安机 关办 理刑事 案件 程序规 公
定 》的表 述是 ,“ 罪 嫌疑 人 在被 犯 侦 查 机 关 第 一 次 讯 问后 或 者 采取
介 入 诉 讼 提 前 到 第 一 次 讯 问 中是
律 师 会 见 。新 《 事诉 讼 法 》第 刑 3 条 第二 款 进 一 步 明确 “ 查机 3 侦
关 在 第 一 次 讯 问犯 罪嫌 疑 人 或 者 对 犯 罪 嫌疑 人 采取 强 制措 施 的时 候 ,应 当告 知 犯 罪嫌 疑 人 有 权 委 托 辩护 人 ” 。可 以看 出 ,立法 的本 意 仅 仅 是 告 知 犯 罪嫌 疑 人 有 委托 辩 护 人 的权 利 ,但 其 权 利 的行 使 时 间不 应 该 是 讯 问 的 当时 。如 果 立法 的本 意 是 犯 罪嫌 疑 人行 使该 权 利 的时 间是 讯 问 中 的话 ,应该 将 告 知 其 权 利 的时 间 提 前 到 “ 讯 问前 ” ,即侦 查机 关 在第 一次 讯 问 犯 罪 嫌 疑 人 之 前 就 应 当告 知 其 有

浅议刑事诉讼法中律师提前介入的问题

浅议刑事诉讼法中律师提前介入的问题
律师有权 向侦查机关 了解 犯罪 嫌疑人 涉嫌 的罪名 , 以会 可

方面 , 律师提前介人诉讼 , 以及时对犯罪 嫌疑人进 可
行法律解释和教育 工作 , 纠正他们的错 误认识 , 除其思想 解 顾虑 , 督促其 与公安 机关 配合 。这样 既符合犯 罪嫌 疑人 自 身 的利益 , 有利于公 安机关顺利审理刑事案件。 又 另一方面 , 律师提前介人诉讼 , 可以监督 司法机关依法 进行诉讼 活动 , 保痒犯罪 嫌疑人 的合法权 利。近几 年 , 刑讯 逼供的事件屡 有发生 , 给我 国刑事诉讼 活 动带来 了极坏 的 影响。这不仅与某些执 法人员 索质 不高有关 , 而且 也与 我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 条规定 :犯罪 嫌疑人 在被侦 查机 。 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 强制措 施之后 , 以聘 请律 师为 可 其提供法律咨询 、 代理 申诉 、 控告。犯罪 嫌 疑人 被逮捕 的 , 聘请的律师 可 以为其 申请 取保 候 审。涉及 国家秘 密 的案 件, 犯罪 嫌疑人聘请律 师, 当经侦查机 关批准 。受委托 的 应
中围分类号 :9 5 2 I 2 .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3 0 2 O 一 0 7— 3 10 34 (0 2 叭 0 3 0 J

九九七年一月一 日, 修改后 的刑 事诉讼 法正式实施 ,
求。有 的司法人员认 为律 师提前 介人刑 事 案件后 , 师的 律 权力扩大 了。以往 只有 自己监督 别人 , 现在律 师是变 相 而 地或者 直接 地监督起 自己来 了 。也 有的认 为 。这 样做 , 律 师成 了公检 法机关 办案 的绊脚 石。因此 , 对律 师提前介人 刑事诉讼 的问题 , 不能正 确 认识 , 也就谈 不上 履行 这一 规 定。因此 , 正确理解和掌 握律 师提前介人 刑事 诉讼 的重大 意义成 为必 要 : 第一 , 提前律师介人刑事诉讼的时间 , 有利于保 证刑事 诉讼活动顺 利合法 地进行 , 利于保 障犯 罪嫌 疑人 的正 当 有

关于律师介入侦查的几点思考

关于律师介入侦查的几点思考
阶 段 确 定 律 师 的 辩 护 人 地 位 充 分 体 现 了人 权 保 障 意 识 和 程 序 公 正 理 念 。 因此 。 应 当切 实发 挥 律 师在 侦 查 阶 段
的作 用 , 保 障侦 查 活动公 正 合 法的进 行 。
【 关键 词 】 侦查 阶段 ; 律师; 程 序 公 正
这 跟 侦 查 阶 段 强 大 的 权 力 和 出 现 的 问题 是 密 不 可 分 的 。 下 面本文 将从 律 师介 入侦查 的背景 原 因 、 律 师 介
在 侦 查 阶段 , 公 安 机 关 可 以 采 取 一 系 列 的 侦 查 手
段 和强制措施 . 新 修 改 的 刑 事 诉 讼 法 赋 予 了 侦 查 机 关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o u na r l o f An h u i V o c a t i o n al Co l l e g e o f Po l i c e Of f i c e r s
关于律师介入侦查的几点思考
陈 富 军 ( 中 国人 民公 安 大 学, 北京 1 0 0 0 3 8 )
认 为 至 少 有 以下 两 个 原 因 。
( 一 ) 监 督 侦 查 机 关
2 01 2年 3 月 l 4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修 改 刑 事 诉 讼 法 的决 定 ,其 中 的 第 三 十 三 条 赋 予 了 律 师 在 侦 查 阶 段 的辩 护 人地 位 , 这是 一 次 突破 。 应 该 说 这 也是 一 种 必 然 。 在 很 多 法 治 发 达 的 国 家 , 侦 查 阶 段 的 律 师 辩 护 早 已 被 法律 确认 , 当前 , 随 着 新 闻 媒 体 对 一 些 冤 假 错 案 的 报 道 。 随 着 社 会 对 侦 查 阶 段 出 现 的 非 法 侵 犯 人 权 的

自侦工作如何应对律师提前介入

自侦工作如何应对律师提前介入

浅谈自侦工作如何应对律师提前介入摘要新刑诉法的修改在维护诉讼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对刑事诉讼活动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本文从自侦工作的角度出发,对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提前介入进行分析,就如何消除律师提前介入对自侦部门的不利影响以及如何规范自侦行为提出举措,意在确保反腐败、反渎职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自侦提前介入侦查理念作者简介:陈风,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工作。

新刑诉法对辩护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尤其是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由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增加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帮助犯罪嫌疑人依法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讼权利,在维护诉讼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对刑事诉讼活动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自侦部门在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在证据的收集、判断、使用,在对强制措施的实施等侦查活动中,如今都可能及时地受到律师的监督和检验,这对检察机关的反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促使侦查工作上一个新台阶,提高办案质量与办案效率,但对检察机关侦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也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

本文结合自侦办案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就自侦部门如何消除律师介入侦查活动的不利影响及规范自侦行为的措施进行了探析。

一、律师提前介入对自侦工作的制约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既强化了律师的辩护权,也增强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对抗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职务犯罪的侦查能力,加大了惩治职务犯罪的难度,对反贪侦查工作将产生一定的制约,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加大犯罪嫌疑人拒供翻供的可能,增强其防御心理由于自侦部门查办的贿赂犯罪大多与各种言词证据有关,物证、书证较少,而且这些言辞证据具有易变、可翻的特点。

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由“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转为“辩护人”,意味着律师在侦查阶段除进行从前规定的会见、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等工作以外,还可以行使调查取证和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

侦查阶段是犯罪嫌疑人心理变化最大的阶段,是突破案情并取得证据的最佳时机,而此时律师的介入无疑给予犯罪嫌疑人强大的精神支柱,使犯罪嫌疑人具备逃避处罚的对抗心理与侥幸心理,增加了讯问的难度,影响口供的稳定性,将导致大量的拒供、拒证现象出现。

浅论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权

浅论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权

173
司法天地
2006.12
于为了减轻罪责 或者脱罪、报复的目的 ,诬陷侦查人员对其采 取了非法的讯问 行为,由于这样的案件 一般很难查证,因此给 侦查人员和司法机关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律师在场的情况 下有利于防范这样情形的发生。
(三)侦查的顺利进行和诉讼效率的提高 笔者在侦查讯问程序的“三项制度”的改革的录象资料中 发现,约有 90%以上的犯罪嫌疑人选择录音录象或者是律师 在场的方式来进行,而且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 有畏惧情绪或者是对以往的一对一(单纯侦查人员对犯罪嫌 疑人)的方式的公正性抱有极大的怀疑 ,引入律师在场的侦查 讯问程序我认为可以很好的缓解这一问题。因为毕竟律师是 作为帮助维护犯 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一方出现的,有其参与, 可以减轻犯罪嫌 疑人的心理压力和不信任侦查人员的情绪甚 至是抵触情绪,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 进行,保证公正和提高 诉讼效率。 三、律师在场权的行使方式 (一)侦查人员承担律师在场权的告知义务,保证犯罪嫌 疑人及时行使其权利 由于刑事诉讼的特性以及犯罪嫌疑人往往被采取强制措 施后身体以及心理上的不便,应当由侦查人员在第一次讯问 开始前合理期间 内主动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享有讯问时律师在 场的权利,由犯罪嫌疑人做出是否选择律师在场的决定。假 如犯罪嫌疑人明确表示不行使这项权利,侦查人员应当明确 记录在案,并且需要犯罪嫌疑人签名、按手印以用做证明。 (二)在场律师的选择和律师的权利义务 一般来说,建立起律师在场制度的 话,同时也会赋予了犯 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单位委托在场律师的 权利,权利人可以自己作出决定聘请任一律师作为自己的在 场律师。假如权利没有自己聘请而要求有律师在场的话,侦 查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在侦查讯问“三项制 度”的改革试点 时,侦查机关会通知一名律师参加到侦 查讯问中,但是根据笔 者看到的资料并没有显示这名律师和侦查机关的关系,是否 固定在某一时间段在为犯罪嫌疑人和侦查机关提供服务,并 且在试点中,这种服务是免费的。在律师在场制度建立后,这 样的法律服务应 该是收费的,当然排除 律师的法律援助服务。 同时在律师没有出现在讯问现场的时候,讯问不应该开 始,开始的行为,作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所取得的供述不 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犯罪嫌疑 人也有权在律师到场前拒绝回答与本案有关的问题。 关于律师在场的具体权利义务,首先要明确律 师的义务 只有 1 个,就是在不消极影响侦查讯问程序的基础上尽可能 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有权全程参与到侦查讯问的程序中(包括第一次和 后续的),侦查机 关不得以侦查的秘密性为由拒绝律师进入讯 问现场,并且在距离犯罪嫌疑人相对比较近的地方给律师安 排位置。律师不能直接代替犯罪嫌疑人回答问题,但是在犯 罪嫌疑人遇到不能理解的法律问题的时候,律师可以给予犯 罪嫌疑人以解释,律师的任何言语、行为应当公开进行,不能 单独私下与犯罪嫌疑人交谈,并且不能指示或者暗示犯罪行

论律师在场权——以侦查阶段为中心的分析

论律师在场权——以侦查阶段为中心的分析
4 】 规定 , 因与国际上通行 的做法不一致 , 造成了学界对律师在 下 对 他 进 行 讯 问 1。
侦查 阶段的地位的争论 , 师是 一般意义上的辩护人呢? 律 还
2 0 7月 1 0 2年 号生效 的新《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
是一般 的诉讼参与人 呢? 从法理 上讲 , 律师在刑事诉讼 中的 也对讯 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律师在场权做 出了规定 :犯罪嫌
在德国, 嫌疑人在侦讯前后 都可 以委托辩护人 , 并要求
同时也可 以向警方表示 , 除非他的律 制措施之 日起 ,可以聘请律师 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申 辩护人在讯 问时在场 ,
诉、 控告 、 申请取保候审 。受托律师有权 了解犯罪嫌疑人的 师在场 , 否则他要行使沉默权拒绝陈述 。在这种情况下 , 警
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都在各 自的 《 程序和证据规则》 是指侦查人
第4 2条规定 , 检察官在讯 问犯罪嫌疑人时 , 必须同时告知 犯 罪 嫌 疑 人 其沉 默权和律师帮助权 ,“ 除非嫌疑人 自愿 放弃律 师帮助 犯 罪 的证 据
见《 刑事诉讼法》 15条 、 16条 、 19条 、 10条 、 查 阶段 乃至整个诉讼活动 中的作用 的不信任 ,和对律 师在 第 5 第 5 第 5 第 6 第 15条 、 16条 ,律师法》 3 条第 2 。 这些条文 诉讼 中所承担 的角色 的怀疑 ,这也是我 国长期存 在的对律 7 第 7 《 第 0 款 从 规定的律师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可 自然推导出律师的在 师社会功能普遍误解的思想使然。 场权 ) 审查起诉阶段对人权保 障和诉讼结果的影响相对次 ; 要, 确立律师在场权 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不及 侦查 阶段 。 以 所
涉嫌 罪 名 ,有 权 会 见 在押 的嫌 疑人 。律 师 会 见 犯 罪 嫌 疑 人 察就得 决定 是否继续侦讯嫌疑人…。

我国侦查程序中律师辩护的困境与出路

我国侦查程序中律师辩护的困境与出路
地监 督 、 制 约侦 查 机 关 。但 是 目前 , 律 师 作 为 辩 护人 介 入 侦 查 程 序 的情 形 比较 少 , 侦 查 程序 中相 关权 利 得 不 到保 障 , 程
序 性 辩 护 比较 薄 弱 。 究 其原 因在 于 . 辩 护 律 师 的 角 色定 位 不 合理 . 我 国侦 查 程序 过 于封 闭且 行 政 色彩 比较 浓 厚 , 过 于
序 中。鉴于 此 。 各 国都 十分 注意侦 查程 序 中犯 罪 嫌疑
人 的人 权保 障 问题
我 国《 刑事 诉讼 法 》 的发展 趋 势也 体现 了更加 注
重辩 护律 师在 侦查程 序 中的作用 。 1 9 7 9年 《 刑事诉 讼 法》 并 不 允许 律 师介入 侦 查程 序 中 , 而仅 仅在 审判 程 序 中发挥 有 限作用 。 1 9 9 7年 《 刑事 诉讼 法》 虽 然 允许 律师 介 人侦查 程 序 .但是 律 师仅 仅 可 以为犯 罪 嫌疑
予 检察 院和被 告人 对 等 的诉 讼 权利 和 义 务 .以使 控 辩双 方能 够 真正平 等 、 有效 地参 与诉 讼 , 促 进 纠纷 的
解决 『 1 ] 侦 查程序 是 收集证 据 的关 键 阶段 , 虽 然 有 的
作者简介 : 亢 晶晶 ( 1 9 8 9 一) , 女, 河 南 平 顶 山人 , 南 京 师 范 大 学法 学 院 2 0 1 1 级 诉 讼 法 专 业研 究 生 , 从 事 刑 事诉 讼 法研 究。

1 1 8・
国家规 定侦 查 机关 负有 一 定程 度 的 客观 义务 .要 求 侦 查 机 关 不仅 要 收集 不 利 于 犯 罪 嫌 疑人 的证 据 . 也
辩 护律 师从 审判 走 向侦 查 已 经成 为一 种 趋 势 。

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问题研究

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问题研究

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问题研究【摘要】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被确立在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这意味着律师在场权在我国法律上得到了承认,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特别是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人权等正当权利的维护效能上来看不尽如人意。

因此有必要以值班律师制度为依托,通过划分案件类型、拓展律师在场方式等措施来构建和完善我国值班律师制度,以达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律师在场权;值班律师;保护人权律师在场权一直以来都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尤其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后。

特别是随着我国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值班律师等新制度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加之在近些年来程序正义越来越得到关注和重视。

相比实体正义这一结果性输出,程序公正更具有可操作性和保障条件,由此,我们有必要再次审视律师在场制度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一、律师在场权概述从概念上来看,一些学者以我国刑诉法第34条为基础认为律师在场权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当事人请求,在犯罪嫌疑人面临国家公诉人员的审讯时,依法享有的在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及帮助的权利;另外一部分学者认为应当严格限缩律师在场权的范围,具体而言,律师在场权仅限侦查阶段行使,即从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侦查人员采取讯问措施开始,到侦查结束。

以实践来看,侦查阶段中,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而侦查阶段正是律师辩护权的薄弱环节,律师仅享有有限的权利。

因此对于侦查阶段适用这一制度需要进行更多的关注。

二、律师在场权实施现状随着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值班律师制度从立法的层面上对律师在场权问题作出了回应,并致使律师在场权制度再次引起了学界的注意。

与此同时域外众多国家均对律师在场权作出了较为成熟的规定,而我国对这一制度仍处于理论研究的初级阶段。

不仅学界对于律师在场权的概念、适用特征等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同时一线侦查人员对律师在场权的实施存在疑虑,认为没有必要建立律师在场权制度,原因在于目前已经制定了讯问的录音录像制度。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问题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问题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问题一、概述随着法治社会的深入发展,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侦查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开端,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防止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行为的发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此背景下,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问题成为了法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现状与问题,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在实施过程中对此问题的影响和挑战。

通过深入剖析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的法律依据、实践困境及解决路径,本文旨在为完善律师辩护制度、提升律师执业保障、促进司法公正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建议。

同时,通过对修订后《律师法》的解读,本文也期望为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律师权益的维护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证依据。

1.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重要性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阶段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它决定了案件是否能够进入审判阶段,以及被告人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一阶段,律师的辩护工作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及时的法律援助和咨询。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往往处于极度恐慌和不安的状态,他们可能并不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不知道如何应对侦查机关的讯问。

此时,律师的介入可以为他们提供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指导,帮助他们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避免在侦查阶段出现不必要的错误。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更多的合法权益保障。

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通过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和协商,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更好的待遇和条件,例如减少羁押时间、改善羁押条件等。

同时,律师还可以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可以为案件的公正审判奠定坚实的基础。

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通过对案件的深入调查和了解,掌握更多的证据和事实,为案件的审判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依据。

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

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

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第75条的规定,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并同时给予律师在侦查阶段六项诉讼职能。

1.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和投诉;3.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5.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6.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前三项职能不属于辩护律师的独立诉讼职能,只有律师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后三项职能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二)实践中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诉讼权利时存在的问题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存在以下不足:1.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不明,不具有“辩护人”的身份权。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律师参与侦查阶段的权利和范围,但没有赋予律师在这一阶段的身份和地位。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可见公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才是辩护人。

而律师在侦查阶段既不是辩护人,也不是诉讼代理人。

那么他应属于什么身份呢?如何称呼?现实中难以统一,有人称之为“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也有人称之为“受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还有人称之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顾问”。

身份和称呼直接体现了律师在这个阶段的工作范围、权限,如果连自己的身份都模糊不清,如何去充分行使自己的职能呢?这也是律师在参与侦查阶段的刑事活动以及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受到局限的原因之一。

2.一些重要的诉讼权利缺失。

在调查阶段,我们的律师不享有阅读文件、进行调查、调查和获取证据以及授予刑事诉讼豁免权的权利。

这些限制制约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发挥应有的作用,使律师无法真正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甚至不敢限制侦查权的滥用。

3.现有之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在实践中基本无法落实。

首先,会面和交流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

这主要体现在:(1)律师会见需要有侦查机关的批准手续,且各地看守所对律师会见时应持有的证明与手续有不同分数的要求。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问题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问题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问题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相关问题,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在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律师在这一阶段的辩护工作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理论基础、实践困境以及《律师法》修订后的影响等多个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与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建议。

本文将回顾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理论基础,包括律师辩护权的性质、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角色定位以及律师辩护权的行使范围等。

通过对这些基础理论的分析,为后续的探讨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本文将重点分析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在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如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律师辩护权的有效行使,也制约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剖析这些问题的成因和解决之道。

本文将关注修订后的《律师法》在实施过程中对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影响。

新修订的《律师法》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高律师地位等方面作出了诸多积极的规定,但同时也面临着如何落实、如何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协调等挑战。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分析新《律师法》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方面的实施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本文旨在通过对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的深入研究,以及对修订后《律师法》实施问题的探讨,为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和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现状分析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和司法改革的深化,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得到了逐步扩大和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现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律师辩护的效果,也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程度仍然有限。

虽然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有会见、通信、提供法律帮助等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往往难以充分行使这些权利。

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中的作用是什么

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中的作用是什么

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中的作用是什么1、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通报家属的关切,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给与心理安慰。

、律师会见犯罪嫌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知识。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处了解到其无罪或者罪轻的犯罪线索,帮助做一些固定有力证据的工作,为以后的成功辩护做准备。

一、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中的作用是什么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帮助:1、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通报家属的关切,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给与心理安慰。

有很多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初,生活环境、社会地位、心理压力遽然改变,很多人无法忍受,穷困之下,发生一些不该发生的事。

2、律师会见犯罪嫌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知识。

让犯罪嫌疑人对所面临的困境有个清醒的认识,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处了解到其无罪或者罪轻的犯罪线索,帮助做一些固定有力证据的工作,为以后的成功辩护做准备。

证据随时都有灭失的危险,一时的不慎,将可能导致有利的证据的永远也无法取到。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

尽管,我国的法制环境在日渐向好,但是刑讯逼供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甚至发生屈打成招、屈打致残致死的惨剧。

如果发生刑讯逼供的事,有律师介入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起申诉、控告,从而有效地减少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5、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正确地认识自己的行为,便于争取立功的机会,从而减轻处罚。

6、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根据案情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从而很好的化解危机。

7、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律师还将增加询问在场工作,以更好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侦查阶段能否会见律师1、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这项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

律师介入对刑事侦查的影响

律师介入对刑事侦查的影响

律师介入对刑事侦查的影响《中国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实施后,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诸多的影响,特别是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对反贪干警的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具体的影响分为以下四个方面:1、讯问调查受到影响。

侦查与反侦查是一种智力较量,侦查部门往往运用侦查计谋进行讯问破案,侦查与反侦查、审讯与狡辩的对抗必将激烈。

律师会见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其认为有律师作为“靠山”,就可能对侦查人员“那一套”产生怀疑,从而使讯问谋略及其运用的效果受影响。

2、犯罪嫌疑人供述将趋于不稳定。

律师介入侦查讯问,由于没有明确规定会见时间,并不受监听,犯罪嫌疑人对自己如何交代所做的事情,既有足够的时间与律师商量,又会经商量分析而更加明白自己行为及所交代事实的法律性质和后果,进而对自己的供认经利害分析而发生心理动摇,从而出现供述不断反复。

3、证人证言将趋于不稳定。

律师会见并了解有关案情后,将会寻找有关证人特别是关键证人调查核实。

由于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及出于各种作证压力等因素的影响,证人对已作证言经利害分析而发生心理动摇,将会出现证言不断反复。

甚至一些证人经过律师点拨,将会逃之夭夭,以致侦查部门很难找到这些证人作证,最终增加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的难度。

4、讯问拓展线索难以保密。

目前,贪污贿赂犯罪窝案串案现象比较突出。

在律师介入后,讯问中因政策感化而揭发立功的有关线索已无密可保。

如果律师不自律或者出于某种意图,这些线索就将被泄露无遗。

就现阶段来说,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对律师实现介入权存在会见,取证等方面的障碍。

随着法治的不断改进,律师的介入已对刑事侦查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这是一种促进也是一种挑战。

2007年10月28日,修改后的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直接介入刑事诉讼的执业领域和活动的空间,明显增加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自由度,与过去相比,律师的权利得到了扩张,从而提升了刑事诉讼的公开性与透明度,增强了刑事诉讼的对抗性和民主氛围,这就意味着将增加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难度,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程序

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程序

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程序一、律师接受委托(一)、律师介入时间犯罪嫌疑人受到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二)、律师办理收案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3、律师事务所给承办律师开据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二、与侦查机关联系在办理会见手续过程中,一般会经过下列两项流程:1、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2、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在这一过程中,可能会面对冷遇甚至非难。

身为一名律师,一定要敢于理直气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迎难而上,克服困难圆满完成了前期介入的工作任务。

那么,我们如何才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呢?(一)对有关律师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的法律规定要熟知.我曾经目睹自己的同行在个别侦查人员的非难面前无言以对,其原因不是因为他为“尊重”司法人员而不愿抗辩,而是由于他对法律生疏难以应对.可见要熟练运用法律就必须先熟悉法律.随着刑诉法的实施,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作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服务,应掌握的司法文件主要有:国家六部委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在上述司法文件中,有以下两方面规定我们应当熟记.第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亲属的委托后,可以行使四项诉讼权利.1、向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根据侦查机关的安排(办案机关应在48小时内,五种重大复杂案件在5日内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这项权利是刑诉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除此之外,律师还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行使诉讼权利等情况;3、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决定是否代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和控告材料;4、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在七日内答复.第二、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八项诉讼权利也应熟记,因为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这些权利并作出解释.这八项诉讼权利是:1、有权聘请一至二名律师;2、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3、有权核对讯问笔录.对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记载提出补充或者改正;4、有权请求自行书写供述,侦查人员应当准许;5、有权进行无罪辩解,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6、有权向律师反映案件情况;7、有权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8、有权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以上权利规定在刑诉法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二)对应享有的诉讼权利要积极行使.律师行使权利在很多时候会遇到一些障碍,必须付出更多努力.在业务实践中,我始终坚持耐心说服、积极申辩、有理有节的原则,积极而全面地行使律师的诉讼权利.其一,对不予配合的个别侦查人员,我采取晓之以法,耐心说服的方法.面对“再谈案情就终止你的会见”的警示,我一边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受委托律师的诉讼权利”法条,一边向侦查人员说明“如果不介入案情,律师就无法帮助嫌疑人申诉,无法提供法律服务,允许律师了解案情,是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于是我终于顺利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其二,如遇个别对律师抱有偏见的侦查人员不依法办事时,我采取积极申辩、据理力争的办法.比如遇以“案情复杂”而拒绝安排会见的情况,或有的侦查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在两个律师所请律师的情况需请示后再答复”,每遇这类情况,我会及时向该办案机关分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力陈剥夺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危害和律师配合侦查、维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意义.一次没有回音,我就再申请,直至得到许可为止.此外,律师既要敢于行使诉讼权利,还要善于行使诉讼权利,要做到有理有节.三、会见犯罪嫌疑人(一)、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

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

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

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正文:---------------------------------------------------------------------------------------------------------------------------------------------------- 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1996年12月20日公安部发布)第一条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和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条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第四条受委托的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二)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三)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条在押犯罪嫌疑人要求聘请律师的,应当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将有关材料转交律师管理部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

第六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聘请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第七条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也可以委托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代为聘请。

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聘请律师。

第八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浅析辩护律师介入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及对策

浅析辩护律师介入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及对策
转 变 执 法 理 念 ,积 极 做 好 应 对 措 施 , 以适 应 新 的 变化 。
【 关键词 】 职务犯 罪 ;侦查 ;介入
2 0 1 2 年 3月 1 4日,十一届全 国人 大五次会议 表决通 过 了关 于修改 《 刑事诉 讼法 》的决 定 ,并 于 2 0 1 3年 1 月 1日 起 正式施行 。在新修改 的诉讼法 中 ,关于律师作为辩护人 提 前 介入 刑事诉 讼 活动 的规 定尤 为引人 注 目。新 刑诉 法第 3 3 条 、第 3 6条 、第 3 7条规定 ,犯罪嫌 疑人 自被侦查机关第一 得 的证 据但 是通 常不会 将 自己调 查所 得 的证 据告 知 侦查机 关 ,造成 了取 证方 面 的不平 衡性 ,使 侦查机 关在 取证 方 面
证 明 自己有罪 的提 问的权力 , 传统 的“ 硬 审讯 ” 方式举 步维艰。 例如 , 2 0 1 3年我局在审理谢某某案 的时候 , 在律师接见之前 , 经过 开头长时间的接触 ,审讯取得 了不错 的效果 。律师接见 后 当我们 再次审讯犯罪嫌疑人谢某某 时 ,其态度较前一天 突 然来 了很 大转变 ,变得一 问三不知 。这给我们突破案件造成
度 的冲突 。 二、职务犯罪侦查应对律师介入 的对策
( 一 )树 立人 权保 障意识 、程序 意识 ,正确看待律 师介
入 侦 查 活动
本次刑事诉讼法 的修改更加 注重对人 权的保障 ,这是我 国法制文 明和制度 进步的重大表现 。打击犯罪 和保 障人权是 我 国刑事诉讼 法的 目的 ,两个方面 同等重要 ,缺一不可。职 务犯罪侦查人 员应 树立人权保障意识 ,努力在 侦查模式和工 作思路上 实现 质的突破 ,对于犯罪嫌 疑人 、被 告人的翻供现
法制社会
青年与社 会

浅析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

浅析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
08 据此 ,全 国人大常委 会修 改 《 师法 》在 不 法 学 院 20 级 诉 讼 法 学 研 究 生 。 律 违 背刑事 诉讼法基 本原则 的前提下 ,有权 突破 刑事 诉 参 考 文献 : 讼 法的规 定。 因此 ,新 《 师法》 对 《 律 刑事 诉讼法 》 【 田口守一.《 l 】 刑事辩护 制度》 . 日 西原春夫主编 .《 载【 】 日本刑事 李海东等译 . 法律出版社 、成文堂1 9 年版, 3页 . 97 第4 5 做某 些修 改 ,其效力应 当得到认可 。全 国人大法工委 法形成与特色 . 【 江礼华 , 2 ] 杨诚 主编 .《 外国刑事诉讼制 度探微 . 法律出版社2 0 00 也对新 律师法 与 刑事 诉讼法 的效 力之争做 出 年版. 5 . 第6 页 了答复 ,认为对于有 冲突 的部分 ,应按修订 后的 《 律 【 陈光 中 , 3 】 汪海 燕.《 侦查阶 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兼论 修订后 律师法> 实施问题* . 中国法学 ,00 2 1年第1 . 期 师法》的规 定执行 。尽管这种 答复 不具 有法律 解释 的 <


新时期 ,对人权保障 的要 求不断提高的前提下 ,我 场 权 ,新 律 师法 》也未 作规 定 。 由于讯 问时律 师在 国也 对 律 师法 进 行了修订 。新 律师法》 在律 师 场 可以消 除犯 罪嫌疑人的 紧张心理 ,平衡 犯罪嫌疑 人 介入 侦查 的时间起 点、律 师的阅卷权 范围 、律 师会 见 与侦查机 关地位 的悬殊 ,尤其是可 以有效地 减少甚 至 权 以及律 师调 查取证 权等方面 扩充 了律 师的权利 。 由 防止 侦 查 阶 段 的 刑 讯 逼 供 ,减 少 侦 查 机 关 对 口供 的 依 于新 ( 师法 与 刑事诉 讼法》相 关内容发 生冲突 赖 ,故而 应 当赋 予讯问时 律师在场 权 ,同时 规定相 应 ( 律 并且 两部法律 分别 由全国人大 常委和 全国人大 制定或 的保 障 配 套 措 施 。 修 改 ,再加上 新 《 师法 的有些规 定过于原 则或模 律 调查 取证权。新 《 律师法》并没有赋予律 师侦查 阶 糊 ,缺乏可 操作性 ,导致在 司法实践 中 “ 新法 ”对律 段的调查 取证权 。在侦查 阶段 ,从 律师 介入诉讼 的 目 师权 利扩大 的部分规 定成 了一 纸空 文 ,得不到 有效执 的以及我 国庭审 改革的方 向考察 ,立法应 当赋予 侦查 阶段律 师调查取证 权 。当然 ,考虑 到侦查 阶段的特 殊 行 ,甚至有些地方根本不承认其效 力。 三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完善 性 ,律 师收集证 据的权利 可设定 在其会 见犯罪嫌疑 人 ( )明确 Ⅸ 一 律师法》 的效力以及条款表述 之后 ,以此减少此项制度所产生的 负面影响。 首 先 ,应 当先 明确 律 师法》 的效 力 。新 律 师 作 者 简介 : 茹 梦 飙 ( 9 6 0 一 ) , 男 ,汉 ,河 18 .3 法 与 K 刑事诉讼 法 发生 冲突时 ,应以前者 效 力优 北 张 家 口人 ,河 北 大 学政 法 学 院 2 0 级 诉 讼 法 学研 究 08 先。 《 宪法 》第6 条规定 : “ 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 务 7 全 生 ;白雪皎 ( 9 4 0 一 ) ,男,汉 ,河 北邯郸人 , 18 .8 委 员会行 使下列职 权 :…… ( )在 全国人 民代表大 三 08 会闭会期 间 ,对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 制定的法律 进行部 河 北 大 学 政 法 学 院 2 0 级 诉 讼 法 学 研 究 生 ; 张 学 华 ( 9 2 0 一 ) , 男 ,汉 ,河 北 邢 台人 ,河 北 大 学 政 1 8 .5 分修 改和补 充 ,但是 不得 同该法律 的基本原 则相抵 触

浅析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对反贪工作的挑战和对策

浅析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对反贪工作的挑战和对策

浅析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对反贪工作的挑战和对策[摘要]新《刑事诉讼法》中涉及的观念变革和制度更新,对反贪侦查工作带来严峻的挑战。

文章从分析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并享有会见、调查取证等辩护权利对反贪侦查工作带来的影响和挑战着手,进而提出反贪工作应对这些挑战的对策。

[关键词]辩护律师;侦查阶段;挑战;对策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是当前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发展,是实现侦查阶段控辩平衡的历史性突破。

这一规定将对职务犯罪侦查的现有模式和工作机制带来严峻的挑战。

反贪部门应正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积极转变执法理念,充分利用新刑诉法赋予自侦案件的侦查权和侦查措施,及时调整侦查模式,确保反贪案件的办案质量。

一、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对反贪工作的挑战新刑诉法赋予了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享有会见权、调查取证权以及执业权利的司法救济权。

与在其他诉讼阶段相比,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的内容有一定的限制,如在会见时不能核实证据、不能阅卷等,但是对现阶段的反贪工作仍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现有的侦查方式面临挑战当前,贪污腐败案件呈现部门化、行业化特点,涉案人员群体化、窝串案现象突出,特别是在受贿案件中,多头受贿、多头行贿的现象尤为突出。

查窝带串和系统抓、抓系统是当前查办贪腐案件的重要办案思路。

如围绕某市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查办的系列贿赂案件中,承办人员选取行贿人、建设项目等重点环节为切入点,以该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流程为主线,延伸至项目的立项、审核、验收、工程款的拨付等环节,深挖系统内部的利益圈子及其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利益链条,先后突破了两大窝串案,共计立案10件10人,其中受贿个案最高案值达200余万元。

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后,侦查信息、侦查活动势必公开化。

辩护律师可能提前获知一些涉案线索,提前接触有关涉案人员,帮助串供或订立攻守同盟,致使一些涉案人员或关键证人外逃以逃避调查,大大增加了侦查人员深挖犯罪的难度。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功能及其法律完善问题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功能及其法律完善问题

浅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功能及其法律完善问题摘要: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在执业中履行职权的范围扩大,这无疑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大进步,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中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有完善相应的规则、细则的设计,建立完善的法律执法体系,加大律师的执法力度。

关键词:法律帮助会见权取证权辩护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司法人权和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明确规定侦查阶段律师即可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对调查取证等过往难题一一“松绑”,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行使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功能,这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改革的巨大进步,它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正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对于推进诉讼民主、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然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有关法律规定,不难发现其中依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制约着律师作用的充分发挥,笔者拟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作用及其法律完善问题谈一些粗浅的意见。

一、会见难的问题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

通过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才能向其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才能为其开展有效辩护。

为进一步落实会见权,新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职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据此,除特别规定的三类案件外,辩护律师持“三证”可以直接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问题在于,新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可能导致律师会见权无法顺利实现。

根据原刑诉法的规定,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浅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功能及其法律完善问题

浅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功能及其法律完善问题

为进 一步保障辩 护律师会 见权 ,新刑 诉 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 辩护律师 会见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时 不被 监 听 。 ”这 一 规 定 也 是联合 国刑事司法准 则 的要求 。联 合 国 《 关 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 8条 规定:“ 遭逮 捕、拘留或 者监禁 的所有 的人应 有充分机会 、 时间和便利条件,毫不迟 延地、在不被窃 听、 不经检查和 完全保密情 况下接受律 师来访和 与律师联系 协商 。这种 协商可在执 法人员能 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 。 但是对于 “ 不被监 听”的解读 ,意见不 尽一致 。有论 者认 为:“ 不被监 听”仅指不得 利用技术手段 对辩护律 师与犯罪嫌 疑人、被 告人 的谈话进行监 听。 笔者认 为, “ 不被监听 ” 既包括不得利 用技术手 段进行监听 ,也包括 侦查人员不得 在场 。首 先,新刑诉法 删除 了 原刑诉法地九 十六条 “ 律 师会见在押 的犯罪 嫌疑 人,侦查机 关根据案 件情况和 需要可 以 派员在场 ”的规 定 ,换 言之,取消 了侦查机 关派员在场 的权 利 。其 次,将 “ 不被监 听” 仅 限于不得通过 技术手段 监听谈话 的解读 不 符合这一规定 的立法精神 。因为规定 :“ 不被 监听 ” ,是为 了保障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 被告 人会见 的单独 性和秘密性 ,有利 于他们 建立 相互信任 的关系,有利 于排除外来 因素 对他们 会见 的干扰 。如果对会 见不允许监 听 却可 以派员在场 ,那么 “ 不被监 听 ”又有何 意义 ? 为 了保 证此项规 定得到切 实执行 ,相 关 司法解释除 了要明确 “ 不被监听”的含义 外, 还要 明确规 定违反 “ 不被监听 ”规定 的消极 性 后 果 , 即 以 监 听方 式 获 得 的证 据 材 料 应 当 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法予以排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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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重要意义 (1)(一)实现侦查阶段律师介入侦查的目的 (1)(二)与联合国相关公约及域外立法接轨 (2)(三)与当今诉讼理论及其发展趋势相统一 (2)(四)满足我国侦查构造改革的现实需要 (2)二﹑保障律师介入的权利 (2)(一)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 (2)(二)加强律师人身权利的保障 (3)(三)加强网络信息交流 (3)(四)加强对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行使的监督 (3)三﹑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存在的问题 (4)(一)均诉讼地位缺失 (4)(二)介入程度有限 (4)(三)程序性规定缺失 (4)(四)法律保障缺失 (5)四﹑完善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建议 (5)(一)明确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主体地位 (5)(二)完善和强化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5)(三)保障律师侦查程序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 (7)结束语: (7)参考文献: (8)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问题[摘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可依法介入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这对加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无疑具有重要作用。

但因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不明确,其诉讼权利不完善,使其难以真正发挥律师的辩护职责,也难以满足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的功能要求。

要改变这一现状,应在立法中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保障其权利的完整性,充分发挥其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和诉讼权利的作用。

[关键词]: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嫌疑人权利引言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均已肯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因此,明确赋子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和相应的权利是必然的趋势。

新刑事诉讼法第33条将原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的规定,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这一修订明确了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执业身份及其诉讼地位和作用,丰富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执业权利,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不便于律师执业的问题。

它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科学化、合理化方面取得的又一重大进步,是对律师介入侦查活动权利的进一步明确和保障,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又一重大贡献。

一、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重要意义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让律师享有了介入侦查的权利。

这是一次重大突破,但没有明确律师的法律地位和身份,因而引起了一些争论:有的认为是“法律帮助人”、“法律顾问”,有的认为是“辩护人”或所谓的“广义辩护人”。

侦查阶段律师身份的问题是律师介入侦查行使辩护权的核心问题,因为任何法律主体的诉讼法律地位都是其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

而新的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这一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现侦查阶段律师介入侦查侦查中侦查机关掌握着一定的侦查权力,相对侦查对象犯罪嫌疑人而言,处于较为强势的地位。

若想在诉讼中保持控辩双方力量的均衡,有必要赋予犯罪嫌疑人获得专业律师辩护的权利,以增强其自身的力量,在诉讼中不至于其弱势地位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律师介入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所有法律帮助,都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有效增强其防御能力为目的的,某种程度上实现控辩力量的平衡。

(二)与联合国相关公约及域外立法接轨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第一条规定,“任何人均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为其提供辩护”。

这一规定说明了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并且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律师的身份是辩护人。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被指控人任何阶段的程序中均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提供辩护”。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六条规定:“在任何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都享有辩护人为他辩护的权利。

”纵观联合国的相关条约以及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大多将侦查阶段的律师界定为辩护人①。

因此,将侦查阶段的律师界定为辩护人已成为各国的通行做法,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的地位的规定与国际趋势相适应。

(三)与当今诉讼理论及其发展趋势相统一现代刑事诉讼的格局由控诉、辩护、审判这三种基本职能构成,我国亦是如此。

在侦查阶段就存在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的对抗,而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行使贯穿于侦查、起诉、审判的各个阶段。

辩护权包括自我辩护的权利和委托他人协助辩护的权利。

既然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贯穿于整个诉讼阶段而不限于审判阶段,作为协助其行使辩护权的律师的辩护职能当然也不应局限于法庭辩护阶段,而应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

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行使辩护权,身份和地位应是辩护人。

(四)满足我国侦查构造改革的现实需要学者普遍认为,当今各主要法治国家的侦查结构均是“诉讼形态”的。

而我国的侦查程序的诉讼格局是封闭单一式的呈“非诉讼形态”,侦查活动几乎完全由侦查机关依职权自行主动进行,不受任何外部司法机构的授权与审查,而辩方几乎不能对这种活动的进程实施任何有效的制约”。

而通过强化律师介入打破我国侦查构造的封闭性,确立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可以更有效地发挥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加强侦查辩护职能的行使,抑制侦查违法,推动侦查构造的改革。

所以说,新刑事诉讼法律师在侦查阶段身份确立为辩护人,一方面为律师行使现行法定权利提供坚实的客观法律基础,另一方面也为今后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更多诉讼权利的立法奠定基础,以真正实现在侦查阶段实现控辩平衡。

二﹑保障律师介入的权利(一)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虽然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在立法层面对于律师权利有了进一步的保障,但在一此具体实施的程序上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法律规定律师凭“三证”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且会见不被监听。

但对于会见的具体程序未做出细致的规定,对于会见时间的安排、保障会见安全等具体细节还未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法律规定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却未对“有关”情况做出具体的解释,这给司法实践留下了漏洞。

加快完善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相关法律法规,将有力的促进律师权利的保障。

(二)切实保障律师人身权利目前,律师在侦查阶段从事辩护活动的执业风险很大,特别是面临着巨大的人身风险。

刑事诉讼法第306条对律师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作了规定,这就给辩护律师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和隐患。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有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的。

违反此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给律师权利的行使带来了巨大的人身风险。

切实的保障律师的人身权利,对于提高辩护律师的社会地位,强化其作用,对于加快法治建设意义重大而深远。

(三)加强网络信息交流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信息交流形式多元化的发展,大力利用现代科技,加强网络信息交流,是有效保障律师权利的客观要求。

旱在2006年,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自主开发的案件网上告知系统就已经投入使用,实现了网上查询案件信息等功能。

律师可以通过网络查询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这就减少了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程序。

侦查机关充分依托网络技术手段,通过加强网络建设,让律师可以及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同时,针对案件提出相应的意见,这在有益于促进侦查机关进一步侦查案件的同时,也将大大的促进律师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在客观上还节约了司法资源。

(四)加强对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行使的监督笔者认为,法律在扩大了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的同时,也应出台相应的规定确保对律师权利行使的有效监督措施。

比如说在律师会见的过程中,如果不进行监控,律师会见完全根据自己的意图,这不仅不利于侦查机关的进一步案件的侦破,更是增加了律师串供的可能性,律师会见的人身风险更大,在会见的过程还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律师的会见权得到正确的行使,笔者建议,侦查机关依法不派员参与会见,在不干扰律师会见的同时,对律师会见进行全程视频监控,这不仅是侦查机关有效了解律师会见的有效方式,有利于促进侦查信息与辩护信息相对称,更是降低律师会见的人身风险、保障律师会见权依法行使的重大举措。

三﹑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存在的问题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可以看出,新的《刑诉法》对律师参与诉讼的时间作了重新规定,由原来的庭审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这对于加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司法工作人员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水平都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是,这一规定在立法上存在先天缺陷,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

(一)均诉讼地位缺失根据《刑诉法》第82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

《刑诉法》第96条只规定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可以做什么,而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身份,导致理论界对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有的观点称之为“法律帮助人”;有人称之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顾问”;有的观点称之为“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有的观点认为辩护人可以分为广义辩护人和狭义辩护人;有的观点则认为侦查阶段律师的诉讼地位属于“法律辅佐人”;侦查阶段律师的诉讼地位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只有律师的诉讼地位确定了,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才有理论依据。

(二)介入程度有限从现有的规定来看,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程度是十分有限的,个别条文的规定甚至可以合法地排除这种介入。

首先,从受聘律师的活动范围和职能来看,除向侦查机关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要求解除超期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等一般的维权活动外,不享有在场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实质性权利。

其次,《刑诉法》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以及律师会见在押的嫌疑人都应该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但对于哪些情况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刑诉法》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再次,侦查机关对是否允许律师介入及介入的程度仍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法律规定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视情况和需要”派人在场。

(三)程序性规定缺失纵观《刑诉法》以及两高院和六部委的司法解释,有关律师介入侦查的条文都只是规定律师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尽管这些权利十分有限),缺乏律师行使权利的程序性规定,造成法律无法操作、律师权利被架空等严重后果。

例如,对于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首次会见律师时间、侦查阶段会见的次数、频率、每次会见时间、会见具体程序等程序性规定,《刑诉法》中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这给侦查机关的实际操作留出了较大余地,不利于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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